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技术实务科目重点知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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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消防基础知识

第一章 燃烧基础知识

1、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2、燃烧分为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

3、燃烧的三个必要条件(着火三角形):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温度)。这是无焰燃烧的必要条件。

4、大部分燃烧的四个必要条件(着火四面体):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和链式反应自由基。这是有焰燃烧的必要条件。

5、可燃物按其化学组成,分为无机可燃物和有机可燃物;按其处所的状态,可分为固体可燃物、液体可燃物和气体可燃物。

6、常见的引火源有:

明火,电弧、电火花,雷击,高温,自燃引火源。

7、燃烧分类:

按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可分为着火和爆炸; 按燃烧物形态,可分为固体燃烧、液体燃烧和气体燃烧。

8、着火分为点燃和自燃; 自燃分为化学自燃和热自燃。

9、气体燃烧分为扩散燃烧和预混燃烧。

扩散燃烧比较稳定,火焰不运动,不会发生回火现象; 预混燃烧速度快,不扩散,会发生回火现象。

10、液体燃烧的方式有:闪燃、沸溢和喷溅。

11、液态烃类燃烧时产生橘色火焰和黑烟;醇类燃烧时产生蓝色火焰,几乎不产生烟。

12、含有水分、粘性较大原油、重油、沥青油等有扬沸现象(沸溢和喷溅)。 发生沸溢的时间比发生喷溅的时间早。

13、固体燃烧方式有:表面燃烧、蒸发燃烧、分解燃烧、阴燃(熏烟燃烧)和动力燃烧(爆炸)五种。 14、属于蒸发燃烧的有:樟脑、萘、松香、沥青、蜡烛、硫、磷、钾、钠等。 属于表面燃烧的有:木炭、焦炭、铁、铜等。

属于分解燃烧的有:木材、煤、合成塑料、钙塑材料等。 属于阴燃的有:大量堆积的煤、纸张、稻草、锯末等。

15、阴燃是固体特有燃烧方式。

16、几种常见液体的闪点:

汽油 -50,煤油 38-74,酒精12,松节油 35,甲醇 11。

17、燃烧生成的气体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丙烯醛、氯化氢等。 两种主要燃烧产物是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 常见的有毒气体有:HCN(氢化氰)、NH3(氨气)、HCI(氯化氢)、SO2、CO、NO2 等。

第二章 火灾基础知识

1、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

2、火灾的分类:

按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可分为A、B、C、D、E、F类火灾;

按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

3、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4、特别重大火灾:30人及以上死亡,或100人及以上重伤,可直接财产损失1亿元及以上;

重大火灾:10人及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财产损失5千万及5千万以上1亿元以下;

较大火灾:3人及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千万及1千万以上5千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一般火灾: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千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5、火灾的危害性:

危害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生态环境。

6、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不慎,玩火,放火,雷击。

7、热传递的三种基本方式:传导、对流和辐射。

8、火灾发生过程中,通风孔洞面积越大,对流越快;通风孔洞位置越高,对流越快。

9、烟气的扩散流动速度与烟气的温度和流动方向有关;水平流动速度较慢,在火灾初期为0.1-0.3米每秒,中期为0.5-0.8米每秒;垂直方向速度较快,一般为1-5米每秒。

10、烟气流动的驱动力包括烟卤效应、外界风的作用、通风空调系统的影响(火风压)等。

11、烟气流动的方向是火热蔓延的一个主方向; 烟卤效应是烟气垂直蔓延的主要因素。

12、火灾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和衰减阶段。

13、初期增长阶段从出现明火算起; 充分发展阶段以轰燃的发生为标志;

室内温度降至峰值的80%时起,火灾进入衰减阶段。

14、当室内温度达到400-600度时,可燃物的表面全部卷入燃烧的瞬间状态,称之为轰燃。

15、灭火的基本方法:

冷却灭火、窒息灭火、隔离灭火和化学抑制灭火。

16、一般氧浓度低于15%时,就不能维持燃烧; 当空气中水蒸气浓度达到35%时,燃烧即停止。

17、化学抑制灭火剂常见的有干粉和七氟丙烷。 化学抑制法对有焰燃烧效果好,对深位燃烧效果差。

第三章 爆炸基础知识

1、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叫爆炸。

2、按物质产生爆炸的原因和性质不同,爆炸可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常见的是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

