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争议评审制度的完善与适用

更新时间:2024-01-28 15:5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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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争议评审制度的完善与适用

摘 要:建设工程本身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涵盖的范围广,

涉及的环节和参建主体众多,建设周期长,占用资金大,涉及到的纠纷类型也是纷繁复杂的,没有妥善的解决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推广与适用争议评审机制,依靠争议评审机制自身的特点与优越性,能很好的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更好的解决建设工程纠纷,以保障我国工程建设高速、健康的发展。

主题词:争议评审制度、建设工程纠纷

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发生纠纷,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能够采取的措施不外乎为: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在实践中,双方的协商虽然解决了部分的争议,但解决的基本上是属于简单、表面的问题,绝大多数重大、实质的问题由于发包方和承包方、施工方之间存在的强势和弱势地位差异,很难以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仲裁和诉讼是我国建设项目争议解决的重要方法,都是借助于中间机构解决纠纷,但选用这两种方式往往都面临裁决周期长、花费金额高、消耗精力大、结果执行难的问题。一个完整的程序走下来,往往使得当事人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弄得疲惫不堪后却无法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因此,在我国便迫切的需要一种便捷高效、经济、专业、公正的

争议解决方式,为此,我国从国际交往中引进了——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以形成我国多渠道、多方法、多形式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机制。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Dispute Review Board ,简称DRB),是介于调解和仲裁之间的一种国际工程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指在建设工程开始或进行中,由当事人选择独立的评审专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评估、调查和审查,及时地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或者做出解决纠纷的决定。

一、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由来和发展 (一)、在国际上的发展:

争议评审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最早在197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隧道工程中使用。1995年1月,世界银行在其招标文件中强制要求:“凡其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项目,都要求在仲裁之前采用评审团调节”,并且制定了有关评审团的评审程序和组成的建议条款。同年,FIDIC在《橘皮书》(即《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提出了争议评审的概念并相继在其他类型合同条件中引入争议评审机制。2004年9月1日,国际商会(ICC)推出《争议小组规则》。根据DRB基金会网站显示,1982年至1985年选择使用DRB的工程项目数量从5项增加都1338项,项目价值总额从4亿美元增加到950亿美元。2006年有超过2000宗国际性项目使用或计划使用DRB为纠纷解决机制,项目建设总值超过1000亿美元。

(二)、在国内的发展: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加入WTO,很多制度逐步与世界同轨,我们开始知道FIDIC,开始接触DRB。其中在国际合作项目中,1992年底,四川省雅砻江二滩水电站工程项目使用了争议评审制度,这是我国内陆世界银行项目第一次引进争议评审制度,累计评审40余项争议,全部达成谅解,没有一项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得到了世界银行的好评,这也说明争议评审制度在我国也是可以成功运用的。之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因项目设计变更、施工延期或提前等导致的争议均运用争议评审制度圆满解决。黄河万家寨大坝工程的12项争议也采用争议评审制度完全顺利解决。还有香港国际机场、云南昆明涨鸠河引水供水工程、新疆奎屯-赛里木湖公路项目,都是成功在我国运用争议评审制度圆满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案例。

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9个部门联合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条款中引入了争议评审机制,尝试使用新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建设工程项目争议。

2009年,北京仲裁委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收费办法》、《北京仲裁委员会评审专家守则》,并于2009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诞生的第一个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方面的规则。同时,很多省市建立了自己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中心。如泰州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中心,

山东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中心和武汉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也在2010年1月公布实施了《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试行)》、《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收费办法(试行)》。

二、争议评审制度的特点与适用 1、快捷性

《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24.3条对争议评审工程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提交答辩时间在28天内,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召开调查会,在调查会结束后14天内出具评审意见。”《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第12、13、19条,也对评审的时间做了规定,具体规定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相同。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除非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争议评审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和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报告后的28天内能使得纠纷迅速得到解决,这在时间上对争议评审制度的限制,使其和仲裁或诉讼冗长的裁决程序相比,享有了的极大优势。

2、专业性

参加评审组的成员,都是具有专业的知识、拥有丰富的合同管理经验和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的专家。正如FIDIC合同所规定“他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能用合同中所规定的语言流利的交流,并且在工程相关的建筑行业有专业经验,并能对合同文件作出解释”。 《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第4条也明确规定:“评审组由三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试

行)》第6条:“评审专家应当具有合同管理、合同解释和建设工程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让这些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的专家参与到工程争议的解决中来,针对建设工程项目专业性强、纠纷类型多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评审意见与解决方案,这有助于争议双方接受专家做出的评审结果与采纳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很好的达成谅解,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当事人由于对结果的不满,而再选择仲裁和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的结局。

3、灵活性

争议评审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具有灵活性强的特点。比如:提交评审解决争议的范围,评审规则的选择,评审组成员的选定,评审组的工作内容,评审意见的范围、效力和约束力、评审专家的报酬计算方式和标准等都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给与当事人充分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调动起当事人参与评审的积极性以及自愿履行评审规则和接受评审结果与评审意见,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4、低成本性

就目前我国经济仲裁而言,各个地方收费标准存在地区差异。就昆明而言,根据《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仲裁案件收费中,最低的收费标准为0.5%,并且是在争议标的高达100万以上的部分才采用;如提交国际经济仲裁,则最低收费标准也达到0.5%;而向中国国内法院提起诉讼,标的在2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费都在0.5%以上。如果采用争议评审制度,项目的争议事项不大,则花费可低至项目最终建设合同造价的0.05%,即使项目难

评审机制加以保障,以完善我国的争议评审制度。 【参考文献】:

1、郭洪魁著:《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简析》,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2、王承杰著:《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专家评判机制初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王宁著:《我国建设工程纠纷仲裁亟需专家评判机制》。 4、马林达著:《浅析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

5、蒋丽霞著:《我国构建和完善争议评审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 6、Keith Brandt、Sam Morton:《DRB制度:解决国际工程争端的新途径》。

7、孙威、朱宏亮:《构建争议评审制度相关探讨》,载《工程管理学报》第25卷第2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7l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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