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造船合同标准版本-200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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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船 建 造 合 同

工程编号:___________

买方: 卖方:XXX

—————————(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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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船建造合同

___________船建造合同

本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精神,并经友好协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营业地址在____________(以下称为“买方”),与XXX,注册营业地址在_________,和______船厂注册营业地址在__________(以下称为“承建方”),XXX和_________船厂以下合称为“卖方” 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在------(地点)订立本合同,由卖方为买方建造一艘__________吨_______船(以下简称“船舶” ),并将该船出售给买方。

兹 证 明

卖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设计和建造完成____艘_____船(包括该船下水和设备的安装),将船舶出售并交付给买方,船舶具体细节将在第一条中说明。买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卖方购买和接收船舶,并支付船舶合同价款。

第1条 船型和建造数量

1.1 船型:船舶为______船体,____螺旋桨,______推进,载重量为_______吨的_______船。 1.2 数量:____艘 1.3 船厂工程编号:_____

第2条 建造的技术依据和原则

2.1 船舶建造按照买卖双方确认的下述技术说明书、图纸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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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船建造合同

术文件:

(1) 技术说明书 (图号:______) (2) 总布置图 (图号:______) (3) 舯剖面图 (图号:______) (4) 厂商表 (图号:______)

上述文件统称为技术规格书书,并已由双方代表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用来建造和安装于船舶的材料、机械设备、备品、供应备件,均应符合技术说明书要求和船级社所要求的有关规定。 2.3 船舶建造应符合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的标准和承建方良好的建造惯例。

第3条 船级和规范

3.1 本合同船舶, 包括该船所有机器和设备,按_______规范设计,并符合下列船级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船舶应符合“技术说明书”中指明的并在本合同签字日前业已生效的公约、规则和船级社规范的要求。

3.3 卖方应与船级社商定,在船舶建造期间,由该船级社指派验船师驻厂进行检验。本合同的船舶入级、检验费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应由卖方支付。卖方与买方对涉及船级社规范的技术问题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 应以船级社的意见为最终结论,该结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4条 主要技术规格 4.1 船体

总 长: 约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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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柱间长: 米 型 宽: 米 型 深: 米 设计吃水: 米 结构吃水: 米

4.2 主机

台____________型船用主机,功率与相应转速____________按技术说明书要求提供并安装。 4.3 航速

船舶吃水_____米,在清洁船底、深水、平静海面、主机功率___%MCR,_____%海上功率裕度状态下航速为______节。航速应按技术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测量与风浪修正和浅水修正。 4.4 油耗

卖方保证,主机在制造厂进行平台试验时,在 功率下,燃油消耗不超过—________克/千瓦小时 + 5%的上限,油耗应在ISO规定条件下,用______千卡/千克的低热值燃油来测定,其定义、测量和计算方法以说明书中的内容为准。

4.5 载重量

卖方保证,在海水比重1.025克/厘米条件下,船舶在结构吃水____米时的载重量不小于_____吨。

本合同所用“载重量”一词,以说明书的定义为准。 船舶载重量由卖方计算并经买方校核认可,所有计算所需的测量都在买方监造人员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若双方对计算和/或测量发生争议,则以船级社的决定为准。 4.6分承包

卖方在不影响船舶建造质量和标准的条件下,可以把船舶建造工程的某些部分转包给有经验的分包商。卖方对所有此类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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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 4.7 挂旗和注册

本船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买方在交船时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注册船舶,费用由买方承担。除本合同规定的证书和文件外,卖方应及时向买方提供注册部门要求的其它与船舶建造有关的文件。

第5条 价格与付款

5.1 合同价格(本合同中以下所称合同价格指船舶合同价格) 5.1.1船舶合同价格为_____万美元。船舶价以美元计,以人民币支付,按 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的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支付卖方。本合同船价以本船享受(批文号: )国家对建造内销远洋船有关的优惠政策为前提,若在船舶建造期间该等优惠政策有任何修改或变动,本船合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5.1.2 买方必须在本船上船台时向承建方提供交通部关于本船投入国际海上运输的批文复印件;并在交船前向承建方提供本船的国际营运证书复印件。