3、化学爆炸可分为炸药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可燃粉尘爆炸。

4、气体爆炸可分为混合气体爆炸和气体单分解爆炸。

5、能使单一气体产生爆炸的最低压力值,称为临界压力。

6、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粉尘本身是可燃的;

粉尘悬浮空气中,并其浓度处于一定的范围内; 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引火源。

7、影响粉尘爆炸的因素:

粉尘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如颗粒尺寸,颗粒越小,爆炸危险性越大; 粉尘浓度;

环境条件,如含水量,温度,压力等; 可燃气体和惰性气体含量; 其他。

8、粉尘爆炸的特点:

粉尘爆炸压力上升和下降速度慢,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 往往会产生二次或多次爆炸;

爆炸所需的点火能大,引爆时间长。

9、气体和液体的爆炸极限通常用体积分数(%)表示;

可燃粉尘的爆炸极限通常用单位体积所含粉尘的质量(g/m3)表示。

10、爆炸极限是指物质发生爆炸必须具备的浓度范围; 爆炸上限是指能引起爆炸的最高浓度; 爆炸下限是指能引起爆炸的最高浓度; 爆炸范围是指爆炸上限与下限之间的间隔。

11、影响爆炸极限的因素: 助燃物条件; 火源能量; 初始压力; 初温; 惰性气体。

12、干燥的一氧化碳与空气的混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13、常见气体的爆炸范围:

氢气:4-75,乙炔:2.5-82,甲烷:5-15,乙烷:3-12.45。

14、常见粉尘的爆炸下限:

镁:20, 铝:35-40, 镁铝合金:50, 铁:120, 煤:35-45。

15、生产、储存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场所,应选用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大于或等于10%的,可选用任一型防爆电气设备。

16、爆炸混合物中可燃物浓度稍高于化学计量浓度时,爆炸放出的热量最多,压力最多;当浓度超过化学计量浓度时,爆炸放出的热量和压力随可燃物浓度的增加而降低。

17、发生爆炸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要素:爆炸介质和引燃能源。 18、常见爆炸的引火源:

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明火(化学火源)。

19、在一定条件下,能使爆炸混合物起爆的最小点火能量,用毫焦(mJ)表示。

20、引起爆炸的常见原因:

物料原因,作业行为原因,生产设备原因,生产工艺原因等、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

第四章 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1、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指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2、爆炸品的主要危险性有爆炸性和敏感性。

3、某一炸药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为该炸药的敏感度。

4、易燃气体是指温度在20度,标准大气压101.3kPa时,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13%,或者爆炸范围不小于12个百分点的气体。

5、易燃气体分类二级; 易燃固体分为二级; 易燃液体分为三级。

6、易燃气体Ⅰ级: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范围大于等于12个百分点;

易燃气体Ⅱ级:爆炸小于13%且大于等于10%,并且爆炸范围小于12个百分点。

7、易燃液体Ⅰ级:初沸点小于等于35度;

易燃液体Ⅱ级:闪点小于23度,且初沸点大于35度; 易燃液体Ⅲ级:闪点大于等于23度且小于60度。

8、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 易燃易爆性; 扩散性;

可缩性和膨胀性; 带电性;

腐蚀性和毒害性。

9、简单成分的气体比复杂成分的气体燃烧快,危险性大; 价键不饱和的气体比价键饱和的气体火灾危险性大; 气体比液体、固体易燃且燃速快。

10、氢容易使金属容器发生“氢脆”。

11、易燃液体是指闭杯法试验闪点不高于60度,或开杯法试验闪点不高于65.6度的液体。

12、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 易燃易爆性; 受热膨胀性; 流动性; 带电性; 毒害性。

13、燃点高于300度的固体称为可燃固体; 燃点低于300度的固体称为易燃固体。

14、燃点在300度以下的天然纤维(如棉、麻,纸张、谷草等)属于丙类易燃固体。

15、易燃固体包括固态退敏爆炸品和自反应物质; 易于自燃的物质包括发火物质和自热物质。

16、易燃固体的火灾危险性: 燃点低,易点燃;

遇酸、氧化剂易燃易爆; 本身或燃烧产物有毒。

17、易于自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 遇空气自燃性; 遇湿易燃性; 积热自燃性。

18、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火灾危险性: 遇水或遇酸燃烧性; 自燃性; 爆炸性; 其他。

