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制度汇编制度规范
更新时间:2023-03-13 12:4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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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局
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部分 岗位责任制
1-1 银南分局工作规则 1 1-2 银南分局工作职责 1-3 银南分局局长职责 1-4 银南分局党总支书记职责 1-5 银南分局副局长职责 1-6 银南分局监察室工作职责 1-7 银南分局综合室工作职责 1-8 综合室主任职责 1-9 综合室副主任职责 1-10监察室主任职责 1-11监察副主任职责 1-12银南分局监察员职责 1-13银南分局工作人员守则
8 10 12 13 14 16 18 19 20 21 22 23
第二部分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制度
2-1 日常安全监察制度 - 1 -
24
2-2 矿井安全形势分析制度 2-3 安全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2-4 现场监察程序 2-5 行政处罚程序 2-6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2-7 安全调度值班制度 2-8 银南分局业务学习制度 2-9 监察员个人业务学习制度 2-10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26 27 28 29 31 32 34 35 36
第三部分 行政管理制度
3-1 银南分局工作责任制和内部考核办法 37 3-2 银南分局政务公开制度 3-3 银南分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3-4 银南分局行文处理制度 3-5 银南分局审稿(核稿)工作制度 3-6 银南分局请假、考勤制度 3-7 银南分局电话管理制度 3-8 银南分局车辆管理制度 3-9 职工劳保用品发放制度
3-10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制度
41 42 43 46 47 49 50 53 55
第四部分 党建和廉政制度
4-1 银南分局党总支工作规则 4-2 党总支组织生活制度 4-3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4-4 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 4-5 党课教育制度 4-6 党支部书记职责
4-7 银南分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4-8 银南分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几项规定 4-9 国家局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干部规定的九条纪律 4-10银南分局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56 59 60 61 63 64 65 67 68 69
第五部分 其它管理制度
5-1 食堂管理制度 5-2 卫生管理 5-3 门卫管理制度 5-4 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5-5 地下车库管理制度 5-6 洗衣房管理制度 5-7 活动室管理制度 5-8 公用淋浴室管理制度
70 72 75 76 77 78 79 80
5-9银南监察分局防盗管理规定 81 5-10监察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办法 82
第一部分 岗位责任制
1-1 银南监察分局工作规则
一、总则
1、为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推进银南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称省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分局在省局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3、分局各室及全体安全监察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省局的各项决议,保证政令畅通,努力完成省局交办的各项任务。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探索,不断进取;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力戒空谈;要廉洁自律,厉行节约,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分局各级领导干部、各室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职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优化工作机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切实落实分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执法监察职能。
二、领导分工负责制度
1、局长、书记分工:局长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行政事务,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书记)负责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局长、书记按分工分别向上级组织负责,并请示和汇报工作。全局工作人员在局长、书记的领导下工作。
- 1 -
2、副局长按分工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副调研员按分工及领导的安排负责本职工作。总支委员在书记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3、各室主任在局长、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室工作,对局长、分管领导负责,配合副调研员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工作,对主任负责。各室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涉及几个室的工作,主办人员要主动协商,协办室、人员要积极配合。处理不了的,主办人员要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或局长决定。
4、分局党政工作应协调统一,密切配合,相互促进。局长与书记之间应当及时互通情况,重大事项交换意见、相互支持工作,形成合力,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共同完成好分局的各项工作。
5、按照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日常工作由局长、书记、副局长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局长、书记报告,属于集体研究的事项应由分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三、请示、报告制度
1、分局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告。
2、副调研员及各室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必须及时向局长、书记和分管局长请示、报告:本职范围的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安排和总结;重大安全监察执法活动部署和实施结果;辖区煤矿伤亡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和违纪举报;党风廉政执行情况;负责组织的其他重要活动。
3、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汇报,并通报书记。副调研员对分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汇报,并通报书记。各室要随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重大问题也
可同时向局长、书记报告。
4、局长和书记外出应互相通报;局长外出时间较长时,由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并委托副局长主持行政工作;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在安排工作或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征求书记的意见;副局长外出应向局长报告,总支委员外出应向书记报告;室主任外出要向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请示,并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科员外出应向室主任请示;副主任、科员应将外出监察情况和接收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本室主任报告,紧急情况也可向局长、书记和分管领导直接报告。
5、向省局请示、汇报工作,行政工作由局长负责组织,党务工作由书记负责组织。副局长向省局领导请示、汇报工作,须征得局长或书记的同意。各室不得越级向省局请示、汇报工作。
6、各室、人员呈送分局领导的书面请示、报告按以下原则办理:请示、报告应是原件,要一事一报,内容简明扼要,意见或建议明确;请示、报告内容如与其他室及人员业务有关,主办室或人员要在请示、报告前主动与有关室或人员协商,并将协商意见一并上报;室报请局长确定的工作事项,要先经分管领导同意,并要有分管领导的意见;请示、报告要有室负责人签字;请示、报告应当送综合室登记,并按程序办理。
7、值班人员接到重要和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局长、书记、分管领导报告,并通知有关室。
四、会议制度
1、认真落实国家局、省局关于精减会议的规定,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规模和会期,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合并召开。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尽量缩短会期,压缩规模,减少参加人
