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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1

Abstract·····························.····························································……2 第一章引论·················································································……1 一、选题的意义···········································································……1 二、研究现状··············································································……1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3 第二章明代监察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4 一、对前朝监察制度的继承和发展···················································……4 二、封建皇权不断加强的需要·························································……8 第三章明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10 一、分权制衡的监察系统网····························································……10 二、严密的监察法律法规网···············································……`'二””二`”巧 三、规范化的监察宫制度······················································……`”·`'`”18 四、完备的监察职能网··································································……20 五、相对独立的监察权···························································……'…'`'21 第四章明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启示·························································……24 一、建立科学的监察机制,完善监察机构设置····································……24 二、加大监察职权,强化权力制衡功能··········································……26 三、形成外部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28 四、注重监察工作的法制化,实行依法监察·······································……29 结语·······················································································……32 参考文献······················································································……33 致谢·······················································································……35

中文摘要

监察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的精华。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正如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比拟的”。 随着明代专制主义和宦官政治的不断延伸,嘉靖中后期开始,明代政治由盛传衰,导致了明代监察机构职能的衰败;明朝皇帝逐渐对臣下的不信任和鄙视,加之谏官之间争权夺利,造成检察官的数量剧增,机构重叠。但从现代政治科学的角度来看,明代的监察制度仍然包还对现代有价值的启示,如位卑权重的权力制衡形式,巡按御史的定期巡视、监察人员在行使监察权时的独立地位等。本文基于这一考虑,尝试对明代的监察制度进行综合分析,总结我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对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和国家的监察制度是有这非常重大的指导意义。通过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研究,发掘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过程中表现的规律性,对当今的消除腐败现象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明了作者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从对监察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元末明初吏治的腐败和整伤吏治的需要,以及封建皇权断加强的需要方面阐述了明代行政监察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第三部分介绍了明代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包括分权制衡的监察系统网、严密的监察法律法规网、规范化的监察官选任制度、完备的监察职能网、相对独立的监察权等方面论述。第四部分,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启示,包括。建立科学的监察机制,完善监察机构设置、加大监察职权,强化权力制衡功能、监察制度建设要为维持政治制度服务、形成外部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注重监察工作的法制化,实行依法监察。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语,在这一部总结明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我国监察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明代;监察制度;特点;现代启示;监察官

第一章引论

一、选题的意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系统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是自秦代以来的官僚帝国调控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官僚权力的一个相当有效的途径,是巩固至高无上的皇权、制约官僚权力的自主性扩张、严厉打击官僚腐败的一个不可缺失的制度。可以说,监察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的精华。漫长的岁月里,封建制度中有些重要的制度可以没有,可以停用,也可取消,如察举制度、科举制度、宰相制度等,但监察制度却是历朝历代所必须的。总结我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对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和国家的监察制度是大有裨益的。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轨迹,揭

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对当今的反腐败斗争与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历史表明,一个缺乏任何监督的政体,不可避免地会走向腐败。只有从体制土确立并有效实现对各级官吏的监督,才可能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我国的监察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正如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和启发性,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对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有所启示。 二、研究现状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传统官僚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独特的设计和机理,在世界法制史和政治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同时也吸引了中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清吏贵监,是贯穿中国传统社会始终的重要统治思想。自秦汉以来,与中国古代官僚制同生同长的监察制度一直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发展,体制日益完善,规章逐渐详明。到明代,已发展成为严密细致,多层次多元化的制度网络,充分体现了专制皇权统治的高度强化。

对于明代监察制度,前人作过许多研究,大多数研究者把明代的监察制度置于中国整个监察制度发展的过程中来研究,从而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做出准确的评价;或是将其放入中国古代整个政治制度中去讲。这方面的文章与论著很多。林代昭在其主编的《中国监察制度》(中华书局,1988年版)中系统地介绍了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监察制度,对其地位、作用、监察机制、任务、职能以及历史经验,进行了研究和探讨。贾玉英等在其所著《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中把监督决策的封驳制度列入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研究范畴,以纵横交叉及政治学等研究方法,对中央和地方监察制度发展规律与利弊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系统研究。彭勃、龚飞主编的《中国监察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以及邱永明所著的《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则将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按照朝代顺序予以编纂。关文发、于波主编的《中国监察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则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以专题方式予以介绍。此外还有,白纲的《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吴观文的《中国古代政治与监察制度》(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当然,也有专门论述明代监察制度的著作,如刘双舟在其所著《明代监察法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中从法理学的角度,将明代监察法制作为研究明代法律监督制度的切入点,揭示了明代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本质、功能、基本内容和发展规律。

