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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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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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完善债券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满足债券持有人对质押券管理服务的需要,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制定本指引。

1.2下列名词在本指引中定义如下:

质押券:指在质押、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债券借贷(双边)、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等业务中形成的质押债券。

质押券管理服务: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质押券质权方或出质、质权双方的委托和授权,提供质押券选择、计算、质押、盯市、调整、置换、解押等服务的行为。

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及维护的、用于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系统。

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指客户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联网的、用于办理质押券业务的计算机操作平台。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质押券管理服务客户:指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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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分类

2.1质押券管理服务业务分为双边质押类、中央质押类和三方质押类等三大类业务。

2.2双边质押类业务指业务标的和质押券均由质押双方一对一协商确定的质押业务,包括质押式回购质押、买断式回购履约保证质押、远期交易履约保证质押、债券双边借贷质押等。

2.3中央质押类业务指具有唯一质权方、至少两个以上潜在出质方的质押业务。分为以融资为目的的中央融资质押类业务、以债券借贷为目的中央借贷质押类业务和以结算履约保证为目的的保证金替代类业务等三类。

其中,中央融资质押类包括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国库现金管理业务等。保证金替代类包括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业务等。中央借贷质押类业务目前尚无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而实际发生的业务。

中央质押类业务客户分主质权客户和普通客户两类。主质权客户即某项中央质押类业务的主办方,又称主质权方。普通客户指某项中央质押业务的签约对手方。

2.4三方质押类业务指质押双方只就业务标的(如融资金额或债券借贷面额、利率或费用、期限等)协商确定,相应的质押券管理服务委托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办理的业务。目前尚无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而实际发生的三方质押类业务。

2.5客户委托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指引2.2、2.3、2.4中所列的任何一项业务或类似业务中形成的质押券管理服务,须事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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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该项业务本身是相关监管部门准许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所容许办理的,出质、质权双方办理此项业务也是被相关监管部门或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所容许的。

3.业务委托与受理

3.1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委托和受理

3.1.1申请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的结算成员,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申请书》(见附件一),明确该双边质押类业务名称及期限。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后,在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中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3.1.2结算成员如需调整、新增、减少或停止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业务品种、期限,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变更申请书》(见附件二),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后,办理相应手续。

3.1.3开通质押券管理服务后,结算成员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办理质押券业务。

3.2中央质押类业务主质权方申请及受理

3.2.1某一中央质押类业务的主质权方若需开通质押券管理服务功能,应签署《质押券管理服务主质权客户服务协议》(附件三),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质押券管理服务中央质押类业务情况一览表》(见附件四);

(2)《质押券管理服务主质权方信息备案卡》(见附件五); (3)中央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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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并审核材料通过后,办理相应手续。 3.2.2开通质押券管理服务后,主质权方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办理质押券业务。

3.2.3中央质押类业务的主质权方如需申请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应按照本指引3.1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3中央质押类业务签约对手方申请及受理

3.3.1某项中央质押类业务的签约对手方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中央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委托承诺函》(见附件六)及《质押券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信息备案卡》(见附件七)。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后办理相关手续。

3.3.2主质权方与其签约对手方签署相关协议后,可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注册该签约对手方的相关业务资格。

3.3.3主质权方若需终止某签约对手方的该项业务资格,可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办理注销手续。

3.3.4主质权方若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办理签约对手方的注册和注销,应提交《中央质押类业务签约对手方注册委托书》(见附件八)或《中央质押类业务签约对手方注销委托书》(见附件九)。

3.3.5已注册为某项中央质押类业务签约对手方的结算成员,如需申请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应按照本指引3.1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3.6开通质押券管理服务后,签约对手方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办理质押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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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押参数管理

4.1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参数包括公共参数、中央质押类业务基本参数和中央质押类业务专用参数。

公共参数指质押券管理服务所共用的基础性参数,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

中央质押类业务基本参数指所有中央质押类业务所共用的业务参数,由主质权方确定、设置和维护,也可由主质权方确定后委托中央结算公司设置和维护。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为设定的,需提交《中央质押类业务参数维护授权表》(见附件十)。

中央质押类业务专用参数是指某项中央质押类业务专用的特定业务参数,由主质权方确定、设置和维护,也可由主质权方确定后委托中央结算公司设置和维护。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为设定的,需提交《中央质押类业务参数维护授权表》。

