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与记者

更新时间:2023-12-29 21:5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隐性采访与记者

新闻2班 马旭卿 201000610202

新闻业在急速发展着,但也无形中增加了媒体面临的威胁,除却来自外部的挑战,连同媒介内部一些传统的、以前看来似乎合理的报道手法也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甚至各方面的质疑,隐性采访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隐性采访又被称作秘密采访或者暗访,即指记者不暴露自己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偷拍、偷录或亲身感受的方式对新闻事实事件进行的采访。

作为新闻工作者之一的记者,采访可以说是家常便饭,再普通不过,也再困难不过。说它普通是因为接触频率高,熟能生巧。而困难则在于在各异的情况下,如何让每一次采访都顺利抓住新闻价值。但新闻采访的形式各不相同,都有技巧所在,如何做好采访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记者本身。如此看来,身处隐性采访中的记者似乎任重而道远。

一、隐性采访兼具魅力与争议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媒体大战中,隐性采访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采访方式。当下媒体正向产业化运作的方向快速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实面前,为了取得经济效益,新闻媒体之间不得不展开激烈竞争。因此,为吸引读者注意,提高收视率、发行率,如何取得独家新闻也至关重要。对独家新闻的重视,促使新闻媒体、新闻记者在信息渠道、采访方式上各展其能。

由于常规的采访方式并不能每次都取得足够新闻价值的材料,于是,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更容易接近事实,更能够获得有价值新闻的采访手段引起新闻从业者的重视,但也引发不少争议。

隐性采访所获取的是一种稀缺的信息资源,也就是独家新闻。它是新闻同质化的对立面,是新闻竞争的制胜法宝。这一特性是与生俱来的。19世纪末,正是大众报刊在美国相互搏杀之时,普利策《世界报》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莱堪称隐性采访的鼻祖。她先是假装招引男性无赖,然后写文章予以揭露;继而又伪装成精神病患者混入医院进行暗访。这类文章,当时深受读者拥戴。

隐性采访不止为争夺媒体间经济利益服务,它还有着近乎神圣的动机,维护公众利益。1903年,掀起美国揭黑幕运动的“三面旗帜”:林肯·斯蒂芬斯、埃达·塔贝尔和雷·斯坦纳德·贝克无不是公众利益的庇护者。他们的文章直指政府腐败、石油垄断和非法用工。在我国,隐性采访经典案如“南京冠生园事件”、央视“3·15”晚会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武汉成人高考替考案”等,也都是以普通民众的利益为出发点。

可以说稀有性和神圣性是隐性采访魅力的核心所在。当然法律、伦理争议性也与隐性采访的魅力相随相生。

在美国,隐性采访的魅力与争议同时产生。在普利策与赫斯特大张旗鼓地运用隐性采访的同时,以《纽约时报》为代表的一批报纸即予以抵制。抵制的理由类似马克思所说的:需要不神圣的手段的目的,就不是神圣的目的。

1992年的“狮子食品事件”令争议达到高潮:ABC的两名记者头戴假发,拿着假身份证、假推荐信和假的工作简历,到狮子食品超市求职。他们在假发中藏有微型摄影机,身上暗藏微型麦克风,录下了超市员工把过期的腐肉浸泡在漂白水里,再换上新包装,打上新生产日期的无良行为。节目播出后,狮子食品的股票价格大跌,损失达13亿美元。恼羞成怒的狮子食品将ABC告上法庭。法庭认为,ABC记者的行为存在欺诈,狮子食品一审胜诉,获赔550万美元,随后赔偿金额被降低为31.6万美元。ABC继续上诉,最终法院推翻了判决,理由是:给狮子食品带来损失的是它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因为ABC将这些行为公之于众。

这一事件虽然宣告了隐性采访的暂时胜利,但也将伦理、法理等诸多问题提上了议程。当下,隐性采访在美国属于非主流,记者协会、大多数媒体绝少提倡。芝加哥一家日报还因使用男性尿液测孕而与普利策奖失之交臂,尽管被调查的医院作出的诊断是怀孕。