对于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不仅要搞清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还要借古鉴今,将古人的政治智慧施展到当今社会的制度建设中来,对当今的反腐败斗争与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我国学者对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改进监察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大量合理化建议:伍劲松在《我国行政监察制度之缺失与完善》一文中认为行政监察机关本身受本级政府领导,而又对其监督;由于行政监察机关本身的人事权和财权都掌握在本级政府手中,有关案件又要报请政府审批,使得监察机关独立执行权力监督任务的作用和力度受到很大影响。;陈奇星在《行政监督论》中,详尽介绍了我国监察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多个方面论证完善监察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章剑生在《行政监督研究》中用大量实例说明,我国必须通过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此外,还有的学者在研究我国现行监察制度的基础上,把目光投向了其他国家及地区,将国外的监察体制与我国相比较,从而得出了对我国监察制度的有价值的建议,如尤光付在《中外监督制度比较研究》一书中,通过从多方面的比较,对完善我国监察体制提出以下建议,包括借鉴国外议会监督的各项手段,加强专门机构的监察权限及独立性。 以上学者对我国监察制度中存在问题的研究及建议,对完善我国监察体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构提供重要依据。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研究的学术史回顾,可以看到,前人己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广泛占有史料,力求史论结合,在前人对明代监察制度全面系统地探讨基础上,加以总结,以期深化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在此前提下,挖掘明代监察制度中,对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和国家的监察制度具有启示性的东西,目的在于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轨迹,揭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对当今的反腐败斗争与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研究方法方面,本文遵循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考察明代监察制度的历史价值,实事求是的分析存在的启示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监察体制应遵循的原则和具体途径。本文采取的具体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分析和综合相统一等。监察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当今政治制度演进过程中所起到的的启示作用相当巨大,借古喻今,不失为对当今政治文明前进的一种动力。 第二章明代监察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大高峰,封建君主专制主义得到极大发展,正是伴随这种集权对社会控制的需要,明代的监察制度得到很大发展,不仅有人为的设置因素,更有对历史的继承和发展。

一、对前朝监察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伴随着封建制度的产生并发展的,伴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产生,又伴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成熟、完备。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主要有两大系统组成;谏官言谏制度和御史纠弹制度。在这两大系统中,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是中国古代一种官名。先秦时期,天子、诸侯、大夫、邑宰皆置,是负责记录的史官、秘书官。国君置御史,“执法在傍,御史在后”,大夫置御史,邑宰置御史:“安邑之御史死章”。御史又称之为宪官、台官或察官,是古代天子的耳朵和眼睛,职责是“纠察官邪,肃正朝纲”,弹勃是其进行监察的主要方式。谏官又称言官,职责在于“讽议左右,以匡人君”,主要是以谏净封驳的方式进行监察,并且审察复核天子的诏令和章奏。秦朝以前虽然还没有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而且也没有设置专职意义上的监察官吏,但是已经出现了御史谏官和众多的谏臣,比如:商代比干,曾因为劝谏封王,最后被挖心而死。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已经开始具备监察的职责,监察活动比较活跃,其监察形式分为两种形式;自上而下监察和自下而上的谏官监督,这时监察已经作为一种制度状态出现,虽然只是萌芽状态。秦汉时期是中国官制的形成时期,同时也是正式的监察制度的形成时期。作为历史上第一个统一封建国家,秦已经具备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特性,秦的统一也建立了统一的监察制度,虽然不是很成熟。秦始皇在中央设立了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是三公之一,职责是负责监察百官,制衡垂相;另外设置了侍御史、御史中压等职官。在地方上各郡设郡监(监郡御史),御史大夫直接隶属中央,监御史由中央的御史大夫委派,对郡县的文武官员监督,并且负责向中央部门报告郡县主要长官的政绩得失。监御史只向中央负责,不接受郡守的管制。秦朝监察系统对防止已经被统一的六个诸侯国的复辟作用很大。即便而台省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j。在当时形势下,御史台机构在严申纪律和监察官吏做了不少工作,使得朱元璋的吴王政权确实能做到令行禁止,具有较廉明的作风和较高的效力。明王朝建后,朱元璋又将依元朝旧制分立的台院、殿院的职能归并入御史台。当时的名臣章滥与刘基“并拜御史中垂兼赞善大夫,'。据载章溢说:`·宪台为百司仪表,当养人廉耻,岂特搏击为能哉,'禽由于用人得力,纠察工作中倡导廉洁新风,对明初吏治的整肃与官场风气的变化是颇见功效的。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又下谕罢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和殿中侍御史,以利于集中与强化监察权力。经过以上机构的归并与官员的调整,重新明确规定御史台`、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拟凡百官狠茸贪冒坏官纪者”`,均在弹勃、治理之列,对整顿明初吏治,稳定明朝统治产生了积极影响。

