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会计在金融衍生工具中的应用分析——以期货合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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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会计在金融衍生工具中的应用分析——以期货合约为例

避险会计在金融衍生工具中的应用分析

——以期货合约为例

吴颖丹

一、我国避险会计在金融衍生工具中的应用现状分析

通过理论基础的铺垫,我们对避险会计在金融衍生工具中的应用有了大致的了解。其

实在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风险已经很普遍了,避险会计

(Hedge Accounting)也是他们国家会计系本科生的必修内容。那么,反观我们国家,避险

会计的应用的情况如何呢?

根据笔者收集的资料,2013年至2015年我国上市公司(包括深市主板、深市中小企

业板、深市创业板和沪市主板)参与避险活动特别是期货避险活动的情况如表3-1所示:

表3- 1 2013年至2015年使用期货合约避险活动情况统计表 单位:家

从统计表中我们不难看出,2013年至2015年我国上市公司参与避险活动的数量不超

过参与统计的上市公司总数的10%,但运用期货合约避险占了参与避险活动公司数的四分

之一以上(分别为2013年26.90%、2014年26.61%和2015年28.87%)。因此,本文以期

货合约为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运用避险会计的现状有一定的代表性。接下来,本文将从行

业、范围、有效性测试、会计核算、信息披露五个方面对2013年使用期货合约避险的53

家、2014年的58家、2015年的69家进行现状分析,重点分析2015年的情况,其他两年

情况作描述趋势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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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和范围

1.行业

如前文所述,我国使用期货合约避险的上市公司仅占公司总数的2%左右,那么,这些公司分布在哪些行业呢?根据笔者的统计,使用期货合约避险的公司主要属于制造业(占比90%以上),服务业、高新技术行业、互联网行业等以知识和信息背景为主的行业较少。从上市公司披露的情况看,其中的原因主要是为了使用期货合约来规避原材料、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而制造业中,又以使用金属原料、燃油原料、食品原料及涉及相关行业的公司为主,具体分布情况可见表3-2:

表3- 2 使用期货合约避险的公司所在行业统计表 单位:家

从表中不难看出,使用期货合约避险的企业分布行业较为集中,以金属、非金属为原料或者产品的企业,如铜陵有色(000630)、江西铜业(600362)等企业占了近四成;机械、设备、仪表行业其次,如格力电器(000651)、三花股份(002050)等,占五分之一左右;石油、化学、塑胶行业,如海南橡胶(601118)等,次之。而食品、饮料行业(如贵糖股份(000833))和金融、证券行业(招商证券(600999))这三年使用期货合约避险的数量相当。其他行业,如航空业中常年使用燃油期货合约避险的东方航空(600115),只占了10%不到的比例。

这其中的原因如前文所述,这些行业所涉及的原材料或商品的价格波动大,使用期货合约能规避部分风险。而期货合约的标的物也以金属(如白银、铜、锌、铝)、食品(如白糖)等价格变化大、供需量大、易于分级和标准化的为主。对于这方面,大部分公司有披露期货合约的具体内容,也有公司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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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围

每一个使用期货合约避险的企业都使用避险会计核算吗?笔者进行进一步统计分析后,发现结果并不乐观,具体如表3-3所示:

表3- 3 期货避险会计运用情况统计表 单位:家

从表中可以看出,这三年使用避险会计核算期货合约避险活动的公司数逐年增加,但是,使用避险会计的公司占使用期货合约避险公司数的比例不到一半。有避险业务但是没有避险会计核算的企业有2015年的豫光金铝(600531)、株冶集团(600961)等。那另一半的参与期货避险活动的公司为何不使用避险会计核算呢?让我们留着这个疑问,先来看看这些上市公司使用避险会计核算时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二)有效性测试

如理论基础中所

言,在2017年新准则未颁布之前,有效性测试不仅是使用避险会计的“准入门槛”,也是决定一家公司能否“持续”使用避险会计的衡量标准。

根据笔者对这三年的财务报告的统计分析,使用避险会计的企业,即上文所述2013年的21家、2014年的24家和2015年的31家,都有披露有效性的评价标准,其披露内容大致如下:

“避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认定其高度有效:

在避险开始及以后期间,该项避险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避险指定期间被避险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该避险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但是,根据进一步统计分析的结果,发现披露有效性测试方法(指理论基础中提及的主要条款比较法、比率分析法和回归分析法)的企业并不多,具体情况见表3-4: 表3- 4 避险有效性测试方法披露情况统计表 单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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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避险活动的公司数 53 58 69 所占比例 20.75% 20.69% 20.28%

可见,披露有效性测试方法的企业占比很小,根据之前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使公司在期货合约避险活动中使用避险会计核算,也未必会披露有效性测试方法。在2013年的11家、2014年的12家和2015年的14家披露测试方法的企业中,大多数只作如下披露1:

“本集团以主要条款比较法作避险有效性的预期性评价,报告年末以比率分析法作避险有效性的回顾性评价。”

而并未像披露公司坏账核算时将年限、坏账率等关键核算标准一样披露避险有效性的测试时间、有效性的测试结果。这样的披露有效性的方式让报表使用者难以信服。

(三)会计核算

1.类型划分

如理论基础中所述,避险类型分为公允价值避险、现金流量避险、境外经营净投资避险三种。其中与期货合约避险相关的是前两类。表3-5显示了2013年至2015年中我国上市公司期货合约避险的类型:

表3- 5 期货合约避险类型情况统计表单位:家

分析发现,大多数企业仅用一种避险方式。在划分正确性的问题上,大多数企业都能够正确划分避险类型。说明这部分的会计核算的结果还是令人满意的。

2.会计科目设置

1披露内容摘自2015年锡业股份(000960)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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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企业都能做到按照2006版避险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会计科目设置方面,做到如表3-6所示的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

表3- 6 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方法

但也有少部分公司在使用避险会计基本原理进行避险的情况下,仍将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工具放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信息披露现状

1.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披露现状

无论从之前的案例还是理论阐述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公允价值(Fair Value ,简称FV )在避险会计实务中的起着重要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期货合约的价值,还影响着避险有效性的判断。正是由于FV 如此重要,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FV 的确定方法。那么,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如何确定FV 的呢?

根据笔者的统计分析,在所涉及的这些企业中,一般采用有以下几种方法确定期货合约在12月31日的FV :一是采用活

跃市场的报价、二是采用具有期货避险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或银行)提供的结算单、三是运用适当的模型计算。总的来说,披露的比例如表3-7所示:

表3- 7 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披露情况表 单位:家

类型 项目 科目设置

会计处理

有效避险部分 无效避险部分 公允价值避险 避险项目、被避险项目、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 当期损益 当期损益 现金流量避险

避险项目、被避险项目、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

所有者权益

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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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中不难发现,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披露比例偏低,分别为2013年32.75%,2014年20.69%,2015年23.19%。其余公司基本是照抄准则,原文如下: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总的来说,公允价值的确定在即使有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下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2.现金流量避险损益披露现状

通过对这三年年报分析发现,采用现金流量避险的上市公司中,披露损益的详细情况见表3-8:

表3- 8现金流量避险损益确认披露情况统计表单位:家

由统计表可知,采用现金流量避险的公司大部分都能披露有效避险金额,并按照准则规定计入所有者权益。但是无效避险的金额披露率较低,分别为2013年22.72%,2014年24.00%和2015年40.00%。这些无效避险的损失,有的计入了投资收益、有的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大部分为没有披露。

二、我国避险会计在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从现状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2013年至2015年我国上市公司避险会计在期货合约中的运用存在不少问题,现总结分析如下:

(一)避险会计的适用范围过窄

从前文的分析可知,2013年至2015年我国上市公司参与避险活动的比例逐渐增加,按总体比例仍然偏低。期货合约作为较为成熟的金融衍生工具,让许多公司选择作为避险工具。而这些公司九成都为制造业,而制造业中,又以使用金属原料、燃油原料、食品原

料及涉及相关行业的公司为主。可以说避险会计的使用范围相当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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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参与避险的公司却只有不到一半用避险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如株冶集团(600961)在2015年的财务报表中披露下:

“期末金融衍生工具中包括人民币47.81万元的衍生金融资产,其为本公司现金流量避险的有关原材料及产品远期商品合约,以此来规避本公司未来承担的原材料及产品价格变动的风险。该部分避险没有满足CAS 24中避险会计的要求,因此相关远期商品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动已计入利润表内。”

说明部分避险活动不满足2006版会计准则中关系认定的五项要求,所以不适用避险会计。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避险会计的适用范围过窄。

