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保险学一般问答题试题

更新时间:2023-10-15 10: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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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风险与保险

问答题:

1、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是否有险必保?成为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保险公司并非无险不保,可保风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 须为纯粹风险(非投机风险); (2)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 (3)损失是确定的或可确定的; (4)损失的发生是意外的;

(5)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 (6)须为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风险(非小额 损失); (7)承保的风险必须有利于维护公德。

2、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1)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也是风险管理的前提; (2) 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3)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4) 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3、风险的特征有哪些?

风险具有客观性、偶然性和可变性三大特征。

4、试举例说明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关系。

答案:风险因素可能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则可能导致损失,风险因素的存在本身也可能引起损失。同时,风险因素并不一定引起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事故也不一定导致损失。

5、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案: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控制方法,另一类是财务处理方法。

(1) 控制方法包括:a.风险避免:即放弃和不进行可能带来损失的活动和工作。 b.风险防止:即采取预防和抑制等手段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或降低损失的严重性。c.风险分离:即将面临损失的风险单位进行分离。d.风险分散:指根据风险因素间的以及风险因素与其他因素间的负相关关系进行资产的有效组合,使企业的风险减至最小。

(2) 财务处理方法包括:a.风险自留:即经济单位自行承担部分和全部风险。 b.风险转移:指经济单位将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他人,包括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两种方式。

6、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基本程序包括:(1)风险识别。对尚未发生的、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系统地、连续地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2)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基础上,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3)风险评价。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7、简述风险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答: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

引起 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导致 损失的可能

第2章 保险的性质与职能(包括发展简史)

问答题

1、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除二元说之外还有另两种学说,试述其基本观点,此外二元说的基本观点是什么?

答:除二元说外还有损失说和非损失说。这三种学说的基本观点分别是:损失说

强调保险产生的基本目的,是要解决物质损害的补偿问题;二元说认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具有不同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第三种学说是非损失说,该学说认为,既然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那么二者应当有共同的性质,以其他性质来统一解释,其观点主要有:技术说、欲望满足说、财产共同准备说、相互金融机构说等。

2、试分析保险与储蓄的异同点。

答:(1)经济范畴不同,前者是互助行为,后者是经济自助行为;(2)需求动机不同,储蓄的需求动机基于购买准备、支付准备和预防等具有确定性的动机,而对保险的需求基于未来不确定性的需求。(3权利主张不同,储蓄的权利主张自由而保险不自由。(4)运行机制不同保险行为受很多不确定因素影响,而储蓄不受这些因素影响。

3、保险的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有哪些?

答:基本功能有分散危险功能和损失补偿功能。派生功能主要有积蓄基金功能和监督危险功能以及投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等。

4、保险在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4)有利于财政、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5、关于保险商品等价交换问题有哪些说法?你的观点是什么?P39

答: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交换是不等价交换,另一种观点是等价交换,认为总体上是等价交换。第三种观点认为,从个体交换看不等价但总体上是等价的。 这种观点并不特别准确,即使从个体看,保险的价格(保费)也体现了保险产品对于被保方的商品价值,投保人在支付这个价格时获得保险保障这种保障值这个

价双方才会两厢情愿,就是等价交换(略)。

6、保险与自保、储蓄、救济及赌博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① 保险与自保的区别

a.保险为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是各经济单位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自保则是个别经济单位的单独行为,是各经济单位将风险保留的一种特殊形态。

b.保险标的在遭受灾害事故而受损失时,不论损失大小,被保险人都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要求保险人赔偿。这种补偿是充分、及时的,并受到法律保护。自保的有效性则要视经济单位自留后备基金是否充足而定。 c.投保人在缴付保险费后,不管约定的事故发生与否,均不能收回。而自保则不同,风险事故发生了,即从自留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予以补偿;若风险不发生,所留基金仍为经济单位所有。 ②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a.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是由众多人共同建立保险基金,帮助少数遇险的人;而储蓄是个人行为,没有互助性质。

b.储蓄原则上可自由提取,而保险交付的保费原则上不可由个人自由提取。 c.储蓄结束所获资金只是本金加利息;而在保险中,一旦被保险人获赔,所得资金往往会远超出所缴保险费。 ③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都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但是,

(1) 赌博创造风险,赌博为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新的风险;而在保险场合,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论你投保与否。

(2) 赌博所面临的风险是投机风险;而保险所面临的风险是纯粹风险。 (3)保险是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经济行为

