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平时作业5篇

更新时间:2023-08-22 21:46:01 阅读量: 演讲稿大全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一篇:民法专题平时作业

民法专题平时作业一

一、材料分析题

材料:11月4日《南方都市报》载:日前南京师范大学的学生代表们代表4000多名大一新生,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中,最令人注目的莫过于第10条:“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住校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伤害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媒体称这一协议为“生死协议”。 问题:请根据你所掌握的民法基本原则相关内容分析上述材料,谈谈你对于这则“生死协议”效力的看法。(不少于400字)

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南京师大与学生签订的协议书,由校方草拟,又未将重要而敏感的条款与学生协商,协议中的第10条内容,显然属于格式条款,这一条款的内容,明显加重了学生的责任,减轻了校方责任,使学生与校方在协议中不能享有公平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责任。《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照这一条款,南京师大与学生所签协议书中第10条内容,显然违反了民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而在在签订这份协议书的时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民事主体在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允许民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权,不承认任何组织或个人的特殊地位。

二、论述题

请查找相关资料,结合平等原则的发展过程,谈谈你对于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含义的理解。(不少于400字)

答: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

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

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民法专题平时作业二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某工厂工人刘某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冒用同厂工人王某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公安机关通告该工厂,该工厂工人纷纷议论王某嫖娼的事情。刘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何种权利?(AB)

A.名誉权B.姓名权C.荣誉权D.名称权

2、下列情形中,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是(ABCD)。 A.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 B.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 C.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 D.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

3、某大学对严重违反校纪、非法同居的大学生甲、乙予以勒令退学处分,并将处分决定以内部文件形式传达到校属有关单位。师生们对此议论纷纷。对该大学行为应如何定性?(D) A.侵犯甲乙的隐私权 B.侵犯甲乙的名誉权 C.侵犯甲乙的受教育权 D.是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4、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和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B )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5、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准。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现问,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CD) A.生命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二、论述题

1、请谈谈你对设立人身权制度意义的认识,并对如何完善我国人身权制度提出你的看法。 答:人身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权。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对人身权予以有效地保护,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普遍做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一)有助于人类的繁衍和发展

(二)有助于保护人格尊严、实现人的价值

(三)有助于建立和维护正常、和谐的人际关系

完善人身权立法的看法:近年来,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如《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了规定,即便如此,我国人身权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1.对一般人格权未作规定。2.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协调。3.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善。4.对人身权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5.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因针对以上缺陷首先能够对人格权作出具体规定,完善人格权和身份权相协调,完善对人格权的立法等法律规范那么对我国人身权的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三、案例讨论题

1、张某和陈某发生纠纷,陈某一扁担打在张某的右腿上,张某的右腿是假肢,在击打之下破损。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陈某应当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假肢是其所有的财产。因为假肢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可以作为商品从市场上购得的,其作用与拐杖的作用类似,都是肢残者赖以行动的工具。因此,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人身权中的身体权。理由在于,假肢不同于其它商品,不能随意买卖。另外,被告在打原告右腿时,并不知道它是假肢,其主观目的是令原告的身体受到一定的伤害,而不是希望原告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对此,请结合你所学到的人身权法律知识谈谈你的看法。

答: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假肢到底是财产,还是身体。通常身体权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支配其身体的权利。要理解身体权,必须弄明白什么是身体。法学意义上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的整个构造和附属于躯体的所有部分。如头颅、躯干、肢体和附属部分的头发、指甲等等。至于装配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等,能否构成身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区别情况。对此有一个判断原则,装配物已构成身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应属于身体,如人工心脏瓣膜;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假牙。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装卸是指社会一般人能够进行,如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生命丧失的人工装置,亦应 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本案张某的假肢属于一般人可以自由装卸物,不是身体的组成部分,只能是财产。故陈某侵害的是张某的财产所有权。