(二)避险有效性测试不规范

在2006版避险会计准则中,避险有效性的地位十分重要,几乎贯穿避险活动始终。但使用避险会计的公司的有效性测试却不尽如人意。在有效性评价标准上,企业虽有披露,但多是照抄准则原文,但也只是轻描淡写地说明“经测定避险高度有效”,而未说明是通过说明通过什么测试方法测定其高度有效。此外,即使披露了测试方法,也没有一家企业能够真材实料地说明经过此方法测定的结果如何,有效性的测试时间和周期如何。这样“简洁”的披露,加之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披露有限,这让财务报告看起来有用的信息不多。这种不规范的披露行为,让报表使用者怀疑其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避险会计的会计核算不规范

如上文所述,本文所分析的避险会计核算涉及两方面问题,一个是避险类型的划分,另一个是会计科目的设置。类型的划分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都能按照准则规定进行,问题主要集中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上,分析如下:

其一,会计科目设置未按照规定进行,实际核算科目如如表4-1所示:

表4- 1 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其二,在避险产生的损益处理方面,根据2006版避险会计准则规定,公允价值的避险损益都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却有的企业计入所有者权益;对于现金流量避险的损益,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却有的企业计入了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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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无章可循的会计核算方法,不仅让财务报告不清不楚,也让报表使用者一头雾水。如前文所述,金融衍生工具的避险会计核算是为了防止企业以避险之名来掩盖投机之实,但就许多企业披露的信息而言,如此“错综复杂”的账务背后正是用金融衍生工具投机的事实。

(四)避险信息披露不规范

从前文分析可知,避险信息的披露主要分析了两个方面,一是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披露,二是现金流量避险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的披露情况。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披露比例偏低,在披露的企业中,很少有企业能明确说明是用什么方法确定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更多是用准则原文,不具有参考价值;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大部分企业都能披露现金流量避险有效部分,但无效部分的“去向”却不愿为人所知。而且当现金流量避险的被避险项目是预期交易时,企业也鲜有披露从所有者权益转出后预期交易入账时初始确认金额,这对报表使用者也会有影响。

三、避险会计在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根据收集的资料并对上市公司、避险会计、期货合约的特点进行分析整理,笔者认为避险会计在金融衍生工具中的应用范围不广,有效性测试、会计核算和披露不规范,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一)避险会计的核算复杂

从理论基础中可以看出,避险会计是金融衍生工具会计处理中最为复杂的一部分,且对避险关系的确认要求严格,这些都导致了避险会计在金融衍生工具中的应用范围不广和核算、披露不规范的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四点:

1.企业避险活动不满足有效性要求

从理论分析可知,2006版避险会计准则对避险关系的认定有五项要求,特别是其中“该避险预期高度有效”和“避险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要求,让企业不仅在避险开始时,还要在整个避险期间都满足80%-125%的要求。这让许多有避险活动的企业“望而却步”。如前文提及的株冶集团(600961),就因达不到要求而止步于避险会计的“门”外。

2.避险会计的应用成本高、操作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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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本来就相当复杂,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核算可谓难上加难,而避险会计又是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核算中最为复杂的一部分。对会计人员有相当高的要求:不仅要熟悉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运作规律,还要对避险会计准则有一定的造诣。因此,它复杂的操作和高昂的列报成本让许多企业再一次望而却步。

3.避险关系的确认与否具有主观性

本文分析至此,有心的读者也会发现,其实是否使用避险会计,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有很大关系。换而言之,也就是企业是否有使用避险会计的意愿。不难发现,避险会计成本高,操作复杂,如果单独以短期获利的目的来处理金融衍生工具,能够降低成本,提高利润。避险会计固有其优越性,但如果这个优越性于企业而言不足以抵消其使用避险会计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那么许多企业还是会放弃这一法宝的。

4.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测试要求

无论是2006版还是2017版的避险会计准则,都做出了“持续有效”的要求。前文已述,避险有效性的测试成本高,而且测试结果不符合80%-125%的标准就要停止指定。这就相当于一名学生通过入学考试进入一所学校,但这所学校要求不断地考试。不仅考试费用高,而且一旦不及格就退学,也没有补考的机会,最重要的是,考试的结果不是这名同学的主观努力能够决定的。那么这名同学便会开始在考试时投机取巧或者谎报考试成绩。这就是2006版CAS 24给企业带去的困扰,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企业在披露有效性测试时都是不披露或者选择性披露,这和避险会计这所“学校”的制度有一定关系。