7、简述劳合社

答:英国劳合社Lloyd’s(the society or corporation of Lloyd’s )是当今世界上最

大的保险组织之一,是从1683年的伦敦泰晤士河畔的劳埃德咖啡馆演变而来的,其演变史是英国海上保险发展的一个缩影。劳合社不是一家保险公司,而是一个保险市场,其会员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第3章 保险合同

1、简述保险合同与其它经济合同相比的特性。

(1)双务性。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性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就个别合同而言,对价关系不很明确,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是确定的,即一定要支付保险费,但保险人是否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是不确定的,即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做,保险人必须赔款或支付保险金;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无需支出。

(2)射幸性。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3)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4) 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保险合同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

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5) 附合性。保险人拟定保险条款,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选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条款表示同意投保或不投保或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作为对原有条款的补充,或另附特别约定批单。

(6) 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2、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有哪些?P50

答: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必须合法。

3、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答: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等。

保险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为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保证:一般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有何意义?

答:(1)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要求有利害关系,否则法律不承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4、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有哪些?P78

答:(1) 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 (2)可保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估价。 (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5、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的时效要求有何不同?

答:(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一般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最起码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存在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规定: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近因原则的内容没有出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6、被保人请求损失补偿的条件是什么?P91 答:(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价值来衡量。 7、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一定限度,有哪几个?P92

答:a.以实际损失为限。 

b.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度,赔偿金额只能低于而不得高于保险金额。

c.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具有可保利益,是其索赔的基础,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得超过其对受损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d.上述三种情形之中,以最低的为限。

8、何谓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答:代位求偿权又叫代位追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行施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包括: 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责任事故;

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9、何谓物上代位原则?物上代位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物上代位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前提条件是: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10、什么是分摊原则?分摊原则中有哪些分摊方式?

答:分摊原则又称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数家保险公司索赔时,其损失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使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分摊方式包括: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第5章 保险形态的分类

1、简述强制保险的特点。

答:也称法定保险,指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具有全面性(凡是法定的保险对象,都须参加)和统一性(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等特点。如社会保险、交强险等。

2、政策保险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答:政府为了政策上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保险称为政策保险。主要险种包括(1)为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目的而开办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2)为实现国民生活安定的政策目的而开办的国民生活保险,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目的而开办的农业保险,如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4)为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的而开办的信用保险,如无担保保险。(5)为实现促进国际贸易目的政策目的而开办的输出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 3、比较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

答:狭义的共同保险指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共同保险。广义的共同保险还包括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同保险。通常情况下,共同保险指的是狭义的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指就相同的保险标的、相同的保险利益、相同的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两份以上的保险合同,而且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4、比较共同保险与再保险。

答:二者都是保险人分散风险的重要方法。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是:首先,在共同保险中,风险均是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横向分摊,这是风险的初次转嫁,是风险的第一次转嫁,而在再保险关系中,风险是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纵向分摊,这是风险的再次转嫁。其次,共同保险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而再保险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纵向的(链式的)。

甲保险人 乙保险人 丙保险人 投保人 投保人 原保险人 再保险人

第6章 财产损失保险(来源湖南大学保险学课件)

1、简述财产损失保险的理赔应注意的事项。

2、财产损失保险包括哪些业务种类?

3、简述火灾保险的特点及其费率影响因素。

4、运输保险有何特点?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有哪些?

5、简述工程保险及其特征。

第7章 责任保险

1、比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异同。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共性:(1)在性质上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2)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财产范畴

(3)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还没整理好!

2、职业责任保险有哪两种承保方式? 答:有两种承保方式:

(1)以索赔为基础(较普遍)。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前置了。实务中,保险人为控制责任,常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一般为3--5年),即保险人仅对追溯日以后、保险期满日以前发生的事故且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赔偿责任。

(2)以事故发生为基础。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

3、责任保险中的赔偿限额有哪几种确定方式?

答: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上限,有3种规定方式: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3)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合成的限额 4、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的连续责任?

答:所谓的连续责任,就是在保险期内,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依据条款和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赔偿。只要在保险有效期内,无论保险人赔偿一次或多次,也不论赔款是否达到赔偿限额,保险责任都不终止,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到保险有效期满为止。

马先生买了新车后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选择了最基本的赔偿限额5万元。作为新司机,驾驶技术还不过关,买车后在保险期限内接连发生了3次第三者责任事故,而且每次都是马先生负全责。保险公司在扣除了免赔20%后实际赔偿了第一次事故的3.2万元,第二次事故的1.8万元,马先生第三次又发生了6万元的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前两次已经累计赔偿了5万元,第三次事故保险公司还要赔付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8i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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