19、有机过氧化物的火灾危险性取决于物质本身的过氧基含量和分解温度。

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一章 概述

1、建筑防火措施包括主动防火和被动防火两个方面;

主动防火措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

被动防火措施包括: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设施、防火构造等。

2、建筑防火的技术方法有: 总平面布置;

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 防火分区分隔; 安全疏散;防排烟; 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3、建筑结构的安全是整个建筑的生命线,也是建筑防火的基础;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研究建筑防火措施、规定不同建筑需采取相应防火措施的基本依据。

4、安全疏散是建筑防火最根本、最关键的技术,也是建筑消防安全的核心内容。

第二章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

1、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爆炸极限和自燃点; 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闪点;

评定固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燃点和熔点。

2、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但是蒸气压很难测定。 对于可燃液体,通常还用自燃点作为评定火灾危险性的标志。

3、评定粉状可燃固体以爆炸下限为标志;

评定遇水燃烧固体以与水反应速度快慢和放热量大小为标志; 评定自燃性固体以自燃点为标志;

评定受热分解可燃固体以其分解温度作为评定标志。

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5、甲类生产:

闪点小于28度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强氧化剂; 易燃易爆物质;

在密闭容器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6、乙类生产:

闪点大于或等于28度且小于60度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助燃气体;

可燃粉尘、纤维,闪点大于或等于60度的液态雾滴。

7、丙类生产:

闪点大于或等于60度的液体; 可燃固体。

8、丁类生产:

对不燃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液体、气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液体、气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物质的生产。

9、戊类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物质的生产。

10、甲类生产例子:

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 乙炔站、氢气站;

硝化棉厂房、黄磷、赤磷制备厂房; 汽油厂房等。

11、乙类生产例子: 煤油灌桶间;

松节油、松香、硫磺、樟脑油、樟脑、萘厂房; 高锰酸钾厂房、氧气站; 氨压缩机房;

铝粉、镁粉、面粉、谷物筒仓工作塔。

12、丙类生产例子:

油浸变压器、沥青、柴油、润滑油、机器油、植物油; 木、竹、纸厂。

13、丁类生产例子: 金属冶炼、锻造; 锅炉房。

14、同一厂房或同一防火分区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以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生产或使用易燃、可燃物质较少,不足以产生爆炸或燃烧时,以实际情况确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危险性较大部分所占比例小于5%时,或丁、戊类厂房油漆工段小于10%且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对危险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防火措施,或丁、戊类厂房油漆工做不大于20%且采取封闭喷漆、保持负压、设置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的。

15、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16、漂白粉属于乙类储存物品危险。

17、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以危险性最大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仓库,当可燃包装自重大于自重四分之一或体积大于二分之一时,按丙类确定。

18、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丙三类。

第三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什么叫构筑物?

人们不在其中生产、生活的建筑物,叫构筑物。

2、建筑分类:

A、按建筑使用性质,可以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

B、按建筑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砖混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钢混结构建筑和其他建筑。

C、按建筑高度,可以分为单层、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两类。

3、民用建筑可以分为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两类。

4、哪些属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A、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B、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C、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5、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6、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单层、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或已大于24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7、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有:

A、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B、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C、建筑高度大于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公共建筑。 D、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E、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F、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8、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

A、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B、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9、工业建筑按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

10、我国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分为四级:A级(不燃材料及制品)、B1级(难燃材料及制品)、B2级(可燃材料及制品)和B3级(易燃材料及制品)。

11、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判断的主要参数: A、材料

B、燃烧滴落物/微粒 C、临界热辐射通量

D、燃烧增长速率指数(FIGRA)

E、THR 600s (试验开始后600s内热释放总量)

12、平板状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分为A1、A2、B、C、D、E、F七级,其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的对应关系为:A1、A2对应A级,B、C级对应B1级,D、E级对应B2级,F级对应B3级。

13、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附加信息包括: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料等级、烟气毒害等级。

14、按照规定需要显示附加信息时,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标识为:GB 8624 X (X-X,X,X)。例如:GB 8624 B1(B-s1,d0,t1),表示属于难燃B1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化分级为B级,产烟特性等级为s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烟气毒性等级为t1级。

15、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包括: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构件的耐火极限两部分。

16、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三类:不燃性、难燃性和可燃性。

17、什么叫耐火极限?