(二)关于避险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确

因为本文研究的数据来源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所以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也是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企业会计准则对避险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不明确,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

1.准则有效性披露做强制规定

无论是2006版还是2017版的避险会计准则,对有效性测试的披露都未作出过多的规定。企业也是利用了这一点,所以有效性测试细节的披露才会如此“苍白”。虽然2017版的会计准则在有效性测试方面做出了很大的改进,但在披露方面未作强制规定的话,反而会给企业更多的灰色空间。

2.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大量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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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2-8可知,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关于避险的大量信息,如果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几乎每一笔避险业务都要进行详细的披露。这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也增加了公司的披露成本,但是却遗漏了关键信息,比如避险有效性测试的细节、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现金流量避险损益的“去向”等财务报表使用者关心的信息。

(三)会计人员对准则缺乏深入理解

由于我国2006版的CAS 24在制定时主要借鉴了I AS 39的相关规定,较少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且有些规定在使用过程中弊端逐渐暴露。笔者认为会计人员对准则缺乏深入理解是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1.避险会计在我国不够普及

前文中提及,在美国等国家,避险会计时会计系本科生的必修内容,但在我国却不够普及,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方面人才、专家的稀缺。同时,2006版的避险会计准则借鉴了I AS39,2017版的避险会计准则借鉴了I F R S9,很多规定并不符合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实际情况,并且很多是“直译”,让没有经过这方面的学校基础教育又没有接触过很成熟的会计核算案例的会计人员对准则琢磨不透,核算起来更是难上加难。

2.避险会计应用指南不够全面和透彻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产生晚,很多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也不甚成熟,而避险会计准则又一直处于完善阶段,现行的《应用指南》给出的例子不仅不够完善,而且早已不适用变化多端的衍生产品市场。这相当于学生解题的时候没有“例题”,全靠企业会计人员自己面对复杂的衍生工具,这是我国避险会计在金融衍生工具应用中不甚规范的关键原因。而2017版的避险会计准则也尚未出台相应的《应用指南》,这不利于规范企业的避险会计使用。

(四)缺乏技术性支持

缺乏技术性支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确定公允价值时,一个是有效性测试时。首先,在确定公允价值时,企业从哪里找这方面的信息呢?大多数企业会直接在期货市场中找到该合约或相关合约的报价。但在这方面我国期货市场的信息系统却差强人意。企业从该渠道获取的信息往往不够准确,因为我国的期货市场还没有完善而强大的信息技术后台来计算并提供公允价值的信息。导致很多企业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只能照抄准则。

第二是有效性测试时缺乏技术支持。前文提及我国企业披露的有效性测试方法只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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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条款比对法和比率分析法,实际上国际上还有常用的回归分析法。但由于回归分析法需要需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人才缺乏,回归分析法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有效性测试中鲜有提及。

四、建议和展望

(一)完善避险会计在金融衍生工具中应用的建议

1.增强企业的避险意识

随着与国际市场的关系日益紧密,企业面临风险仅通过现货市场的操作己经很难满足其避险的需求,因此需要转变观念,提高避险意识,充分发挥衍生工具市场的避险功能[9]。当然,增强企业的避险意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要通过正确的引导和培训,转变企业对待金融衍生工具的态度,将许多企业所认为的投机套利工具转变为避险工具。同时,还提高对避险会计的认识,组织相关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让避险会计为企业的避险活动起到确实反映经济管理活动的作用,让避险会计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

2.完善避险会计应用示例指南

如前文所述,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产生晚,很多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也不甚成熟,而避险会计准则又一直处于完善阶段,现行的应用示例指南给出的例子不仅不够完善,而且早已不适用变化多端的衍生产品市场。避险会计最为衍生工具处理中最复杂的一块,若要想规范其应用,完善应用指南是必不可少的。建议应用指南在针对各种衍生工具的特点出具不同的案例和处理方法,给出具体的情景和数额,方便会计人员理解和应用。这是规范避险会计应用最有效的方法。

3.完善避险会计应用的技术性支持

技术性支持分为两块,一方面是避险会计应用的技术方面支持,另一方面是技术系统引进的技术性支持。在应用技术方面,可以多借鉴国外的经典避险案例并且引进相关人才,加大避险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为我国避险会计在金融衍生工具中的应用提供技术支持。