员,提高会议效率。
2、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总支成员参加,党总支书记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党总支成员主持。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根据需要党总支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党总支民主生活会按规定邀请上级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
3、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书记、副局长、副调研员、综合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室的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名单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确定。
4、局长业务办公会议及参加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局长、副局长确定。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5、各室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由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会议。凡议题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室的,会前应由主办人员召集相关室研究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方可提交会议研究。未经协商的问题,不得提请会议审议。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要通知综合室,由综合室统一安排会议议程。
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不审议不按程序办理的议题。
6、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规范议事程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议事、决策,商讨重要问题。提交会议的材料要用词准确、结构严谨、文字精练。除工作会议的主报告和涉及面广的重要文件外,会议不对提交的资料作文辞修改。
7、出席局长办公会议、党总支会议的人员要准时到会,不得随意缺席、退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室的汇报要简明扼要,表述准确,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出与会前商定或经分管局长协调确定意见
相悖的观点。
8、综合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按规定正式行文;一般事项可通过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室贯彻执行,不另行文。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室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综合室负责督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并定期将会议落实情况向分局领导报告。局长办公会的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党总支会的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由分管领导会签后报局长签发。
9、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和资料,会后要清退。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保守秘密。传达、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和时间传达,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和扩散。
10、辖区煤矿安全监察专业会议,经分局分管领导审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召开,由相关人员或室负责筹备。
11、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分局召开的辖区煤矿各种会议,都要按规定报送审批。
五、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关于大力精简文件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精神,大力压缩发文的数量和份数。能用电话办理的事项不发文件,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2、综合室负责公文处理的管理工作,协助分局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分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综合室要建立收发文件登记,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公文的管理工作。
3、分局收到的公文,包括各类文件、电报、传真,均由综合室登记编号,根据分局领导的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后按规定程序运转。重要事项,按分工报送局长或书记阅批;重大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总支会议讨论决定。
4、室对承办的收文,应按文件时限要求及时处理。急和特急文件要随到随办;一般文件,3日内办完;传阅的文件,要在2日内阅完,并不得横传;需同有关室商办的文件, 5日内办完;对确实不能办理的文件,要说明情况和理由,及时回复,不得拖延误事。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要及时告知综合室注结并归档。
5、分局领导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文件,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公文,可圈阅,表示已阅知。室对收文的办理情况,应在文件处理单上写明,文件处理单写不下时,可以另附纸张,不得写在装订线以外。处理公文要使用炭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纯兰墨水的钢笔。
6、送分局领导或交有关室或人员办理的公文,由综合室负责催办,紧急公文要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7、分局制发的文件、电报、传真,一般按照业务分工由主办室负责拟稿,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核稿,经综合室审核后,送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室工作的由主办室组织会签。
8、制发的公文应当情况确切,观点明确,数据准确,结构严谨,体例规范,注重时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篇幅力求简短。主题词要从《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中查得,先标引类别词,再标引类属词,不得随意撰写。
9、综合室对各室起草的公文文稿要认真审核,把好行文关、内容关、文字关和体例格式关。有明显问题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后退回承办室重新办理。一般的文稿当日内完成审核。上报的公文在正式印制前,综合室还要进行复核。
10、分局制发的正式文件、传真、电报,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局长签发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期间,急件可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党总支文件由党总支书记,或由党总支书记委托的党总支成员签发。
11、以分局名义报出的各种非文件形式的材料,均要经过局长、书记或副局长审核。分局领导不直接签发未经综合室审核的文稿。经分局领导签发的文件不得擅自改动。
12、各室不得直接对外行文。
13、需要转报、转发又无其他的新要求和具体实施意见的文件,实行签字盖章后直接转报和直接复印的办法办理,不再行文。
14、《银南煤矿安全监察简报》是分局主办的信息资料,各室要充分利用该信息反映业务情况,传达政令,指导工作。简报要注重质量,提高效能,突出指导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各室报送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各监察室每月底将本室监察工作情况及辖区煤矿安全状况送综合室,综合室汇编《银南煤矿安全监察简报》,报局长审批后印发。
六、督促检查制度
1、实行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综合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
2、督查内容包括:国家局、省局重要文件、决议的落实情况;省局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局长办公会议、党总支会议确定事项和局长、书记、副局长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分局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3、对于督查的事项,各室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其中,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件一般要在5日内办结。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室的事项,由主办室牵头办理,协办室要积极配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1-2 银南监察分局工作职责
