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根据地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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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根据地史研究

序 言 马计斌

在抗日战争史和解放战争史研究中,根据地史研究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随着有关研究成果的日益增多,根据地史研究的范围越来越宽,研究内容也越来越深入,呈现出一个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尤其是在晋冀鲁豫根据地史研究方面,近十几年来,邯郸学院的有关学者积极置身其中,对根据地的政治、军事、经济以及文化教育都做了有益的探索和思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由郭秀芬教授等人撰写的《晋冀鲁豫根据地史研究》可为其中的优秀代表,反映了目前晋冀鲁豫根据地史研究的前沿水平,不失为一部具有良好学术价值的专题著作。

毋庸讳言,早在晋冀鲁豫根据地发展过程中,就有大量文献记载当时各方面活动的内容,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新中国成立迄今,不少学者致力于根据地史的研究,出现了一些有价值的著作,如齐武《一个革命根据地的成长: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晋冀鲁豫边区概况》,《晋冀鲁豫边区史》;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等,此外还有各地党史研究室编辑的党史资料等,为晋冀鲁豫根据地史的研究打下了一个初步的基础。但总体来说,学界对此关注颇微,研究成果寥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的遗憾。这也同样说明,开展对于晋冀鲁豫根据地史研究有着多么重要的意义。郭秀芬教授等撰写的《晋冀鲁豫根据地史研究》一书,填补了晋冀鲁豫根据地史研究的一个空白,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新闻出版以及妇女的社会活动等领域,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从而使人们对这段历史有了一个比较完整和深入的认识。其中综述及资料分布一章,对近些年来国内就晋冀鲁豫根据地史研究的现状进行了系统的概括和总结,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依据和方向,它的学术意义是不能低估的,而由此展现出来的人文情怀更是难能可贵。

值得注意的是,晋冀鲁豫根据地史的研究相对于其它根据地史的研究而言相对薄弱,许多领域缺乏系统而深入的分析。譬如对于人口问题,还未真正理清人口的数量演变及其原因,也未搞清人口自然构成、社会构成的变化。又如会党问题,对会党的区域分布、组织结构、活动方式等概况都没有细致的考察。另外,已经涉猎的领域,仍大有研究的余地。如农民参加革命的动机问题,以往主要从共产党政治动员的角度研究,从这一角度分析当然是必要的,但仅从宣传文件之类的资料很难找到全面的答案,我们还要探析农民的日常生活和乡土传统等其他原因。最后,由于抗日根据地社会史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有限,因此多是自说自话,没有形成碰撞、对话和辩论,缺乏活跃的学术氛围。 这说明,开展对于晋冀鲁豫根据地史的研究,是一项艰苦的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应该全面收集史料,组成专门的研究队伍,加快课题立项程序,提供物力保证,促使研究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时,采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认真吸收如县志、档案资料、人物传记、回忆录、文艺资料等已有记载,把我们的研究工作引向深入。尤其要拓宽研究领域,认真借鉴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政治学、经济学、地理学、心理学等相邻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学习西方社会史学家的理论著作和专题著作,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只要我们不断拓展研究区域,不断探索新课题,不断挖掘新资料,不断借鉴新方法,我们就一定能够取得新突破,获得新成就。

是为序。

前 言

晋冀鲁豫革命根据地创建于抗日战争最艰苦的年代,结束于中国人民解放战争胜利的前

夕,历经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两个重要历史时期。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根据地是中共中央北方局和八路军前方总部的驻地,是华北敌后抗战的腹心。解放战争时期,晋冀鲁豫根据地是主战场之一,战争转入反攻阶段,又成为支援人民解放军对国民党反攻的后方基地。 晋冀鲁豫边区下辖太行、太岳、冀南、冀鲁豫4个行政区,22个专区,193个县,总面积最大时达2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1947年上半年达2800万人。 晋冀鲁豫边区于1941年7月成立,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时撤销,是抗战时期我党我军在华北创建的一块最大的根据地。晋冀鲁豫边区有着独特的地理优势,它以太行山为依托,横跨山西、河北、山东、河南、江苏五省,地处华北、华东、中南、西北的结合部。它北起正太、石德铁路,与晋察冀边区接壤,可直指京津塞外;南过黄河并陇海铁路,与苏北、鄂豫皖根据地呼应,能直扼江汉宁沪;东抵津浦铁路,连接山东解放区,直出渤海、黄海;西迄汾河及同蒲铁路,策应陕甘宁边区。不论是抗日战争还是解放战争时期,都是处于枢轴位置的战略重地。 一、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建立 1937年全面抗战开始后,国共两党再次合作,共产党领导的工农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开赴山西抗日前线,在华北敌后先后创建了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三大抗日根据地,并分别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民意机关(参议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抗日民主政权的权力机关为边区、县、乡参议会,参议会选举各级行政机关。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前身是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简称“冀太联办”)。1938年4月,日军分九路围攻晋东南,八路军主力在晋东南军民的大力配合下,一举粉碎敌人“九路围攻”。1938年8月,杨秀峰领导的冀西游击队和宋任穷率领的一二九师骑兵团会合后,成立了冀南行政主任公署。

1939年7月,日寇向晋东南抗日根据地发动了第二次“九路围攻”,并控制了邯(郸)长(治)大道,修筑了白晋铁路①,将当时的晋东南抗日根据地分割为两大片,即以沁河②为中心形成了太岳抗日区,以白晋铁路以东部分连同晋中和原河北省的冀西及原河南省的豫北一带的抗日根据地,形成了太行抗日区。1940年4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在山西黎城县召开了高级干部会议,提出了建党、建军、建政的三大任务,决定成立“冀太联办”,并逐步筹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5月,由杨秀峰负责成立了“冀太联办”筹备处。6月,八路军一二九师由辽县桐峪镇迁驻涉县常乐村后,对军队进行了整训整编,遂成立了太行、太岳、冀南3个军区,下辖13个军分区。8月1日,“冀太联办”在涉县东辽城成立,主任杨秀峰,副主任薄一波、戎伍胜,辖冀南、太行、太岳三个行政区,计115个县,并在东辽城公布了《施政纲领》(二十条),重申了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坚持敌后抗日的政治主张,制定了实行民主政治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标志着晋冀豫抗日根据地的形成。 1941年3月18日,“冀太联办”在涉县靳家会村举行第二次行政委员会议,会议接受了中共北方局代表邓小平关于成立“晋冀豫边区临时参议会” 的建议。4月5日,“晋冀豫临参会筹委会”在辽县桐峪镇成立,确定了实行“三三制”的建政原则。7月7日,“晋冀豫边区临参会”于抗战四周年纪念日在桐峪镇召开,出席会议的参议员133名。7月9日,大会主席团根据八路军总部给“冀太联办”的函商,通过决议,将鲁西33个县划归“冀太联办”

管辖。至此,晋冀鲁豫边区基本形成。随即,大会将“晋冀豫临时参议会”更名为“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成为边区最高权力机关。7月18日,临参会通过了成立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决议。7月23日,临参会通过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组织条例》,这为建立边区政府做了充分的组织准备。 1941年9月1日,“冀太联办”完成历史使命,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在涉县靳家会村

宣布成立,启用关防,开始办公。9月25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施政纲领》,提出了“保卫边区,坚持华北抗战,坚持团结进步,为彻底实现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而奋斗”和进行军事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建设、社会改造、民族关系等15项主张。在此之后,1941年日寇将1937年建起的东观至子洪的一段线路,展修至潞安,称东潞铁路。因为它代替了1926年建成的由祁县白圭到晋城的白晋公路,故东潞铁路亦称白晋铁路。窄轨,抗日战争末期被毁。

黄河下游的支流,发源于山西沁源县的霍山,沁源县的中心集镇郭道镇以下经沁源、阳城等县进入河南境,在河南沁阳接纳丹河后转向正东,在武陟附近汇入黄河。 边区政府又陆续颁发了《组织条例》、《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劳工保护暂行条例》、《婚姻暂行条例》、《军事支差条令》、《区村政权组织暂行条例》、《村民代表选举暂行条例》、《贸易暂行条例》、《强迫儿童入学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法规文件,领导全边区人民开始了抗日救国和边区建设的斗争。本届政府主席为杨秀峰,副主席为薄一波、戎伍胜。政府委员15人,候补委员4人。政府下设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公安总局、高等法院、粮食总局、农林局、冀南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机构,下辖冀南、太行、太岳、冀鲁豫四大行政区,设冀南、太岳、冀鲁豫三个行政公署和直辖太行区。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成立之时,正值抗日战争最艰苦的年代,为了减轻人民负担,边区政府在三年内曾三次精兵简政,工作机构合并为一处(秘书处)和两厅(民政、教育合并为第一厅,财政、建设合并为第二厅)。1942年2月,边区政府迁驻涉县弹音村。1945年春,边区政府又迁驻下温村。1945年5月10日,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在下温村召开,选出边区政府委员521人,候补委员10人。杨秀峰当选本届政府主席,薄一波、戎伍胜当选副主席,孙文淑为政府秘书长。抗日战争结束后,解放战争初期,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主席为杨秀峰,副主席薄一波、戎伍胜,下设秘书处(秘书长孙文淑,副秘书长平杰三)、民政厅(厅长袁致和,副厅长夏振秋)、财政厅(厅长戎伍胜兼)、建设厅(厅长李一清,副厅长刘雨辰)、教育厅(厅长晁哲甫,副厅长崔斗辰)、高等法院(院长王乃堂兼,副院长贾潜)。 1945年8月15日,中共中央作出了成立晋冀鲁豫中央局和晋冀鲁豫军区的决定,统一领导冀鲁豫、冀南、太行、太岳四个区党委和军区。8月20日,中共中央撤销中共北方局,成立了以邓小平、刘伯承为主要领导的晋冀鲁豫中央局和晋冀鲁豫军区。晋冀鲁豫中央局委员有刘伯承、邓小平、薄一波、滕代远、王宏坤、张际春、王从吾、李达、杨立三、王新亭、李大章、杨秀峰、陈赓、李雪峰、宋任穷、陈再道、杨勇、李菁玉、张霖之、杨得志、苏振华等21人。中央局常委有刘伯承、邓小平、薄一波、滕代远、王宏坤、张际春、王从吾、杨秀峰等8人。中央局书记邓小平,副书记薄一波,下设组织部、宣传部、民运部、国军工作部、社会部、保卫部、经济部、研究室、秘书处等。8月20日,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的指示,晋冀鲁豫军区宣告成立,司令员刘伯承,政委邓小平,副司令员滕代远、王宏坤,副政委薄一波、张际春(兼政治部主任),参谋长李达,政治部副主任王新亭,下辖冀鲁豫军区、冀南军区、太行军区和太岳军区及晋冀鲁豫野战军。 二、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历史地位

(一)在抗日战争时期,广泛发动群众,积极进行根据地建设,灵活而坚决地打击敌人。 当日寇大举进攻,国家存亡危在旦夕的情况下,晋冀鲁豫各地的党组织和部队,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发动人民群众,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积极进行政权建设,开辟广阔的革命根据地。同时在对敌斗争中,采取灵活的战略战术,同日寇进行了百折不挠的斗争,歼灭日伪军四十二万余人,收复国土十八万多平方公里,县城一百零五座,解放人口两千四百万,对夺取整个抗日战争的胜利起了重大作用。

(二)在过渡阶段,首当其冲地抗击了国民党军的进犯,打击了蒋介石的内战阴谋。 抗日战争结束后,面对国民党军的挑衅,坚决地进行了上党战役和邯郸战役,配合了重

庆谈判,揭露了蒋介石的内战阴谋,鼓舞了解放区军民战胜国民党军进攻的信心,对堵住华北南大门,掩护我军向东北的战略展开,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贯彻党中央的“向南防御,向北发展”的战略方针,从全局需要出发,抽调力量支援东北根据地的建设和发展。 (三)在解放战争时期,晋冀鲁豫根据地是战略进攻的出发和补给基地,为加快战争胜利步伐尽了最大努力。

