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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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案

苏州大学法学院方潇 副教授、法学博士

◎学习本课程前需注意的事项: 1、本课程的内容特点及授课方式 内容繁多庞杂→专题方式 2、本课程学习中的要求或希望

(1)上课认真听讲,勤于笔记,努力思考,积极发言。 (2)课外要多多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知识。 (3)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破坏课堂秩序。 (4)向老师提出教学批评或建议。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科归类问题 一、宏观:历史学科

历史学科包罗万象,法制史终归是研究“历史”中的法制问题。 二、微观:法学学科

法史虽是历史中的问题,但毕竟是法律问题,法学院开设该课的原因也就在此。 第二节 关于历史的相关问题 一、何谓“历史”? (一)普通人眼中的“历史”

历史即为已经历过的史实。依此,时间都在不停地进入历史

范畴。

(二)名人眼中的“历史”

1、“历史学之父”古希腊希罗多德:“询问”、“调查”,或者说是“讲故事”。 2、英国历史学家E.H.卡尔:历史是现在与过去的永无止境的问答交流。

3、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历史这东西只不过是一种大家都同意的故事。

4、法国君主拿破仑:历史是一则约定俗成的寓言。 5、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6、英国历史学家柯林武德: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 二、历史是否具有客观性?它的特性是什么? (一)我们主要通过什么知道历史?

主要是通过大量的历史文献和代代相传的口述。 1、文献需要人的写作,渗入了人的主观情感,经过了筛选。 2、口述需要人的口头表达,更是具有情感性,甚至随意性。 (二)历史不一定客观,有时纯粹是主观。

1、正史和野史的区别(清史稿不被认为正史,04年05年全国一流史学家聚集编纂盛世修史

2、官方和民间的区别(民间对于史问题披露更深刻明显)

(三)历史不仅具有主观性,而且它还是那种被赋予了某种意义的东西。

(四)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也具有主观上的筛选性。

(五)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也具有时间上和人为上的变异性。(为达个人目的篡改历史)

(六)历史的主观性决定了“历史”可以按照人的主观意图去“谱写”、“编造”、“剪裁”,以此来达到某种目的。 1、刘邦的神话(图腾崇拜重视外貌) 2、辉格式历史(辉格党军立代军专)

1931年,英国历史学家巴特菲尔德出版了名为《历史的辉格解释》的书。“历史的辉格解释”就是根据制造某种政治神话的需要去美化和丑化历史,或者说就是以今天的价值观去评价历史。 (七)历史特性中应然和实然的分离。(实然加入人主观观念,应然客观)

第三节 如何面对和评述历史? ◎ 让我们记住这两句名言: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克罗齐) “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柯林武德)

一、跳出我们个人当代的主流意识、阶级观点、当代的价值意识,摒弃“辉格式解释”。

(一)“辉格式解释”往往曲解历史,特别是丑化历史、耻笑历史。 ◎ “同姓不婚”、“无子休妻”制:愚味无知?

(二)从历史长河看,“辉格式解释”往往具有“与时俱进”的特色,使历史从来没有客观不变的定数和定论,而使历史模糊、异化。

二、要设身处地地看历史,即要拥有一种称为“语境论”的方法论。 ◎“语境论”含义。

◎进入历史场景,做时光隧道的穿行者。

◎“语境论”会让我们对古人多一份同情,少一份苛求;多一份理解,少一份贬视。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几乎都是古人理性的选择和智慧的结晶。 第四节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意义 一、“历史”有什么用?

(一)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人类从历史中吸取的唯一教训,就是从来都不会从历史中吸取任何教训。

(二)英国思想家罗素:历史学能开阔我们的想象世界,使我们在思想上和感情上成为一个更大的宇宙的公民,而不仅仅是一个日常生活的公民而已。

(三)中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说明事实之原因,为史家诸种职责中之最重要的。

二、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意义

◎在人类创造的各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最能集中、最能突出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体现了当时人们对自然、社会及人生的系统看法。可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传统文化中主流价值观念的最集中、最突出的表现。 1、直接意义:

◎研究了解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可以理解并阐释我们的祖先,是在何种条件下又是为什么要作出这种思考和选择。 2、最终意义:

◎通过研究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开阔我们的人文视野,积累我们的人文底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而总结、发展出更加合理的符合内在法则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来。 本课程主要参考阅读书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2、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 3、戴炎辉:《中国法制史》 4、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5、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6、蔡枢衡:《中国刑法史》 7、饶鑫贤:《中国法律史论稿》 8、蒲坚:《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四卷) 9、何勤华:《中国法学史》(二卷) 10、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1、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12、钱大群:《中国法律史论考》 13、刘星:《中国法学初步》 14、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 15、葛兆光:《中国思想史》