综上可见,明代皇权的扩张和强化,可谓登峰造极。而明代皇权的极端强化,必然要借助于包括行政监察在内的各种措施的施行。同时,宰相制度的废除,既是朱元璋加强皇权的体现和措施之一,又为朱元璋进行监察制度的变革提供了便利,扫清了障碍。因此,同这种皇权极端化加强的需要相适应,明代的监察制度也独具特色。山东人学硕卜学位论文脂民膏,就连监察官也是“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称银,殆同市道”。`夕与贪官污吏沦为一丘之貉。由上可知,我国监察制度完善与发展的过程是与封建君主专制发展的步伐相统一的,君主专制发展的越强化,监察制度就越完善,明代之前的各朝都遵循这个基本原则,只是由于各朝具体情况有所差异而体现的有所不同,明初的各项基本制度是对以往政治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监察制度也不例外。 二、封建皇权不断加强的需要

自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建立以来,历经两千多年,统治者费尽心思不断加强君主集权,目的在于维护至高无上的权力,任何有碍这种权力的东西,必将遭到君权的毁灭。到了明代,这种情况更加明显,随着明代统治者对集权的要求,与之适应的监察制度也相应被设计出来。中国历史_匕自有君主以来,最高统治者内部,便有君权与相权的矛盾。相权作为皇权的对立面一直延续至满清王朝。宰相的辅佐帝王、统辖百官职能,具有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特殊大权,就不可避免地与皇帝产生了很大矛盾。中国历代官制的变迁可以体现出一条“皇权”与“相权”不断消长,最终“皇权”彻底压倒“相权”的过程。由于皇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封建宗法的权威性,皇权一般都是在斗争中占上风的,但也有些强势的宰相能够凌驾于皇权之上:例如汉朝的霍光、曹操,晋朝的恒温等。但随着历代皇帝不断加强皇权,相权逐渐削弱没落,后代很少有机会再出现曹操式的权相了。明清两朝处于这个制度的晚期,学术界公认的是封建中央集权高度发展和君权的空前加强,从而导致相权削弱。1381年,朱元璋以胡惟庸“谋反”为借口,罢中书省,废垂相,将皇权与相权完全集中掌握在他自己一人手中,并在制度上给予保证。朱元璋意图一劳永逸地解决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希望自己的统治从此安如磐石。

御史台是明初中央“三大府”统治机构中的监察权力机关。它虽然在组织[因袭元朝旧制,但为适应新兴明王朝的统治需要也做了一些新变化。御史台初置于吴元年(l364年),设左右御史大夫各1人,从一品;御史中垂1人,正二品。另有侍御史、经历、照磨等官。朱元璋颁谕御史台的职责是:“御史台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唐代的谏官制度比较完备,谏官拥有较有效的监督,尤其对君权。谏官机构分隶中书、门下两省,然而,魏征死后,形成台谏并立局面。唐太宗时期,魏征谏君多次,数次激怒李世民,太宗非常悲伤,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自制碑文,纪念魏征,可明得失。魏征逝,曰:“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一鉴亡矣。”