解放战争初期,晋冀鲁豫解放区认真贯彻党中央、毛主席制订的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进行了定陶、同蒲、巨(野)金(乡)鱼(台)、豫皖边等十三个战役,粉碎了敌人打通平汉路、津浦路,歼灭我军主力的企图,配合了山东、苏北战场的作战,初步地掌握了战略主动权。随着战略形势的变化,1947年6月30日起,晋冀鲁豫野战军先后以十个纵队(军)共约二十八万人,分两大集团,分别由刘伯承、邓小平和陈赓指挥,向大别山和豫西挺进,在敌人心脏南京和战略要地武汉之间插上一把利剑,扭转了整个战争形势,促进了全国各个战场转入战略进攻,加快了战争的进程。同时,晋冀鲁豫解放区后留部队,在人民群众大力协助下,继续在内线作战,进行了运城、临汾、晋中等战役,歼敌约十五万人,解放晋南、晋中广大地区,逼近和包围太原,为解放山西全省创造了很好的形势。 晋冀鲁豫根据地在十一年内,在本地区共歼敌约一百万人,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第一章 制度建设

一、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参议会制度

抗战时期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拥有立法权、选举权、决策权和审查监督权等职权,其组织形式包括参议会大会和驻会委员会两种。它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民主性、权威性和严密性等特点。

(一)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的成立

1938年底,随着中国抗日战争战局的扩大、战线的延长和长期战争的消耗,日军的财力、物力、兵力严重不足,已无力再发动大规模的战略进攻,再加上敌后游击战争的发展和抗日根据地的扩大使得日本帝国主义改变了其侵华方针,逐渐将其主要兵力用于打击在敌后战场的八路军和新四军。日本侵略军集中了大部分兵力和几乎全部伪军,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进行了残酷的“大扫荡”,而对国民党政府则秉持诱降的原则。于是,在日本政府的诱降下,国民政府内亲日派头子汪精卫公开投降。在南京成立了伪国民政府,组织伪军,协同日本侵略军进攻抗日根据地。同时,国民党的反共倾向也日渐增长,蒋介石采取“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政策,掀起了三次反共高潮,妄图消灭共产党和敌后抗日根据地。这些都给我党的抗战带来了困难。

为了维持以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党中央明确指出“要巩固和扩大各个抗日根据地,就要建设完全民选的没有任何反共分子参加的抗日民主政权。这种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实行的民主与专政,是一切赞成抗日民主的政权①。”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抗日民主政权,必须坚决地执行“三三制”,“必须使占三分之一的共产党员在质量上具有优越的条件②。”在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后,根据党中央的指示,1941年4月5日,参议会筹委选出。1941年7月7日,来自晋冀鲁豫地区的133位(尚有数十位未到)参议员参加了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成立大会的揭幕典礼。其中包括共产党员邓小平、何云、李大章、申伯纯等46人和国民党员邢肇棠、宋维周、李春年等50人以及其他人士37人。7月30日,经过大会慎重严格的选举,申伯纯获选为议长,邢肇棠、宋维周当选为副议长,王乃堂被选为秘书长,邓小平、李之乾、王悦尘、李大章等15人当选为驻会委员。7月31日,再次选出薄一波、杨秀峰、游仪声、戎伍胜、宋任穷、李一清、孙文淑等15人为边

区政府委员,其中共产党员占6人,杨秀峰当选为边区政府主席,薄一波、戎伍胜为副主席,浦化人为高等法院院长。”①这意味着,“三三制”的抗日民主政权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正式成立。

(二)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的职权 1942年9月大会通过的《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中对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的主要职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其职权共有12条:“第一条、促进边区参议会及各民意机关之建立;第二条、议定边区单行法规;第三条、选举和罢免边区政府委员主席、副主席及高等法院院长;第四条、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之政务人员及司法人员;第五条、决定边区各种政策及通过各项计划方案;第六条、审查并通过边区预算决算;第七条、决定边区税收公粮之征收或废除;第八条、决定地方公债之发行;第九条、决定关于人民生活之改善及救济事项;第十条、决定边区重要兴革事项;第十一条、审议边区行政机关及各方请议事项;第十二条、督促及检查边区各级政府对边区参议会决议案之执行事项等。”②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根据它的职权,“还制定和通过了土地法、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以及政治、边区统一累进税决议案、妇女、军事、文化等决议案③”。 由以上规定的职权来看,其中体现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立法权的是第二条职权;属于其选举权的是第三条;属于其决策权的有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职权,包括对民意机关的建立、边区各项政策、公粮的征收和废除、公债的发行边区各项兴革事项的决策权;属于其审查监督权的有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等职权,包括监督边区各级政府及政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审议边区行政机关提请事项。边区参议会有选举和罢免边区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有决定政府机关的设置的权力,有权检查、督促边区政府的工作。边区政府制定的条例规程,发布的行政命令必须经边区参议会的复核或追认方能生效。边区政府要执行边区参议会决议的有关事项。如果政府委员会认为决议案有不当时可以详具理由送原参议会复议。 由此看来,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要受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制约,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又是从属于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的。边区参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所以它无论从人员的组成还是行使的职权来看都类似于人民代表大会。在晋冀鲁豫根据地的每次参议会大会中大概都会有成百个决议案得到最终通过,而这些往往是能够站在老百姓立场上为老百姓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案。 这就大大提高了人民的抗日积极性,同时这些决议案本身也利于晋冀鲁豫根据地的政权建设。边区政府是最高行政机关,两者相结合而成为边区最高政权机关。 (三)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的组织形式 1.参议会大会

关于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的组织结构,组织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参议会设正议长1人,副议长2人,秘书长1人,由参议员用无记名投票法互选之。议会参议员之任期至边区参议会成立之日为止至多不得超过二年。”①这就为参议会的民主性奠定了良好基础。

参议会有其规律的工作时间,组织条例中规定:“边区参议会每年开大会一次,如遇战争等特殊情况时得延期召开”,“边区参议会非有过半数参议员之出席不得开议。”但是,如果遇到某些情况时就需要及时召开会议:“1.经驻会参议员之决议者。2.经参议员五分之一以上请求者。3.经十分之一以上县议会之请求者。4.经边区公民二十分之一以上请求者。5.边区政府提请经驻会议议员可决者。”②出现以上五种情况时,参议会要随时召开。

参议会有其规范的工作程序,“开会时得组织主席团主持开会事宜,议长、副议长为主席团当然主席,边区参议会开会时设秘书处参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边区参议会,得视工作之需要聘请专家成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参议会决议案送交边区政府执行之。

如边区政府对决议案认为不当时,应于接到五日内,详具理由,送回边区参议会复议”,“县议会村代表会决议之案件如边区参议会认为不妥当时得通知边区政府下令停止执行。”① 2.驻会委员会

参议会每年只召开一次大会,于是选举了在闭会期间负责参议会日常事务的驻会委员会。驻会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如下:“十九人组织驻会委员会,正副议长,秘书长下设秘书处,处设秘书主任一人,分科办事。正副议长秘书长为当然驻会委员,负责于大会闭会期间搜集民意监督与检查政府,对于大会决议的执行,处理大会交办事项及

大会决议。并征询人民对政府施政之意见,随时报告驻会委员会。”② 关于驻会委员会的职权,驻会委员会组织规程里有明确规定:“

大会决议而制定之各种规程条令方案,及适用某一地区之暂行方法,或因紧急情况而拟定之紧急措置,如认为不当时可与政府协商,如双方各执己见不能一致,而政府付诸实施时,得向政府提出质问,政府应立即答复如本会仍认为不满,可召开临时会或提请大会讨论之。4发现边区政府所属各级官吏违法失职行为时,得向政府提出弹劾。但政府委员会正副主席个

”①

驻会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以下情况需及时或延时召开:“之一以”。 (四)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的性质

杨秀峰主席当时在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成立大会上曾说过:“它是代表人民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民意机关的一切权利。”③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是对边区参议会性质的概述。同时他还指出:“参议会的成员都是各阶层最具权威的人物,这就彻底体现了民主的‘三三制’,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它必然会起到政权工作的领导作用,巩固稳定好根据地。”④由此可以看出,参议会的政权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抗日的各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实行的对抗日阶级、阶层、党派的民主,让他们充分享受权利,以及对汉奸和反动派实行的专政,镇压其破坏活动。

第一,参议会具有监察权、立法权、选举权、否定权等,这些权力足以说明边区参议会是一个边区人民权力机关。它是一个与中国抗战的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权力机关。它并不是像国民党省市临时参议会那样仅仅是一个咨询机构,与西方的议会制度也并不全然相同,具有一定的特色。 第二,边区基本可以分为政府、参议会、高等法院等三个大体系。如果从行政方面来看,因为政府具有制定各种政策方针的权力,所以政府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它的主要职权是主管边区政务。如果从立法方面来讲,由于政府法令是由参议会通过决议或创制的,所以政府具体实施法令的时候要受参议会的检查和监督。如果有特殊原因法案没有经过参议会决议,比如在参议会休会时期,政府虽然有立法权,但需要在事后由参议会追认一下。因为政府人员是由参议会选出来的,而且要受参议会的监督,参议会有罢免弹劾政务人员的权力,所以政府是隶属于参议会的,但相对参议会还是有一定的独立权。而从司法方面来看,由于各级司

法机关受各级政府的领导,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所以政府有最后的司法决定权,且各级司法机关要对参议会负责,受各级参议会的监督。由此可知,边区政体是一种行政与立法并行的民主集中制,既不属于三权合一,也不属于三权分立。边区参议会不是西式议会,不是苏维埃式的政权机构,也不是国民党临时参议会式的咨询机关,它是一种新型的人民代表机关。

第三,边区历届的参议会不但要对主要法规进行最后的决议,而且绝大部分决议案得到了政府认真执行,对根据地政权的建设有着重大意义。比如在1941年12月的一次参议会上,何云提出了一个方案,因为当时边区政府的财政资金紧缺,所以这个方案主要针对的是精兵简政建议的。杨秀峰主席于是针对这个方案在参议会上讨论了相关问题,并且认真制定出了可行的具体方案。“1941—1944年晋冀鲁豫根据地一共进行了三次整改,结果边区政府机构裁减掉了1/5,政府由原来的38个直属机关减至25个,政府人员则精简了大约35%①”。当时提出的还有一个是关于清债减租的方案。

首先关于清债问题,规定“过去债务已经清理的不再计算,现在欠债未清的,已还够本者,停利还本,交利超过一倍的停止本利一笔勾销②。”其次关于土地赔偿问题,在参议会提议案的作用下,边区政府颁布了《土地条例实施细则》。“土地退租时间从退三年改为退两年,到1943年又改为退一年甚至有些地方不退租。政府为保障佃权,规定在颁布土地条例实施细则后,没退租者退租,至于本不应夺地而夺后使佃户受损失者,应适当赔偿之。”③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在退租算账赔偿中发生偏向、不公平的问题,团结了农民群众,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又能较好地照顾到地主富农的生产情绪。这些方案的实施对于减轻政府和人民的负担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由边区的有关法律文件可以看出来,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是在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了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一个权力机关,它并不是国民党省市临时参议会那种单纯的咨询机构。 (五)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的特点

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与国民党省市临时参议会相比有如下特点: 1.民主性

在参议员选举方面,边区参议会比国统区临时参议会更具有民主性,这也是其最大的特点。第一,国统区不仅实行间接选举,而且在资格上有所限制,并不民主;而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是直接选举,而且实行普选;第二,国统区“省正副议长由行政院在议员中先行遴选然后由国防最高会议最终决定,秘书长则是由国民政府简派①。”正副议长都由国防最高会议决定,秘书长直接由国民政府简派,这就决定了国统区参议会的成员的选举不具有民主性,参议会形同虚设,不具备其应有的权力。而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的正副议长以及秘书长由议员互选产生。② 正副议长及秘书长的选举不受上级机关制约影响,由议员互选产生,能确保选举的民主性。第三,在选举中,政党派别受到的竞选待遇是不同的。对于国统区,“其不赋予其他政治党派和团体的合法选举地位,以经济团体、文化团体等名义来分配聘任名额③。”

