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经济法重点关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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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经济法
前言
一、思路
紧扣2014中级经济法教材,进行考点提示、找出“题眼”即常考点; 揭示考试的出题思路,培养应试思维、训练应试能力。 二、考试题型题量(参考2013真题分析)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简答题 综合题 题量 30 15 10 3 1 分值 30 30 10 18 12 1、单选题:四选一(“稳”“准”“狠”)。 2、多选题:四选2~4个,多选、错选、漏选完全不得分。
3、判断题:答题错误倒扣0.5分,不答题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型最低零分。4、简答题和综合题
(1)经济法类主观题(简单、明了、一针见血)。 (2)税法类(按步骤答题,思路要清楚)。
第一章 总论 考点导读
一、经济法的渊源、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 三、代理范围、无权代理(表现代理) 四、仲裁协议和程序、诉讼管辖和程序
五、诉讼时效特征、种类和起点,诉讼中止和中断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注意:(1)制定者;(2)效力等级;(3)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3、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4、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考点2】经济法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注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属于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考点3】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如:合同行为。
注意: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事实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几方面的单方法律行为 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意思表示 多方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等 对待的给有偿法律行为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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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无偿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的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为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十八周岁“以上(大于等于)”的公民;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小于)”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意: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行为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3)乘人之危的。 注意: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4】代理
1、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限人”)和指定代理。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表见代理(有权代理)的情形有:(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3)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考点5】仲裁
1、仲裁的适用平等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请求法院。有争议时,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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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融资租赁合、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次开庭前”提出。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①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②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
(4)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国秘”除外。 (5)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释: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8)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考点6】诉讼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4、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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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考点7】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3、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4、长期诉讼时效
(1)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注意: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 侵权行为 注意:伤势明显,从受伤害之日;伤害需确诊,从确诊之日起算 约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未约定履行期限 提出履行要求之日;有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不作为 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附条件、期限 条件成就之日、期限到达起 6、中止、中断和延长 类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型 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暂停 止 内 主观因素:(1)权利人提起诉讼;中重新计(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诉讼时效进行中 断 算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延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时效届满后 延长 长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导读
一、公司的设立
二、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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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五、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 六、公司利润分配;
七、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
八、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股东诉讼 【考点1】公司法的种类
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领取《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考点2】公司法人财产权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考点3】公司的登记管理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股东出资
(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重点)。
3、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4、注销登记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
(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 【考点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股东人数:50人以下,允许设立1人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解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
(1)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解释: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质大于形式)。 (2)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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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恶意),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5】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37条)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临时会议 有限公司临时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股东会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 股份有限公司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临时董事会 监事会提议。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股份公司临时1/3(≥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 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考点6】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13人 3-13人 5~19人 (1)国有投资:“应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2)其他有限责任可以有职工代表 表 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长 的产生办法由公司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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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 会成员中“指定”。 过半数选举产生。 任期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注意: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董事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不是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考点7】监事会 l、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不得少于3人 不得少于5人 不得少于3人 主席 全体监事过半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数选举产生 督管理机构“指定” 次数 1年1次 6个月1次 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任期 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法定) 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 (1)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2)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考点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明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一“股”多卖 (1)一股多卖 归登记人 (2)一物(普通动产)多卖 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 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受领登记同时,(3)一物(特殊动产)多卖 受领优先) (4)一房多卖 归登记人 3、冒名股东责任承担 (1)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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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权的分类 自益权(自身利益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股权)转让权、转让而行使) 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等 共益权(为公司利出席权、表决权,提案权,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请求法益而行使) 院宣布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权、派生诉权等。 单独股东权(任一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股东行使) 司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 少数股东权(持有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10%)、股东提案权(10%)、股份有一定比例股东) 限公司股东的派生诉权(1%)等。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对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①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考点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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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1】国有独资公司 1、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考点1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
解释: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1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示: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解释:累积投票制仅用于选举董事、监事,其他选举不适用。 3、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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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和监事”。
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l/2)通过。
5、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6、董事免责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考点1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3、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考点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5种情况)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1)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2)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目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考点16】公司的股份和利润分配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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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非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发起人(上市公司)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重点)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提示: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利润分配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积金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3)公积金的用途
①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③转增公司资本。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考点17】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1、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必须经“代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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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合并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 2、公司分立
3、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提示:(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考点18】公司解散和清算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清算组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4、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点导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事务执行、入伙、退伙及解散 三、有限合伙企业特殊规定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关系 五、外资企业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出资额的转让、 专题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5、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6、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 “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考点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对外无效,对内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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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考点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专题二、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考点2】合伙企业财产 1、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内部人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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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质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性规定);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3】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的权利