宋代总结唐代经验教训,对官僚体系进一步完善,对监察制度进行改革。宋代中央的监察系统有两部分:御史台和谏院。宋初期仿照唐制建立谏院,官员设置左右散骑常侍、

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阀和左右拾遗。带“左”字谏官属于门下省,带“右”字的谏官属中书省。宋神宗对官制进行改革,增设了一个门下后省,作为谏官机构,有给事中4人,左司谏、左谏议大夫、左正言各1人。4名给事中专门审议吏、户、礼、兵、刑、工六个部门的奏章及其他公文。明代给事中监察六个部门的创意,可以追溯的话,就在这里。 随着封建国家专制主义的不断增强,宋代监察官职权更为广泛,在这一时期,谏官的职责也开始有所变化。两点最明显的变化在:一是从对君主的谏净慢慢演变为对君臣过失的弹幼,二是开始具备对百官的经常性的监察权,即谏官开始向御史演变了。出现这种情况比较正常,从大监察的理论出发,官员与官员之间都是可以互相监督的,那么谏官也就理所当然行使监察权,因为在宋代皇帝看来,监督大臣有极强的意识,首要目的是防止大臣尤其是武臣专权割据,反腐败并不是第一目标。宋朝君王的主导思想认为:武臣拥兵割据或者既得利益集团结党营私的可能是不被允许的。至于少数人的贪污腐败,并不会直接危胁国家政权的存亡,并不可怕。而对待贪污腐败的上,一般官吏为之,也严惩不贷;如果官阶较高者,有时会迁就;换成是近臣为之,甚至会包庇纵容。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监督,转运使、观察使、按察使、外任御史等都由中央委派,有监督权。在中央,御史台及谏院被设立,全国被分成十五路,每路设转运使和提点刑狱等官,主要是负责地方的监察,实行自上而下的监察。自此以来,地方的军事、政政、财权及司法权都收归中央,地方与中央无法制衡。因此,宋朝虽然处在封建社会的下滑时期,并且又“积贫”、“积弱”,但没有出现藩镇割据的不良局面。究其原因,是宋代监察制度得到了加强。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在地方上设制行御史台,统管辖二十二道的监察区,每道设立提刑按察司,使中央与地方的监察机构得到统一。元在灭南宋之后,沿用“遵用汉法”的原则,设立了御史台,作为监察机关,但其所谓的监察不过是为进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服务而己,澄清吏治的作用微乎其微。至元末,各级官吏拼命搜刮民

第三章明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随着明代专制主义和宦官政治的不断延伸,嘉靖中后期开始,明代社会慢慢失去了前朝所有的整肃气象,世风日下,封建士大夫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政治抱负渐渐沦丧,贪污腐化、争权夺利充斥着整个官场,正是明代政治有盛传衰,导致了明代监察机构职能的衰败;明朝皇帝逐渐对臣下的不信任和鄙视,加之谏官之间争权夺利,造成监察官的数量剧增,机构重叠。但从现代政治科学的角度来看,明代的监察制度仍然包含对现代有价值的启示,如位卑权重的权力制衡形式,巡按御史的定期巡视、监察人员在行使监察权时的独立地位等。

一、分权制衡的监察系统网

中国封建的监察体制经历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各朝的发展、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逐渐完善,监察法制也在不断改革中日益充实。至明朝,监察体制,继往开来,进行重大改革,创立了影响中国五百余年的新的监察体制。明代皇帝在监察机构的设置上下

了很大力气。为了使监察系统更好运作,不仅使得整个监察系统具备了独立的地位,还将中央到地方各级监察机构同等的待遇,使整个监察系统对外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内部也具备相当的系统性,上下左右相互协调。明初,沿袭元朝监察旧制,中央设置御史台,与中书省(行政)、都督府(军事)地位并重,鼎足而立。太祖谕之曰:“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l洪武六年(1373年),设置六科给事中,负责看详诸司奏本及目录旨意等事,加强对六部的监察,言谏制度开始运作。洪武十五年(1383年)设都察院以代御史台,使监察权力一体化。 (一)中央监察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1、都察院的设置与职能