其他党派没有合法选举地位,参议员的选举由国民党垄断,一党独大。而对于边区参议会来说,“只要是抗日的党派团体就可以参与竞选,不受任何限制④。”参议员参选范围广,更具民主性。第四,关于参议员的组成部分聘请参议员和民选参议员的占比有所不同:“国统区临时参议会的民选参议员占比6/10,聘请参议员是先由省党选出部分候选人,最后由国防最高会议决定”⑤;而“晋冀鲁豫根据地的民选参议员占比为9/10,聘请参议员是由边区政府直接聘任的⑥。”国统区的民选参议员占比大大低于晋冀鲁豫根据地民选参议员的占比,而聘请参议员又是由省党选出然后由国防最高会议决定,与民主选举背道而驰。所以总体说来,边区参议会的参议员选举比国统区的临参会民主得多。

2.权威性

国统区省市临时参议会的性质只是个咨询机关,并没有实权,国民政府对省市临时参议会的召开有延期权,有对其临时的召集权和对省市临时参议会的最后决定权。而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权力机构,比国统区省市临时参议会更具权威性。 政府人员是由参议会选出来的,参议会有罢免弹劾政务人员的权力,政府法令是由参议会通过决议或创制的,政府实施具体法令的时候要受参议会的检查和监督,即使在参议会休会的时候政府通过了决议案事后也要由参议会追认一下。所以政府要受参议会的监督和检查。而各级司法机关要受各级政府的领导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所以各级司法机关也要对参议会负责,受参议会的监督。

参议会本身具有立法权、选举权、决策权和审查监督权等权利,由参议会通过的决议绝大部分得到了政府的认真执行。比如在参议会上提出的保卫生产问题,因为“军队从1943年秋起大部分时间都在开荒,这就影响到保卫边区生产问题,1941年开展的新地区也对沿区生产保卫也较以前稍差。 事后,边区政府决定当年军队大部不再开荒”①,于是边区的保卫生产活动质量有所提升。还有关于请军打仗问题,参议会曾提出“要提高战士的待遇”②,于是边区政府对这个提议做出了相关规定来改善战士的生活。综合而言,在参议会的提案下,“当年军队费较少的时间生产,使武力劳力战斗与生产相结合,开展了石雷爆炸,保卫了大规模的生产运动③。”再比如,参议会提出的关于对工商管理局工作方面的建议。提议案要求工商管理局对“土布入口税什么时候该高、什么时候该减免要时刻考虑掌握”④,还有其它小问题的建议,比如“对违反政策法令者的查办、其干部问题的解决、工商管理局工作手续的简单以及可以适当缩小商业”⑤等。这些建议都对工商管理局工作的更好完成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由此可知,国统区省市临时参议会只是国民政府的一个下辖机构,许多职权并不完整,要受政府的影响和制约,而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是晋冀鲁豫边区的人民权力机关,比国统区参议会更具权威性。 3.规范性

边区参议会的组织结构和日常活动的经常化、正规化程度,比国统区的临时参议会要高。国统区“直到1945年,各县之参议会还未得到普遍建立①。”它虽然颁布过《县参议会组织法》,却基本没有得到执行。而且,抗战期间国统区的省、县参议会几乎没有实质性的活动。而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参议会下设县、乡两级机构,边区和县设有参议会常驻会,有一定严密的组织结构。

边区参议会对参议员的管理比国统区省市临时参议会对参议员的管理更为规范。由于国统区的参议员不是普选,是由国防最高会议决定最后人选的,所以临时参议会对参议员明显疏于管理;而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对参议员的权责待遇有具体的规定:首先,参议会参议员在任期内是受保护的,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边区参议会参议员在开会时所发表之言论及所为之表决对外不负责任。其因此遭受危害或侮辱者受法律之保障。”其次,如果参议员违法失职了,组织条例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由原推选单位罢免之,其由政府聘请者,由政府解聘之,在原推选单位不能罢免或政府不解聘之情形下,边区参议会大会得用不记名投票法决定开除其参议员资格,参议员资格解除后,其违法部分受法律之制裁。”以及“触犯下列各款之一确凿有据时经驻会委员会之决定或驻会参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之同意,由政

项行为时须在边区参议会开会或临时大会投票罢免其职务后始受法律之制裁②。”这就很好地体现了公平公正性原则,只有明确参议员的赏罚原则,参议员既有其权力,又不会受到特殊照顾,才能确保参议会决议权的公正。

如果参议员因以下情形而致缺额时,由原推选单位补推之,其由政府聘请者由政府补聘之:“

”③这样规定就避免了参议员的空缺,及时地

补充了参议员的数量,实现参议会决议案的民主与公平。这些条例可以体现出边区参议会对参议员有一套规范而严密的规定,并不是像国统区省市临时参议会那种松散的无人管理的状态。

(六)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的历史作用

参议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革命阶级联合起来的民主与专政政权,为后来更为完善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奠定了基础。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在人民政治权利实现,行政管理高效化以及制度的发展方面,都产生了很大作用和意义。 1.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1947年7月14日,《解放日报》曾报道,“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的成立对全国民主政治来说是一个伟大的贡献,同样,它也是敌后民主政治的一个新成就①。”中国共产党倡导的抗日民主政权,是真正的民主政权,“也反映着大多数正义的国民党员的意见”②。1941年底,边区在农村认真地进行了选举,“那次80%的村民包括敌占区的人民都兴高采烈地参加了选举”③,可见边区人民对于民主权利是十分重视的。在陵平县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有一次选举选出了一个品行不端的人,原因是那次选举人数不够。于是所有的选民都赶来以人数不足选举不合法应该重新选举为由进行坚决的反对,于是最后由一个大家都心悦诚服的人当选④。”通过这个事例可以看出,参议会制度的建立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使其懂得要保卫自己的应有权利。

各级参议会由边区人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中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保证了各边区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拥有抗日根据地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正由于晋冀鲁豫根据地实行了参议会制度,充分实现了民主,人民才有了抗战的积极性,这就为抗日战争凝聚了广泛的力量,极大地促使中国抗战的胜利。 2.有效促进了政权机关的廉政建设

关于边区干部的民主廉政问题,晋冀鲁豫边区都有相关的规定。首先,“1943年10月对有关边区杀人问题的规定,除战争情况、军事、现行犯外,边区不能随便杀人,其他所有干部都如此。关于已发现的杀人问题,当调查后处理。如该杀而手续不对时,是司法手续问题,如是不该杀而杀是刑法问题,假设已呈报而上级没理者是另一问题,即使杀也应该政府处理。至于军事案犯则由分区以上军法处处理之”。其次,有关边区贪污的问题的规定,“贪污者应全部撤职,贪污款应退回,并依惩治贪污条件处理。抗日民主政府是怎样规定的就怎样执行。相比国统区蒋介石规定在战争期间贪污一元者即枪决,从他到他的下属无一例外。但是这是根本不可能兑现的,此规定就不合乎实情。”还有关于“边区干部压制、代替群众,不民主和报复的现象,都因为严格规范的边区条例和长期的整风反省而大大改善①。”这些都对边区的廉政建设起着很大的作用。

各级政府委员会和法院由各级参议会选举产生,其中乡级并不设立法院。而参议会的成员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议员组成的。选举出来的政府委员会和法院分别作为参议会闭会期间的政权机构和司法机构。各级政府委员会和法院分别作为执行机构和司法机构,虽然要执行同级参议会的决议,但也要接受同级参议会的监督。 边区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三个机关即参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这三个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相互平衡、制约和监督,以防止任何一种权力的专断和滥用。这对腐败现象的遏制主要体现在分权和制衡两个方面,三个机关之间相互独立,权力来源不同,地位平行,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参议会具有监督边区各级政府及政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审议边区行政机关提请事项的监督审查权,还有对民意机关的建立、边区各项政策、公粮的征收和废除、公债的发行等边区各项兴革事项的决策权,这就为各级法院和各级政府的协调分工、高效运转,政权机关的廉政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也为促使抗日战争的胜利打下了一定的组织基础。

3.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制度与今天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比如: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上级政府和参议会有权停止下级参议会决议案的执行,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就是民主集中制;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是晋冀鲁豫边区最高人民权力机关,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每年召开一次,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是每年召开一次;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的参议员是普选产生的,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年,而今天的人民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审查监督权、决策权和选举权等权力,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拥有立法权、监督权和选举权等权力;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在闭会期间设驻会委员会作为处理其日常事务的机构,而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其常设机关,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晋冀鲁豫根据地参议会制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为其今后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廉政建设

晋冀鲁豫边区作为华北抗战前线重要的根据地,她的巩固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抗战大局的成败,因而其政权自身的廉政建设成为政权建设的重中之重。 (一)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1.赢得民心的需要

一个政权是否廉洁,直接关系民心的向背。在极端艰苦的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放手发动群众,在根据地实行卓有成效的廉政政策,来防止和打击腐败,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过制定《施政纲领》、《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等措施减少了边区出现的贪污腐败的现象,使得边区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更加紧密。因此,中国共产党以其廉政为民的崇高形象赢得了民心,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从而成为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最终领导全国人民夺取了抗日战争的胜利。 2.提高党员个人修为的需要

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一直是党的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干部作风问题,就个人而言,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修为、个人素质问题;从大局讲,是关系党风政风民风的核心问题,是关乎党的前途命运和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说到底就是党员个人修为问题。党员个人修为强则作风正,党员个人修为弱则作风不正。领导干部讲修为、重品行、作表率,就会上行下效,必收“其身正,不令而行”的功效;领导干部修为低下、作风不正甚至违纪违法,就会纷纷效仿,必酿“上梁不正下梁歪”的恶果。

抗日战争爆发后,党组织发展迅速。随着大批新党员、新干部的增加,一些非无产阶级思想被带进党内,使得在党内进行一次普遍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运动成为一项十分必要、十分紧迫的任务。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于1938年秋在党内中掀起了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运动,学习和研究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历史。后来在1939年刘少奇发表了《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书和1941年至1942年毛泽东先后发表《改造我们的学习》、《整顿党的作风》和《反对党八股》的重要讲话后,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又掀起了学习上述书籍、讲话的风气,提出了提高党员个人修为的重要性。

事实表明,腐败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社会和谐稳

定,这归根结底就是党员个人修为低下的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就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党员个人修为无止境,作风建设无穷期。因此,我党就必须开展廉政建设,加强党员个人修为,严守党的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3.抵制贪污腐化、浪费严重现象的需要

抗日战争期间,我党处于极端险恶的环境中:敌人在军事上对我实行“围剿”,政治上实行攻击、瓦解,经济上实行封锁,企图把新生的红色政权搞垮。国共合作实现以后,国民党虽然不再积极反共,但是他们反共本质没有改变,他们用高官厚禄、金钱来腐蚀和引诱共产党员,使革命面临着严重的考验。

在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部分党员干部中滋生了贪污腐化、浪费严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贪污现金,侵吞公物;随意开支,浪费严重;挪用公款,营私经商;官僚作风,强迫命令;玩权弄势,生活腐化。这些腐败现象的出现不仅破坏了党民关系,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清除了革命队伍中腐化的干部,解决了在当时特殊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取得了反腐斗争的重大胜利。这不仅密切了党民关系,也为团结全国人民,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廉政建设,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础,以法制、制度为保障,以民主监督机制为手段,并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取得了显著的实效。 1.思想政治建设

思想政治建设既是党的建设的灵魂,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点和基础。针对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把克服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大力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勤俭、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品质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并着力解决工作中具有长远性、战略性的问题,把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要求体现到各项工作中去,为政府的廉政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首先,对党员干部加强党的宗旨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唯一宗旨,廉政思想教育就是要求全体共产党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做到廉洁奉公,廉洁自律。

