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资料资料开发公司采购物资过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9.doc

更新时间:2023-05-18 09:1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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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开发公司

物资采购过程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采购物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采购物资质量控制程序,提高采购物资质量,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塔**市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资质量管理遵循“采前预防、采中控制、采后验证、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谁设计谁负责、谁采购谁负责、谁检验谁负责、谁供应谁负责”的质量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条建立健全采购物资质量控制各环节的质量信息快速响应、反馈、控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检查制约机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物资供应部供应商管理、物资计划、物资采购、物资仓储、售后服务等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供应商及采购过程质量控制

第五条供应商的准入,严格执行《塔****开发公司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和《塔****开发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以及《****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工作指南》。

第六条物资供应部资质初审通过的供应厂商到质量安全环保部办理《产品质量认可证书》,以下产品(危险化学品、劳保产品、消防产品、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可燃**体检测仪器、安全防护器具)还需办理《安全资质证》。以上部门审核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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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到工程技术部审核,具体审核项目见《塔****开发公司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工程技术部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到企管法规部审核并办理市场准入证,领导特批的供应商应到以上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资供应部对供应商产品质量实行动态管理,将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的不合格品信息,经调查核实,依据《塔****开发公司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八条物资供应部在拟定采购方案时,应核查系统内供应商的市场准入证、质量认可证、安全资质证的有效期,选择的供应商资质必须合格有效。

第九条物资供应部在制定采购方案时,不得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技术淘汰的产品,不得选用**公司和公司《质量公报》中停止采购的产品。对关键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按公司《关键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塔****开发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用户自选产品,提出充分理由并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特殊物资的规定

强检产品:应具备实验检测中心或委托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危化品:应具备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

“3C认证产品”:应具有“3C”标识。

进口产品:国家强制商检的物资,应具有字迹清晰的《商检报告》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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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管材:应具有《生产通径检验报告》。

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应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监造物资:应具有监造工程师(人员)确认的质量监理报告。

第十一条大型设备到库验收:按照塔**公司《采购物资质量验收实施细则》、《关键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资保管保养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为确保库存物资质量,库存物资必须做到不锈蚀、不霉烂、不变质腐坏、不爆炸、不燃烧、不潮解、不损坏、不漏失溢流、不混不串、不冻;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保值、保量、保急需、保安全的科学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物资供应部每季度根据《**企业常用物资保管保养一般规定》及存放条件、存放时间等因素做维护保养计划,实施后做好保养记录,对技术含量较高精密仪器仪表、贵重物资由质量工程师进行现场指导,危化产品保养按照《化工产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立库存物资质量预警表,对有保质期的物资,物资供应部应在物资失效前处理完备,对新购物资有效期已过仍未处理,由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原因。

第四章物资出库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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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为确保库存物资质量,必须严格执行“先入先出”原则,减少或避免因长期存放导致的物资质量损失。

第十六条为确保出库物资质量,物资供应部对出库物资证件、技术资料、物资包装、外观质量认真核对,物资包装完好、质量合格、证件齐全方可出库。

第十七条为保证配套物资发放准确,成套物资不得分拆发放,因生产需分拆发放由物资供应部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需检验的物资未进行检验或无检验结果,不得出库。特殊情况经用户申请,按紧急放行执行(仅限能够实现追溯且有唯一性标识的产品)。

第五章物资配送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根据出库物资的属性、规格、数量确定承运车辆,物资属性相抵触不能同车配送。承运车辆性能必须满足运输要求。

第二十条物资配送要做到“上下固定,物物相连,防止滑动,避免碰撞”“下重上轻,下长上短”。对出库物资捆绑、苫盖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运输要求。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配送按物资供应部《危化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物资装卸作业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搬运物资前要检查物体上是否有钉、尖刺、不牢固部位,搬抬时用手掌握物体可靠部位,不得用手指抓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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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造成损伤或物资脱落,搬运前试搬一次。对注有“小心轻放”“不可倒置”“防潮”、等字样的物品,要按标明的要求装卸。

第二十三条堆放物品时,应遵循“下重上轻、下大上小、下长上短”的原则;要稳固整齐,不超过地基承载能力,堆放高度以不压碎低层包装,不倒塌为准,确需超高堆放的物品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搬运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搬运的装卸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必须了解所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掌握所接触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安全知识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二)搬运化学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拿轻放,防止剧裂震动和撞击、倾斜、拖拉装卸时应当严格检查,发现包装破损,容易渗漏,必须及时处理。告之保管员,并作相应处理后,才能继续作业;

(三)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违反配置限制和混合装运;遇热、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前保管员应及时告之搬运工提请注意搬运装卸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等措施后方能搬运或装车。

第七章质量信息与质量记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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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物资供应部各部门质量信息记录应真实、全面、及时、准确。质量信息的采集及传递过程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藏、截留。注意收集公司质量公报、监理报告、不合格品信息反馈卡、质量检查情况报告、用户反馈的质量意见和建议、供货厂商质量违约处理记录、供货厂商质量处理决定等物资质量信息,形成供应厂商产品质量不合格信息汇总表,作为供货厂商年度评审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物资供应部每季度制定采购物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参与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季度监督检查。对验收入库和检验入库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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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9k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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