4.2公共参数管理

4.2.1待偿期:指某债券从质押业务发生开始日至其到期兑付日之间的天数。待偿期参数包括待偿期名称和天数区间两个要素:

待偿期名称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2年 3年 5年 7年 10年 15年 20年及以上 6

天数区间 ≤60天; >60天,≤135天 >135天,≤255天 >255天,≤315天 >315天,≤18个月 >18个月,≤30个月 >30个月,≤4年半 >4年半,≤6年半 >6年半,≤9年 >9年,≤13年 >13年,≤18年 >18年 4.2.2债券信用评级:指合格的专业评级公司对某只债券所做的信用评级。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市场上公开合格的债券评级信息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内设置债券信用评级参数,包括评级机构名称、债券信用级别代码等。

4.2.3质押顺序:指在办理中央质押类业务时选取质押债券的先后排序,可按债券性质、待偿期、债券信用评级排序,分“顺序”和“倒序”两种排序方式:

债券性质 待偿期 顺序 主权级优先质押 待偿期短的优先质押 倒序 非主权级优先质押 待偿期长的优先质押 债券信级 信用债券中评级高的优先质押 信用债券中评级低的优先质押 4.2.4质押券到期自动置换启动间隔日:指质押券到期兑付前仍处于质押状态的,系统自动启动质押券置换的开始日与债券截止过户日的间隔天数。

4.3中央质押类业务基本参数管理

中央质押类业务基本参数包括质押券范围、质押券价值计算基础值、质押率、质押顺序、质押超额率、敞口差值临界比例等。

4.3.1质押券范围:指某项中央质押类业务的主质权方可接受的质押债券范围,包括债券性质范围、待偿期范围和债券信级范围。

确定质押券范围的步骤为:第一,选取可接受的质押券性质;第二,在选取的债券性质项下选取可接受的待偿期;第三,对于非主权信用类债券,选取可接受的信用评级;第四,设定生效日期,自生效日起启用新的质押券范围,原质押券范围失效,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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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质押状态的质押业务不受影响。签约对手方在主质权方设置的该业务质押券范围内,可以通过客户端设置和调整本方的该项业务质押券子范围。

4.3.2质押券价值计算基础值:指核算质押券担保价值所用的基数,有估值、面额、发行价格、本金值四种可选。

4.3.3质押率:指风险敞口金额与覆盖该风险敞口所需质押券价值的比例,即计算质押券价值时的折扣率,用%表示。

确定质押率时,应根据已经选定的质押券范围,按债券性质、待偿期和债券信级分别设定质押率,若某项未设定,则系统默认为该项质押率为100%。具体某只债券的总质押率为上述三项质押率的乘积。

4.3.4质押顺序:指主质权客户根据本指引4.2.3的要求确定的、办理中央质押类业务时选取质押债券的先后排序,即对于债券性质、待偿期、债券信用评级,按“顺序”或“倒序”排列。

4.3.5质押超额率:指在质押率的基础上计算的质押券担保价值超过风险敞口金额的比例,用%表示。质押超额率最小可设置为0。如不设置质押超额率,则系统默认为零。风险敞口与覆盖该敞口所需质押券面额的关系为:

风险敞口金额×(1+质押超额率)=质押券面额×每百元质押券价值计算基础值×该券种总质押率/100

4.3.6敞口差值临界比例

敞口差值比例指质押券担保价值与风险敞口金额之差占风险敞口金额的比例,用%表示:

敞口差值比例=(质押券担保价值-风险敞口金额)/风险敞口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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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口差值临界比例是主质权方设定的敞口差值比例的最低值。当实际敞口差值比例小于敞口差值临界比例时,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将启动质押券自动增补业务。

4.4中央融资质押类业务专用参数管理

中央融资质押类业务专用参数包括分档还款期限和对应期限利率、最长还款期限、罚息率、免息率、本业务融资总金额、交易对手方最高融资金额等。

4.4.1分档还款期限和分档利率、免息率、罚息率:可以按照日间小时设置分档还款期限及对应利率(年)、免息率、罚息率,也可按照天和月设置分档还款期限和对应利率(年)、罚息率。

如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在日间按照时点设定日间融资利率、免息率、隔日利率等。

4.4.2最长还款期限:融资业务发生后的最长还款时间。一旦达到预设的最长还款期限,质押债券将进入拍卖清偿程序,质押券管理服务结束。如不设置,则默认为期限不受限制。