2、2003年7月,某县老干局根据该市市委办公室通知,向老干部李某收集其所获得的“朝鲜民主共和国三级勋章、全国解放奖章、战斗英雄奖章、淮海战役、渡江战役纪念奖章各一枚及证书各一本”。并出具了收条,准备参加该市市委举办的老干部功绩展。在送展途中该县老干局不慎将所有证书和奖章遗失。事后,李某到总政治部和原部队申请补发奖章,均未有结果,为此,李某将县老干部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根据有关人身权理论分析上述案情。 答:荣誉是国家或有关组织依据一定程序对某一特定主体的某一方面活动进行的良好评价,是公民或法人在生产劳动和各项工作中成绩卓著所受到的表扬、奖励。荣誉只能依据一定的程序予以取消,而不得诋毁或非法剥夺。《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由此可见,荣誉侵权只能表现为对当事人享有的荣誉权进行非法剥夺和诋毁,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故意。就本案事实,被告遗失的仅仅是具有证明和纪念意义的实物,是原告荣誉权的载体,原告的荣誉并未因为奖章、证书的遗失而受到诋毁或非法剥夺,被告在主观上也无此故意,根据该条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从表面看,奖章、证书的遗失,使原告无法直接展示其所获荣誉,其荣誉权的行使似乎是受到了妨碍,似乎是符合“妨碍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也构成侵权”的规定。但是向人们展示奖章、证书仅是原告行使荣誉权的一种比较直接的方法,而非是唯一的方法,原告可通过有关单位的说明和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以达到行使荣誉权的目的,从这个角度上看,原告荣誉权的行使并没有受到妨碍。所以,被告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因此,被告老干局心爱在客观上遗失了原告奖章、证书,但在主观上不是故意,因此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荣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被告的不慎遗失没有侵犯原告的荣誉权。

民法专题平时作业三

一、案例题

1、甲将其所拥有的房屋卖给乙,乙在付款后并没有搬入住,双方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1)如甲后又将该房屋高价卖与丙,双方办理过户登记,则甲对乙构成的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2)如甲后又低价将该房屋卖与好友丁,双方办理了过户,丁事先也已知道乙购屋的事实,则丁能否取得所有权?

答:(1)甲对乙是违约行为。因为甲和乙并未办理合法的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因此此交易的房屋法律意义上还是甲所有,所以不能算侵权;但甲与乙确实达成口头协议,因此甲后来将房屋卖给丙为违约行为。

(2)丁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为甲将房屋卖给丁的时候丁知道此房屋为甲卖给乙的,在这种情况下丁低价将房屋购买,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某甲在二手市场买了一部货源不明的自行车,并从销售员处得到一张所谓发票,上面有二手货商的电话等。某日,某乙看到甲的自行车,认定是自己以前被盗窃的,虽然当时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购买凭证,但能较准确说出该自行车的一些特征。

1、如果某甲知道那部自行车是赃物,但不知道原车主是谁,则其购买该自行车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买卖?如果他不知道自行车是赃物,是否属于善意买卖呢?

2、如果证明了自行车确实是某乙的,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无偿归还?

3、如果你是某乙,最后无法谈拢,该依据什么法律条款,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1.如果甲知道自行车是赃物且购买,则不属于善意买卖;如果不知道自行车是赃物,属于善意购买。

2.乙有证据就可以无偿索要。

3.向派出所报案,拿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购买时的商场售货员等人证,即可!

二、材料分析题

材料:国内最成功的大型网络游戏《传奇》,目前已拥有7000万注册用户,市场庞大,影响深远。在《传奇》的世界中,游戏玩家们扮演不同的角色,为争夺爵位、宝物、武器、装备、工具———这些虚拟世界的虚拟财产,而相互“厮杀”、“殊死搏斗”。很多玩家还将赢来的各种虚拟财富在网上黑市拍卖,然后在网下套取现金。 请对于网络中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问题谈谈你的看法。(不少于400字。)

答: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上,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意见分歧都很大,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用户所有,如OICQ号码应当归用户所有,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应当归玩家(用户)所有。韩国已经有了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21]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即无论是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都归网络服务提供商(ICP)所有,而玩家(用户)仅仅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

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网络运营服务商(ICP)较为合适,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平衡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原因如下:

从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之间是一种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受电子合同的约束,网络服务运营商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网络服务,如电子信箱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等,而用户就是在享受服务的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守相关的义务。无论是虚拟网络本身,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归网络运营商所有,客户拥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相对于网络运营商的是一种服务的义务,运营商利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向用户提供服务,用户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过程,也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过程。用户的电子信箱因为网络运营商的原因被盗后请求恢复,或者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后请求运营商返还等,其实质上是用户要求运营商继续提供同等"程度"或"级别"的服务,并不是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民法专题作业四

