日本的政治制度介

更新时间:2023-08-20 06:37:01 阅读量: 高等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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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吴琪

日本的政治制度介绍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 议会内阁制。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 国会是最高权力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 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 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

【宪法】 现 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 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 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 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 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 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 战权”(第9条)。 2005年11月22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党正 式公布了该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内容 是抛弃了现行宪法中日本不得拥有陆海空三军等 武装力量的重要规定,要求将日本自卫队升格为 自卫军,并规定自卫军可以为“确保国际和平而 展开国际合作活动”。

【议会】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

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 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 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 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 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 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 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 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 会。

【内阁】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

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 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 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 任免,天皇认证。

日本政府实施 行政改革后政 府机构为1府 12省厅。

【司法】 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 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 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 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 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 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 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 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 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 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 (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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