5.2 本合同签订后,因项目变更引起的加减帐,在交船时同本条5.3款规定的第五期交船付款一起结清。 5.3 付款

5.3.1第一期进度款

本合同签字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船舶合同价的_____%作为第一期进度款,计美元 整(USD )。

5.3.2 第二期进度款

船舶开工时,卖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船舶已开工并要求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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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买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船舶合同价的 %作为第二期进度款,计美元 整(USD )。

5.3.3第三期进度款

船舶上船台时,卖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船舶已上船台并要求付款,买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船舶合同价的 %作为第三期进度款,计美元 整(USD )。

5.3.4第四期进度款

船舶下水时,卖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船舶已下水并要求付款,买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船舶合同

价的 ____%作为第四期进度款,计美元 整(USD )。

5.3.5 第五期进度款

卖方应在预定交船日拾(10)天前用传真向买方发出本期款项的付款要求。本船交船时,买方在双方签署正式交船文件的同时,向卖方支付船舶合同价的 %作为第五期进度款,计美元 整(USD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船舶合同价格的变更应与本期进度款一同结算。

5.4第二、三、四期进度款应由买方在收到卖方的有关传真通知及双方代表或船级社代表签署的进度证明后,将规定数额的款项用人民币电汇支付到卖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5.5 退款

如果买方根据本合同第6条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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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应以传真及挂号信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买方传真和挂号信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将买方支付的全部预付款按退款时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全部利息,一次性退给买方,并把买方提供的供应品退给买方,交接手续在卖方处办理。上述事项办理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项下买卖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即告解除。

买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而卖方没有按5.5退款一节的要求退款,卖方应在规定退款日第一天算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加付以退款时的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卖方对买方解除合同和/或要求退款的合理及合法性有任何异议,而且在提出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此异议提交仲裁,卖方有权在最终仲裁裁决公布前滞付任何买方要求的退款。卖方如被裁定应予退款,退款额将按仲裁裁决执行,但退款额不超过上述数额。

第6条 卖方违约 6.1 延期交船

6.1.1 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交船时间(该期限应根据本合同第8、9、11、13、14、15和19条规定的允许延迟进行顺延),买方给予卖方 个工作日的交船优惠期,即凡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船期(该期限应根据本合同第8、9、11、13、14、15和19条规定的允许延迟进行顺延)之后第 个工作日24时之前交船,应视为按期交船,本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格不变。

6.1.2 如果卖方不能按上述6.1.1条的规定期限(该期限应根据本合同第8、9、11、13、14、15和19条规定的允许延迟进行顺延)如期交船,即为迟延交船,则自本合同第10.1条规定的交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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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之后第 个工作日24时起,每延迟一天,从合同价格中扣除______美元;自本合同第10.1条规定的交船时间之后的第60个自然日24时起,每延迟一天,从合同价格中扣除_______美元;但最高扣款总额不超过_______美元。

如果卖方延迟交船超过______个自然日(不包括本条6.1.1所述的 天),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或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 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本船未能在双方同意的新的交船期交船, 买方仍有权根据上述相同条款取消本合同。买方的上述决定应以书面通知卖方。卖方接到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的通知后,应按本合同第5.5条规定退款。 6.2 载重量不足

6.2.1 卖方保证载重量在_____米结构吃水时不小于_______载重吨。

6.2.2 如果实际载重量小于上述合同保证载重量,而卖方又不能在交船期内达到上述6.2.1的要求,则卖方应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1) 如果实际载重量少于合同保证载重量的差额不超过______吨(包括______吨),合同价格不变;如果上述差额超过______吨,但不超过______载重吨,从载重量上述差额大于______吨算起,每少1吨,从合同价格中扣除_____美元,但最高扣款额不超过_____美元。

(2) 如果实际载重量小于合同保证载重量的差额超过______吨,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船舶并解除合同,卖方应根据5.5条款规定退款。