(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性禁止)。
(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相对性禁止)。 4、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提示:《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点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有约定 (1)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合伙协议(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未约定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绝对性禁止)。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对性禁止)。
【考点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约定除外)。
2、该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6】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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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7】入伙和退伙
1、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提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提示: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比普通合伙人少一项,即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存在丧失偿债能力的问题。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提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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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专题三、有限合伙企业 【考点1】合伙人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考点2】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8种)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3】入伙、退伙和身份转变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入伙 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退伙 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身份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转变 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普:前后都无限)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有:前无限,后有限) 【考点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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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考点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
(1)一次支付: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2)分期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资“低于25%”出资期限
(1)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考点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相关知识点: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l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一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3、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1)申请出资额转让;(2)董事会审查决定;(3)报审批机构批准;(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提示:出资额转让内容的相关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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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形式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组织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5、董事会的职权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提示: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6、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项 目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性质 最高权力机构(不设股东会) 最高权力机构 人数 不得少于3人 不得少于3人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董事长 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方担任副董事长 副董事长 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1次 每年至少召开1次 董事任期 4年(公司法中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 不超过3年 召开条件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考点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投资回报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2、收益分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净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导读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贷款业务规则 二、证券的发行、交易、收购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履行、解除、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四、票据行为、票据的权利、抗辩、伪造、变造
五、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的行使 六、外汇管理体制、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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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考点1】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3、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4、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注意: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考点2】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P152)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 款利率计付利息。 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定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期 息。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活利率计付利息。 期 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 2、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强制存入原则: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2)限制支出原则
①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②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③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3)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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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3、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
(1)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考点3】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1、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管理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提示: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专题二、证券法律制度
【考点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有下列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提示: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l个交易日的均价。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3)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4)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l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考点2】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P171)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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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募集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将募集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考点3】证券发行的程序
1、证券承销采取代销、包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解释:如果采取包销方式,则不存在发行失败的情形,因为有证券公司“兜底”。 【考点4】限制的交易行为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卖该种股票 中 构和人员 介 机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构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构和人员 在任职期间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证券业从业人员 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①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②以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之日起2日内,不得股份5%的股东 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③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短线交易的限制)。 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21
取内幕信息的人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的股票 【考点5】证券上市的条件 【考点6】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 1、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提示: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考点7】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重大事件认定:
(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
【考点8】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 3、虚假陈述行为 4、欺诈客户行为
【考点9】上市公司的收购
1、上市公司收购人;一致行动人认定。 2、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 3、要约收购规则
(1)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2)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专题三、 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 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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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提示: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不强调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2)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考点2】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1)保险合同成立时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2)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投保和承保事宜达成一致。 2、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1)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受益人(P204)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收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提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P210)
(1)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P210)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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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8、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P21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示: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专题四、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1】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有效条件
(1)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考点2】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P218)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提示: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 3、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据权利的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消灭时效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汇 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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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后 定期付款 见票后 定期付款 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自出票日起,付款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期限不得超过2出票日起2年 个月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提示: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考点3】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4、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5、票据的变造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考点4】汇票的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 4、出票的效力
【考点5】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形式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6)部分背书、多头背书无效。 2、背书连续
3、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4、法定禁止背书
【考点6】汇票的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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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考点7】汇票的保证
1、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以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考点8】汇票的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2)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 【考点9】追索权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确定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4、追索金额 【考点10】本票
1、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考点11】支票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专题五、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1】外汇管理体制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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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考点2】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考点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考点4】外汇监督检查制度 1、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权限 2、外汇监督检查程序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导读