其次,对党员干部进行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教育。刘少奇同志指出:共产党员应“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同别人计较享受的优劣,而同别人比较革命工作的多少和艰苦奋斗的精神①。”为此,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广泛开展了生产节约运动,注意节约一张纸、一根火柴、一点灯油,严厉反对浪费严重、贪污腐化的作风,反对个人享乐主义,以养成公务人员勤政为公和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提高党和政府的工作效率。再次,广泛开展了整风运动,对全党进行一次普遍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大力倡导批评和自我批评作风,从而纠正存在于广大党员干部中的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和官僚主义的不良倾向。 为此,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各级党委系统地学习了党中央关于整风运动的各项文件,根据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党内思想检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发各种腐败思想和行为。如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于1943年春召开会议,纠正党内以财政经济问题为中心的歪风,这次会议对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党风的转变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经过一年的整风学习,“很多同志对党更加坦白,能够说出过去历次审查干部时所未说出的事,甚至自己的隐私”,如贪污、生活作风腐化等问题②。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过思想教育,不仅使党员干部树立了无产阶级的的人生观、价值观,也培养了他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品质;不仅极大地增强了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也增强了革命队伍保持清正廉洁作风的自觉性,这就为根据地的廉

政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法制建设

搞好廉政建设,除了靠思想教育,还必须有相应的法制作保障。以民主代替专制,以法制代替人治,是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通过立法来防治党政机关干部及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是廉政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从而可以做到以法保廉。 首先,将廉政建设的内容写入施政纲领中。1942年,晋鲁豫行署在公布的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规定:“厉行廉洁政府,肃清贪污,整顿财政税收及地方公产,废除苛捐杂税,实行合理负担,统一收支,严格执行工作预计,工作检查与各级会报制度,并慎密考核干部铲除贪污腐化,建立廉洁政治。”①其它抗日民主根据地也作出了内容相似的规定。制定建立廉洁政府的施政纲领,把抗日民主政权的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结合,严厉惩治与民主监督并重的综合治理原则,为廉政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颁布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如1942年2月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规定:贪污不足500元者处6个月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劳役;贪污达500元以上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各级政民人员发生贪污情事,依法惩处时其直接上级须受连带处分②。惩贪法对有贪污行为人员做出的严格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贪污浪费行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成为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

再次,对公务人员任免条件的严格规范。1942年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各级行政人员公约》规定:“行政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情事,故意懈怠,视其劣绩之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扣奖、惩办之处分。”③后来,边区政府还陆续出台了关于选拔、任用、考核和管理干部的条例等。这些条例对于保证干部队伍的清明廉洁以及打击贪污违法犯罪活动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廉政的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条例,做到以法保廉,使廉政建设有了根本法律保障。廉政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效说明,以法惩贪是根治腐败的一条有效途径。这些法规不仅把贪污腐化分子绳之以法,清除了革命人员的贪污腐败现象,同时也为实现党中央制定的“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的目标提供了条件。 3.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廉政建设的根本保障,因此,要从根本上遏止部分党员的腐败现象就必须建立一系列制度,来规范党员的行为。为此,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建立了财政经济制度、干部审查制度和厉行节约制度来加强其廉政制度建设。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为了纠正和防止财政管理上的混乱情况,“冀太联办”按照量入置出的原则,先后建立了一整套新的财政经济制度,包括会计、审计和金库三大制度,严格地划分了财务行政、财务保管、财务会计和财务审核四大系统,使其互相牵制、互相监督。另外,在税收方面,废除各种苛捐杂税,征收直接统一的累进税,堵塞了贪污和浪费的漏洞,使腐败现象大为减少,财经系统风气为之一新,成为巩固我党的一个极关重要的工作。

干部审查主要是在政治上审查干部对党的忠实程度,工作能力、长处和弱点等,通过审查达到下级党应绝对执行上级党及党中央的指示,忠于党,有群众信仰,积极工作的目的。《晋冀鲁豫干部任免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干部中有贪污腐化、营私舞弊、危害群众利益的,应予以停止使用或惩戒①。

精兵简政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实行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政策。精兵简政,必须是严格的、彻底的、普遍的,必须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五项目的。为此,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实行精兵简政的政策,如一二九师部队坚决执行中央规定,刘伯承、邓小平分别于1942年4月、1943年3月和1943年秋进行了三次“精兵”工作。这样不仅减少了工作机构中的冗官、冗兵的现象,也使得政权真正做到了清正廉洁,从而为克服抗日根据地的物质困难以及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起到了极其重大的作用。厉行节约是抗日根

据地解决财政困难的又一个法宝。因此,在整个抗战时期,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始终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一项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并且倡议,在一切党政军机关中讲究节约,反对浪费,禁止贪污。在节约思想指导下,边区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4.监督机制建设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还通过建立“三三制”民主政权、加强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以及开展民主选举运动等手段来加强廉政民主监督机制建设。 首先,建立“三三制”民主政权。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在建立和巩固以后,先后建立了“三三制”政权,并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按照“三三制”原则建立各级民意机关,赋予了各级民意机关行使监察权,举报弹劾直至罢免政府官员的权力。这不仅巩固扩大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也是加强民主监督的重要措施。

其次,加强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权。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应受人民的监督,而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对此,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鼓励、支持群众行使直接监督权利,检举、告发政府机关中的贪污腐化分子。如《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中规定:“对违法之公务人员,任何个人或团体均有权向上级控告,人民对现任之行政人员之贪污、舞弊、渎职,违法行为有检举、弹劾之权”等。同时,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对党员的监督,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还在颁布的很多法律法规中,都赋予了群众对政府人员进行监督检举的法定权利。 再次,开展民主选举运动。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十分注意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教育,要求群众选出廉洁、正直的优秀分子进入政权,真正做到选贤举能,为廉洁政府的建立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保障。同时,边区政府在进行广泛的民主选举中还规定,“各抗日党派阶层,可自由进行竞选活动,并得组织选举联盟,协助推进选举工作。凡因威胁、利诱、贿赂等方法进行竞选者,除由选举委员会制止其行动或取消其当选资格外,并将当事人及参加人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治①。” 民主监督机制的确立,使党内检查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切实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廉政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从而为争取抗战的胜利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三)廉政建设的效果

1.廉政建设取得了重要效果。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为争取抗日战争乃至整个新民主主义的胜利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证。 廉政建设作为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意义是非常深远的。它改变了中国数千年来所谓“无官不贪、无吏不污”的状况,使得边区政府的贪污腐化、奢侈浪费、官僚主义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有效治理,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革命人员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使得中国共产党以其廉洁、民主的形象屹立于人民的面前,在毫无外援且在白色政权全方位的围剿、封锁之下,建立了从首先在农村的小块红色政权而走向全国甚至于影响全世界的政权,这与国统区的腐化、专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过廉政建设不仅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也得到了国内外爱国民主人士的一致好评,这就为争取抗战乃至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都提供了重要政治保证。 正是由于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采取了这些有效的廉政政策,才极大地调动了各阶级、各阶层的积极性,使广大人民成为了中国共产党的同盟军。凭着广大人民奋不顾身的勇敢精神和持久永恒的意志才最终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也为中国最终赢得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节约大量的经费开支,为夺取抗战的最后胜利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建设廉洁政治时制定的一系列厉行节约的措施和制度以及领导根据

地的人民开展轰轰烈烈的生产运动和节约运动,不仅改善了人民的生活,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也节约了大量的经费和开支。这对克服严重困难、战胜强大的敌人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密切了党政军民之间的关系,赢得了人民对边区政府的信任和拥护,为夺取抗战的最后胜利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3.赋予广大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使其思想获得了空前的解放。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在廉政建设中进行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是在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的中国进行的一次广泛的启蒙教育运动,它赋予广大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参与了政权的管理,改变了几千年来广大人民忍气吞声、逆来顺受的封建恶习,使其思想获得了空前的解放。并且通过广泛开展的整风运动,对全党进行一次普遍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大力倡导批评和自我批评作风,从而纠正了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和官僚主义的不良倾向,在军民中树立了无产阶级思想意识。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廉政建设是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人民从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思想解放和重生,勇敢地去批评政府的腐败行为,清除政府中的贪污腐化分子,更好地维护了民主政府的廉洁形象。

三、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会计制度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敌人的封锁和扫荡,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财政十分困难。为了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下搞好财务工作,合理安排收支,保障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会计就成为各级抗日民主政府的必设职务和必备干部,会计制度也随之逐步走向完善。历史证明,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会计制度为边区财政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支撑作用和促进作用,是一项行之有效的财经制度。

(一)边区政府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会计制度是健全和严格的。当时边区政府的会计制度又分为岁入岁出会计制度、税收会计制度和粮秣会计制度等等。会计制度有其共性,总的来说,就是理财清物,账目管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会计科目,收支程序和单据,簿账和报表,记账、核账、结账及决算等方面内容。 1.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无论在边区,地方,还是在行署、专署、县三级,基本上可分收入、支出、资产、负债这四项。以边区款为例,收入科目有合理负担、田赋、税收、契税、公产收入、公营收入、行政司法收入、其他收入等8个总账科目,总账科目项下还有明细科目,如税收总账科目项下有出入口税、税务罚金、拍卖变价及烟产税等4个明细科目;支出科目有军事费、行政费、教育费、实业费、社会事业费、财务费、公安费、民众团体补助费、其他支出,预备费等10个总账科目,实业费总账科目项下有建设行政费、实验费、生产推进补助费等3个二级明细科目;资产科目有现金、特种通货、往来等20个总账科目,总账科目项下还有明细科目;负债科目有应付费用、借入款、资本等13个总账科目,同样各总账科目项下还设有二级明细科目。 2.收支程序与票据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对收支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以边区款为例,各级政府收到各种边区款时应开具三联收据,一联给交款机关,一联作为收款报查,一联作为收款存根;领款同样也要开具三联领款书,分别为领款书(连同支付命令作为领款凭证及付款机关的记账依据)、领款报查和领款存根;交款时只需开具二联交款书,即交款书和交款存根;动支边区款时一律采用二联支付命令,第一联规定,支付命令与领款书须同时具有方可付款,第二联规定由发命令机关存查支付命令存根。

会计工作根据业务本身的性质,是以传票(记账的凭证)登记开始的。

在原始凭证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收支凭证制成传票,为明确责任,需要在传票及单据上加盖各关系人图章,传票制妥后,应该将有关单据作为附件粘贴于传票之后,以防遗失。有了传票,再根据传票登记总账及各种分户账。每个月终时,应该将传票连同单据装订成册另行存放。在旬月总结账目时就可以根据总账及各种分户账制成各种报表了。可见,传票是会计工作的开始,先由单据制成传票,按传票来登记记账,再根据要求做成各种报表,而且层层复核,实行换人复核制度,最后再由负责人和复核员盖章,以确保基础工作的正确性。

3.报表

会计报表的种类很多,按时间而言,“有日计表、月计表、季度表,年终有决算表,旺季时,曾增加过旬报表”①,鉴于当时是战争环境,所以也视情况而定,如,“环境安定的地区,专署、县每旬要向财政厅、行署财政处报告一次;环境严重的地区,可按月、或两月、三月报告一次,但年终必须进行决算②。”

按用途而言,如,有边区款合计表、边区款总账余额报告表,地方款分户账余额报告表等,又如,在税收会计制度中,按旬上报的有税款收支旬报表,按月上报的有税收报告表、漏税案件报告表、没收案件报告表。会计业务自传票始,根据传票来记账,即传票是做账簿的依据,而各类报表则是依据账簿制成的,以边区款为例,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根据凭证制成传票,根据传票造边区款分户账和边区款合计表,再根据边区款合计表制成区款总账,最后由区款总账制成区款总账余额报告表,这样层层编制下去,形成了对财务的全面监督和管理,使整个会计流程严密而有序,起到了全程监督的作用。 4.记账、核账与结账