6.3 航速不足

6.3.1 如果 速度与合同要求差额不超过0.3节,则合同价格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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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如果 速度差额超过0.3节(不含0.3节)而卖方又不能在交船期内达到本合同第4.3条规定的航速要求,则卖方应按下列比例从合同价格中扣除买方支付的金额。

速度低于规定航速0.3节到0.4节(含0.4节),扣除合同价格______美元。

速度低于规定航速0.4节至0.5节(含0.5节),扣除合同价格______美元。

速度低于规定航速0.5节至0.6节(含0.6节),扣除合同价格______美元。

速度低于规定航速0.6节至0.7节(含0.7节),扣除合同价格______美元。

速度低于规定航速0.7节至0.8节(含0.8节),扣除合同价格______美元。

速度低于规定航速0.8节至0.9节(含0.9节),扣除合同价格______美元。

速度低于规定航速0.9节至1.0节(含1.0节),扣除合同价格______美元。

6.3.3 如果 速度低于本合同第4.3条规定的保证航速差额1.0节,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船舶并解除合同,卖方应根据5.5条款规定退款。如买方根据上述方式减少船价后接受本船,最高扣款额为________美元。 6.4主机油耗过高

6.4.1 如果主机车间台架试验实际油耗高于本合同第4.4条规定的保证油耗,但不超过5%(含5%),则合同价格不变。 6.4.2 如果实际油耗超过合同保证油耗5%,而卖方又不能在交船期内达到本合同第4.4条的要求,则超过的部分,每超过1%,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_____美元(不足1%部分按比例计),但最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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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额不超过_____美元。

6.4.3 如果实际油耗比本合同保证油耗高出达10%,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船舶并解除合同,卖方应根据5.5条款规定退款。。 6.5 合同价格在上述第6.1、6.2、6.3和6.4下的扣款总金额不超过___________美元。为明确起见,如果买方根据本合同第6.1、6.2、6.3和6.4条中的相关规定解除或取消本合同,则买方除根据本合同5.5条要求卖方退款外,无权向卖方追索第6.1、6.2、6.3和6.4条中规定的延期或质量扣款和其他任何性质的损失。

第7条 监造和审图

7.1 买方监造师的委派

买方应及时向卖方委派一名或数名代表,对船舶的建造、机械和其附件的安装工作进行监督和检验,这样的代表(以下统称和分别称为“监造师”)应由买方书面正式委派,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其监造开支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在监造师抵达卖方船厂前,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并说明监造师的职责范围。

7.2 设计和图纸的认可

本合同签署以后,双方将就所有的要送交买方认可的设计和图纸清单达成协议(下称“清单”)。在监造师抵达卖方的船厂以前,清单中所列的设计和图纸应送买方认可,买方在收到这些设计和图纸后(不包括邮寄时间)___天内,将经过认可和/或附有明确意见的设计和图纸交还给卖方。在监造师抵达卖方船厂的同时,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说明监造师有权根据所授权力代表买方就清单中所列的尚未送交买方的设计和图纸进行认可。驻厂监造师在收到这类设计和图纸后五天之内,将经过认可或附有明确意见的设计和图纸退还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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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方或监造师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所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向卖方发出对任何设计图纸认可或不认可的书面意见,则该设计图纸可视为已被买方无条件地自动认可。

由买方或监造师认可的图纸和设计是最终认可的,此后由买方书面确认的对其所做的任何修改都应视为本合同第八条所规定的修改。

7.3 监造师的监督和检验

为了确保船舶的建造切实按照本合同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在船舶整个建造期间,对船舶及其机器设备和舾装件的必要检验,应由船级社和/或卖方的检查组织进行。 交船前,监造师应有权根据双方商定的船舶检验清单到卖方的船厂、分包商工厂或涉及船舶工作或存放船舶材料的任何其它地方参加船舶及其机器、辅助机械和材料的必要试验和检验。如果监造师发现任何建造和材料或工艺不符合本合同和说明书的要求,监造师应立即把不符合要求的事项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监造师的通知后,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应予以纠正。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卖方与买方存在分歧,卖方仍有权继续本船的建造,但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将此争议提交船级社或提请仲裁。买方应向卖方承诺并保证,监造师将按照已同意的检验程序和进度安排及通常的造船惯例进行检验,而且检验应依照最大限度地减少建造成本的增加及避免船舶建造延迟的方式进行。