16、俞荣根:《道统和法统》

17、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 18、高道蕴:《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 第二章 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精神 第一节 伦理及中国法律伦理精神简识 一、伦理及其在中国古代的范围和内容 (一)何谓伦理 (二)伦理的范围和内容

1、在范围上,主要涉及人际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格化神灵之间的关系;

2、在内容上,主要涉及家族伦理。 二、中国古代法律之伦理精神 (一)伦理贯穿法律 (二)法律体现并捍卫伦理 (三)法律中伦理精神的成熟体现 1、法律的儒家化 2、儒家的法律化

3、儒家(儒学)与伦理(礼)的关系

◎伦理(礼)不是儒家创造,而是传承损益之果,儒家只是进行发挥和系统化。

(四)伦理精神成熟之前的问题 第二节 中国古代法律伦理精神之根源

◎前儒家时代甚至国家形成之初,法律走伦理路径就已铺好轨道。 一、“家国同构”的历史根源

◎中国历史的一个重要特点:在通向文明时代的过程中,氏族制度的解体很不充分,地缘政治取代血缘政治的转换完成的远不及古希腊那样彻底。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学说 1、古希腊――“古典的古代” 2、古东方――“亚细亚的古代” (二)著名史家侯外庐先生的阐发 1、“古典的古代”:家族→私有财产→国家 ◎国家代替家族,新陈代谢,革命路径 2、“亚细亚的古代”:家族→国家

◎国家混合于家族而保留家族,新陈纠葛,维新路径 (三)“家国一体”、“家国同构”

◎ “国”是“家”的扩大,“家”是“国”的缩影,“国”需要“家”的伦理来维系。

◎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观点。

(四)伦理社会必然导致伦理立法,伦理立法又强化了社会伦理性。 二、“天人合德”的思想根源 (一)神灵观的产生

◎人对自然界及自身的奥秘无法进行理解,于是归之于神灵。 ◎泰勒的“万物有灵”论。

◎在中国,“天”被人格化。日月星辰都被赋予了神意。 ◎“天学”及其对法律的影响。 (二)统治者的“天命观”

1、“可知不可改”的天命观:早期天命观。 ◎对天的品性认识较为模糊。 ◎夏桀→把自己比喻成太阳

◎商纣→临死还感叹“吾命不有天乎?” 2、“可知可改”的天命观:西周产生。 ◎西周统治者(周公)→“以德配天”

◎“德”的最初含义:从“天”而来,是为“天德”,具有保护万民的品性。 一种政治意义上的“德”。

(三)“以德配天”的天命观,导致“天人合德”观形成。

◎“德”的发展:后来逐渐突破了原始之义,不断扩大外延和内涵。天德指导并转化为人德,并与家族等伦理紧密结合。 (四)天人合德的若干表现 1、人副天数 2、天讨天罚 3、奉天承运 4、秋冬行刑

三、关于伦理根源的简要总结:

(一)“家国同构”具有某种客观性、被动性、不可选择性,是伦理根源的“先天”路径,主要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对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性进

行了预决。

(二)“天人合德”具有某种主观性、主动性、可选择性,是伦理根源的“后天”路径,主要从国家与社会的伦理角度对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性进行了规划,并且将所有的伦理上升为或解构成“天之伦理”——“天理”。

第三节 古代案例中的伦理话语 一、遗嘱如何正确解读?

◎西汉何武任沛郡太守时,15岁少年控告姐姐和姐夫归还宝剑案。 ◎何武对一份遗嘱进行了伦理解读,即透过遗嘱的纸面,解读其背后的遗嘱真意,从而达到伦理范畴中的真正“公平正义”。 二、法律如何实现惩戒? ◎汉献帝时某汉子的偷牛案。

◎此案中,王烈从人性出发挽救了该汉子。 ◎伦理教化的力量。 孔子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论语》 ◎人性问题。

A、性本善。B、性本恶。C、性本无善恶。

三、如何解决伦理冲突? (一)伦理的层次性

◎家族伦理(基础和本位)→人际伦理(扩展)→国家伦理(最高层次)

(二)伦理之间的冲突解决机制 ◎唐武则天时小徐复仇案 。 ◎中国古代的复仇问题。

A、复仇的地域范围、强度与亲等的关系:

《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檀弓上》:“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从父兄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B、国家对复仇的态度。 许可→限制→禁止

在民间社会却是禁而不止。

◎陈子昂的建议:先斩小徐,弘扬国威,然后再表彰小徐,送匾鼓励,以彰孝道。

◎此案例体现了家族伦理(孝)和国家伦理(忠)的冲突。两者从表面上看都得到弘扬,但实质上呢?以死作为代价,实质上家族伦理还

二、若干反思:

(一)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转变是否一定是生产力发展这种经济力量决定?

