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一)

更新时间:2023-12-13 08:2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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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一)

摘要]文章对缘起于西方市民社会的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作了初步分析,并指出这一理论对于建构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所具有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社会;启示 一、市民社会的含义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当代中国,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使用是从英文civilsociety一词翻译而来。但对civilsociety的翻译在国内又有三种不同的译名,即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正如俞可平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这三种不同的中文译名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civil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文译名。“民间社会”是台湾学者的译名,但不少人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公民社会”这一译名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本文对civilsociety一词还是沿袭了“市民社会”这一中文译名。对这一术语的使用,最早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代。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Civilsociety指的是“城邦”,因而亚里士多德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城邦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后来西塞罗把civilsociety一词译成拉丁文civilisso—cietas,它意指具有国家意义的城市的文明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它不仅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幽雅情致”。这一含义为14世纪的欧洲人广为采用,并将之译为civilsociety。总之,在这一时期,无论是亚里士多德还是西塞罗,他们都是在政治的限度内来理解和把握市民社会的,认为市民社会就是文明社会。

在近代,英法启蒙思想家广泛使用“市民社会”一词,其内涵特指与自然状态(家庭)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论证了由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的国家的生成,即“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在文中,洛克表达了市民社会先于国家并决定国家的观念。在他看来,在自然权利转让而形成政治权力的过程中,必须附以明确的或默示的委托,以规定这种权力“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以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或尺度”,同时还保留取消委托而使权力回归社会和重新委托的最高权力。这一政治契约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洛克指出:“安全和保障是原先建立公民社会的目标,也是他们参加公民社会的目标。”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守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因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始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作主;我们既赋有同样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会内共享一切,就不能设想我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可使我们有权彼此毁灭,好像我们生来是为彼此利用的,如低等动物生来是供我们利用的一样。”洛克从自然法理论出发,强调人类自由优于政治权威。人们建立政府只是为了寻求保护,而不是要树立强权或暴政。政府一旦起不到保护人民的作用并且违背了人民的意志,人民就有权推翻它,另外建立新的政府和国家。 正是由于洛克强调社会先于政府和国家而存在,从而为后来黑格尔提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提供了学理依据。正如亚当·塞利格曼所指出的那样,“没有洛克,现代市民社会观念的发展是不可能”。

因此,无论是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还是在17、18世纪近代欧洲契约论者那里,市民社会这一术语都是在政治国家这一意义上来使用的,也即城邦就是市民社会,根据民意、契约形成

的国家就是市民社会。无论哪种情形都没有取得现代市民社会的含义。 二、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 黑格尔是论述现代市民社会的第一人。他在吸收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明确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区分,从而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在《法哲学原理》有关“市民社会”一章中,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伦理观念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他在这里明确指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不相同的,二者有区别,市民社会是一个中间地带。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集中体现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尽管其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系统而复杂,但其基本内容依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民社会的历史地位。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在伦理阶段表现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或环节。其中,家庭是伦理精神的直接实体性。它是以“爱”作为价值取向的伦理阶段,但它压抑、淹没了个人的特性;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显示出来的伦理精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它以伦理为原则、以普遍利益为目的;市民社会则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它是伦理精神直接统一的丧失、分解和伦理的具体展开。它维护市民社会成员的具体的、特殊的利益,并构成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基础。它用个性的原则去弥补“爱”之不足,使人们物质上的需要得到满足,从而使个人的目的和任性得到充分的展示。然而市民社会在彰显了人的自主性的同时,却使人偏离了伦理生活的理想和真正意义,因此,它必然为国家扬弃。总之,市民社会作为伦理理念发展的反题环节,是伦理精神直接统一的丧失、分解,是伦理理念的具体展开和特殊阶段,这是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历史定位。

第二,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黑格尔指出,在市民社会中,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这些具体的人,既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他们为了保护各自的所有权和人身自由而形成一个联合体。因此,具体的人,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他们的需求,便成为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亦即特殊性原则。他同时又指出,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在市民社会中,“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些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因此,一方面其他人便成为特殊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另一方面特殊的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正是因为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其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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