一、合同订立、格式条款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代为权、撤销权 三、合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五、十五种具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考点1】合同法适用范围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考点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2、格式条款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3】要约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2、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撤销 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考点4】承诺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迟发的承诺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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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迟到的承诺有效)
3、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提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考点5】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6】合同的履行
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相对性) 3、抗辩权的行使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提示: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4、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 撤销权 行使条件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主动“放弃”到期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到期 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有优先权 无优先权 偿的权利 费用由谁负担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所支付的律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考点7】保证 1、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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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保证 4、保证责任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3)债务人转让债务
(4)债务合同变更的保证责任 (5)人保、物保并存 5、保证期间
(1)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6、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一般保证 保证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连带保证 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考点8】抵押 1、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抵押财产
3、必须登记的(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条件):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4、可以不登记,但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签订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6、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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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9】质押 1、动产质押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3)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2、权利质押
(1)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2)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①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质权自“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考点9】留置
1、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点10】定金 1、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数额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考点11】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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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法定抵消) (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提示:协议抵消: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抵消。 3、提存
(1)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免除与混同
【考点13】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考点14】违约责任的免除
1、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考点15】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2013新增) 2、交付标的物(2013新增) 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重点)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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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检验期间
5、分期付款合同 6、所有权保留 7、试用买卖 (二)赠与合同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撤销权的时效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三)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3、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四)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2、不定期租赁 3、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金的支付期限
6、买卖不破租赁(重点)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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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融资租赁合同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六)承揽合同
1、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七)建设工程合同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货运合同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多式联运合同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技术合同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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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行纪合同
1、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考点导读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四、“营改増”试点纳税人及应税范围 五、“营改増”试点的应纳税额计算 专题一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考点1】纳税人分类(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必须认(1)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纳税人; 定)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1)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标准的企业;(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概念解析: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考点2】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销售货物。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视同销售货物(不同时具备“销售”的两个条件)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混合销售与兼营对比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兼营 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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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的行为 核定 (1)以经营货物为主,合并交增值混合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税 销售 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2)以经营劳务为主,合并交营业税 注意: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税务处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而非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5、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考点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 【考点4】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 【考点5】增值税的税率 按纳税人划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分 (1)所有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3)大部分的销售或进口货物 低税率为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 依4%征收率减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半征收 按正常适用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率(旧物) 自制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依4%征收率征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 收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1) 县级和县以下小型水力;(2) 建筑用的砂、土、石料;(3)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生产可选择6%征收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 微率征收 生物、血液组织生产的生物制品;(5) 自来水 (6) 商品混凝土。 提示: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征收率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人 征收率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旧依4%征收率减销售旧货(二次流通的货物) 货经营位) 半征收 其他个人 免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基本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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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一般纳税人当期销售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或者 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解释1】销售额的范围: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提示:价外费用不包括: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释2】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①看发票类型:普通发票中的价款肯定含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②“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 ③零售额、零售价一定含税;
④混合销售中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安装费)视为含税收入; ⑤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一般含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除外)。 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
2、混合销售行为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额。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依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①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即:成本利润率按10%计算。 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解释2】“成本”分为两种情况:①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② 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
【解释3】组成计税价格的适用,必须在纳税人没有平均价格可以参考的前提下才能适用。
4、特殊业务的销售额(P333) (1)包装物押金
①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解释: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包装物租金是价外费用。
提示:不含税包装物押金=含税包装物押金收入÷(1+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2)折扣销售
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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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额。
(3)以旧换新 一般货物 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 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双方是否互开发票,收到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346)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考点7】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P335)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 抵扣方法 具体内容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票抵税 (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计算抵税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买价=价款+烟叶税 注意:运费的处理 (1)能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额×11%做销项税收取的运费 额 (2)其余:作为价外费用,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入销售额 进项税额抵扣,税率11%。交通运输业已经营改增,故需要货物支付的运费 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凭票抵扣。 符合条件的代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也不能作为销项税额 垫运费 2、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P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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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项目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提示: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析 解释:(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纳税人购进“混用”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一台机器设备,既生产应税药品,又生产免税药品 解释:以前的非正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的损失、人为管理不善的损失和其它损失。新规定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缩小了“非正常损失”的口径,仅限于因“管关的应税劳务 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额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进口货物 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包括销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进口的货物的应纳税额计算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考点8】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即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考点9】增值税的起征点