一、选择题

1、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在园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 B ) A、无过错责任B、过错推定责任 C、公平责任D、过错责任

2、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3、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C) A、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C、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D、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4、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A、乙应赔偿用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5、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B)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6、甲是歌星,与乙签有演出合同,丙与乙是竞争对手,也想与甲签订合同,遭到甲的拒绝。在甲履行演出合同的前日,将甲非法拘禁,导致演出没有照常进行,乙遭受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困饶,对于乙受到的损害,丙(C)。 A、 赔偿乙的财产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 B、不需要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但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C、 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不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D、不需要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也不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7、根据损益相抵原则,下列利益不可以从损害额中扣除的是(B)。

A、王某买的饲料中含有有害物质,导致王某饲养的猪死亡,王某将死猪卖得600元。 B、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被张某打伤,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元。

C、赛马时,骑手策马,导致马匹力竭而死,但是马赢得了该次比赛的奖金1万元。 D、杨某的车被王某的车撞坏,车全损,车上的零部件卖了2000元。

8、王某失手将致李某(15岁)打死,王某应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等于(A )。 A、 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的20倍。 B、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的19倍。 C、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消费性支出额的标准的20倍。 D、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消费性支出额的标准的19倍。

二、简述题

1、2002年3月,刘玲在正常穿过马路,被一辆出租车刮了以下,将提包刮破,身体受到轻微的损伤。刘玲要求出租车司机王凯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要求司机公开赔礼道歉。司机只愿意赔偿损失,不愿意公开道歉。刘玲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司机赔偿其所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外,还要求司机公开道歉。 问:本案是否适用赔礼道歉? 答:在我国交通事故侵权原则上都是按照受害人的直接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的情况下,并且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可以使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对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肇事,受害人除了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外还承担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此时除了应当给予受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外,还应当对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失予以响应的救济。但对于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肇事人并不存在任何侵权故意而且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甚为轻微的情况下,给予经济损害赔偿就足以填补受害人的伤害,此时,赔礼道歉已经失去了它所应救济的对象。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不宜支持刘玲要求司机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

1、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质。 数人必须都实施了具有危险性质的行为。如果某一个人的行为不具有危险性质,他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之加害人

2、加害人的不可确定性。

真正的加害人只是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之一或一部分,而其他参与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并不是真正是加害者,但是无法辩明谁分是真正的加害人。

3、共同过失。

共同危险行为都没有致人损害之故意,但数人都有过失,即疏于注意义务的过失。共同过失是数个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责任之基础。

三、案例分析

1、1998年,邹全保与他人发生合同纠纷,后经法院调解。当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后,邹全保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邹全保外出躲避,法院要求该村村委会协助执行。在村委会的协助下,法院执行人员将属于邹全保的部分财产查封。邹全保以查封财产的价值超过债务为由,责怪村委会,并无理的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1999年4月11日下午,邹全保酒后闯入村委会办公室,砸扩音器、玻璃、验钞机和电话机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

问题:邹全保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答:本案邹全保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损害财物罪,因此邹全保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行为而非亲权行为。

2、吉祥大酒店在其店门口前设置了一块介绍本酒店各种菜肴的广告牌。广告牌高2.5米,宽1.2米,重达12公斤。一日下午,吉祥大酒店所在地刮起

七、八级大风,此广告牌被大风刮倒,酒店服务员随即将广告牌靠墙立好,服务员走后不久,一阵大风将广告牌刮起达两米多高,广告牌随风沿街向南飘移10余米后下落,击中正向南行走的李某的头部,致其当即昏迷,路人急速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工住院10天,医疗费用共计1000余元,误工费300元。出院后,李某要求吉祥大酒店赔偿,遭拒绝后,李某以吉祥大酒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问:本案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以地上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为抗辩事由。吉祥大酒店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为,在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酒店并没有采取稳妥的防范措施,其服务员是不负责任的将广告牌靠墙放置,主观上有过失。故应认定吉祥大酒店有过错,依过错责任应由酒店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第二篇:民法平时作业(一)1

民法平时作业

(一)

2005年1月,张三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李四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张三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张三。

2005年5月,张三与 王五结婚。张

三、王五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张三。因急需资金,张三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张

