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研究
更新时间:2023-10-30 20: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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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研究
一、建立机制必须有法可依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制定机制必须切实可行 1、 实施地点
(1)市区:在南宁市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六个城区范围内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无事故车辆以外财产损失,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机制。
(2)容易引起交通拥堵路段。原标题: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可“快处快赔” 横县率先试点,宾阳、全州、荔浦、柳江、鹿寨、容县、北流随后开展
“以往像这种交通事故,起码要两个工作日,没想到,现在十几分钟就搞定了!”2月29日上午,广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横县服务站正式启动,这也是广西交通事故快处快赔首次向县域延伸。当天,横县居民乔先生成了横县第一个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受益者。从即日起,凡在广西横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上(高速公路除外)08:00~18:00之间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机动车双方均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机制。
2015年12月22日,广西公安厅和广西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广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在2016年全区采取全面推进和重点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试点范围、地区,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南宁、柳州、桂林、玉林市为自治区重点试点地区,横县、宾阳、全州、荔浦、柳江、鹿寨、容县、北流为自治区重点试点县(市)。
这次广西率先在横县试点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将为下一步在全区推广县域快处快赔工作积累有益经验。
小贴士:如何办理快处快赔
1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向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并报警。
2.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放置三角警示牌,相互查验当事各方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用照相机或手机对事故现场拍照后撤离,共同前往事故地点附近的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
3.当事人因故不能即刻到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定责定损的,可在事发24小时内共同到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处理。
4.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由定损人员指导当事人填写《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加盖快速理赔服务网点专用章作为有效索赔依据。
5.驻点查勘定损人员根据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定损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提供的理赔资料。
实施时间
发生在每日7时至20时之间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机制。当日20时以后至次日7时前发生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机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报案,由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处理。 为了避免道德风险,~~ 实施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机制。
(一)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交通警察、保险公司现场处理的情形如下: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
2、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3、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4、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6、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7、存在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车辆可以移动的情形,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保险公司调度处理。
对于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形外,每方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法行为且在事故中有过错作用的,各方当事人均承担同等责任,由驻点交通警察、驻点理赔定损人员根据“模糊定责”的原则进行事故调解,不再作主责和次责划分,无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上,以及任何当事人既未在现场报警又未向保险公司报案而事后要求保险理赔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模糊定责”的原则,必须由驻点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实施配合
第八条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由快
速理赔服务网点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指导当事人填写《南宁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式样详见附件2),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车辆号牌、联系方式、保险单号、报案或报警号、事故情形、事故简述、损失情况、当事人责任等内容,认定各方事故责任,共同签名予以确认,并加盖快速理赔服务网点专用章作为有效索赔依据。
(一)对于经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调度引导后,因故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即刻到快速理赔服务网点进行定责定损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共同到快速理赔服务网点进行定责定损。对于一方存在故意不配合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无需保险公司理赔或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的指导下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九条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根据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及时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定损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提供的理赔资料,要求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定责定损及理赔服务事项。
(一)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的,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通知全责方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负责办理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二)各方承担同等责任的,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牵头负责办理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互碰自赔”的处理机制进行定损和赔付。 1、事故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由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办理事故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由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对各自承保的车辆进行赔付。
2、一方事故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不含)的,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应通知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共同定损和赔付。
(1)2000元以下的部分,由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对各自的车辆进行赔付; (2)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按当事人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按同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三)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应本着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做好定损,防止相互推诿行为,如当事人一方对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的查勘定损工作有争议的,可以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进行咨询或提出调解申请。
对符合快速处理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三、执行机制必须提高交通效率 快速处理机制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强化引导,快速撤离原则。对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或公安交警部门引导当事人在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共
同前往附近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或“理赔服务点”(以下简称“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快速处理责任划分和车辆损失,及时解决交通拥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模糊定责,快速定损原则。对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定责时由保险公司派驻快速理赔服务网点的驻点理赔定损人员(以下简称“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只作“全责无责”或“同等责任”两种责任划分,不作主责和次责划分,原则上无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损时由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牵头负责对各方车辆查勘定损,承保的保险公司相互承认定损结果,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理赔服务。
(三)简化手续,快速理赔原则。简化理赔单证内容,探索实行零单证结案。推进理赔资料收集和传输的电子化,实现理赔资料信息共享,限时转账支付赔款,提高理赔结案时效。
(四)加强协作,多方联动原则。快速处理机制涉及保险监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快速理赔服务网点等多个单位和广大车辆保险消费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之间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共同推进快速处理工作
三、改进
产损失道路交通
事故快速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4年6月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规范快速处理工作流程,简化事故车辆理赔手续,提高事故当事人满意度,根据《南宁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向总公司申请改造南宁市分支机构理赔业务系统,确保本实施细则顺利实施。
第三条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接处警制度,确保本实施细则顺利实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在南宁市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兴宁区、良庆区六个城区范围内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无事故车辆以外财产损失,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机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机制,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交通警察、保险公司现场处理:
(一)存在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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