◎其实在母权制下,物质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主要承担者就是男子,而并非是女子。由于群婚制下“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结果,使得母亲对以自己血缘联结起来的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从而是母权制。 ◎男子需寻求统治的合理性:“产翁制”

(二)国家及法律的产生是否就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张光直的“断裂――连续”模式学说。 (三)国家是地域,而氏族就是血缘标志?

◎夏商周时代的国家:其实还是以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部落氏族为国家的基本形态。

(四)注意马克思的学说与马克思主义的学说两者的区别。 ◎准学术问题:汉景帝时黄生和辕固的争论。开创了准学术的先河。 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第一节 婚姻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性 一、婚姻概说

◎费孝通: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一种手段。婚姻的意义是在确定双系抚育。双系抚育没有自然的保障,于是人们想办法用社会的力量,保证生出来的孩子不仅有母亲,而且有父亲,于是就有了婚姻。

二、婚姻制度的重要性

◎古代社会以家族为本位,以家庭为细胞。而家族、家庭是由男女婚姻而成。“家和万事兴”。家和来源于夫妻的婚姻状态。婚姻状态的是否和谐的评价问题。

◎婚姻的目的:生育子孙,以期“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嗣”。 第二节 中国古代一般性婚姻制度 一、一夫一妻制

(一)对官贵:以“多妾制”作为补充。即“一夫一妻多妾”制。 1、妻、妾数量:

◎妻子只能一个,而不可能多个。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家庭内部的和谐问题,二是继承特别是身份继承问题。 ◎周礼对妻妾有数量上的严格规定。 ◎纳妾数量的限制是相对的,作用并不大。 2、妾的来源。

◎早期社会实行“媵妾制”,后来在大一统下妾的来源多样化。 3、妻、妾地位:

◎妻领导妾。不得以妻为妾,也不得以妾为妻,除非妻子死亡或被休。 4、妻、妾功能:

◎妻子的功能是生育,特别是要会生儿子。妾的功能是满足男人的私欲。

5、妻、妾名分:

◎男人可以拥有多个有名分的女人。但法律却规定了“通奸罪”,禁止男人拥有任何无名分的女人。

(二)对平民:标准的一夫一妻制,即“匹夫匹妇” ◎“身份决定一切”。穷人和鸡蛋的笑话。 二、对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简单评价 ◎双重标准问题。

第三节 中国古代具体性婚姻制度 一、结婚制度 (一)通贯性具体制度 1、“同姓不婚”(禁止性制度) (1)含义及确立时代(西周) (2)确立的原因(背景): ①生育教训的总结。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 ②对异族进行政治渗透和控制的需要。 ◎“附远厚别”(《礼记》)

◎西周异姓联姻是后世“和亲”政策的萌芽。 ◎中国古代与周边政权的关系处理模式: A、长城模式 B、攻伐模式 C、和亲模式 D、怀柔模式

③维护家族和谐的需要。

◎“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国语》)

◎同姓夫妻反目对家族的危害。 “反目”涉及的男女地位问题。

“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 (《国语》) 2、“良贱不婚”(禁止性制度) (1)含义及其确立 (2)确立的背景(原因) ①维护礼制身份等级社会的需要。 ②维护良人血统纯洁的需要。 ◎血文化问题。

③维护人、物区分的需要。 (3)良贱各自群体的内涵 ①良人:士、农、工、商 ②贱人:官贱与私贱

◎官贱:官奴婢、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等。 ◎私贱:奴婢、部曲、客女等。 ◎ “奴婢同资财”。 (4)良贱身份的变化

①贱人可通过“自赎”、“放良”获得良人身份。 ②良人可通过犯罪贬为贱人。 ◎对违背“良贱不婚”制的处罚情况。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前提) (1)含义及确立

(2)确立的背景(原因) ①维护宗法社会家长制的需要。 ②维护“男女有别”礼制的需要。 (3)古代婚姻的本质问题

◎现代婚姻本质:感情(爱情→亲情) ◎古代婚姻本质:天意(缘份→礼义) (4)“父母之命”下的婚姻运作理念 ◎古代对婚姻运作的理解:“合二姓之好”。 非为男女个体之结合,而是两家之结合。

◎在家长制下,由于一家一姓由家长说了算,所以“合二姓之好”也就成了双方家长之间的沟通之事,“父母之命”也就顺理成章。

◎在“父母之命”下,双方家庭分别派出一名男人和一名女人,这两人的具体结合也就成全了两大家庭的结合(“婚姻”)。 (5)“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例外

◎《周礼·地官·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 (6)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评价 ①传统社会的评价:坚持与捍卫。 ②现代社会的评价:批判与抛弃。 ③当代学界的另类评价:“双刃剑”。 4、“六礼”(婚姻程序) (1)含义及确立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明:诸子均分突出、赋予提高奸生子继承权; (七)清:强化诸子均分。 第六章 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 第一节 中国古代的民刑关系问题 一、“民刑不分,以刑为主”(技术问题) 二、“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法律体系问题)