在技术系统方面,主要是为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更加科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引进并推广一些国外先进的金融系统,如OPI CS资金风险管理系统。它几乎涵盖了金融业务所有方面,包括货币市场、外汇交易和衍生品市场的前台、中台、后台的风险分析和会计核算。我国已有一些银行引进了该系统,如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这给衍生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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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带来了许多便利,也能够方便企业获取较为可靠地衍生产品的公允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避险会计在金融衍生工具中的应用难度,扩大其使用范围[8]。

4.改进避险会计的信息披露要求

前文所述信息披露的现状中,企业往往会披露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而忽视重点,因此笔者建议在信息披露方面,像I F R S 9一样采取征求企业的意见和见解。在实际应用中,可以邀请相关报表使用者参加调查,确定哪些项目是他们最为关心的,企业进行有重点、有主次地披露,而不是把人力和物力浪费在披露不相关的信息上。针对这些报表使用者最为关心的信息,准则应该将其列入强制披露的范围,这样才能保证避险活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

而这其中要注意的是,有关风险的披露是必须的。虽然本文在现状分析中未着重讨论相关风险的披露,但是风险管理是企业使用避险会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17版的新准则也是将风险管理目标作为核心贯穿始终。这是也会成为未来避险会计的发展方向。

(二)新准则下展望避险会计在金融衍生工具中的应用

如理论基础所述,2017年新版避险会计准则与2006版避险会计准则有较大的变化,总的来说,新准则简化了避险会计的处理,具体体现在避险工具与被避险项目的范围、有效性的评估标准等方面。最为全文的结尾,笔者将就新准则的变化,以个人的知识背景和观点做出以下的展望:

1.风险管理将越来越受重视

2017版避险会计准则的核心理念是将避险会计与风险管理紧密结合,使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告中。新准则还特别定义了“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目标”还成为了决定企业是否能将一组项目的一定比例指定为被避险项目的关键因素。风险管理在新准则中的地位可见一斑。

而准则的作用在于引导和规范。新准则下风险管理会成为避险会计使用的关键,在实际应用中,则要求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报告中强调其风险管理的目标和策略,提高风险管理的意识、培养风险管理的能力,在企业风险管理的角度应用避险会计。

2.更多的企业会使用避险会计核算

如果企业要进入避险会计这扇“门”,首先得看这扇“门”有多大。前文已提及,2017版新准则拓宽了避险工具与被避险项目的范围,不仅允许将“一组项目的风险总敞口和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避险项目”,还允许将“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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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项目”,这就相当于增加了这扇“门”的面积。

其次,企业还得看看这扇门的“门槛”有多高。新准则将关系认定的标准简化,从标准的数量来看,新准则比旧准则减少的两条,这实际上降低了避险会计的“准入门槛”。

这样一来,许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但碍于避险会计适用范围过窄的企业有了适用避险会计核算的“门票”。因此,在条件符合且允许的情况下,更多的企业会使用避险会计核算。但是,我们不排除仍然有许多打着“避险”的旗号行“投机”之实的企业,会选择性地使用避险会计。

3.企业能更持久地使用避险会计核算

在2006版的准则中,80%-125%这一量化的有效性指标以及回顾性评估要求被定性的标准取缔了,从本文第三、四部分中,不难看出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福音。因为一旦不满足这一指标,企业就应当终止使用避险会计。但是新准则的“人性化”远远不止于此,它还引入了“再平衡”机制,如果避险关系由于避险比例的原因不再满足避险有效性的要求,但是该避险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企业可以进行避险关系“再平衡”,通过调整避险关系的比率,使其重新满足避险有效性的要求。用之前在本文第四部分举过的学生在学校考试的例子,“再平衡”相当于给了企业“补考”的机会,从而更加“持久”地使用避险会计,而不会出现许多企业每到衡量有效性时,就要面临停止使用避险会计的风险的情况。

4.企业使用避险会计核算更加规范

除本文提及的几个重要变化之外,新准则还修正了许多旧准则中不规范的问题。比如公允价值避险也不是一味地计入当期损益,而是根据情况也能够计入所有者权益中。再如新准则增加了期权时间价值的处理方法,期权合约的处理比本文涉及的期货合约更为复杂,其使用一直没有很好地得到规范,但是新准则解决了这个问题,使之更能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果。

(作者单位: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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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8x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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