做会计工作首先要记账,记了账必须要定期核账,否则结账和决算的环节便无法进行。因为只有我们定期核对我们的账准确无误后才能继续进行我们的工作,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我们必须要定期核算账目。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核算制度。边区分户账收支及余额须每日核对一次。先从最初的核对开始,根据原始单据核对收支及余额,在核对无误后,要在最后余额数字前由核对人加盖图章,以资证明,分户账各科目内各户之余额总数,要逐期与总账各科目各该款目之余额数完全相等,此项须记账员与核对人共同担保。在此需要指出,核对人要由同级金库员或其他人充任,会计本人是不允许对其本人所记之账进行核对的。“坚持定期对账制度。规定日、旬、月、季按期核对:内外账目、现金要按日、旬核对,对外往来武博山:《回忆冀南银行九年》(1939—1948),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6月,第168页。

《太岳革命根据地财政资料选编》(初稿),太岳革命根据地财政史编写组,1987年7月,第453页。 账要按月或按季(联行往来)开出对账单①,”总之要按期核对账目才能保障不会出错。 至于结账是按层层递进式方法逐级上报的,并且其中的环节也是相当严密的。县政府管理边区款,每旬为一结账期,即每月的10日、20日及月底应按规定结账,县政府在结账时是这样一个流程:先根据单据制成合计表,该表结出的库存数必须与本期库存现款数目完全相等。然后,由合计表制成总账,最后根据总账制成总账余额报告表,这中间也须审核一次,以保障收方付方之合计数必须相等。县政府结账完毕后,应将合计表、总账余额报告表及各项报查送达专署,日期为每月的4日,14日,24日。专署管理边区款,首先要审核县政府送上来的各项报查,确定报查总数与合计表内的收支总数相符后,再登记入专署的分户账。登记完毕后,应将各县政府送来的总账余额报告表的余额数与专署分户账内各该县户的余额数字进行核对,在确定无误后方可结账。专署编制的合计表及总账余额报告表也要按旬上报财政厅,上旬在每月的15日以前,中旬在25日以前,下旬在下月12日以前,不得拖延。财政厅进行结账时,方法与县、专署是一样的,财政厅总结全区边区款数字的日期

是在下月15日前。

结账的流程就是按上面那样由县到专署再到财政厅这样逐级进行的。

最后结出全区的总账,每个上报环节都有明确的日期规定,并且责任明确,严谨细致,审核又要有双重保障,以确保结账的最终数字准确无误,使财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这既体现了财政工作者的敬业、爱业,也体现了他们的高明之处。 5.报销及决算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也很重视会计制度中的报销工作,为全面而严密地做好报销这一环节的工作,边区政府同样采取了层层递进向上级报请核销的办法。以粮秣会计制度中的报销手续为例:“一、同级政府各机关应每月(月份终了后5天内)向同级政府造报月份计算(区级各机关向所属县级各机关造报,其表式另附,见附表十八至二十,略)一次。二、全县粮秣收支应由县政府每季(于每季终了后半月内)向专署造报季计算(附表二十一至二十二,略)一次。三、全专区粮秣收支,应由专署每半年(半年度终了后1月内)向行署造报半年度计算一次。四、专署于造报半年度计算时,应同时开具领粮证,以解粮书抵解之。”① 报销手续一般而论是上面讲到的那样,遇有特殊情况,如,临时支付证、代征粮证的报销办法则依各级政府的规定来办。

报销工作完成后就要进行年度决算了。县以上政府每一年度终了后,就要按级向上造报年度收支决算。县政府年度收支决算要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送达专署,专署要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把年度决算送达行署,行署再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把年度决算报送给边区政府,政府各机关造报的计算及决算份数要等同于预算。此外,各开支机关进行年度结算后如有结余,应一律交公,不得私行留用,违者要以贪污论处。 (二)边区政府会计制度的时代特点

通过对边区政府会计制度的整体了解,可以看出边区政府会计制度有其鲜明的时代特点。

1.顽强的工作作风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会计制度是在战火不断,敌人接连突袭,人民饥寒交迫的环境下由会计人员按照科学原理制定的。当时处于抗日战争时期,战争不断,经济本身就很不发达的边区根据地要一面坚持做财政工作,一面与敌人打游击。当时环境还相当残酷,1940年10月敌人一次屠杀我无辜群众380多人,制造了西峪惨案。“1943年秋收尚未结束,日寇对边区进行了一次大扫荡。在不足20万人口的河北阜平境内,驻扎了几万日伪军。敌人搜山、抢掠和烧杀持续了3个月。”②面对敌人的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和无休止的大扫荡,根据地人民冒着生命危险与敌人作斗争。财务工作者常常办公没有固定地点,而且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睡不踏实,穿不暖和,时刻警惕敌人的突袭,有时粮食不够,就挨饿几天,敌人搜查的紧时,财务工作者只能白天钻进山洞,夜里出来算账,敌人一路追踪,边区财务工作者就边赶路边算账,有时还要在半山路上记账算账。在这样的环境下,会计工作者仍要算好每一笔账,结清每一笔款,不怕牺牲,不怕困难,甚至把报表做两份,随时准备着如果一人牺牲,另一人也能保存有完整的报表。同时,负责现金和特种通货的收支与保管的出纳员更是想出了各种办法与敌人周旋,使敌人的扫荡落空,保障了现金和款账的安全。 边区政府的会计制度就是在这样艰苦的环境下建立的,也是在这样动荡的环境下坚持执行的,然而,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边区政府制定了一套符合根据地实际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制度,并且一贯坚持执行下来实属不易。 2.严谨的业务程序

严谨的体现有二,其一,程序严密,责任明确。首先,依据凭证做传票,根据传票来记账,总账,再由账簿做报表,层层复核,并且实行换人复核制度,复核完还要负责人盖章,核账时要记账人和核账人共同担保,而且会计本人不得核对本人所记之账。其次,做报表时,

先由地方上报县,县再上报专署,专署上报财政厅,由财政厅做出全区的总报表,这样层层递进的上报方法不仅方便管理,而且每级上报都有时间限制,层层都要复核,严密高效。 结账,报销和年度决算也都是按这种方法进行的。最后,票据的使用也是很严谨的。如,各级政府在收到边区款时,都要开具三联收据,有给付款机关的,有给收款机关的,还有作为向上级报查的凭证的,可见票据使用的严密之处。又如,根据单据做传票时,单据和传票上都要加盖各负责人的章,为防丢失,单据还要粘于传票后,这些都可以看出边区政府在使用票据时是很细心和负责的。其二,会计工作者之间的分工协作协调有序。总账会计要掌握全面会计工作,进行总账会计分析,统计,收支,估价,指导,审核等,会计员做好份内的工作,负责整理数据,分析,统计,审核等,出纳员要把现金和特种通货的收支、保管工作做好,“负责管理收、支、拨、兑等事”①,簿记员主要负责做好登帐、计算等工作。四者之间既要协调一致,有序进行,又要相互牵制和控制,不得逾权。这样,财务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条不紊地进行,每个工作者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高效无误地完成财务工作。 3.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他们按照科学的会计原理,并且能够结合边区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合边区实际的会计制度,在此基础上,又对古老的旧制度进行了改革,形成一套新会计制度。不论是账簿、表格的填写,还是传票、报表的制定等等都是会计人员根据边区实际情况研制的,没有完全抄袭国民党的,也没有完全引进外国的,而是采取实实在在,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辅以有关政策和原则的指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建立了一套自己的会计制度并且以同样的精神贯彻执行。再者,“理论密切结合实际,能够解决当时财会工作上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①。”实际工作中,各地区都可按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会计办法,如边府下属的县府和专署都可在不违反上级制度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办法。为提高自己的会计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边区政府能够博众会计之长,对国民党方面和外国的会计制度进行扬弃的吸收和利用,以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从而把工作做好。 4.速成的培养模式

速成的会计人才培养模式也是当时会计制度的一大特色。如今,会计人才大都来源于各高校的会计专业,也有来自高职院校和中专院校的,这都需要超过三、四年的培养期才可成才,少说也要一两年,当然,现在也有会计班,学上几个月,把证考下来也算一种方式。而在当时的战争环境下,“财政支出应根据节省的方针,毛主席指出‘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为着经济建设,是我们会计制度的原则②。’”因此,为搞好财务工作,会计人才就很急需,边区政府在中共中央的正确方针指导下,举办了多次会计训练班,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内,使他们掌握了会计专业的基本知识,结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得以学有所用。还对财务人员和干部进行定期培训。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由边区政府联合金融界人士及一些著名会计专家共同发起组织的边区会计学会在学术研究和培养人才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些都为会计战线培养了一大批人才,提高了会计科学理论水平。而从当时的情形看,中央苏区、晋察冀边区、陕甘宁边区也都是采用这种速成模式培养会计人才的,可见,在战乱的环境下,采用这样的培养模式是英明之举。 5.惜才重才的人才观

边区政府重视会计人才的管理和运用,尊崇会计人员。如边区政府在办理财政工作时,就选择那些廉洁奉公、能写会算的人担任财政会计工作,另外,还选调会计专业知识分子和人才担任财政部门的工作,此外,还有一些银行业人士和著名会计专家也被选聘进来,著名的边区三大会计师张新周、王风来、黄同就在此列。在当时的环境下,为表示对会计人员的尊崇,边区政府还制定了月津贴制度,根据会计人员的学历高低,津贴数额也有区别,学历越高津贴数额也越高。边区政府在管理会计人员这一块上也有原则和规定,如会计部门的干

部不得随意调动,要求他们努力钻研业务,争取成为本行业的专家。

边区政府敢于对古老、陈旧的会计制度进行改革,以促进财政经济建设的发展。众所周知,改革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但它实行起来往往困难重重。 以会计界老前辈张新周的事迹为例,据张老回忆,他在山西省的昔东抗日根据地担任财政工作时,就和任希文、张文锦两位同志一起搞了个财会改革,主要是针对当时的旧式簿记进行的,当时旧式簿记有很多缺点,如,以中式簿记为主要内容的旧会计制度在“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上都很差”,“中式簿记用毛笔、墨盒、中文大写数字竖写,记账、造册费时费事,随身携带毛笔、墨盒,在战争情况下更是累赘①。”而新式簿记科学、准确,便于查找,核对,用钢笔、阿拉伯数字横写,记账方便,携带也简单,为了推行新式簿记以更利于财政经济工作的开展,他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耐心,一定要搞好改革。旧式簿记虽然缺陷很多但已沿用多年,为此,他们做了周密的计划,提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并获得了上级的批准。在战争环境下,同志们肯吃苦,干劲足,讲解说教工作也做得很到位,会计制度改革终于成功,“使财政管理业务能够得到科学的组织计算、稽核、统计、整理、分析、鉴定、对比,及时地正确地、全面地反映财政收支情况、监督各部门的违纪行为,提出改进财政工作的各种建议,充分发挥新会计制度的优越性②。”而这种敢于挑战陈旧制度并进行改革的精神和勇气是值得我们当今的财政工作人员学习和赞扬的。 (三)边区政府会计制度的重大作用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边区的会计制度的实行是成功的,对边区政府的影响作用是明显的,概括说来,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会计制度的逐步健全大大促进了边区财政建设的发展。