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

18、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A、材料本身的属性 B、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

C、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 D、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E、材料的老化性能

F、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19、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结构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共分为一、二、三、四级。

20、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准,根据情况调整后确定的。

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楼板:一级(不燃,1.5h),二级(不燃,1h),三级(不燃,0.75h),四级(难燃,0.5h)。 防火墙:一至四级均为(不燃,3h)。

柱:一级(不燃,3h),二级(不燃,2.5h),三级(不燃,2h),四级(难燃,0.5h)。 吊顶:一级(不燃,0.25h),二级(难燃,0.25h),三级(难燃,0.15h),四级(可燃)。 承重墙:要求与柱一样。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22、甲、乙类生产或储存的厂房或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烧材料的民用建筑,其耐火等级按四级确定。

24、地下或半地下室民用建筑或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5、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

26、裙房:指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7、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户。

28、高架仓库:指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9、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净高三分之一,且不大于二分之一者。

30、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净高二分之一者。

31、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米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使用或者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米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米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4、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5、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有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

3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h和1h。

37、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38、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的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暴的要求。

3、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应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4、乙炔站等遇水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5、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6、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单独设置。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

8、易燃易爆的工厂和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9、防火间距:是一栋建筑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10、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

11、一、二级耐火等级非高层民用建筑(与一、二级,三级,四级耐火等级非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队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是6米,7米和9米。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民用建筑与一二级,三级,四级非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9米,11米和14米。

12、防火间距确定的原则:

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

13、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14、厂房的防火间距:

A、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与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25米,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50米,与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为25米。

B、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C、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米。

D、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时,甲、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E、总容量不大于15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米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F、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等开口部位面积不大于各自外墙面积的5%且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国家标准减少25%。

G、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于小于5米。 H、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I、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现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4A、甲类厂房与一二级,三级,四级和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2米,14米,16米和13米。

一、二级乙、丙、丁、戊类厂房与一二级,三级,四级和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0米,12米,14米和13米。

丙、丁、戊类厂房与相邻的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的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丙、丁、戊类厂房与相邻的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的,其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

15、仓库的防火间距:

A、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B、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为20米。,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为50米。 C、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

D、两座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但丙类不应小于6米;丁、戊类不应小于4米。 E、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国家标准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F、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50米。

G、仓库围墙与仓库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5米。

15A、一、二级乙、丙、丁、戊类仓库与一二级,三级,四级和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0米,12米,14米和13米。

丁、戊类仓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丁、戊类仓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开口部位、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的,其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

16、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A、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屋面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B、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C、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

D、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品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

E、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符合规定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F、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现有民用建筑,其耐火等级按四级确定。 G、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米。

17、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18、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A、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布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B、当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C、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面规定:

a、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和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锅炉距安全出口距离大于6米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为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b、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不燃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米的窗槛墙。

c、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件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不燃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d、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与锅炉房分隔,当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e、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隔开。

f、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中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措施。油浸电力变压器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g、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 kV.A. h、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i、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19、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A、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B、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件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C、当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当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D、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E、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消防控制室布置:

A、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和发生火灾后不容易燃烧的部位。 B、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C、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件隔开,疏散门应直能室外或安全出口。

D、严禁与消防控制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E、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设备工作场所附近。 21、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地下楼层中;疏散门应直能室外或安全出口;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机房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22、观众厅、会议厅和多功能厅布置:

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平米。 B、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C、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火等灭火系统。

D、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E、幕布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2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布置: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近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所设置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确需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A、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超过10米。

B、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米。

C、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出口。

D、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

24、电影院、剧场、礼堂的布置:

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二层;确需布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B、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有首层或二、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级以上楼层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平米,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C、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D、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米,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

E、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平米;幕布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25、商店、展览建筑布置: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营业厅或展览厅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或展览厅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得经营、展示和储存甲、乙类危险性物品。

26、老年人建筑和儿童活动场所布置:

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7、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布置:

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28、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布置: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29、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布置: (一)、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楼板完全分隔。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实体墙或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实体墙的高度不应小于0.8米;设置实体墙有困难的,可设置防火玻璃墙。

B、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二)、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29、工业建筑附属办公室、休息室布置:

A、办公室、休息室不应布置在甲、乙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爆墙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B、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在隔墙上需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C、甲、乙类仓库内严格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且不应贴邻建造。

