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低保关系迁移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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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政局

苏政民规〔2012〕1号

苏州市市区低保关系迁移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低保关系迁移工作,有效解决因人户不一致给低保动态管理带来的工作难度,根据?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苏府〔2001〕60号)、?苏州市市区〖低保救助(补助)金领取证〗和〖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申领办法?(苏政民〔2005〕138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低保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低保关系迁移基本原则:属地管理,人户一致;以人为本,简化操作;相互协商,共同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三个行政区域间低保关系的迁移。区内跨街道、跨社区低保关系的迁移,由各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四条 当低保家庭购臵私有产权房屋或享受廉租房等,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当由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方可继续在户籍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 户籍迁移后,低保家庭应主动向原户籍所在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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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居委会报告。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本社区低保家庭居住地变化和户籍迁移情况。社区居委会在得到低保家庭户籍迁移信息后,应主动向街道民政办上报,并提出低保关系迁移请求。

第七条 在实施迁移前,原户籍所在地应做好以下工作: 1、重新审核。审核需要迁移低保关系的家庭成员、工作、收入变化情况,重新计算低保金。通过审核后符合低保的,办理迁移手续。不符合的,停止低保,并告知低保家庭。

2、协商迁移事项。原户籍地民政局向居住地民政局提出迁移请求,并将被迁移低保家庭原来在户籍所在地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包括口头协议的有关帮扶和资助)通报给居住地民政部门,达成共识后,填写迁移单,办理迁移手续。

3、通报情况。原户籍地所在社区,应主动将低保关系迁移情况通报给低保家庭。并将属原户籍地发放的资金、物品发放给低保家庭。

第八条 符合迁移的,由社区填写低保关系迁移单,报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后,与档案一并封存后,由社区工作人员或者交低保家庭主要成员,送达目前居住地所在社区。

第九条 居住地接收档案后,原户籍所在地社区应迅速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办理停发手续,街道、区民政局按程序要求完成审核、审批,确保当月底前完成该家庭次月低保金停发手续。停发手续完成后,原户籍地区民政局操作员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居住地民政局操作员,居住地区民政局操作员及时通知被迁移对象目前所在社区,按要求录入被迁移低保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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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信息,报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确保按时发放次月低保金。

区内跨街道、跨社区人员的转移,可直接通过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申请迁移,不需要停发和重新录入信息。

第十条 迁移后,在原户籍地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全部停止享受,从移交档案的次月起,按当前居住地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享受各类救助待遇。如有特殊情况,区民政局之间协商后特别约定。涉及补发款物时,如属苏州市级(含)以上机构的救助项目,由目前所在地负责发放;如属区级(含)以下机构的救助项目,迁出的家庭不再享受,迁入家庭是否享受,由各区自定。

第十一条 每月,各区集中所有需要迁移的对象,一次性与对方协商和办理手续,尽量避免零星办理。每月20日至25日之间,区与区之间协商迁移事项,25日至月底前移交档案,原户籍地各级操作员在低保信息系统中办理停发手续,居住地各级操作员在低保信息系统中录入迁移家庭有关信息并审核审批、制作银行卡。

第十二条 为了不影响各区春节走访慰问安排,避免因为迁移而出现空档,每年春节当月及前一个月,暂时停止低保关系迁移工作。

第十三条 低保家庭入住新居半年,如无特殊情况而不迁移户籍的,原户籍地所在区、街道、社区自定的各类救助待遇停止,只保留市级救助待遇。

第十四条 由于子女入学等原因,暂时要求不迁移户籍的,户主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继续在原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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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享受低保及其它救助待遇。同时,街道应与该家庭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以后迁移户籍的时间。

第十五条 由于其它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迁移户籍和低保关系的,可继续在原户籍地享受低保及其它救助待遇。

第十六条 其它社会救助关系的迁移,可以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操作细则由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苏 州 市 民 政 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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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低保关系迁移单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迁出地地址 迁入地地址 家 庭 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码 享受低保金 家庭收入 迁移原因 迁出地原享受 救助待遇情况 重新审核后调整了 哪些内容 是否重 新审核 特殊 约定 迁出地 所在社区意见 迁出地所在区民政局意见 迁出地 所在街道意见 迁入地所在区民政局意见 注:本迁移单一式二份:迁出地、迁入地区民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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