1、在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划定区域(简称辖区)内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检查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相关安全标准的情况。
3、负责对辖区煤矿的生产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4、监督煤矿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和纠正安全违法行为,并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5、根据上级授权,负责组织抢救、组织调查处理辖区煤矿的生产伤亡事故。
6、根据上级授权,负责辖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监督检查辖区煤矿按照安全标准构建安全设施和使用有关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情况。
8、根据上级授权,监督、指导煤矿安全培训、职业危害防治及应急救援工作。
9、监督检查辖区煤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办理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0、监督检查辖区煤矿实施安全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情况。 11、建立健全辖区煤矿安全监察档案。 12、定期向上级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13、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14、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搞好协作与配合,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
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建立和落实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及联合执法制度。
15、承办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1-3 银南监察分局局长职责
1、在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对分局行政管理和安全监察与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
2、安排部署分局行政和安全监察工作,划分副局长、各科室及其他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协调理顺内部工作关系。
3、负责分局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协调分局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4、负责安排部署分局的安全监察与行政执法工作。
5、负责分局业务建设,组织制定分局工作计划,组织健全分局各项工作制度。
6、组织辖区煤矿安全大检查和重点、专项、定期监察工作;组织分析研究辖区煤矿安全状况和改善措施。
7、负责安排分局监察人员监督辖区煤矿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安全违法行为。
8、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辖区煤矿一次死亡1—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批复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9、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辖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0、负责对分局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
11、负责组织对分局各室及监察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12、积极配合支持总支书记抓好分局党的组织、制度、思想、作风和班子、队伍建设。
13、带头并要求监察人员遵守中央和国家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4、负责安排监察员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15、组织落实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4 银南监察分局党总支书记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局党组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围绕安全监察执法、推进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这一中心任务,抓好银南监察分局党的建设,努力形成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纪律严明、秉公执法、高效廉洁、团结和谐的执法队伍。
2、负责分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干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廉洁从政。
3、负责分局纪检、监察工作,监督分局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配合局监察室对干部违法和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分局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过好党组织的生活。 5、负责分局党员和群众的政治理论学习,落实局党组和局机关党委部署的学习任务和各项活动安排。
6、参与分局安全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的制定,参与分局重大安全监察执法活动,参与分局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与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分局年度
经费计划编制和资金使用等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审查把关工作;参与辖区煤矿伤亡事故的处理,并对执法和事故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履行好双重职责。
7、积极支持、配合和协助分局行政领导开展工作,维护他们的威信,维护班子的团结与和谐,协调解决干部之间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8、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经常深入安全监察执法第一线,调查了解职工的思想和工作状况,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9、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5 银南监察分局副局长职责
1、在分局局长、书记的领导下,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协助局长搞好分局安全监察业务工作,组织制定分局安全监察工作计划。
3、督促、检查各室工作的完成情况,并进行指导、帮助和协调。 4、负责安全监察业务的总结交流和内业管理工作;协助局长组织好监察员法律和业务学习。
5、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对辖区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相关安全标准的情况实施监察。
6、协助局长组织对辖区煤矿的安全大检查和重点、专项、定期监察工作;分析研究辖区煤矿安全状况和改善措施。
7、协助局长组织分局监察人员监督辖区煤矿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安全违法行为。
8、协助局长组织、安排并参与辖区煤矿的事故调查处理。
9、协助局长组织实施辖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0、协助局长对分局各室及监察员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11、带头并要求监察人员遵守中央和国家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完成分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6 分局监察室工作职责
1、负责对划定区域(简称辖区)内的各类煤矿实施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
区域划分:
(1)、监察一室负责银川市灵武市、吴忠市等地域内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
(2)、监察二室负责固原市和吴忠市盐池县、太阳山开发区和红寺堡开发区等地域内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
(3)、监察三室负责中卫市地域内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检查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相关安全标准的情况。
3、负责对辖区煤矿实施重点、专项、定期监察;监督煤矿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和纠正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4、负责监督辖区煤矿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安全违法行为。 5、按照上级安排,参与调查处理辖区煤矿的生产伤亡事故。
6、参与分局负责范围内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监督检查辖区煤矿按照安全标准构建安全设施和使用有关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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