4.4.3本业务融资总额:该主质权方提供的当日可融出资金总额(减去已归还的金额)。一旦达到此金额,该业务即停止,除非有融入方归还了资金。如不设置,则默认为无限制。

4.4.4签约对手方最高融资金额:某个签约方可融入的最高资金额。主质权方可针对每个签约对手方设置其最高融资金额,如不设置,则系统默认为无限制。

5.风险敞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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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风险敞口为质押券覆盖的标的金额,分为固定敞口、浮动敞口和变动敞口三种类型。

5.2固定敞口指质押券覆盖的标的金额在质押期间内固定不变的风险敞口,一般为某笔质押券业务到期应偿付的本息金额,在结算期内固定不变。固定敞口类业务,在整个质押券管理期间,风险敞口无需维护。

5.3浮动敞口指质押券覆盖的标的金额在质押期内随质押标的物、质押券价值或其他因素变化而变化的风险敞口。浮动敞口类业务,系统每日日初根据前一日最新的中债估值结果计算并更新敞口金额数据。

5.4变动敞口指质押券覆盖的标的金额可根据业务需要、人为调增或调减的风险敞口,由质权方或出质方根据业务情况自行调整维护,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发送指令办理。如无法发送指令,则填写《风险敞口调整应急指令书》(见附件十一)提交中央结算公司代为录入。

5.5敞口管理指针对每种业务类别,分别设置其敞口类型、敞口计算方法(即根据各业务要素计算其敞口值)、敞口调整方式和质押券调整规则。各类业务的风险敞口管理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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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大类 业务类别 敞口类型 敞口计算方法 正回购方: 质押券价值-资金成本 敞口调质押券调整方式 整规则 质押式回购 浮动 逆回购方: 资金成本-质押券价值 正回购方: 标的券价值+出押的保证券价值 -资金成本-受押的保证券价值 系统自动计算 买断式回购 双边质押类 浮动 远期交易 浮动 系统自动质押双方计算 逆回购方: 协商确资金成本+出押的保证券价值 定,发送-标的券价值-受押的保证券价值 指令办理 卖券方: 远期结算全价金额- 标的券面额?标的券估值/100 系统自动买券方: 标的券面额?标的券估值/100 -远期结算全价金额 标的券面额×标的券估值/100 计算 双边借贷 央行自动质押融资 国库现金管中央质押理 类 央行小额质 押额度管理 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 浮动 系统自动计算 不需调整 系统根据不需调整 质押券担保价值和签约对手风险敞口方调整 比较结果主质权方自动处理 调整 固定 融资本金额 固定 变动 到期合同结算金额 签约对手方申请 变动 主质权方根据业务情况确定 注:资金成本=首期金额+首期金额按回购利率计算的从首期到估值日的利息。

6.质押与解押

6.1质押券的质押和解押的账务处理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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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双边质押类业务的质押和解押流程为:质押首日,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根据结算指令指定的质押券及其面额进行质押,到期日对符合解押条件的予以解押。质押成功后,簿记系统将质押数据提交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后者将为已选择接受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的相应期限业务品种的质押券进行管理。

6.3对于中央质押类业务,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根据相关指令以及预设的质押券管理业务参数,自动完成质押券的选取、计算、质押和解押处理,具体步骤为:

6.3.1质押

6.3.1.1确定待选质押券

出质方若设定了质押券子范围,则以其设置的质押券子范围内的券种作为待选品种;若未设置,则根据主质权方设置的该业务质押券范围,选定出质方有可用余额的债券品种作为待选质押券。

6.3.1.2确定质押券排序

根据主质权方设置的质押券顺序,对待选质押券进行排序,债券性质、待偿期和债券评级均相同的债券,则按照可用余额大数优先的原则排序。

6.3.1.3计算所需担保价值

根据风险敞口金额、质押超额率等参数计算覆盖风险敞口所需的担保价值:

担保价值=风险敞口金额×(1+质押超额率)

6.3.1.4确定质押券面额

质押券面额与风险敞口及担保价值之间的关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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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价值=风险敞口金额×(1+质押超额率)