在船舶建造直至交付的期间内,卖方应保证监造师可自由出入船舶、主机、辅机设备和与船舶建造有关工作正在进行的任何其它地方以及与船舶建造有关材料正在加工和存放的场所,其中包括造船场地、车间、仓库以及卖方分包商执行船舶建造的工作场所和存放与船舶建造有关的材料的区域。前往____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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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方分包商的差旅费应由买方负担。监造师在____市内卖方分包商工厂检验工作的交通费由卖方负担。 7.4 卖方的责任

7.4.1 为使买方监造人员工作方便,根据卖方惯例,卖方免费提供买方合理的办公方便(含:现场办公室、必要的办公家具、本地电话、劳动保护用品、工作用图(一套)和因工作需要的厂外的市内交通。)

卖方应为接船船员在接船期内的交通、住宿和伙食提供帮助,但费用由买方承担。

7.4.2 卖方及时向买方监造组提供施工建造进度计划、检验验收项目计划,以利监造人员工作。船舶下水后,卖方应提供主要工作日程及系泊试验和试航的具体日程。

7.4.3 买方按照本合同雇用的监造师应在整个船舶建造期间被视为买方雇员。买方雇员在卖方工作期间其人身及意外伤亡保险责任应由买方承担。对于买方监造师或买方雇员或其代理人在船舶上或在卖方或其分包商厂区内遭受的包括死亡在内的人身伤害,除非该人身伤害和死亡是由于卖方或卖方雇员或代理人或卖方分包商的重大过失引起,,卖方一律不负责。对于买方监造师、买方雇员或代理人在卖方船厂的财产丢失和损坏,除非是由于卖方雇员、其代理人或其分包厂的重大过失所导致,卖方一律不负责任。 7.5 工资和开销

买方按照本条款雇佣的监造师或其它任何买方雇员的所有工资和开销应由买方承担。 7.6 进度报告

在船舶建造期间,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报告本船建造的进度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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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7.7 监造师的更换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更换任何一个卖方认为不合格和/或不适合进行船舶监造的监造师,并以书面方式写明原因,如必要,买方应派代表去卖方的船厂调查实际情况。如果买方认为卖方的这一要求是合理的,则应安排尽早更换上述监造师。

第8条 工程变更和修改

8.1 船舶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船舶工程内容、材料及设备,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修改工程协议。由此修改或变更而引起本合同交船期的变动、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本合同和/或技术说明书的修改等问题,均应以买卖双方签字认可的修改工程协议为准,该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对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交船时间推迟或提前及合同和/或技术规格书有关条款的调整,以及由买方向卖方另外提供相关附加保证等问题达成的共识。上述对合同和/或说明书的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由各自的授权代表,在该协议上签字。按照上述规定签署的协议将被视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一部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双方未就合同价格的调整或交船期的延长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使这种修改或变更是必须的,卖方也没有义务满足买方这种修改或变更的要求。 8.2 本合同签订后,如果买方提出要满足合同签字之日以后生效的船级社或其他法定机构新的规范规则,则卖方在接到买方上述书面通知后,应与买方就如下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于双方签字生效后付诸实施。

a) 关于实施此类修改或变更所发生的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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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关于实施修改或变更而引起的交船期的调整;和/或 c) 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的保证载重量和航速的增减;?和/或

d) 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本合同或说明书或两者的任何改变;

e) 由于合同价增加而向卖方提供卖方满意的附加保证。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双方未就合同价格的调整或交船期的延长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使这种修改或变更是必须的,卖方也没有义务满足买方这种修改或变更的要求。 8.3 材料和设备的代用

