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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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

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1年9月20日 财金〔2001〕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

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

附件:

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

三、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五、国有金融企业一次性采购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办公用房(包括装修)、运钞车及其他办公用车; (二)重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监控系统;

(三)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辅助设备、自动取款机(ATM)、点钞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等贵重物品;

(四)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六、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应成立或联合成立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下设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具体事项。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实行成员库制,成员由国有金融企业财务、技术和审计等内部的专业人员,以及聘请的招标、评标和技术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成员库总人数一般须在30人~50人之间,其中外部专家不得少于1/3。成员库人员一经确定,须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不得随意调整。 七、国有金融企业每次集中采购活动前,须从成员库中随机选定人员(不少于7人的奇数),组成本次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半数以上通过)研究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确定本次由总行(总公司)统一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以及授权分支机构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

(二)确定本次集中采购的方式、时间以及采购程序; (三)评价和选定实施本次集中采购的招标机构; (四)评价和选定本次投标商;

(五)研究和落实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八、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是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的最高决策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包括国有金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强令或擅自更改。

九、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办公室应按照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审定的采购项目,制定集中采购明细清单。

集中采购明细清单须标明: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和数量,资金预算,交货时间或提供服务时间,货物配送单位名单和其他有关事项。

十、国有金融企业对纳入本规定第五条集中采购范围的所有物品、工程和服务,原则上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bo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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