根据《明史·太祖本纪》的记载: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置都察院,都察院又名风宪衙门。根据历史记载,都察院设左右都御使各一名,官阶为正二品,与六部 尚书品级一样;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为正三品;左右全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另设属宫若干,有经历司经历、都事、司务厅司务、照磨所照磨,检校、司狱司司狱各一名,由此可以知道,明都察院的产生,是因为君主专制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其官阶地位和职权来看,都有所提高,都御使的品级与六部长官相同,成为七卿之一。都御史的职责是“纠劫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劫。凡百官狠茸贪冒坏官纪者,劫。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勃。遇朝勤、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陆黝,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刑部,大理献平之。其奉救内地,扮循外地,各专其救行事”。`方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置十二道监察御史,后来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十三道监察御史,有一百一十人之多,官阶为正七品。监察御史是都察院直接行使监察权的专职监察官,在组织系统上隶属于都察院,但其只对皇帝负责,不必经过都察院,因此,独立性较强。不过因为都察院总揽监察权,因此都察院有考核监察御史的权力。另外监察御史还可以单独勤奏,通过参与京察、大计、行使对百官的纠察权。“京察之岁,大臣自陈,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遗行者,给事、御史纠勤,谓之拾遗。拾遗所攻击,无豁免者。”②

监察御史借助照刷文卷的方式,对各衙门进行书面监察。《大明会典》记载:“如刷出内事无违枉,俱已完结,则批以照过。若事已实行,别无违枉,未可完结,则批以通照。若事已行,可完而不完,则批以稽迟。若事己行已完,虽有违枉,而无规避,则批以失措。若事当行不行,当举不举,有所规避,如钱粮不追,人赃不照之类,则批以埋没。各卷内有文案不立,月日颠倒,又在乎推究得失,随其情而拟其罪··…若有狱讼淹滞,刑名违错,钱粮埋没,赋役不均等项以律究问。”瓦除此之外,监察御史当班轮值,执行公务不受任何官员干预,其考核与罢黝由皇帝钦定。 2、六科给事中的设置与职能

给事中属于言谏监察系统,对于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减少政治决策失误,正确执法、司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洪武十三年罢丛相之后,分相权于六部,提高了六部的地位,为防止各部权大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加强了六科给事中的职权,直接对皇帝负责,成为较独立的监察机关六科给事中的名称和名额,到洪武二十四年最终确定。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二人;给事中四十人。“掌侍从规谏,补网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救宣行,人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刀封驳权和言谏权是六科给事中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权力。其中封驳权包括封还皇帝救令和驳正大臣奏章;可以“与天子正可否,辩是非,正笋危论”,如大臣的陈奏有失,则可以及时纠正。虽然如此,但是在明代,封建专制高度发展,言谏权几乎有名无实,尤其是明代中后期,言谏权和封驳权几乎都消失殆尽,言官基本上进入监察官之列。

明代以前,言官与监管属于两个系统,言官掌侍从规谏、封驳制诏;至于纠举官邪、监察百官,则是御史所拥有的职掌。明朝开始,六科给事中在执掌言官具有的职权外,还“稽查六部百司之事”`么检举官员的违法行为,实际上与御史无本质区别。职权也得到了大规模的扩大。毫无疑问,给事中在专制政治体系中的调节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3、通政使司的设置与职能