本船的主要材料、设备及备件,如果供应确有困难,或影响交船时间而需用其他材料、设备及备件代用,卖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并满足本合同及船级社要求的条件下,卖方可以用同等质量的材料、设备、备件代用,但不得改变合同价格,也不能延长合同交船期。

第9条 试航和试验 9.1 通知

卖方在试航前30天应以传真或书面将试航时间和地点通知买方。试航前7天,卖方应再次以传真或书面确认。买方在接到船舶试航日期和地点的通知后3天内应以传真或书面确认收到上述通知。若买方和监造师收到通知后,买方代表无法参加本船试航,本船的交船日期将因此根据买方代表迟到的天数作相应的顺延。如在上述通知收到后,买方代表无法参加本船试航引起试航延迟七(7)天以上时,则应认为买方已放弃参加试航的权利,卖方可以在没有买方代表参加而仅有船级社代表参加的情况下,执行试航计划。在出现上述这种情况时,买方应在卖方和验船师签发的试航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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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接受船舶试航结果。如果试航期间,天气发生不利变化造成试航中止或推迟,则因此而造成的试航延误视为允许延误。 9.2 试航条件

船舶系泊试验项目结束,消除系泊试验中发现的缺陷和故障,船舶系泊设备安装完毕,经船级社认可,在取得船检的试航证书后,方可进行试航。 9.3 实施办法

船舶试航由卖方负责实施,并承担试航期间的一切费用,提供保证船舶安全的必要条件。试航必须按双方认可的试航大纲进行。若卖方需进行再试验或试航,则由此造成的任何交船延误,由卖方负责。

船舶系泊试验、试航使用的润滑油、汽缸油、液压油和油脂,由买方负责按卖方提出的日期及时提供给卖方。燃料油由卖方负责提供。交船前由卖方会同买方监造组代表测量试航后剩余的油量,对各种油料剩余清单及购价,需经双方签字认可。试验、试航所耗润滑油、汽缸油、液压油和油脂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对船上剩余的燃油的费用由买方支付给卖方,此类费用均于本合同最后一期付款时一并结清。

9.4 接受或拒绝接受

船舶所有试验和试航结束后,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试航结束,买方应明确表示接受或拒绝接受试航结果。买方应在接到卖方本船试航结束的通知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卖方接受或拒绝接受船舶。

船舶试航结果满足试航大纲的规定,符合合同和技术说明书及船级社的要求,买方应按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接受船舶。

9.7 如果在试航后试航结果满足合同和说明书的要求,而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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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卖方试航结束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向卖方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船舶书面或电报、传真通知,则应视为买方同意接受船舶。

第10条 船舶交接 10.1 交船时间、地点

船舶的交船日期为应不迟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如果本船建造或本合同的履行因本合同许可的原因延迟交船, 上述日期可予以顺延。

交船地点为 。

10.2 全船液舱(封舱前)、货舱、住舱、污水井、公共场所及其它场所应全部清洁干净。各种供应品备件按规定存放,由卖方负责固定或绑扎,买方应给予协助。 10.3 船舶交接文件

船舶交接时,卖方应将说明书规定的正式文件及下列文件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交给买方: (1) 船舶建造证书; (2) 产权移交证书; (3) 商业发票; (4) 交船文件; (5) 设备检验证书。

此外,完工图纸资料一式四份,随机技术资料一式四份,船级社颁发的全套证书和卖方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各项合格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卖方应于船舶交接前提交买方。

10.4 船舶交接时,由双方正式签署船舶交接船议定书,确认船舶已正式交接。交接船议定书正本一式三份,签字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签字方各执二份。

船舶的交付应在卖方向买方提交及买方接受经双方签署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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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交船的交接船证书的同时立即生效。

10.5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船舶的所有权和风险在双方交换交接船议定书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0.6 船舶移离

船舶交接完毕,买方应立即接管船舶。自交船签字之日起3日内,买方应将船舶移离卖方码头。如因气象条件不允许按时移离,则买方应说明原因,向卖方提出延迟移离的通知。船舶移离卖方码头时,卖方应给予买方必要的协助。