首先,会计工作做得好,就可以起到节约资源的作用,使有限的经济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使每一枚硬币,每一分钱都得到合理利用。以旧制度的废除和新规定的实施为例。“旧制度的设计思想是:实物会计及保管工作自成系统,与审计、财政会计、粮食会计工作严格分清,实物的收支和保管全部归实物会计及仓库管理;审计及财、粮会计工作仍按原规定的制度执行,有关实物部分则按各自的补充规定去办。实物的折价问题亦分别由审计及财粮会计办理。只是在月终结算时实物会计与财粮会计共同编制实物折合粮款报告表上报。”①原以为,桥归桥,路归路,容易管好实物。结果却适得其反,不仅没有管好实物,还把《实物会计及保管制度》规定得相当复杂,并增加了48个审、会计科目,单据帐表也增加了34种,大大浪费了人力、财力和时间。而1946年的新规定只用了掌握物资、粮折款、款折粮这三个会计科目和12笔会计记录,两本账、一张表,两种单据就解决了大成本的旧制度所要解决的所有问题,可见,随着边区会计制度的日益健全,经济资源也得到了合理和高效的利用。其次,会计制度的完善保障了财物和资金货币的供用和周转。例如,边区政府建立了健全而严格的粮秣会计制度和税收会计制度,粮秣会计科目和流程是健全而清晰的,税收会计科目种类繁多,且程序相当严密,并备有漏税案件报告表和没收案件报告表等,使得税收及时上缴国库并严惩那些偷税漏税等不法商家,还有,出纳员想方设法保管好现金财物,这样就保障了边区粮秣的供用和资金的周转。最后,边区政府会计制度在记账方法和账簿单据等方面做了某些改革,而且,改革之后的会计制度更适应当时的环境,实施起来更高效合理,大大促进了当时财政工作的开展。 总之,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会计制度的发展完善促进了当时财务工作的发展,使当时的财政管理工作井井有条,保障了各方面财务资金的供应和周转,同时,也为新中国的会计工作积累了经验。 第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会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抗日战争的胜利提供了稳固的财政后方。

其一,抗日战争的胜利需要根据地财力、物力的大力支持。革命战争经费大都来自于财

政部门,如,枪支、弹药、军服、军粮、交通运输工具等等,都需要有一个稳固的财政后方来供应。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会计部门就严格执行会计手续,款、物的收支都笔笔清楚,井井有条,会计员、出纳员的权限明确,职责清晰,这既有利于财政建设的发展,更有利于军事斗争的进行。

况且,有了根据地财力、物力的支持,就有条件扩大军队规模,提高军队战斗力,保障革命战争的胜利。其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会计制度的一步步完善也促进了军队改革工作的进行。财务工作做得好,就能保障各方面的供应,使人民创造的财富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基础上能够得到合理高效的利用,从而为军事斗争提供一个稳固的大后方。

第三,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间接地起到了巩固根据地政权的积极作用。

首先,根据地有税收会计制度这一项,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项财政政策,税收也是当时根据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据地通过税收既缩小了贫富差距,保障了根据地内部的稳定,增加了社会和谐,也增加了根据地的财政收入,所以,边区税收会计制度的建设“不仅为根据地的税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证,间接地为根据地的巩固与发展提供了支持,而且在税收制度实践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也为此后解放区和新中国的税收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借鉴①。”其次,国防、军队建设是政权巩固的重要保障,国防、军事力量的强弱攸关根据地政权的存亡,而国防、军队的建立与维护离不开财政的大力支持。试想战士衣食无着,居无定所,怎能打好仗?怎能保家卫国?因此,有了健全的会计制度,财政工作就能顺利进行,就有条件促使国防走向现代化,军队战斗力大大提高。再次,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使根据地的经济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并且有充足的财力、物力来赈济灾民,减灾救灾,以稳定社会秩序,边区政府还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建立公共工程,以促进根据地整体地向前发展。最后,会计制度健全严格了,财政工作才有可能有条不紊且高效地运行,这样,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才能稳步提升,人民才有精力,才愿意支持并参加到革命战争中去,才能保障革命战争的胜利,最终就起到了巩固根据地革命政权的作用。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会计制度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个别制度,也有因情况了解不透,现状掌握不实,文字繁琐累赘,难懂难行,因而夭折的(如实物会计)”②;改革过后的某些旧思想、旧制度仍有部分存在;由于当时交通不便、设施落后,钱款的运输和交接比较迟缓和不便;当时也存在某些浮支滥借现象,导致边府财政危机等等,由于种种原因,边区政府会计制度存在的不健全之处也给边区的财政工作带来许多负面作用,引人警惕。

总而言之,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会计制度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发扬,尤其是在战争年代,在那样的艰苦岁月里,边区政府的会计工作者与人民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坚决完成会计任务的那种艰苦奋斗精神和与敌人斗智斗勇保管好钱款和财务的创造精神更显难能可贵!边区政府会计制度的优良之处不仅大大有利于当时边区政府财务工作的开展,保障了革命战争的需要,也为新中国的会计工作提供了经验。

四、晋冀鲁豫边区农民田赋负担

晋冀鲁豫边区地处多省交界和不发达地区,95%以上的人口为农民,故边区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土地田赋问题。抗战时期晋冀鲁豫边区在响应中共中央政策、原则、号召的同时,又结合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采取了积极合理的土地田赋政策,主要是减赋政策,就是与民休息的政策,对抗战胜利起到十分重要的影响。边区政府具体田赋政策,其中包括整理田赋、减租减息、合理负担和统一累进税等。 (一)边区政府田赋政策的前期整理

中国田赋制度拥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与世界其他文明相比,我国田赋制度产生最早,也最有连贯性。在数千年中,田赋制度对我国经济历史以及整个历史的发展,都产生很大的影

响和作用。而自康熙末年到抗日战争初期,田赋制度基本没有变化。在这样长的时期,由于贵族、地主想方设法转嫁负担,早已出现了有地无赋、有赋无地、地好赋少等怪现象。民国年间,这种现象更加严重。 根据地创建之初,在民主政权建立前提出“取消一切苛捐杂税”的口号,田赋也一度停收。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之后,为保证抗日经费的供应,首先恢复田赋的征收工作。对于田赋制度的弊端进行了一些“整理”,如清查黑地、核实田亩等。1940年原山西三专署发布了《整理田赋及征收暂行办法》。然而整理田赋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不少困难。山西三专署发布田赋征收办法后随即又指示各地,就组织和整理方法提出具体

下忙两次征收。省、县附加征收自1940年下半年其一律停征,1938年以前的积欠,一律豁免。

总的来说,田赋经过整理、修订、实施,对克服边区创建初期财政征收的混乱局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田赋制毕竟是旧社会的财政制度,已不合时宜,因此要逐渐被取代,到最后停止征收,北方局1940年指示取消田赋,实际上平原地区一部分县已在1939年即取消,大部分县是在1941年取消的。

山地地区的一部分县,在1942年、1943年才完全取消。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晋冀鲁豫边区停止征收田赋并不代表着田赋不存在了,它只是以其他更为合理的税收的形式出现。

(二)边区政府的具体田赋政策

抗战时期晋冀鲁豫边区在响应中共中央政策和号召的同时,又结合自身情况,采取了积极合理的土地田赋政策,主要是减赋政策,就是与民休息的政策,对抗战胜利起到十分重要的影响。

1.减租减息

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在洛川会议上制定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中首次明确提出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边区政府也积极响应。边区政府实行减租减息是由抗战前边区政府的农村经济情况决定的,是非常必要的。 抗战爆发前,边区各地农村经济极度落后,土地大部分集中在少数地主和富农手里,广大农民无地或者只有少量的土地,却忍受着高额地租和高利贷的剥削,生活极其贫困。据太行区的黎城、太谷、榆社等6县11村地统计,抗日战争开始时,当长工的188户,逃荒要饭的269户,卖淫为生的83户,流浪的29户,全家饿死的11户①。可见农民生活之悲惨,因此为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和抗战积极性,减租减息势在必行。 1938年6月以后,边区首先在工作基础较好的辽县、和县,沁县、邢台、赞皇等地,初步开展了减租减息和借粮反霸斗争②。1940年10月冀太联办公布了《减租减息暂行条例》,规定“出租土地之租额,不论租佃、半种及其他不同名称之同类收益,一律照原租额减少25%”,“地产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之375? ”,“债权人利息收入年利率,一律不得超过10%(月利不得超过8.4?)③。”这一时期的减租减息运动虽然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减租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地主向佃户夺佃,明减暗不减的现象相当严重。

然而在日伪军的疯狂进攻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封锁下,加之严重的自然灾害,各根据地都处于严重的困难中,农业遭到巨大的破坏,产量普遍下降,面临着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严峻问题,为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必须把减租减息运动持续深入开展下去。根据中央指示,再结合自身具体情况,1942年2月,边区政府正式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土地

暂行条例》,统一了政策,大大推动了边区减租减息运动的开展。如太行地区减租减息运动,从1942年6月逐渐开展起来后,武乡县有一半以上的行政村(约50多个)采用说理斗争的办法,在3个月内解决了12000多个问题,典地定年限2000顷,租地订约160顷,清债226000个,铜钱82000多吊,粮食81000斤,退土地文书13400多张;武安县从1942年5月到1943年1月这段时间,农民抽回文约8474张,清出押地4642亩,清出房间1691间,清债351430多元,减租196950斤,退租136050斤,雇工增加工资178200斤①。

经过一年多的实施,结合有利的经验和吸取产生问题的教训,1943年10月,边区政府修正公布了《土地暂行条例》后,减租减息运动进一步深入开展起来,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仍有一些租佃问题,明减暗不减的情况普遍存在。所以,针对此种情况,根据党中央的指示,1944年冬和1945年春,边区各地的腹心地带又普遍进行了大规模的“查减运动”。特别是晋冀豫区,运动规模更大,在纵横几百里的地区,几乎无村不在斗争,无人不卷入斗争。

通过查减,提高了农民群众的思想觉悟,确保了减租减息的胜利成果。据黎城、平定、临城、和东、偏城、壶关、黎北、太谷、武安等9个县的不完全统计,到1945年夏,共解决土地问题13000多件;收回佃权土地4435亩;新订租约土地7413亩;新减土地2266亩;退租4454亩;典当地延期与复典地4464亩;清债退粮98石,退洋52321元;抽地505亩;退租换约1359亩,退银元17591元;其他包赔损失等共计得地(租地抽地)20422亩,粮390.8石,银元44369元②。 这里还有一点要指出的是边区政府对农民钱粮征收的数额。以民国三十年为例(1932年),我方:太行、太岳每亩钱粮征收三元至五元,最多不超过五元;在冀南每亩征收连建设费在内是五角;敌占区:实行“余粮归公制度”,即每个农民每年所收获的粮食,除去最低食用数额外,所有余粮,一律归公。

“伪满”也已实行了余粮归公的“公仓库制度”。按年、按月、按日领粮,一家人勉强能糊口,亲戚家人往来,还要带粮,不然就要饿肚子。对农民来说,“家里有粮,心里不慌”,辛辛苦苦一年,无非希望多收点粮食而已。但残酷的现实却是劳动果实几乎全部被掠夺,可见敌占区农民生活之艰辛。大后方,即国统区,国民政府第三次财经会议,决定西南各省田赋改征粮食。其办法是每亩田赋征收稻谷二市斤。按国民政府规定,每两粮银征二元五角五分。折合稻谷,合计征收七斤半。稻谷以一斗碾五升米计算,即要征米三斤十二两。按大后方现时米价,每斤在三元以上,那么每亩钱粮就要征收十一元二角五分①。可见边区的减租减息并不是因为田赋负担过重,边区征收钱粮过多,而是中国共产党本着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大局出发,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边区田赋是用于争取民族解放,从事抗战建国,保卫与发展人民的切身利益的,是抗日政府供给前线军队,举办各项生产建设,文化教育事业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2.合理负担

“合理负担”原本是阎锡山为了补助战时财政,根据“有钱出钱”的原则而提出的一种征收财政的办法。当时山西的口号是“得利息的人多负担,赚钱多的人要多负担,财产多的人要负担”,这个办法一直到太原失守以后,才被几个地区的进步政权初步实行了。后来晋冀鲁豫边区又依照了阎锡山提出的“合理负担”原则,结合自身情况,把其具体化进一步发展成为边区执行的“合理负担”。边区1938年—1942年期间,对农民征税主要实行的是“合理负担”,但比之山西当初所定的“合理负担”办法是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实际的。当初山西的“合理负担”是按村分十一级产分二十等来分配负担数目。这一分配办法,是偏重中农贫农、苛重地主富农的办法。因而执行起来,就成了片面的“富农捐”的办法,有些执行错误的地方,简直就成了“打地主,打富农,吃大户”的办法。这个办法,用之于临时