=质押券面额×每百元质押券价值计算基础值×该券种总质押率/100

根据上述关系及质押券排序,首先检查排序第一的质押券,若其价值大于等于所需的担保价值,直接在该债券中确定具体质押面额。

如果排序第一的质押券价值小于所需的担保价值,该债券可用余额全部质押;再对排序第二的质押券与剩余担保价值按同样方法计算,依此类推,直到所需担保价值全部覆盖为止。如果质押券范围内的所有债券合计价值不足,对于主质权方事先设置可以部分质押的,按照实际可用余额质押;不能部分质押的等券到日终,日终仍不足的质押失败。对于质押成功的,可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查询质押结果。

6.3.2解押

解押通过在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中调减风险敞口完成,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根据调减的风险敞口解冻相应的质押券,若风险敞口调减为0,则质押券全部解押。

7.质押券期间管理

质押券期间管理服务包括质押券担保价值每日计算、风险敞口核算、比较、比较结果处理、置换等。

7.1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期间管理服务

7.1.1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成功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将根据结算成员选定的相应期限的相应业务品种的质押券数据更新相关台账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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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每个工作日初,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根据前一工作日的中债估值,计算、比较每笔质押券业务的质押券担保价值和风险敞口,并在相关报表中列示计算、比较结果。

7.1.3质押双方可根据上述比较结果或其他原因,协商是否增补、调减、置换质押券。

7.1.4增补、调减、置换质押券均通过发送质押券置换指令完成。质押券置换指令为双边指令,由出质方发送,质权方确认。

7.1.4.1单纯置换:发送指令时,输入换出债券代码、面额,换入债券代码、面额。如无法通过客户端发送指令,则由双方填写《质押券置换应急指令书》(附件十二),密押签章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由中央结算公司代为办理。

7.1.4.2增补:发送指令时,换出债券面额为零,换入债券面额为增补额,或者换入债券担保价值超过换出债券担保价值,超过部分足可弥补需要增补的担保价值。

7.1.4.3调减:发送指令时,换入债券面额为零,换出债券面额为调减额,或者换出债券担保价值超过换入债券担保价值,超过部分足可弥补调减的担保价值。

7.2中央质押类业务期间管理服务

7.2.1中央质押类业务质押成功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将更新有关台账和报表。

7.2.2逐日盯市

每个工作日初,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根据前一工作日的中债估值,计算、比较每笔质押券业务质押券担保价值和风险敞口,并在相关报表中列示计算、比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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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质押券自动增补

当敞口差值比例小于临界比例时,发起质押券自动增补业务,按照以下公式及本指引第6.3.1条规定完成增补质押券的选取及质押,结算成员可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查询增补结果及更新后的台账与报表。

需增补的担保价值=风险敞口金额×(1+质押超额率)-当前质押券担保价值

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目前实行“少补多不退”的办法,即担

保价值不足的自动增补,而多余质押券则不做退还处理。

7.2.4质押券到期自动置换

在质押券到期自动置换开始日,系统自动发起自动置换,按照本指引第6.3.1条规定完成换入质押券的计算质押,同时将换出质押券解押,结算成员可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查询置换结果及更新后的台账与报表。到债券截止过户日日终没有完成置换的,停止自动置换,该笔质押券兑付资金留存至主该笔风险敞口有足额的质押券覆盖为止。

7.2.5质押券人工置换

质押券人工置换由出质方发送质押券置换指令办理。中央质押类业务只能发起等额质押券置换,质押券的增补和退还须通过调增调减风险敞口完成。如无法通过客户端发送置换指令,则填写《中央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置换应急指令书》(见附件十三),签章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由中央结算公司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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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则

质押券管理服务所涉及的收费项目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现行收费办法执行,其中,质押券调整、置换业务比照债券质押项目执行。对中央质押类业务的主质权方暂不收取服务费用。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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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申请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申请你公司为我方以下债券账户的双边质押类业务涉及的质押券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此申请自 年 月 日起。

申请债券账户名称 债券账号 业务名称 □质押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 □远期交易 □债券借贷 授权管理员姓名

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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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市服务的期限要求 天(含)以上 天(含)以上 天(含)以上 天(含)以上 授权管理员用户名 附件二

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变更申请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申请你公司为以下债券账户的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做以下变更。此变更自 年 月 日起开始。 申请债券账户名称 债券账号 业务名称 □质押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 □远期交易 □债券借贷

位公章(或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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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变更期限/新增 盯市服务的期限要求 天(含)以上 天(含)以上 天(含)以上 天(含)以上 附件三

质押券管理服务主质权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 住所:

乙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兹就甲方委托乙方且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提供中央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为明确双方在相关业务服务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所涉名词的含义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以下称指引)中明确的定义为准。

第二条 甲方是 ( 中央质押类业务名称)的主质权方。该中央质押类业务(以下称本业务)属于(请选择一项):

□中央融资质押类业务; □中央借贷质押类业务; □保证金替代类业务。

第三条 甲方承诺: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阅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等相关文件,在使用乙方为其提供的本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时,遵守所有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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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及任何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和其他文件,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产生的损失或损害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同意,乙方已制定的、已修订过的或于将来不时修订的有关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业务规则、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收费办法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的上述业务规则、收费办法及对其所做的修订将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公布。

第五条 甲方作为主质权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接受乙方提供的质押券管理服务,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应保证满足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办理该业务不违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或已获得过相关主管机关的明确批准、核准或同意等。

乙方对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资格、条件的审慎性检查和判断,不代表乙方可以代表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的许可,也不会为此承担责任。

第二章 服务关系建立、维护和变更

第六条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 (一)业务介绍,包括但不限于该业务情况、交易对手范围、业务许可文件或相关的法规制度依据等;

(二)《质押券管理服务中央质押类业务情况一览表》(见指引);

(三)《质押券管理服务主质权方信息备案卡》(见指引); (四)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为甲方办理仅用于本业务的相关手续,设置主质权方签约资格及其参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至少两名授权管理人员的注册及资格权限,向甲方提供CA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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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第八条 甲方签署本协议,表明其选择直接与乙方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联网的方式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技术要求搭建客户端硬件、软件环境以及配套通讯设施,必要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甲方承诺遵守乙方制定的CA证书管理办法,保证不用任何方式保留客户的认证证书信息,不否认其向乙方发出的附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的效力。

第九条 甲方授权管理人员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按照双签制的原则,为其他参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普通经办人员办理注册、注销和权限管理等业务。

普通经办人员应经乙方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本协议项下业务的操作。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

第十条 甲方如需变更或取消已注册的授权管理人员的资格,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质押券管理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在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设置质押券管理服务的公共参数,并书面通知甲方。如相关参数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自行设置本业务的相关业务参数,也可以委托乙方代为设定。委托乙方代为设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所具有的业务资格,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签约对手方设置、质押券参数管理、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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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期间管理、相关业务指令发送或确认、业务表单查询打印等。

第十四条 甲方正式开办本业务前,应完成其与签约对手方的签约手续,后者还应完成与乙方的相关手续。

上述手续完成后,甲方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办理其签约对手方的资格管理手续,也可以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甲方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进行质押券管理,包括有关业务指令发送、确认,业务指令查询,台账管理,报表查询等。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与其签约对手方发生本业务时,乙方根据相关业务指令以及甲方预设的质押券管理业务参数,直接自动完成有关质押券的计算、选择、质押、自动增补、到期自动置换和解押处理等。

甲方承诺对上述业务办理结果没有异议,且不要求乙方对业务处理结果进行变更,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乙方有明显的处理错误或未按照甲方预先设置的业务参数办理。

第十七条 乙方无权擅自支配或处置甲方签约对手方的质押券,但下列情形除外:

乙方根据甲方与其签约对手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书处置质押券;

乙方根据司法裁定处置质押券。

第四章 免责

第十八条 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对甲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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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若乙方相关业务系统出现处理失误,乙方会积极采取措施尽快纠正失误并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期间内,如因相关业务系统失误而重新办理的属于收费范围的业务,甲方无需再承担费用。但甲方利用系统故障或错误进行非法或违约操作的除外。

第二十条 如果乙方中断或部分中断提供服务是由于网络通讯传输障碍、电力供应障碍、与相关业务系统相联接的其他机构业务系统的故障、地震、火灾、洪水、战争等灾害,或其他在合理范围内无法控制的、预见亦不能避免的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 由此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甲、乙双方均免责。

发生上述情况后,发生情况的一方应就有关情况及损失程度向另一方提供说明。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甲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所导致的间接损失都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主管部门特殊要求或市场整体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更改或持续性更改运营时间,或暂时中止整体债券系统,或停止提供部分服务,对中止期限乙方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及恰当的确定。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应按照乙方规定收费标准及方式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以乙方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发布的最新收费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调整费用标准、收费项目及费用支付方式。如涉及调高收费标准或进行结构性调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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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事先采用座谈会、网上会议、网上公示等适当方式听取客户意见并公告事实。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如甲方未足额支付任何服务费用超过三个月,则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技术的发展以及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策略的调整等情况适时修订本服务协议,并以约定方式通知甲方,同时作出修订说明。

