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及遵纪守法诚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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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及遵纪

守法诚信承诺

华蓥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隐瞒。

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违法违纪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5 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同时,我方还承诺:1、保证服从招标文件和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安排,遵守招标有关会议现场纪律。否则,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且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接受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否则,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

3、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投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全部真实有效(包括证件、资料、业绩、造价人员印章,法人印章与工商、公安机关备案的网上印章相符,入川企业备案证书与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相应证书相符),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的所有人员没有在建项目。若评标过程中查出有虚假或中标之后查处有虚假,投标人同意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取消中标资格,接受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因特殊情况没有被发现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旦被查实投标文件内容虚假,投标人自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同等金额交回招标人。

4、保证不挂靠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投标,包括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否则,同意接受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因特殊情况没有被发现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旦被查实具有本条行为的,投标人自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同等金额交回招标人。

5、保证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否则,同意接受招

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因特殊情况先没有被发现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旦被查实具有本条行为的,投标人自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同等金额交回招标人。

6、保证不参与陪标、围标行为。否则,同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且同时接受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因特殊情况先没有被发现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旦被查实具有本条行为的,投标人自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同等金额交回招标人。

7、保证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否则,同意接受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因特殊情况先没有被发现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旦被查实具有本条行为的,投标人自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同等金额交回招标人。

8、保证不实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投标人若有以上违反承诺的行为,将自觉接受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

投 标 人: 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拟派注册建造师:(签名) 2013 年 3 月 11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年(限定在1-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

[2007]14号):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B、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年(限定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

[2008]2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至5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处罚。

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关系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被招标人撤换的”。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

换的相应文件上的时间为限制投标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

(11)“近 年”、“ 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届满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年。

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2009年3月1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再如某投标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8日。按招标文件在4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2009年8月9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12年8月9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ak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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