三、中国古代法典是“大法典”,体现的是融合天地人的系统观,是大智慧。

第二节 中国古代的刑法原则 一、“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夏代出现。慎刑思想的萌芽。 ◎中国古代“慎刑”与“酷刑”的关系。 二、“明德慎罚”(西周确立) ◎西周“以德配天”的产物。

◎“慎刑”思想的确立和对后世的重大影响。 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确立) ◎一种礼制也即法律的区别适用原则。 (一) “礼不下庶人”的含义 1、本义:“庶人贫,无物为礼”。 2、庶人无资格享有贵族之礼。

◎如庶人不庙祭(无宗庙之礼)、只能徒行(无车乘之礼)、见君子进退走(无朝廷之礼)等。

3、庶人也有庶人之礼,只不过是一种义务。 ◎如祭祀鬼神、丧葬嫁娶、孝敬父母、顺从丈夫等。 (二)“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1、刑罚主要是指向危害统治秩序的庶人作乱和造反。 2、刑罚在一定情况下也会施加于贵族。 3、贵族受刑可享受许多法定优待。

◎如①可不亲自出庭受审;②享受“八辟”特权; ③无宫刑;④死刑方式和地点有特殊规定。 四、“刑罚世轻世重”(西周确立) ◎刑罚的轻重按情势而定,不可拘泥。 ◎ 另一种表达: 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

五、区分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西周确立) ◎特别重视对主观心志的考量。 六、老幼废疾减免刑罚(西周确立) (一)“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二)原因:

1、老幼废疾“皆少智力”,对社会危害轻正常人要轻。 ◎汉宣帝:“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

2、老幼废疾“不堪受刑”。

3、宣扬儒家仁政德治思想,以求天命常在。 七、相隐原则(略) 八、自首减免原则

(一)秦代的“自出”(只是减刑) (二)唐代的“自首”(可以免除) 1、自首成立的前提:“犯罪未发” 2、可委托自首

3、自首与亲属相隐范围内的告发之关系

◎犯罪行为被告发,罪犯本人视为自首,但告发者则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尊长告卑幼,卑幼同自首免罪,尊长亦无罪。卑幼告尊长,则尊长视为自首而免罪,但卑幼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如子孙告发父祖处绞刑。 4、“首露”视为自首:罪犯向财主坦白其罪。 5、对自首“不实”、“不尽”的处罚。 6、自首的限制:

(1)身体伤害;(2)物不可备偿;(3)强奸;(4)私习天文等 九、犯罪连坐原则

◎有三种连坐,以秦朝体现最为突出。 (一)亲属连坐(注重血缘关系) (二)邻里连坐(注重社会关系) (三)职务连坐(注重官场关系)

十、诬告反坐原则

十一、共犯加重处罚并区分首从原则 (一)秦:五人以上。 (二)唐:两人以上。 (三)区分首从的方法: 1、“造意为首”。

◎注重对犯罪源头的打击。 2、家人共犯,尊长为首。 ◎注重对家长责任的强调。

3、主管官员与外人共犯,官员为首。 ◎注重对官员的义务强化。 (四)与当代的区别意义 十二、“十恶”重惩原则 (一)“十恶”一般含义 (二)“十恶”具体含义

1、谋反;2、谋大逆;3、谋叛;4、恶逆;5、不道;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义;10、内乱。 (三)“十恶”重惩特点表现

1、有些犯罪,只要预谋,即可构成。 2、罪犯本人一般处以重刑(多数为死刑)。 3、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 4、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及时执行。

5、维护皇权(国家利益)和纲常伦理。

6、不仅表现在处罚力度上,还表现在广度和时间前置上。 十三、秋冬行刑原则(略) 十四、皇亲、官僚犯罪减免原则 (一)特权法体现及原因 (二)唐代完善,形成一个体系: 1、“议”:“八议”。规格最高。

(1)适应范围: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宽大情况:

◎死罪要议,流以下罪不议,自然减一等。 (3)八议中的“民主”形式和帝王南面之术。 2、“请”:“上请”,比“议”低一档。

(1)适应范围:五品以上官、“议”的亲属。 (2)宽大情况:

◎死罪上请(由皇帝发落),流以下罪不上请,自然减一等。 3、“减”:比“请”低一档。

(1)适应范围:七品以上官、“请”以上的亲属。 (2)宽大情况:

◎死罪不减,流以下罪自然减一等。 4、“赎”:赎刑,比“减”低一档。

(1)适应范围:九品以上官、“减”以上的亲属。

(2)早期用铜来赎,后来发展到货币、财物或人的役力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8v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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