三、王五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张

三、王五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李四向张三交还玉镯之前,李四不慎将玉镯摔裂,李四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李四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我国,拾得人因管理不当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只有拾得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因为李四主观上不存有刻意毁损的故意,而是由于不慎的原因而使得遗失物毁损,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设,张三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李四依此启事要求张三支付5000元时,张三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李四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李四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李四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在本案中我们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人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后,能够享有报酬请求权。遗失物拾得后一定的期限内,遗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受领人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受领人支付报酬。这是各国法律的普遍规定,只是根据遗失物价值的大小确定的不同比例。

3.设,张三并未张贴上述启事,李四寻找到张三,将玉镯奉还,但要求张三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李四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人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后,能够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拾得人或接受拾得人交存遗失物的机关有权请求遗失物受领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所谓费用包括公开招领、如登报费及保管费从而保障拾得人的权利,故李四的请求应予以得到支持。

4.设,李四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张三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张三可以请求丁返还。根据《物权法》中对这个问题也有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94条: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因此,张三在知道事情真相后二年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拾得者李四返还玉镯。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花费5万元购得玉镯的行为,实质上是与卖主李四之间形成买卖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故丁某有权向李四索回因李四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而获利的5万元现金。

5.张三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张三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这是一种借贷中的债权担保法律关系。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抵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若三个月后张三未去赎回玉镯,该玉镯将作为典当中死当处理,该玉镯的所有权将归典当行所有。

6.张

三、王五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答: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以张

三、王五二人同时作为被告人提起诉讼,请求二人偿还2万元债务。

试题二:(50分)

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人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

答: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王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再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我们可以依据《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本案中,王某请丁厂修理汽车,两者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其根据在于我国《合同法》第251条明确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又根据上述担保法的规定,丁厂拒绝交车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其享有留置权。所以,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因享有留置权得拒绝交车。 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因该客车所有权虽然属于甲公司,但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篇:民法作业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经过解放后60年来我国民法学界的艰苦努力,我国民法和民法学的研究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高层次的水平,就民法体系来说,中国已经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民事法律体系,这个民事法律体系,分为以下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二个层次,是各民事特别法,包括属于债权法性质的合同法;属于家庭法性质的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担保法;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第三个层次,是民事法规,如国内航空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条例等。第四个层次,是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其中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核心的原则,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公平原则设计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都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平等原则,即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不仅有利于抑制行政专横和行政过度干预,而且有利于经济基础的发展。这必将从客观上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公平原则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它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谓为有违公平

能。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一旦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第四篇:平时作业

平时作业二:

基本情况:

南京市某纺织品经销公司是经营南京某知名品牌服装的专业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该公司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办事处,专门经销指定品牌的服装,以便在上海这个华东最大的市场上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根据办事处灵活多变的特点和现行税收法规,公司在设立之初有三种营运方案及涉税处理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设立临时办事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

二、

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的货物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经营的有效期限结束以后,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写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目,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方案二:设立分支机构。即办事处作为不独立核算的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部上缴总公司,并在总机构税务机关交纳所得税,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当地经营。

方案三:设立独立核算的机构。办事处作为总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在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事宜及有关经济事宜。

该办事处2009接到南京总公司拨来的服装,拨入价格为160万元,销售款为200万元;另外,该办事处在经营地就地经销其他服装一批,进价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 000万元,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该办事处2009年盈利100万元。南京总公司2008年亏损200万元,2009盈利150万元。纺织品经销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问题:

(1)分别计算三个方案下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2)分别计算三个方案下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三个方案中,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该公司应采用哪个方案呢?

第五篇:平时作业

平时作业

学号:02120107姓名:费蓉蓉成绩:_________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1、为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资委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请结合这一事实分析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属性。

答: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已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自然包含着反映生产力客观要求、商品关系及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现代国家及其职能等共性的一面,集中体现为经济法室社会本位法,是由社会经济的社会化所导致的国家管理、参与经济之法。《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央企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指导意见重在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第十八章国有资产管理法

2、下列哪些属于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ABD)

A.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支出

B.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C.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

D.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解析】:本题考核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选项AB正确。《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选项C错误。《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据此可知,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仅对其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而非对整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收支”包括收入与支持,而《审计法》第22条规定的“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仅指的支出的情况,不包括收入情况。

选项D正确。《审计法》第24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6zi.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