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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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分工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

建设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2〕6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参与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落实情况在2012年底前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2012年9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分工方案》。

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分工方案

一、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

(一)建立便捷服务通道。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中小微企业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外经贸、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支持同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开展综合服务代办业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外经贸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强化政务公开和政企互动。进一步清理减少中小微企业审批事项。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及时更新和完善政务信息、办事流程指引、服务承诺等信息,坚持以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效率和水平。建立健全以移动互联网为依托的政企互动平台,加大全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和广东民企之窗网建设力度,主动向中小微企业传递政策信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外经贸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国税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三)积极开展服务推广活动。各涉企部门要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接待日制度。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办好“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日”等品牌活动。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整合各类服务机构资源,开展专题培训、服务展示、对接洽谈等活动,深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创业基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面对面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2012年9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分工方案》。

外经贸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四)总结推广先进服务经验。开展服务评价活动,每两年评选100家广东省服务中小微企业优秀单位和100名广东省服务中小微企业优秀工作者并给予表彰。加快推进省市共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工作,建立一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区,探索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服务经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建立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

(五)改善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的信贷政策,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积极创新适合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模式。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建设。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设立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建立统一的中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实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与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对接,加快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省金融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海关广东分署、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六)拓宽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渠道。积极发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等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支持高成长性企业以股权登记、托管、融资及退出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对接。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实施上市梯度培育工程,建立上市培育奖励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上市培育奖励办法。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知识产权投融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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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开展信用保险保证服务业务。鼓励为小微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推进小微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七)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省有关单位要加快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统筹用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充分发挥融资再担保机构的职能作用。鼓励各地市设立担保基金或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珠三角合作共建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联合建立融资担保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为东西北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省信用担保协会开展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省金融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保监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八)推进政银会企合作。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会、企业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多方对接活动,鼓励各地设立由政银会企共同出资的小微企业风险资金池。用好省财政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贴息补助或风险补偿;对以优惠利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优惠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分别按当年贷款额度和担保责任额度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各地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发展壮大,支持金融机构、融资中介机构等建立区域性融资服务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三、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服务体系

(九)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以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发展为重点,加强示范引导和典型宣传,认定和扶持一批技术创新和改造示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申报技术创新项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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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名牌名标、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原产地标识,以及新产品、新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继续组织实施一批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大中小微企业配套协作共同发展。建立完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应对机制,帮助中小微企业有效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外经贸厅、质监局、知识产权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中小微企业以项目委托、知识产权托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以技术入股、新产品提成等方式,共建研发机构和技术联盟、联合开发项目、增加知识产权积累、共同培养专业技术和创新型高技能人才,拓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市场空间,建立产学研长期合作机制。大力发展技术中介机构,鼓励各地建立检测服务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展示中心、技术交易平台等,积极向中小微企业推广先进、成熟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质监局、知识产权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四、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

(十一)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中小微企业集聚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法律维权、就业服务、职业开发评价等服务。鼓励服务机构通过股权联合、连锁经营等方式,建立协作关系,增强服务能力。打造一批信誉高、实力强的品牌服务商,每年认定和扶持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立健全信息登记、信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对服务市场的指导和监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质监局、知识产权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二)规范和提升行业协(商)会服务。加快推进行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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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管理体制改革,引导行业协(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将行业协(商)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质量和数量作为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认真清理政府职能转移项目,逐步将政府职能中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务依法移交给行业协(商)会。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规则、范围。(省民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法制办、省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五、建立健全专业服务体系

(十三)加强信息化服务。建立信息化服务联盟,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营销模式创新水平。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开展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测评。支持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服务商开展行业或产业的信息化诊断服务,建立信息化服务商信用评估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十四)改善管理培训服务。引导中小微企业落实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发展。组织实施强企工程,支持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合作,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质量培训,推广管理创新成果。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以中小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区域培训基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五)优化创业服务。各地政府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安排部分指标,用于支持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鼓励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等各类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每年认定和扶持一批小企业创业基地。加强创业辅导队伍建设,鼓励各地建立创业辅导中心等创业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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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资源厅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六)深化市场开拓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广货全国行”、各类展会、项目推介会和促销洽谈会等活动。完善市场化办展机制,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微企业驻外服务点、广东商贸城、会展中心等产品展示、交易平台,拓宽中小微企业营销网络。支持中小微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应用特许经营、自由连锁等模式,扩大品牌影响,提高协同开发市场能力。大力宣传原产地优惠政策,引导中小微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外经贸厅、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六、建立健全政策扶持体系

(十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逐步增加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市、县(区)可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省财政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国家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及国家中小企业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税收优惠政策。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收征管手续。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将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起征点提高到政策许可的最高限。(省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九)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落实国家和省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全面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重点清理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并收取的涉企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具有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对中小微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专项治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和行业对其他部门和行业的鉴定检验结果予以承认,不得要求重复鉴定检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物价局、财政厅、法制办、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2012年9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分工方案》。

(二十)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构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积极探索引入政府采购担保手段,增加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机会。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额应占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省财政厅牵头)

七、加强综合服务重点工程建设

(二十一)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建立“1+33”个(1个省级平台和33个地方窗口服务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认定和扶持500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构建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十二)实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十二五”期间,扶持建立10个以上省地共同实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基地、150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300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二十三)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积极发挥高等院校作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实施全省民营骨干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轮训计划,每年轮训1万人次。推动粤港澳中小微企业交流合作,每年资助100名民营企业家到境外学习培训。建立企业家培训学院,培养企业家创业创新精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二十四)实施上市梯度培育工程。选择一批素质优良、成长性好、具备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分类指导、梯度培育,由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参与上市培育对象的筛选、推荐工作。“十二五”期间,上市后备资源库保持300家以上企业的储备,其中80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程序,30家企业进入发行申报程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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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十五)实施产融对接工程。“十二五”期间,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整合银行、券商、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资源,遴选并重点扶持500家高成长性民营企业,以产权交易平台为依托,以股权登记、托管、融资及退出为手段,加快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对接,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民营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金融办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十六)实施两化融合牵手工程。在集成电路设计、工业软件和行业应用解决方案、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增值服务等重点领域建立产业应用联盟。组织省内优秀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开展“百场千企”交流对接活动。认定20个牵手工程示范项目、10家优秀中介服务机构、10家优秀服务商、100家应用标杆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八、加强服务组织保障

(二十七)强化技术支持。建立全省中小微企业数据库、服务机构数据库和服务专家库。充分发挥广东省南方民营企业发展研究院的作用,组建中小微企业专家顾问团,进一步落实决策咨询与协商制度。建设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健全服务直通车制度。鼓励各地设立统一的中小微企业服务热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在省中小企业局增加服务微型企业职能,强化小微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各级政府要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服务中心),落实人员编制,保证经费投入,构建省、市、县(市、区)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网络。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要纳入各地民营经济工作考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单位参与)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a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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