船舶移离前,卖方应为买方自购的备件、物料、伙食等装船提供方便。

如果买方未能在上述3日内将船舶移离卖方船厂码头,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船舶合理的系泊费用。 10.7 提交船舶

如果买方在船舶按合同和说明书建造完成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船,卖方有权在完成上述要求的程序后提交船舶。

第11条 延迟交船

11.1 自合同签字后到船舶完工的期间内,由于下述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如地震、海啸、洪水、台风、火灾、瘟疫或其他传染病、战争、内乱、骚乱、大规模罢工、关厂、交通运输中断,或由于分包商和/或供货商发生类似以上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材料设备供应拖延,又不可从其他来源解决的,造成延期交船,应视为允许延迟。允许延迟还包括本合同6.1.1、8.1、8.2、9.1、13、14.2.2和15条款的规定,由于船舶建造地区高温造成工作时间减少、船舶建造地点停电和/或限电,也应视为允许延迟,除此之外,都应认为是非允许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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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关于交船延迟的通知

在上述允许延迟交船情况发生之日起7天内,卖方应以书面或传真通知买方关于延迟开始日期及原因,在延迟结束之后7日内,卖方应以书面或传真通知买方,同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说明延迟的结束日期及延迟的累积时间。一旦卖方提供了上述证明,就有权要求顺延交船日期。

第12条 质量保证

12.1 材料、设备、工艺及设计的保证

船舶交船后12个月内,对船舶的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买方供应品除外),凡是由于卖方施工质量、材料缺陷、安装工艺问题而引起的各种故障和损坏,卖方应承担免费修理和更换备件的保修责任。凡属买方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和损坏以及机械设备的正常磨损,则由买方负责,不在卖方保证范围之内。 12.2 关于故障的通知

一旦发现属于保证范围内的任何故障和损坏,买方应尽快用传真或书面通知卖方,说明故障和损坏的部位、性质及程度(必要时应附有相应的照片、检查记录、证明、航行日志等)。但买方向卖方提出故障及损坏通知的时间不得超过上述第12.1条规定的保证期。

12.3 故障和损坏的处理

12.3.1凡属于上述第12.1条规定的保证范围内的故障和损坏,卖方应根据本条规定通过修理或更换设备、零部件予以排除。

12.3.2 卖方在接到买方关于船舶发生故障或损坏的书面或传真通知后,应尽快予以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所发生的故障或损坏不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卖方在不影响船舶正常营运的条件下,可派代表上船,检查故障和损坏的性质。如果由于船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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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故障和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买方在向卖方发出通知后,有权自行就近安排修理或更换,但在不影响船舶运营和工作的前提下,卖方有权派遣代表或委托船级社代表,对卖方提出的故障或损坏的性质和程度进行检验。在此情况下,卖方在检验结束后,应迅速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是否承认该缺陷属于保修范围。

买方应在修复工程结束后30天内以书面方式并附有关单据及船检机构的证明,交卖方确认,卖方应按照买方提供的单据或根据国内主要船厂的报价的平均金额承担修理费用。 12.3.3 卖方的责任范围

卖方对在上述担保期满后发现的缺陷不负责任。

卖方对由于本条第一款所述原因引起的缺陷或损坏负责,由于正常损耗或12.1条中规定的缺陷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船舶设备损坏,卖方无义务修理。非由卖方或其分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发生在海上或其他地方的火灾、意外事故、错误的管理行为、过失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船舶及设备损坏,卖方不负责任。 对于卖方或其分包商以外的其它方的修理或更换造成的船舶设备或任何部件的损坏, 卖方不负责任。

根据本合同条款,卖方将船舶交付买方后,即解除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本条明确规定的保修义务除外)。卖方除有义务根据本条之规定对船舶或设备缺陷进行修理外,对于买方就船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租金损失和因保修项目所引起的其它直接或间接损失),卖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本条项下规定的保修,买方在此明确放弃任何其他补救、保证、担保或责任(无论是否有法律规定)。本条项下的保修非经买卖双方通过书面文件方式不得延长或更改。 12.4 保证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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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船建造合同