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2、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考点10】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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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业户外出经营,应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专题二 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 【考点1】试点纳税人及认定 1、认定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5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 ≥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应税服务销售额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4、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5、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新增)。 【考点2】“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 1、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新增) (1)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 邮政普遍服务 (2)邮票发行、报刊发行 (3)邮政汇兑(不包括邮政储蓄) 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邮政特殊服务 递等业务活动 其他邮政服务 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3、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技术转让、咨询、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广告服务等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港口码头、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新增)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注意:不动产租赁,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代理记账、翻译服鉴证咨询服务 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新增) 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制作服务、发行和播映(含放映)服务(新增) 【考点3】“营改增”试点的税率(P360) 17%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1% 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 税率 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0 涉及跨境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 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3% 收目,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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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派服务等。 率 提示: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考点4】“营改増”试点的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2)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提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简易计税方法
(1)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 (1+征收率)
第 七 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导读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考点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二选一: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3、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考点2】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例税率(P379)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率 25% 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减按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两档优20% 惠税率 减按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l5%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10%的优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惠税率 10% 非居民企业。 【考点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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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企业:
(1)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
(2)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提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不一致的,以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2、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3、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有两个方面问题需要注意:(1)不同收入项目的区分;(2)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其中第二点是重点。 【考点4】一般扣除项目 1、成本。
2、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 3、社会保险费 五险一金 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补充保险 商业保险 4、职工福利费等的税前扣除 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职工教育经费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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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与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一致。 7、利息费用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8、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
9、企业所得的各项免税收入(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可扣 不可扣 可能扣 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及教育费附加(六税一费) (1)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时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 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11、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提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1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借款费用
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l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解释:与新准则趋同,期间的借款资本化,之前和之后的借款费用都应该费用化。 (2)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提示:(1)注意是提取数而不是发生数;(2)还要注意的是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小计算)。
(3)劳动保护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4)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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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考点5】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租赁费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汇兑损失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重复扣除)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不符合相关性)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考点6】禁止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行政性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解释:行政性罚款不可税前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性的捐赠也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考点7】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1、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反向列举):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生产性生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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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3、无形资产。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长期待摊费用。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考点8】非居民企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9】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解释: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考点10】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归纳 收入种类 范围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考点11】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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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考点12】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加速折旧
①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②加速折旧核算: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考点导读
一、重大事项决议、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置、使用和处置 三、四种反垄断行为和五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取得和权利保护
五、商标的种类和注册商标的取得、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专题一、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 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考点2】管理者的选择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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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考点3】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由董事会或者企业负责人集体决定: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
(2)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提示: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考点4】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考点5】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考点6】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1、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2、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考点7】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考点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2、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核发《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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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1)内部矛盾。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但不能引入司法程序。 (2)外部矛盾。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4、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等。
提示: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专题二、反垄断法律制度 【考点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考虑的因素;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2)拒绝交易;(3)独家交易;(4)搭售;(5)差别待遇;(6)掠夺性定价。
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理由正当: 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考点2】 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价格。 (2)划分市场。 (3)联合抵制。(4)不当技术联合。 2、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转售价格。(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3、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考点3】经营者集中行为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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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实体条件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审查的内容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考点4】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强制交易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提示:以上三种行为,可能仅是具体行政行为,有时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合一。
【考点5】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根据《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1)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专题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考点1】欺骗性标示行为 1、仿冒; 2、虚假陈述
【考点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考点3】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 【考点4】商业贿赂行为
【考点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专题四、专利法律制度 【考点1】专利权的客体 1、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 2、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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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考点2】专利权主体 1、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考点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符合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议义上首次展出的;②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考点4】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申请文件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该提交的申请文件有: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2、先申请原则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申请的判断标准是“专利申请日”。
(2)两个以上的申清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专利申请人。 3、优先权原则
(1)所谓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I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所谓本国优先权,即在国内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 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 发明 √ √ 实用新型 √ × 外观设计 √ × 注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专利复审
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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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5】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 1、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具体方法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以及进口。但实际上根据专利产品类型的不同,其保护是不同的: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都在保护范围内;而对于外观设计只有四种,即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不包括使用。 3、不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 (1)专利权用尽; (2)在先使用;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等。 5、强制许可 。
(1)只能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适用强制许可,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不能适用强制许可;(2)通过强制许可获得的许可时普通许可;(3)当事人取得强制许可后,不必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就可以实施专利,但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考点6】专利权的期限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2、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题五、商标法律制度 【考点1】商标的种类
1、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声音商标。
2、根据商标具有的特殊作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考点2】商标注册 1、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的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前线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先申请原则
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②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③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3、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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