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更新时间:2023-05-12 21:0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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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
It n t al n er a i on E con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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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0立丁争.张力,副教授郭敏华“ 1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 2 (,,江西财经大
山而
和上诉机构在实践中大量的运用自由裁量权,针对个案将举证责任酌情在争端双方间进行分配,表现出了极大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稳定性。 w丁 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问题。任何纠纷的核心问题就是证据问题,整个纠纷的解决活动也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来进行的。证据规则是w下争 O端解决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无论是在协商程序,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仲裁程序,还是在专家组程序及上诉审查程序中,证据的运用都是导致当事国胜诉或败诉的关键因素。但由于w丁争端解决机制 O在强制取证、对证据进行质证以及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上缺乏明确的相关规定,完全依赖上诉机构针对具体案件所作的解释,影响了争端的公正解决。执行措施的弊端 通常来讲, 撤销或修改与w丁协议不 O符合的措施应是最为有效和便利的救济方式,但由于从申诉方投诉到撤销那些不符合协议规定的有关措施真正产生效力一般需要3年的时间,争端裁决的执行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往往导致在败诉方与W丁协 O议不相符的贸易措施真正被撤销或修改时,因时过境迁而降低了这一救济措施的执行效果,极大的削弱了成员方将贸易争端诉诸W 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性。丁
学南昌 301) 303w丁 O争端解决机制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但由于这种新生的制度没有赋予上诉机构一些重要的审查权力,导致争端解决机制在运作中出现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越权,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根据D U 7款和1款的规定, 第1条6 S 3上诉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职能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这一规定不仅将事实问题明确排除在外,而且还把案件本来可能涉及但专家组报告中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排除在外。在国内民事诉讼法中,上诉法院有权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符合上诉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同样,由于w丁 O争端解决机制
内容摘要:尽管WT O争端解决机制时争端解决的模式、程序规则等做了多方面的完善与突破,初步形成了贸易争端解决的准司法程序,但经过近十年的运作, O争端解决机制所固有 WT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严重影响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裁决。因此,通过分析WT O争端解决机制这
种准司法化机制在争端解决实践中的运作效果,发现制约其发挥国际贸易”安全阀”作用的顽疾,并提出有效的完善建议。关键词: 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 WT时策
T 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wO 丁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协调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贸易纠纷与争端,
中上诉机构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是有限的,只有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上诉机构才有权进行实质审理。因此,争端方在行使上诉权时,上诉机构理应有权对其上诉的适格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争端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S并没有赋但D U予上诉机构以审查权,也不允许上诉机构驳回不符合上诉条件的诉讼请求,而是规定一旦争端一方在合理期限内将上诉决定通知D B S,案件就自动进入上诉程序,上诉机构必须予以受理。这样的规定与国内
W T O报复制度的缺陷报复水平不充分。 O W下体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就是要保持成员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从多边贸易体制的实践来讲,这种平衡应该理解为协议所确立的竞争关系的维持或作对等的调整。而W丁 O争端解决机制将报复水平严格限制在与损害程度相称的范围内,这就意味着该国从提高关税中得到的利益,仅以填平和弥补其遭受的损失为限,使得一些受报复方能够承受起报复措施的影响,从而拒不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为,将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变为一纸空文,瓦解了报复制度的威慑力。报复与交叉报复制度的不公平性。由 于W下 O的报复制度是以受害方为实施报复的主体而进行的一种自力救济,因此这种救济措施的实际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报复双方经济实力对比的情况,经济实力越强,报复的实际效果就越显著。这就使得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成员方可以凭借全国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 5 9
在G丁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 A丁各成员方经过长时间讨论与协商,拟定出《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谅解书) D U) ( ) S,设立了常设性的争端解决专门机构,使w下 O的争端解决更具明确统一的程序、规则和时间限制。从W丁成立以来到20年年底,丁 O 03 WO争端解决机构( S共受理了3 1 D B) 0件争端案件,它在国际贸易领域定权止争的功能为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在近十年的运行过程中, O w丁争端解决机制所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 二诉
程序的缺陷 W丁 O上诉复议程序是使W丁 O争端解决机制更趋向司法化的一项制度创新,是
法相比无疑是个缺憾,在实践中对争端的解决也产生了不利影响。证明问题上的不足 wO 丁争端解决机制中举证责任的确定问题。国际性司法机构中的举证责任
(u e oP o是指各争端当事方根据可 Br n r f d f ) o被接受的规则,证明其主张直至主张能为法庭所接受的义务。丁争端解决机制但w 0缺乏对举证责任规则的明确规定,专家组