卖方将派一名保证工程师,从交船之日起,在船上工作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买方按轮机长的待遇向保证工程师提供船上的食宿及工资报酬,并承担有关费用。

交船前,买卖双方另行签订保证工程师协议。

第13条 买方违约

13.1本合同项下发生以下情况为买方违约:

(1) 买方未能按本合同第5.3.1、5.3.2、5.3.3、5.3.4条

的规定支付第一、二、三、四期付款;或

(2) 买方未能按本合同第5.3.5条的规定支付第五期付款 (3) 在卖方提交船舶后,拒绝接船。 13.2 违约通知

若买方发生上述违约,卖方应以传真方式将买方的违约情况告知买方,买方应立即以传真向卖方确认收到该通知。若买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不向卖方发出电传确认,应视为买方已收到上述通知。

13.3 利息和费用 (1)

如发生上述13.1条中(1)中的违约情况,买方应在付清各期应付款金额之时,同时付清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从合同规定的付款日起算到实际付款之日。如发生上述13.1(3)中的违约,买方应被视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五期款,买方应按上述利率承担从卖方提交船舶当日起算的利息。

(2) 发生13.1条中的任何违约情况,买方均应向卖方承担其买方违约所承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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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船建造合同

13.4 交船前违约

(1)如发生上述13.1条中的任何违约情况,卖方应有权将交船期顺延违约情况持续的期间;

(2) 若买方出现本条第13.1(1)或13.1(2)或13.1(3)所规定的违约情况,并且该违约状态持续十五(15)天,卖方有权行使下列权利和补救措施: (i)

卖方根据本条第二款以传真向买方发出违约通知并得到书面确认后,卖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在买方收到传真方式发出的解除通知后, 所有买方供应品归卖方所有,船舶及其设备、机器应由卖方单方采取出售或其他措施; (ii) 在本合同中解除后,卖方有权保留买方按合同规定付给卖方的进度款。 13.5 出售船舶

(1) 当卖方根据上述规定解除本合同后,有权建造完成或停止建造船舶,并出售船舶,并无需对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若出售船舶,卖方应用传真通知买方。

(2)?若出售已完工的船舶,卖方出售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由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未付的各期款项以及合同价格差额及利息(利息按前述相关条款自相关到期日起算至售船取得收益日止)。

(3) 若出售未完工的船舶,卖方出售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成本,由于买方违约对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建造船舶的成本(这里所指的建造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以及卖方为所有设备和材料所支付的费用);卖方已支付和将支付的船舶任何费用、开支或税款(减去卖方已取得的进度款),并补偿卖方因解除本合同遭受的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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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上述任一情况下,若售船收益超过前述按照规定所需支付的总额时,卖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无息退还买方。但退还买方款项数额不应超过买方已支付的各期款项以及买方供应品的成本总额。

(5) 若售船收益不足支付前述应付款项的总额,买方应按卖方要求立即支付其差额。

第14条 保险 14.1 保险范围

自船舶第一只分段上船台之日起至船舶完工、交付及买方接收之时止,卖方应自费向国内一流保险公司投保船舶及运至船厂用于建造、安装到船舶上的所有机器、材料、设备、配件及舾装件,包括买方供应品。

到交船日,保险总额应该至少等于,但不限于买方已付给卖方各期价款的总额,其中包括买方供应品的价值。上述保险单应以卖方名义出具,此保险单下的一切损失向卖方支付。 14.2 保险赔偿费的使用 14.2.1 部分灭失

如果船舶在交付和买方接收前,船舶属于保险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失,且该损失未对船舶造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卖方将凭本条第1?款所指定的保险单获得保险赔偿,并将其用于修理损坏部分,以满足说明书中所列的船级社及其他法定机构的要求。买方应按合同接收按本合同及说明书完成的船舶。 14.2.2 全损

若被认定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则卖方应当:

(1) 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按本合同条款继续建造。在此情况下,按前述保险单所得的保险赔偿应用于重新建造和/或修理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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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部分和/或重新配备买方供应品。但是合同双方须根据重建工作的实际需要就交船日期作合理顺延及包括合同价格在内的合同其他条款的调整达成书面协议。

(2)如果出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能对上述事项达成协议时,卖方应立即向买方退还买方按本合同已向卖方支付的所有分期付款以及买方供应品的保险赔偿金(不计利息)。在这样的情况下,本合同被视为已解除,买卖双方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即告解除。 在收到有关船舶实际或推定全损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买方应根据本款内容书面或传真将其意见告知卖方,若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发出通知,本合同将被视为已解除,买方获前述退款,以上(2)将被适用。

14.3 卖方义务的终止

卖方为船舶投保的义务在船舶交付并为买方接收时即告终止。

第15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执行期间产生的争议,可由双方或双方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不得提起上诉。

第16条 转让权

除非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合同双方都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

务转让给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第17条 税收和关税

除与买方供应品有关的税务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务将由卖方承担。包括卖方根据合同和说明书在中国境外采购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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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建造所需的物资而发生的所有税务。

第18条 专利、商标和版权

18.1 买方不承担任何与本合同船舶的建造有关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索赔或诉讼所产生的费用。

18.2船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卖方对船舶设计和建造所使用的说明书、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数据、试验结果及其它所有有关的数据、信息或文件均保留所有权和专利权。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上述信息。

第19条 买方供应品

买方应根据卖方提供的船舶建造时间表,自费向卖方提供说明书中规定的买方的供应品及其它买方需要供船的物资。 如果买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供应品提供给承造方,且将影响交船,则船舶的交船期按所延迟的日期相应推迟。买方应赔偿由于其供应品延迟而使卖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此赔偿款在交船时结清。

如果买方供应品交付延期______( )天,?则卖方为不损害自己的权益,有权在不将该项目安装到船上去的情况下继续建造船舶,买方应接受如此完工的船舶。

自上述物品由买方负责运至卖方工厂后,卖方有责任储存和保管,并根据买方的合理要求,免费吊运、储存或安装到船舶上。 在买方供应品运达后,双方应负责共同开箱检查,如果发现损坏且无法安装,则承造方有权拒收该买方供应品。

第20条 通知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通讯应使用以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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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致:_______ 地址: 传真:

承造方:____造船厂 地址: 传真: 卖方:XXX 地址: 电话: 传真:

由XXX和承造方单独发给买方的通知和通讯,都应视为是由XXX和承造方双方发出的。

若地址变更,变更方应用挂号信通知对方。若未给对方以变更通知,则对方以前知道的地址,将被视为是正确的地址。 所有有关本合同的通知、要求、请求、说明书、建议和通讯,在到达对方地址后即视为已递交,答复确认电传或传真在发送时即视为已递交。

第21条 合同的签署和生效 21.1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21.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买方一份,卖方二份。

第22条 法律适用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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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船建造合同

22.1 适用法律

双方同意本合同和每一条款均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并生效。

22.2 不一致

在技术规格书与合同有任何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合同条文为准,另有约定除外。技术说明书与图纸有任何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技术说明书为准,另有约定除外。双方另行达成协议对合同或技术规格书进行修改的,应以修改或变动后的内容为准。 22.3 解释

合同中提到的“日”、“天”为日历天,“工作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工作日。

买方: 卖方:XXX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021) 电话: 电话:(021) 代表: 代表:

卖方: 地址:

传真:

电话: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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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船建造合同

22.1 适用法律

双方同意本合同和每一条款均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并生效。

22.2 不一致

在技术规格书与合同有任何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合同条文为准,另有约定除外。技术说明书与图纸有任何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技术说明书为准,另有约定除外。双方另行达成协议对合同或技术规格书进行修改的,应以修改或变动后的内容为准。 22.3 解释

合同中提到的“日”、“天”为日历天,“工作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工作日。

买方: 卖方:XXX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021) 电话: 电话:(021) 代表: 代表:

卖方: 地址:

传真:

电话: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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