一次还可以,若行之久远则是行不通的,因为它是与统一战线政策不相符的。边区所执行的“合理负担”是以一三累进率递进,而又以粮食小米一石杂粮一五斗共合二石五斗,作为定分与分配标准点的。可见,这个办法是使地主富农稍微轻一点。

如阳城县1937年人均负担1.733元,1938年因切实执行了合理负担,人均为1.182元,1939年竟减至0.629元。山西人民的负担在战时因实行合理负担的结果,反比平时减少了2/3以上②。

虽然边区实行的“合理负担”和过去相比已比较合理,但在执行合理负担政策的同时,又暴露了不少问题。因为边区执行的“合理负担”是“超过九百五十元以上者每多百元,一律以八十分计,不再累进”,这是对大地主特等时事问题研究会:《抗战时的中国经济》,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编印,1957年,第485页。

富户便宜,一般中小地主富农,还稍重一点。又以起征点是二石五斗,有一部分中农及大部分贫农是不出的,还是便宜了一部分中农及大部分贫农,这在征收税款上,是失掉许多应该负担的人———一部分中农大部分贫农,可以说是对战时国家财政上还是一个相当大的损失①。

这不但造成了“大户”对抗日政权的不满,不利于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且滋长了一些群众逃避负担的恶习,给财经工作带来了困难。同时,由于战争的关系,部队的流动性很大,相应的财经机构和工作也没有跟上去,因此几乎是依需而征,随需随征,不仅造成一些地方群众负担或重或轻的不合理现象,还造成财力和人力上的浪费和漏洞。加之1941—1942年是晋冀鲁豫边区严重困难时期,日伪的“治安强化运动”和自然灾害的侵袭使边区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征收统一所得累进税便呼之欲出。 3.统一累进税

1941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决定实行统一累进税,它是比合理负担更为科学的一种税收政策,其目的是为了有计划地动员和节约民力。其结合边区这些年实行合理负担的经验,并吸收晋察冀边区的进行累进税的结晶制定的,这是晋冀鲁豫边区的四大法令之一,也是敌后根据地在财政税制上的一大创新。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随后又对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和细则进行修改,开始在整个边区全面实施。统一累进税规定了免征点,实行了分级累进,冀南、冀鲁豫两区虽然仍实行合理负担,但也是贯彻了有累进、有免征点的原则,都使负担面扩大到80%左右,照顾了农工商各阶层的负担能力和人民生活,克服了负担上的混乱现象。 晋冀鲁豫边区的统一累进税办法,共计七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富力的折收”,第三章是“税等、税率和累进率”,第四章是“分数的计算与征收”,第五章是“调查评议和定分”,第六章是“罚则”,第七章是“附则”。为便于执行,又发布统一累进税实行细则57条。统一累计税之所谓统一,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把所有资产(财产税)与收入(所得税)应纳地税,都统一于一种税中,按年度交纳。统一累进税实行后,除了个别具有重要作用的税种外,其他烟酒税、印花税、牌照税、营业税以至田赋,均一律停征。统一累进税把农业税、工业税、商业税、财产税和收入税等合并一起征收,带有单一税的性质。统一累进税的征收完全统一于边区政府。

税款只有边区政府有权动用,其他任何机关不能动用。改变过去边区、专署、县、区、村随便征税的办法,任何机关、团体都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人民征款派粮,违者必依法制裁。统一累进税是边区财政实现统筹统支的基石。

这里要关注的是统一累进税在土地农业方面的规定。 边区的统一累进税以“富力”作为各种收入的计算单位。各种收入折合依下列规定:农业收入以每收入十市斗谷计一富力,但以收入性质不同,须依下列规定分别折合扣除再生产费用。甲、自耕地须先按土地总亩数,每亩扣除一市斗谷,再按总产量扣除十分之一再生产

费用后计算。乙、佃耕地须先依亩数扣除一市斗谷,再按总产量扣除十分之一再生产费用外,并须除去其应交之地租计算。丙、出租地未投资在生产费用者,应按其实得地租计算。农业税共分为六等,税率起码数为六厘,最高税率为九厘五,其各税等之纳税富力(以下称之为税率),累进率和税率如下:

第一税等:从开始至一个半税力,累进率为六厘,税率为六厘至一分五厘。第二税等:从一个半税力至三个税力,累进率为五厘,税率为一分五厘至二分二厘五。第三税等:从三个税力至五个税力,累进率为二厘,税率二分二厘五至二分六厘五。第四税等:从五个税力至七个税力,累进率为六厘,税率为二分六厘五至三分八厘五。第五税等:从七个税力至十个税力,累进率为七厘,税率为三分八厘五至五分九厘五。第六税等:从十个税率以上按此累进,税率为五分九厘五①。

统一累进税是直接累进简易的税制。因为是直接的,所以纳税人不能转嫁于人。因为是累进的,故适合各阶层的实际情况与钱多多出的原则。

不仅比田赋公道,而且比合理负担税制更加公平,方式方法更加完善。资产的负担面缩小了,除土地外,其他存量存款一律不负担,这是奖励节俭储蓄的。之所以要征收耕地资产税,一是为增加财政收入,保障抗战供给;二是为减轻贫农、中农的负担,刺激地主投资工商业,以发展经济;三是与减租减息政策相配合,适时削弱剥削,提高人民的抗战热忱。农业收入负担都弄明确了,各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如地租、自耕、佃耕、工资都有明确的折合与减免的规定,这在奖励生产上大大有好处。 晋冀鲁豫边区征收的统一累进税,充分考虑到了人民的实际情况,基本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其中确定统一累进税的负担人口要占全村人口的80%左右,个别富裕村庄还可以达到90%,贫困村庄也可低于70%。其理由是“众擎易举”。① 还有延长新开荒地、滩地等减免税期限的规定:甲、新开荒地、滩地在五年以内收入都不征税,其有特殊情况并有很多收获者,得由各专署具体规定征收收入税,但纳税收入不得超过其实际收入二分之一为限(即收获一石只能按五斗计算征税)。乙、轮荒地收入不征税,其收入多者如甲项的后半段。丙、新开渠旱地变为水地,第一年仍按旱地产量计算征税,第二年即按水地计算征税。抗日革命军政人员在其家中扣除一个免税点以示优待:荣誉军人及退伍军人其本人自耕之土地,以其从事耕耘土地时间计算,二年内不得征税。合乎统一累进税的条件者有:甲、私田、寺庙田、族田(包括小社地、老人地、里甲地等)、教堂地。乙、可能耕作并无特殊原因故意怠荒的土地。丙、蒲苇地、竹园地、果树地、药材山坡地、桑叶地②。可见统一累进税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具体情况,扩大了征收范围是很合理的。

抗战时期晋冀鲁豫边区的土地田赋政策主要便是以上几点,以时间上来说,边区政府创建之初实行的是征收田赋的政策,各地取消时间不同,到1942年、1943年才完全取消。而减租减息政策是在边区较早实施的,并且贯彻了抗日战争的始终。合理负担政策则是边区1938年至1942年期间实行的。而合理负担的实行是征收统一累进税的前奏,1943年至1945年,实行的是统一累进税。从地域上来说,整理征收田赋和减租减息,合理负担政策在边区大部地区实行过。统一累进税并非全区同一步调,全面推行的。首先在环境比较稳定的太行区实行,接着在太岳区推行。取代了原先的合理负担政策,而冀南、冀鲁豫区自始至终实行的是公平负担,只对原办法进行若干的修正,但其内容与精神是同合理负担与统一累进税基本一致的。从作用上来说,以上土地田赋政策都是为动员民众,聚集财力巩固和发展晋冀鲁豫边区,争取抗战胜利。而在实施合理负担、统一累进税的同时,仍深入开展减租减息运动,这些政策相互配合,削弱了封建地主经济,促进了封建的土地由集中走向分散,使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土地,调动了广大农民抗日救国的积极性,推动了边区经济的发展。

由于晋冀鲁豫边区采取了积极有效合理适当的土地田赋政策,切实的维护了人民的利

益,鼓舞了人民生产和抗日的积极性,对于巩固和发展边区,对于争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调动了了广大人民生产的积极性,奠定了长期抗战的物质基础。

由于土地田赋政策的合理性,无论是减租减息,还是征收统一累进税,都起到减轻人民负担的作用,激发了人民生产的积极性,人民采取各种办法来发展农业生产,又在边区指导下成立劳动互助组织,组织农民添置农具、兴修水利设施、开垦荒地以发展农业,提高粮食产量。群众相信多打粮食是自己的,便会在经营方面下功夫。1944年,太行区共开生荒地25万亩,熟荒地96000多亩;冀西开生荒地8356亩,熟荒地145000多亩,修河筑地2300多亩,增加水渠251个,水井66口,水渠192道,旱地变为水地4940多亩①。

其次,广大人民踊跃参军参战,促进了人民抗日武装力量的壮大。由于人民田赋负担的减轻,维护了人民的利益,激发了人民的抗战积极性,广大人民踊跃参军。如1940年,左权、黎城、榆社等老区,有1/8的青壮年参加了军队,左权的许多村庄,几乎全部青年都参了军。1945年大反攻前夕,更是掀起了参军的热潮。如太岳沁源县,七月间一周有1300人参军,冀鲁豫区仅一分区就组织了四个团,卫河县有12000人参战②。同时地方武装力量也大大壮大。八年抗战中,民兵沉重打击了日伪军,巩固了根据地。据《新华日报》(太行版)1944年12月17日报载统计,如太行区地民兵从1940年至1944年,共进行大小战斗28872次,毙伤敌伪5821名,生俘敌伪2872名;破坏敌人公路1723里、桥梁155座③。广大人民群众也积极参加抗战劳务,为抗战胜利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

最后,团结了各个阶层,维护和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减租减息,不但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同时坚持交租交息的政策,照顾到地主和富农的利益,改善了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对于富农,在改善雇工关系的条件下,还鼓励其进行资本主义的经营生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各个阶级、各阶层的关系,打击了日军及投降派引诱煽动地主、资本家投降的阴谋,在经济上团结了各个阶层。从“合理负担”到征收统一累进税,更是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对于各个阶层给予充分考虑,加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巩固了晋冀鲁豫边区。

正是由于晋冀鲁豫边区切实减轻了人民的土地田赋负担,密切了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人民对政府无比信任和支持,使边区能在残酷恶劣的环境下坚持下来。通过边区实行的土地田赋政策,思考今天的“三农”问题,诚然,我国已于2006年彻底废止农业税,但是在我国经济结构急剧转型的今天,采取什么样的农业政策维护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农民的利益,仍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五、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农业贷款政策

晋冀鲁豫边区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敌后重要的根据地之一,地处华北中心,以太行山为依托,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为了巩固和发展敌后抗日根据地,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其中农业贷款政策的实施,为活跃根据地经济,克服困难及促进农业生产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晋冀鲁豫边区的农业贷款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对晋冀鲁豫边区进行了疯狂的经济掠夺,敌后的经济战线斗争很尖锐。边区的环境是建立在分散的个体经济基础之上,是被敌人分割的、犬牙交错的敌后游击战争环境。由于敌人的侵略和掠夺,边区的农村经济遭到严重摧残和破坏。在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下,只有加强经济战线的斗争,才能满足长期战争的需要,安定和改善人民生活,并积蓄力量,为抗战反攻做准备。“敌后的经济战线包含两个不可分离的方面,一是对敌人展开顽强的经济斗争,打击其‘以战养战’的阴谋,破坏其封锁政策,保护根据地的财