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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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全球经济中的垄断地位,频繁而有效的运用报复制度;而经济实力相对弱小的成员方,由于受其经济的对外依赖性的限制,其所进行的报复往往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反过来还会给其本身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例如报复引起进口商品价格上升,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极易导,致 W 0争端解决机制的畸形。丁
W TO争 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对策W0 丁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解决程序和执行解决程序上存在的上述缺陷是影响现行机制有效性和公平性的重要因素,对这些程序的完善能够在促进程序正义的同时,推动实体正义的实现,而正义性正是创制法律规则的根本价值所在。完湃 1示 1程序之建议扩大wT 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及赋予其发回重审权对于上诉机构在审查范围上引发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的办法可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 ) 1条的规定,将事实问题纳入上诉审的 1 5范围,使得上诉机构有权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进行全面复审,最大限度的保证诉讼的公正性。至于法律审查方面,有必要将其法律审查的范围扩展到专家组报告以外的法律问题。同时,为了提高上诉机构的办案效 率,有必要规定其扩大审查范围的条件,即争端方在要求上诉机构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时,必须证明专家组有无视事实、拒绝审查、重大误解等“重大事实问题”存
性的权力。对于赋予上诉机构受理审查权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纠错防错的程序设置与过滤机制的上诉程序有必要赋予其受理审查权,由进行实质审理的上诉机构对争端方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对不属于上诉机构受理范围的案件予以驳回,促使争端方审慎使用上诉权,保证上诉机构的高效运作。证明问题的解决办法 在举证责任问题上, 应围绕“谁主张,谁举证”的
基本分配原则对举证责任的运作规则加以明确和完善,形成规范的举证责任规则。可以借鉴国内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风险负担的理论,当争端一方不能或拒绝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又不能证明其举证不能是由于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资料为另一方当事人所独占和控制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裁决。在证据的使用问题上, 0争端解决 W丁机制应进一步吸取其他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功经验,形成自己独特的证据规则,以适应W丁 0实体法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要求。对执行撤销或修改相关贸易措施有效 ‘性的加强鉴于撤销或修改其与W丁 0有关协议不符合的贸易措施只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生效才能使裁决的执行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两方面适当缩减争端解决的时间期限,使得胜诉方能够真正有效地获得其预期得到的胜诉利益。当申 诉方在专家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建立专家组时,就应对专家组能否自动建立进
慑力和强制力,应对其存在的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为防止执行措施的“ 无限循环”问题,应严格限定争端解决程序重新提起的次数。 OU S宜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在其最终报告中对被诉方执行措施是否与W 0丁协议或其裁决的标准相符合加以判定。以避免争端双方在此问题上发生分歧,导致 W丁 0争端解决程序的重新启动。
为防止受报复方架空报复制度, 有必要提高报复水平,提高报复水平的惩罚程度。使其适当超出受损害的水平,变恢复性报复为惩罚性报复,以加大报复制度的惩罚力度,促使成员方切实的履行相关承诺。将惩罚性报复的水平限定在W丁 0协议所允许的范围内,在受报复方纠正其违法行为并使其贸易措施与 W丁 0协议或 OB S裁决相一致时,立即终止报复,避免实施报复的成员方借报复措施获取不正当利益。
当纠正违法行为的其他手段已经用尽, 但仍然没有就裁决的执行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而有必要启动报复程序时,为增强报复机制的公平性,可以考虑在W丁争端解 0决机制内建立多边报复或多边交叉报复机制。同时W丁争端解决机制也可以借鉴联 0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问题上所采取的制裁方式,将报复制度由原来仅限于争端当事双方之间使用转变为广泛适用于所有W 0丁成员方,变“自力救济”为“集团救济”,有效地将实施报复的风险转嫁于成员方集体,平衡贸易报复的实力对比,增强报复
制度的公平性。尚
在,上诉审的范围才将包括事实问题;也只有在对案件的解决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上诉机构的法律审查才会扩展到专家组报告之外的法律问题。由此,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就应为:重大事实问题”“及对案件有实质性影响的法律问题。同时,可以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3 5条的规定,赋予上诉机构对“重大事实问题”以及专家组报告未涉及的却对案件的解决有实质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利。
行表决。在案件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 S OU第1条规定D日 6 S通过专家组报告的时间为6日, 0可将这一时限缩短为3日, 0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损耗,提高案件的解决效率。在 OB S通过了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被诉方被要求修改或撤销其法律及贸易措施的时间可长达 1个月,造成了胜诉方受到损 5害的利益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因此,应将这段时间缩短为6个月,除非被诉方能够提出充分的理由,并经O B S的允许方可适当延长执行期限,这样才足以促使被诉方及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生效裁决,维护胜诉方依W丁 0协议应获得的权益。1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贾易 .
纠纷案例评析I,法律出 MI版社, ( ) ) (l 2)2杨荣珍,wT . O争端解决机制一案
例与评析I,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 MI版社,) 2f (2 )
3徐兆宏,世界贸易组织机制运行 .论【 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9 9 19 4赵维田,世贸组织 ( O ) . WT的法
律制度I,吉 M}林人民出版社, ( ) (j 2)5张潇剑,wT . O争端解决机制之利
wT 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受理审查权的赋予上诉机构的受理审查权就是指上诉审机构对于当事人所提交的上诉案件有权利进行初步审理,决定其上诉适格6商业时代 0《理论》。5期 2。年5
弊得失川,中外法学2 ), 3川6赵维田,举证责任一 WT . o司法机
制的证据规则I,国际贸易2〔 J I, ) ) (37余敏友、席晶,论wT . O争端解决
克服wT 现存报复制度的缺陷 O报复制度对贸易争端双方具有一种威
机制中的证据规则I,法学 J I评论,《 )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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