甲方如要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对修订后的服务协议进行仔细阅读和重新确认。

甲方在新的服务协议公布或收到后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终止本协议,即视为同意接受该内容。当发生有关争议时,以最新的服务协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视情节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

当甲方违反本协议及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协议时; 当甲方违反乙方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时;

当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乙方执行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罚时。

第二十七条 在甲方解除与其签约对手方的质押券业务,且未受押任何债券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将不影响任何一方在终止日之前的权利,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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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因终止前的业务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而且任何企图转让的行为将归于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则、细则进行解释。对与本协议有关的某一特定事项,上述法律法规、规则和细则没有规定,则参照商业惯例或行业通行做法。双方同意,因本协议引出任何争议,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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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券管理服务中央质押类业务基本情况一览表

主质权方名称 主质权方简称 中央质押类业务简称 中央质押类业务类型 □中央融资交易类 □中央债券借贷类 □保证金替代类 □无需确认指令 □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数据接口传送 质押业务请求数据(指令)来源及确认方 □客户端发送指令 □签约对手方发送指令 □不需要主质权方确认 □主质权方发送指令 □需双方确认指令 □需主质权方确认指令 □需签约对手方确认指令 □需要签约方确认 □不需要签约方确认 □需要主质权方确认 中央质押类业务名称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五

质押券管理服务主质权方信息备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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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质权方名称 中央质押类业务名称 业务经办部门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预留业务印鉴 姓名 客户端授权管理员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六

用户名 中央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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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对手方委托承诺函

承诺人: 住所:

在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号:

本承诺函中所涉名词的含义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中明确的定义为准。

我方是 (主质权方名称)通过你公司办理的中央质押类业务 (业务名称)(以下称本业务)的签约对手方,现委托你公司为我方提供本业务项下签约对手方的质押券管理服务,并承诺如下:

一、我方是根据设立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承诺函;我方已获得设立地相关有权机构的同意以及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签署本承诺函及与本承诺函相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上述行为不违反任何适用于其的法律、法规、章程及协议;我方用于债券业务的资金均是自身经营或管理的资金,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从事债券业务活动的情形。

二、我方办理本业务时接受你公司提供的质押券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质押券估值、担保价值计算和比较;质押券自动增补和人工置换;质押券到期自动置换;质押券管理指令、报表查询、台账管理等。

三、我方已阅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等相关文件,在使用你公司提供的本业务质押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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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服务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以及任何对我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和其他文件,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产生的损失或损害由我方承担。

四、我方已就本业务的办理与主质权方签订责、权、利明确的相关业务协议。

五、我方办理本业务时,遵守主质权方或其授权你公司代为设定的我方质押券业务资格、授权管理员的授权权限及其他各项业务参数。

六、主质权方就本业务通过你公司系统管理维护或委托授权你公司管理维护的相关业务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券范围、质押顺序、质押率、质押超额率、敞口差值临界比例等),我方无条件接受。

七、我方委托你公司根据相关结算指令对我方债券账户中的质押券进行管理。

在本承诺函有效期内,我方与主质权方办理本业务时,我方对你公司根据相关结算指令以及主质权方或主质权方授权你公司预设的质押券管理业务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券范围、质押顺序、质押率、质押超额率、敞口差值临界比例等)直接自动完成质押券的选取、计算、质押和解押的处理结果不会有任何异议,且不会要求你公司对业务处理结果进行变更,除非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公司有明显的处理错误或未按照主质权方预先设定的相关参数办理。

八、我方认可你公司根据担保价值计算比较结果进行质押券增补处理时,完全根据主质权方或主质权方委托你公司预设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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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券管理业务参数进行自动处理,无须得到我方任何形式的同意。我方对上述质押券增补结果没有任何异议,且不会要求你公司对业务处理结果进行变更,除非是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你公司明显的处理错误或未按照主质权方预先设定的相关参数办理。

九、我方认可你公司对我方到期的质押券进行自动置换。你公司进行质押券到期自动置换处理时,完全根据主质权方或主质权方委托你公司预设的质押券管理业务参数进行自动处理,无须得到我方任何形式的同意。我方对上述质押券到期自动置换结果没有任何异议,且不会要求你公司对业务处理结果进行变更,除非是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你公司明显的处理错误或未按照主质权方预先设定的相关参数办理。