力、物力;一是在根据地展开经济建设,发展根据地的生产事业,首先是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和积蓄国民财富,建设自给自足的经济。”①没有对敌斗争就谈不上根据地的建设,而根据地建设更是对敌斗争的依靠,只有生产发展,才能增加和积蓄物力,才能够更有力地对敌进行经济斗争,因此,根据地经济建设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更好的开展经济斗争,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和囚笼政策,保障抗战的需要,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对根据地自身的经济建设高度重视。“晋冀鲁豫边区95%以上的人口是农业人口,农业生产在整个工农业生产中占绝对比重,为此边区党政领导历年来都用极大力量加强对农业生产的领导,布置和总结工作时,总是在考虑对敌军事、政治斗争的同时,把开展大生产运动、发展农业生产作为突出掌握的重点。”①边区政府始终把农业生产放在根据地经济建设工作的第一位,认为“在实行了减租减息政策之后,给予了提高农业生产的必要条件,而农业生产是抗日根据地的主要生产,党与政府的工作人员必须用最大力量推动发展之,政府应举行大量的农业贷款,以解决农民借贷的困难”②。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以边区的农业生产为基础,制定和执行了和边区政治、经济情况相适应的财政政策,其中一重要的措施就是农业贷款政策。中共领导人毛泽东对低利农业贷款工作做过重要指示,把增加农贷作为发展农业的一项重要的农业政策。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对此也非常重视,并以冀南银行为中心开展了农业贷款业务。冀南银行1940年颁布的《各项业务营业办法》,其中就将农业放款作为其放款中的一项重要的业务。

冀南银行及其在各区的分行都把“发放农业贷款,支持农业生产”作为银行重点工作之一。在晋冀鲁豫边区政府1941年9月颁布的《施政纲领》中也提出,“要实行低利借贷,救济难民”③。组织群众恢复农业生产是边区政府的主要任务,而在这一情况下,晋冀鲁豫边区的农业贷款政策是:“及时发放农业生产贷款,扶助农民发展农副业生产,增加群众财富,恢复农村经济。”④边区政府一直把农业贷款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在“支持农业发展,扶助贫困农户解决困难”的指导方针下,边区政府先后颁布了《冀太区生产贷款办法》、《农业贷款办法》、《旱灾救济贷款办法》、《春耕掘井种植早苗种子贷款办法》《太岳区春耕贷款办法》等贷款办法,这些办法的颁布使农业贷款有了更明确的政策依据。由此可见,晋冀鲁豫边区的农业贷款是其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扶持农业生产的一重要政策。 (二)晋冀鲁豫边区农业贷款的办法、种类及对象1.农业贷款的办法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实施农业贷款工作,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和银行及其下属机构颁布了多种农业贷款的办法或指示。这些办法或指示是农业贷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在农业贷款的实际发放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1941年2月颁布的《冀太区生产贷款办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农业贷款办法,其规定主要有:“(一)农业贷款(机关生产、农业合作、水利工程、劳动互助小组、极贫抗属及灾民之为生产而用者、开荒队等等)除机关生产外,须经本村春耕委员会或村政委员会之生产委员会证明,由区长及各区负责人会同审查后,请本县之银行代办所借给。如发生争执或发现有不公情形时,由县实业科长及各区负责人审核处理之。银行并得按贷款基金动支情形,酌量减少贷款者要求贷款之金额。(二)农业合作社借款数目,不得超过其股金总数以上。(三)水利贷款,只限于工程较大者。(四)农民劳动互助小组、开荒队、极贫抗属及灾民借款,应按各地具体情况,自定借款之最高额,以求贷款之普及。(五)贷款数目有限,距要求甚远,各专属分配数额后,应事先严密计划,农业贷款应力求普及,使要求贷款之农民,即使不能全部借到亦能得到部分补助。(六)无论公私贷款,均须由借款人觅具保证人与银行直接订定契约,机关团体亦须由负责人出名,借款人履行契约之义务,保证人须绝对负责按期归还本息。(七)农业贷款公营月息6厘,私营月息7厘。(八)农业贷款分配比例是公营十分之一,私营十分之九。”①上述农业贷款的办法只是简单规定了农业贷款的手续、贷款数目、担保、利息等等。

1942年3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农业贷款的办法,其主要内容有:

“(一)为增加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在春耕中之部分困难,特规定此办法。

(二)农业贷款主要包括春耕贷款与水利贷款。春耕贷款,月息7厘。水利贷款,年息7厘。(三)春耕贷款用途只限于购买农具、种子、牲畜三项,水利贷款用途包括开渠、修滩、购买水车之用。(四)贷款主要贷与贫苦农民充当农业之用,抗属、受灾重之农民,及本年编余工作人员,有贷款优先权。(五)贷款期间,春耕贷款期限为8个月,由阳历3月15日至11月15日,水利贷款数额较大者,得分年偿清,但至多不得超过4年。(六)农民以户为单位借款或自由小组得合借合用。(七)贷款者须与银行订立契约,由借款人自找中保人,中保人以村级干部2人或殷实家户1人为限,无中保人得以实物抵押借贷,无银行县份,由县金库代办后,转交银行。(八)如有开设农具厂、铁厂、水车长等,需款较多者,须由专属决定。(九)专、县建设科负责查贷款手续,作最后之批准,放出与收回者皆负整个责任。财政科(有银行者,有银行办理)负责各种贷款保管及督促收利息及成本之责。(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财、建两厅会同修改之。”①此办法的颁布,完善了农业贷款的结构,使农业贷款办法更加全面具体,从此法中可以了解到农贷的目的、种类、利息、用途、对象、期限、担保、要求等方面内容,这就进一步促进了农业贷款的健康有序发展。

晋冀鲁豫边区自然灾害较多,边区政府适时发放农业救济贷款,如在1942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了《旱灾救济贷款暂行方法》:“(一)凡接到救济贷款之灾民,得适用本方法。(二)前项贷款总额暂拨10万元,根据灾情轻重,人口多寡比例分配,(财政厅另有通知)。(三)前项贷款,除贷给灾民外,不得作任何挪用。(四)贷款以集中使用救急为原则,1-4口之灾户,每口借贷最高额可达50元,5口以上之灾户,每口借贷最高额可达30元。(五)合于下列条件,并经村公所协同村农会审查认为合格者,得借用贷款。1.目下即无法维持生活者。2.有生产能力能按期偿还者。(六)各村贷款农民,须以自愿为原则组织贷款小组,互相担保。(七)各县政府于接得贷款后,须立即通知县救联负责代领贷款,将来并代收回。(八)救灾贷款为无利借贷,从借贷之日算起,8个月为第一期,13个月为第二期,如第一期期满,确实无力偿还者,须向村公所村农会声明,得延至第二期偿还。(九)本办法经边区政府颁布之日起实行之。”②以上办法是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颁布的救灾贷款,可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及时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除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农业贷款的办法外,各区在执行边区政府的政策下也根据具体情况颁布了相应的农业贷款的指示和办法。1942年太行第五专署颁布《关于一九四三年度春耕贷款的指示》、《太行区一九四三年春耕贷款办法》,1943年太岳行署颁布《关于春耕贷款的指示信》、《太岳区春耕贷款办法》,1943年2月冀鲁豫行署颁发《春耕掘井种植早苗种子贷款办法》、《灾民生产贷款办法》和《流入灾民生产贷款办法》等贷款办法,对贷款的对象、用途、期限、手续、偿还办法、利息、担保等都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贷款的目的是解决农民在春耕中的经济困难或救济灾民,增加农业生产。除上述农业贷款的指示和方法外,关于边区政府及下属机构颁布的农业贷款办法还有很多,关于农业贷款的办法越来越完全、可靠,这些方法和指示都是强调农业贷款必须用于扶持生产,以促进农业生产为其最终目的。

2.农业贷款的种类

关于晋冀鲁豫边区农业贷款的种类在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银行及其各级机构颁布的农业贷款办法和指示中都可发现,农业贷款的种类复杂多样,但总的来说农业贷款种类主要有春耕贷款、水利贷款、救济贷款和合作贷款等。各项规定中对具体贷款的各个细节也做了不同程度的说明。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农业贷款办法》中规定,农业贷款主要包括春耕贷款和水利贷款,并对其利息、用途、期限等做了相应的规定。在1944年冀鲁豫

“(一)为增加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在春耕中之部分困难,特规定此办法。

(二)农业贷款主要包括春耕贷款与水利贷款。春耕贷款,月息7厘。水利贷款,年息7厘。(三)春耕贷款用途只限于购买农具、种子、牲畜三项,水利贷款用途包括开渠、修滩、购买水车之用。(四)贷款主要贷与贫苦农民充当农业之用,抗属、受灾重之农民,及本年编余工作人员,有贷款优先权。(五)贷款期间,春耕贷款期限为8个月,由阳历3月15日至11月15日,水利贷款数额较大者,得分年偿清,但至多不得超过4年。(六)农民以户为单位借款或自由小组得合借合用。(七)贷款者须与银行订立契约,由借款人自找中保人,中保人以村级干部2人或殷实家户1人为限,无中保人得以实物抵押借贷,无银行县份,由县金库代办后,转交银行。(八)如有开设农具厂、铁厂、水车长等,需款较多者,须由专属决定。(九)专、县建设科负责查贷款手续,作最后之批准,放出与收回者皆负整个责任。财政科(有银行者,有银行办理)负责各种贷款保管及督促收利息及成本之责。(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财、建两厅会同修改之。”①此办法的颁布,完善了农业贷款的结构,使农业贷款办法更加全面具体,从此法中可以了解到农贷的目的、种类、利息、用途、对象、期限、担保、要求等方面内容,这就进一步促进了农业贷款的健康有序发展。

晋冀鲁豫边区自然灾害较多,边区政府适时发放农业救济贷款,如在1942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了《旱灾救济贷款暂行方法》:“(一)凡接到救济贷款之灾民,得适用本方法。(二)前项贷款总额暂拨10万元,根据灾情轻重,人口多寡比例分配,(财政厅另有通知)。(三)前项贷款,除贷给灾民外,不得作任何挪用。(四)贷款以集中使用救急为原则,1-4口之灾户,每口借贷最高额可达50元,5口以上之灾户,每口借贷最高额可达30元。(五)合于下列条件,并经村公所协同村农会审查认为合格者,得借用贷款。1.目下即无法维持生活者。2.有生产能力能按期偿还者。(六)各村贷款农民,须以自愿为原则组织贷款小组,互相担保。(七)各县政府于接得贷款后,须立即通知县救联负责代领贷款,将来并代收回。(八)救灾贷款为无利借贷,从借贷之日算起,8个月为第一期,13个月为第二期,如第一期期满,确实无力偿还者,须向村公所村农会声明,得延至第二期偿还。(九)本办法经边区政府颁布之日起实行之。”②以上办法是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颁布的救灾贷款,可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及时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除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农业贷款的办法外,各区在执行边区政府的政策下也根据具体情况颁布了相应的农业贷款的指示和办法。1942年太行第五专署颁布《关于一九四三年度春耕贷款的指示》、《太行区一九四三年春耕贷款办法》,1943年太岳行署颁布《关于春耕贷款的指示信》、《太岳区春耕贷款办法》,1943年2月冀鲁豫行署颁发《春耕掘井种植早苗种子贷款办法》、《灾民生产贷款办法》和《流入灾民生产贷款办法》等贷款办法,对贷款的对象、用途、期限、手续、偿还办法、利息、担保等都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贷款的目的是解决农民在春耕中的经济困难或救济灾民,增加农业生产。除上述农业贷款的指示和方法外,关于边区政府及下属机构颁布的农业贷款办法还有很多,关于农业贷款的办法越来越完全、可靠,这些方法和指示都是强调农业贷款必须用于扶持生产,以促进农业生产为其最终目的。

2.农业贷款的种类

关于晋冀鲁豫边区农业贷款的种类在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银行及其各级机构颁布的农业贷款办法和指示中都可发现,农业贷款的种类复杂多样,但总的来说农业贷款种类主要有春耕贷款、水利贷款、救济贷款和合作贷款等。各项规定中对具体贷款的各个细节也做了不同程度的说明。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农业贷款办法》中规定,农业贷款主要包括春耕贷款和水利贷款,并对其利息、用途、期限等做了相应的规定。在1944年冀鲁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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