明代初期,继承和发展宋代门下省通进司和进奏院的制度设计,设立了察言司。之后被改为通政使司。明太祖对通政使司的命名及职权有过比喻:“政,犹水也,欲其常通,牧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币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引见者毋留难”。③通政使司设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使各一人,左右参议各一人。通政使司的职责是传达皇帝命令,宣告天下,将宫方的相关公文奏报天下百姓,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不妥的地方,应发回内阁,重拟公文,或者进行封驳,总而言之,也有了一定的监察权。但是,自明代中后期,通政使司的职权被宦官侵占,武宗时,通政使司基本形同虚设。至神宗,通政使司被废除。通政使司的建立,不可否认是封建统治者对盛世追求的美好愿望,但是通政使司的衰败也正是由于在这样的封建专制背景下的产物所毁坏,宦官专权,使得政治腐败至极,而皇帝命令,百姓奏章也被其把持,不可能给予通政使司发挥作用的空间。 (二)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1、督抚的设置与职能

明朝仿照元制,地方设有行中书省。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废除了行省制度,逐步设立起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三司,成为主要地方机构,以前行省的权力三分,承宣布政使司掌管民政、财政等事务,提刑按察使司管司法、刑狱;都指挥使司管军事。三司地位平等,都直接受皇帝的指挥控制,由此可以看出,明代机构的设置,很大

程度上留下了君主对地方集权控制的影子,目的只是强化中央集权。“但这样一种三司分立的体制也有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即一省之中,由一于缺乏集中统一、强有力的领导,地方的许多政事,特别是一些紧急大事往往因各方相互推委或力不从心而不能及时地处理,这便成为朱元璋废行省后,明朝地方政治体制一个愈来愈突出的问题,这是朱元璋所始料未及的”。;℃于是派遣都察院外的其它朝臣,代替天子巡狩天下,监督政事,势在必行,于是巡抚制度应运而生。洪武年间,皇帝曾派遣“兹文太子巡抚陕西”,但当时巡抚二字只是临时派遣性的监察活动,并非专职官员,其真正意义上的设立,是在明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遣二十六名大臣巡视天下,慰问百姓疾苦,对违法妄为官员,罢免多人,此次巡视活动收到显著成效,为以后专设巡抚之职打下了初步基础。明代的总督适应军事的需要形成的。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地方发生动乱,由于这些动乱一般跨省连郡,而巡抚只在一省,不能有效的联合军事力量对其进行打击,于是就有必要设立了总督;如《明史·王骥传》就曾记载:认为总督的设立,直接源自麓川之役。据记载,麓川之役爆发后,麓川宣慰使思任发叛,数次击败王师,于是任命王骥总督军务,讨伐叛乱,认为这是总督的起源,明正德.、嘉靖年间各地开始设置总督。“明代总督和巡抚的职权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其前期以监察为主,后逐渐演变成为地方军政长官,监察己不是其主要职权,但终明之世,总督和巡抚都不算是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所以它们一直被归入都察院系统”。②作为监察地方的军政大员,督抚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巡抚受总督节制,但二者可以向后兼任。所不同的是权力范围不同:巡抚一般负责一省或限定省内的某个地方,但不包括军事事务,而总督兼管军事,并且负责两个及以上几个省,势力范围要大于巡抚。总之,巡抚和总督的设立,都是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而设的,其出发点是维护皇帝对地方的绝对控制,虽然在初设使二者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是属于地方的监察系统,但随着对地方事务控制点的加强,逐渐成为名副其实的地方军政首长,其监察 第三章明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随着明代专制主义和宦官政治的不断延伸,嘉靖中后期开始,明代社会慢慢失去了前朝所有的整肃气象,世风日下,封建士大夫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政治抱负渐渐沦丧,贪污腐化、争权夺利充斥着整个官场,正是明代政治有盛传衰,导致了明代监察机构职能的衰败;明朝皇帝逐渐对臣下的不信任和鄙视,加之谏官之间争权夺利,造成监察官的数量剧增,机构重叠。但从现代政治科学的角度来看,明代的监察制度仍然包含对现代有价值的启示,如位卑权重的权力制衡形式,巡按御史的定期巡视、监察人员在行使监察权时的独立地位等。

一、分权制衡的监察系统网

中国封建的监察体制经历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各朝的发展、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逐渐完善,监察法制也在不断改革中日益充实。至明朝,监察体制,继往开来,进行重大改革,创立了影响中国五百余年的新的监察体制。明代皇帝在监察机构的设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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