十、我方认可你公司在执行有关司法判决结果时有权支配或处置我方办理本承诺函项下业务时形成的质押券。

十一、我方认可你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本承诺函项下业务的各项参数的调整公告。

十二、我方认可你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变化、技术的发展以及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策略的调整等情况适时修订本承诺函,同时作出修订说明,并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发布的方式通知我方。我方会对修订后的承诺函进行仔细阅读和重新确认。

十三、我方认可对因非你公司原因而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你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你公司依据本承诺函为我方提供相关服务或执行中国相关有权机构要求而对我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

(二)我方或交易对手方因债券账户或类似原因不能履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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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义务,致使业务处理失败;

(三)我方发送的指令缺乏规定的要素,或未对指令进行确认,或指令所附的电子签名不符合规定,或未对某些有特殊要求的结算合同进行确认,致使业务处理延误或失败;

(四)因我方债券账户中的债券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造成业务处理失败的;

(五)我方不遵守你公司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指引,或未能正确依据你公司业务规则、指引的说明办理业务;

(六)我方或交易对手方之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十四、我方认可你公司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措施,但应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进行公告:

(一)因超出你公司力所能及控制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使相关业务系统或与之相联接的支付系统发生功能障碍或通讯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采取全部或局部暂时中止系统服务或更改运营时间;必要时启动灾备系统。在采取以上措施时,我方应予以配合;

(二)你公司在市场主管部门特殊要求、市场整体利益需要或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可更改或持续性更改运营时间,或暂时中止整体业务系统,或停止提供部分服务,对中止期限你公司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及恰当的确定。

十五、我方将根据你公司制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按时足额支付质押券管理服务费用。

十六、本承诺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和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我方停止办理本业务后终止。本承诺函的终止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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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终止日前的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本承诺函一式两份,我方及你公司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公章) (如有)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七

质押券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信息备案卡

32

签约对手方名称 中央质押类业务名称 业务经办部门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预留业务印鉴 姓名 客户端授权管理员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八

用户名 中央质押类业务签约对手方注册委托书

33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我公司已与以下机构签订了相关协议,并成为我公司主办的 (中央质押类业务名称)签约对手方,现委托你公司按照以下名单注册签约对手方。 债券账户名称

特此委托。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九

34

债券账号 中央质押类业务签约对手方注销委托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已与 (机构名称)(债券账号: )解除了 (中央质押类业务名称)的业务关系,请将其从我公司的签约对手方中注销。

特此委托。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十

中央质押类业务参数维护授权表

35

主质权方名称: 中央质押类业务名称: 债券性质范围和质押率 债券性质名称 质押率 剔除 债券待偿期范围和质押率 待偿期名称 质押率 信用类债券信用级别范围和质押率 评级公司名称 信用级别代码 质押率 质押券价值计算基础值:□面额□发行价□本金值□估值 质押超额率: %

敞口差值临界比例: % 质押顺序:

债券性质顺序 : □顺序、□倒序

36

待偿期顺序: □顺序、□倒序 信级顺序: □顺序、□倒序 中央融资质押类业务专用参数 全业务最高融资金额 分档期限及其利率 隔日罚息率 免息率

以上参数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风险敞口调整应急指令书

37

调整日期: 年 月 日 账户名称 债券账号 原金额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十二

调增/调减 调整金额 38

质押券置换应急指令书

业务凭单号:D08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我单位债券簿记系统联网终端临时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办理业务,故以传真方式发送质押券置换结算指令。我单位保证所发送的应急结算指令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电子密押: ( 16位数字) 发送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密押生成方名称: 托管账号: 出质方名称: 托管账号:

质权方名称: 托管账号: 【要素2】 原首期合同号:

置换日期(yyyy-mm-dd填写): 年 月 日【要素3】 置入代码1: 【要素4】 债券面额: 万元 置入代码2: 债券面额: 万元

置出代码1: 债券面额: 万元【要素5】 置出代码2: 债券面额: 万元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印章应与密押生成方名称相符;应急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5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5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本业务由中央结算公司客户服务部办理,传真电话:010-88170752。

附件十三

39

中央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置换应急指令书

债券账户名称: 债券账号:

换出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换出面额

4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b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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