在我国,尚没有对隐性采访的明确限制规定,但争议一直存在。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起始于广播电视记者该不该使用隐形摄录设备的意见分歧。2007年发生的“茶水发炎”事件,则将争论进一步升级。事件起因于中新网和浙江电视台记者,将茶水当作尿液的样本送至杭州多家医院化验,结果10家医院有6家检出茶水“发炎”。事后,全国92家三甲医院医务人员群起反击,以实验证明茶水当成尿验,九成化验单呈假阳性。于是,一场关于媒体责任的拷问因隐性采访而揭幕。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

与公开采访相比,隐性采访除了必须遵守一般性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容易与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其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有:1、泄露国家机密;2、侵犯商业秘密;3、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如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等;4、侵害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5、使用不法手段获取信息,包括使用有争议的录音、录像、照相器材,从而违背《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有这样一个典型事例, 1971年在美国发生的“迪特曼诉《时代》公司案”:退伍军人迪特曼在自己家中给人看病,属无照行医。《时代》公司下属《生活》杂志一男一女两名记者乔装进入他家采访。女的自称肺部不适,迪特曼给她检查时,男的用隐蔽方法拍了照片,两位记者与迪特曼的谈话,也通过窃听器传给了门外汽车内的调查人员。几周后,迪特曼因无照行医被捕,《生活》杂志发表了录音内容和照片。迪特曼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结果胜诉,获得赔偿。被告《时代》周刊公司辩称,这些图片和录音具有信息价值和新闻价值,应受法律保护。但法庭认为,这些照片确有新闻价值,所以该杂志有权发表,但是隐蔽相机所拍摄的照片是通过侵害隐私的途径得来的,在私人家中秘密使用相机和录音话筒构成对原告

隐私权的侵犯。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的要求。”这也许可以理解为不太提倡隐性采访,因为在隐性采访的条件下,谈不上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的要求的问题。 但事实是隐性采访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对此并无一条内容直接规制——既无授权性规范,也无禁止性规范。

三、隐性采访中的记者

无论隐性采访如何,都离不开记者,这是此篇文章中我想提到的最主要问题。 根据前面提到的可以明确一个事实,记者从一开始面对的就不止是衡量优势与弊端孰轻孰重,还有不慎触及法律的威胁。对于隐性采访,因为没有明确相关法律,各方面提出诸多记者应遵守的原则。如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介入事件要适度等。但我想政府和公众都过于关注隐性采访可能带来的危害,而忽略了对记者的保护。

法律的不健全同样体现在没有对于进行隐性采访记者的权益保障。

记者进行暗访、偷拍旨在采集新闻事实,本无意伤害他人。如果仅仅依凭现有法律进行判定,不考虑隐性采访的特殊形式,未免有失公正。此外,针对记者使用“诱惑侦查”之类的“卧底”手段,我个人认为单一禁止或判定为涉嫌犯罪不仅在法律依据方面有所欠缺,也是对追寻新闻事实的打击。

曾有法制节目播出过一个案例,一男孩长期食用被含有“吊白块”的豆腐致不孕症,其母苦于没有证据起诉,遂设法进入豆腐作坊以学手艺为由进行证据收集。这一事件中的母亲并非记者,她的行为是否非法使用司法行政特权,似乎没有人提到。她进入豆腐作坊工作,确实参与了犯罪活动,是否该定为有罪呢?

记者进行隐性采访也不乏有类似行为,那么同样是揭露犯罪,收集证据,套上采新闻的名目为什么就一定触犯法律呢?记者既是采访者,又是事件过程的直接参与者就可能产生由于双重角色的行为规范不相容而导致的矛盾冲突,致使新闻失实或新闻客观性的缺损。隐性采访产生的争议也大多由此引起。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立法机关除了应该尽快健全新闻法律,明确隐性采访中侵权的界限,更需要给予隐性采访中的记者相应的特殊权利与法律保障。

归根结底,隐性采访所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解决,这不是任何无效力的原则或道德规范,甚至现存擦边法律所不能弥补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8ex.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