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狱人权保障与检察监督机制完善

更新时间:2023-10-17 15:3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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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人权保障与检察监督机制完善

监狱服刑人员作为特殊的公民群体,其应有的人权如何得到有效保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监督机构,如何针对当前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于提升服刑人员人权保障质量与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监狱人权保障和监狱检察监督工作的法理基础和现状

从国际上看,截至目前,我国已先后批准和加入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等20多个有关人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公约。虽然这些条约和公约是建立在西方罪犯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但我们有效地吸收其合理成分,按照这些条约和公约规定的标准保障我国服刑人员人权,能够有力地促进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理论和实践的完善。在国内法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监狱人权保障的规定,也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部颁布的规章等。

当前监狱人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公众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淡薄甚至忽视、服刑人员的一些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服刑人员的部分非主体权利被忽视、监狱管理运行机制还不完善、监狱干警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等,严重制约着我国监狱人权的保障和监狱检察监督工作的进行。

二、构建完善的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检察监督机制

对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监督主要渠道有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监狱自身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但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渠道是检察监督,可以说强化检察监督是确保服刑人员人权的最关键屏障。我就建立完善监狱人权保障提出十项检察监督机制设想。

1 完善监督与监管机关的工作联系机制。从根本上讲,驻监检察并不能直接维护服刑人员的人权。最终必须通过被监督者的行为才能实现。所以,要辨证处理与监管机关之间的监督与配合关系,使监管机关的人权保障工作走上正规,并取得对被监管人监管条件的改善。驻监检察必须加强与监狱的联系和沟通,制定共同遵守的工作制度,对依法提出的有关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建议和意见易于为监狱所接受。并对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产生影响。使其自觉履行人权保障义务。

2 建立和完善与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联系机制。服刑人员最清楚自己的人权是否受到侵害、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所以,要建立完善诸如随时约谈、设置信箱、检察官接待日等制度,畅通与服刑人员及其亲属沟通的渠道,经常与他们保持接触,使他们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处置。这也可以使监狱更加认真地履行职责,加强对服刑人员人权保护工作的重视。同时,与服刑人员及其亲属保持经常性联系,可以了解更多情况,使检察机关监督有据,监督更加富有成效。

3 建立人权档案监督机制。从服刑人员入监第一天起,就应为其建立人权档案,记录姓名、入监时间、起刑时间、刑满时间等情况。对服刑人员入监后的表现及应得的待遇,驻监检察要通过完善日常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每天都要对监管场所巡视,以发现监管设施或监管活动中可能威胁服刑人员人权的隐患:实地了解他们的生活、劳动状况,及时发现侵犯人

权的情况,及时监督监狱予以纠正。并把服刑人员的人权记录在案,通过计算机管理。每天补充、更新数据,使每一名服刑人员从入监的第一天起,其人权状况就置于检察机关监督之下,直至释放。

4 建立人权状况评估报告机制。可以参照学习香港人权监察定期公布《香港监狱状况》的经验,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检察院驻监检察部门定期对监狱监管情况、刑罚执行情况、服刑人员人权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人大或上网公布。一方面可以使权力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监狱刑罚执行的具体情况,消除公众对监狱的神秘感。另一方面,对于监狱可能存在侵犯服刑人员人权的问题受到人大和社会大众及媒体舆论的监督,增强检察监督的权威性。

5 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是随其改造动态变化来实现的,因此,监狱检察监督也应该根据人权保障时间和空间的变化实现动态监督。在现行立法的框架下,检察机关应积极争取同监狱就监督的意义和方式达成共识,建立随时介入制度。对于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侵权可能的各个环节,包括入狱、出狱、计分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警械具使用、安全卫生保障等活动,检察机关可以随时介入调查。各级监狱检察机构要根据网络化建设的要求,尽快与监狱实现计算机管理和动态监督双向联网,实现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走上全程动态监督的良性轨道,不断提高服刑人员人权检察保障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6 健全检察机关与监狱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刑罚执行变更工作由检察机关、监狱、服刑人员本人和服刑人员代表参加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由法院对服刑人员是否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执行机关、服刑人员本人、服刑人员代表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将拟定同意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名单在狱中公布。检察机关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进行审查和听证后,制作检察意见书,随卷提供给法院,由法官根据听证内容和检察意见书作出刑罚变更的裁判,达到公开、透明、说明理由式的刑罚变更。 7 完善检察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制度。畅通派驻机构了解、掌握刑罚执行情况的渠道,明确规定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向派驻检察部门报送相关卷宗材料,检察机关有权主动调阅刑罚执行的全部卷宗材料,可以直接参与或列席刑罚执行机关的有关活动和会议,获取刑罚执行的第一手真实资料,这样,才能对监狱的执行活动提出中肯的建议,易于被监狱接受。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效力,不能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监狱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检察建议并对采纳情况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8 建立异议协调解决机制。检察机关与监狱是执法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监狱人权的监督工作存在异议在所难免,关键是要建立有效的异议协调解决机制,为有效保障监狱人权的共同目标努力。监狱认为驻监检察部门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人民检察院经过复议决定维持原意见的,监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作出是否变更原纠正违法意见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9 建立健全驻监检察组织管理机制。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国所有的监管场所都设立了派驻检察院(室),成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触角和传感器。要充分发挥派驻机构检察监督的作用,当前应当以驻监检察机构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完善派驻机构的建制,规范监督行为,强化绩效问责,进一步提高检察监督效果。一是实行派驻任期制。以有效解决当前监狱派驻机构人员经常流动造成的监督乏力的局面。二是在物质装备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并落实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提高检察干警对监管部门人权保障情况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建立健全工作考评机制和岗位责任制。通过制定目标考评办法、派驻干警绩效考评办法、办案责任制度、派驻检察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监狱检察工作细化、量化上下功夫。将监督责任细化、量化,落实到具

体的检察人员,防止出现问题后推诿监督责任的现象,逐步增强监督者的监督意识和责任感。 10 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我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也面临着如何被监督的问题,检察机关应落实和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探索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的新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务督察。根据案件当事人申诉、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监所检察部门检察干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专门性的内部监督,提出处理建议,通过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的新机制,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实现检察工作对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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