D、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30、液体中间储罐布置:

厂房内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立方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 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的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布置:

A、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超过一昼夜的需求量。

B、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C、设置丁、戊类中间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32、建筑选址应考虑周围环境的影响、地势条件和主导风向等因素。

第五章 防火防烟分区和分隔

1、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和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向同一建筑的其他区域蔓延的防火单元。

2、甲类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

3、甲类厂房不允许设置在高层建筑和地下或半地下。乙类厂房不允许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丙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地下或半地下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平米,三级耐火等级不限面积;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地下或半地下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均为1000平米,三、四级耐火等级不限面积。

4、甲类一级耐火等级厂房为单层、多层厂房的,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分别为4000平米和3000平米;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分别为3000平米和2000平米。

乙类厂房对应甲类厂房上述情况均增加1000平米建筑面积。

乙类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分别为2000平米和1500平米。

5、厂房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其他厂房,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5、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其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6、厂房内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

当丁、戊类地上厂房内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1倍计算。

7、甲类仓库必须为单层建筑。甲、乙类仓库不允许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乙类仓库不允许为高层仓库。

8、仓库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用防火墙隔开,不允许采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

甲、乙类仓库的防火墙不允许开设门、窗、洞。丙、丁、戊类仓库防火墙确需开口时,应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且开口部位宽度一般不大于6米,高度在4米以下。

9、仓库内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

10、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高层建筑为1500平米,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建筑为2500平米,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建筑为1200平米,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建筑为600平米,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为500平米。

对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面积可适当增加;对地下或半地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米。

裙楼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墙上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楼的防火分区或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11、民用建筑内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自动防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1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如下规定:

A、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平米。

B、设置在单、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1万平米。 C、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平米。

13、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米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连通。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4、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高度不大于18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B、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C、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规定。

15、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层:长度100米,面积1800平米; 2层:长度80米,面积900平米; 3层:长度60米,面积600平米。

木结构建筑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在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当为丁、戊类地上厂房时,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体育馆等高大空间建筑的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16、附设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等火灾危险性较在的场所,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平米。

17、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平米。

18、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当叠加计算后的面积大于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小时,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小时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小时。

B、与中庭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C、高层建筑内的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D、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E、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第六章 安全疏散

1、安全疏散的基本参数包括:人员密度计算、疏散宽度指标和疏散距离指标等。

2、人员密度计算:

普通办公室每个4平米,研究工作室每人5平米,设计绘图室每人6平米; 有会议桌的中小会议室每人1.8平米,无会议桌的中小会议室每人0.8平米;

商店营业厅地上一、二层每人0.43-0.6平米;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可按规定值的30%确定; 录像厅、放映厅每人1平米,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人2平米; 100座及以上餐馆、食堂的餐厨比:餐馆为1:1.1,食堂为1:1;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人数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 展览厅的人员密度不小于0.75人每平米。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时间控制为2分钟,三级为1.5分钟。

4、百人宽度指标=(单股人流宽度*100)/(疏散时间*每分钟每股人流通过人数)。

5、厂房疏散出口宽不小于0.9米,疏散走道不小于1.4米,疏散楼梯1.1米,首层外门1.2米。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外门、走道和楼梯按百人每米确定。

公共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宽不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不小于1.1米。

电影院、礼堂、剧场观众厅内疏散走道按每百人0.6米计算,且不小于1米,边走道不小于0.8米。 办公建筑门宽不小于1米,高不小于2.1米。

建筑高度不大于18米的住宅中一侧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宽不小于1米。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疏散门宽不小于1.4米,室外疏散小巷宽不小于3米。

6、当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宽应按该层及以上各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宽度按该层及以下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

7、丁、戊类生产,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时,其疏散距离不限。 8、当建筑室内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按规定值增加25%。

9、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当室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 可增加25%。

10、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住宅建筑,高层住宅疏散距离为40米;一、二级单、多层住宅为40米,三级为35米,四级为25米。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住宅建筑,高层为20米,一、二级单多层为22米,三级为20米,四级为15米。

11、木结构丁、戊类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大于50米和60米。

12、疏散楼梯宜设在标准层的两端,宜靠近电梯设置,宜靠外墙设置,应避免不同人流路线相互交叉。

13、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平屋顶。

14、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但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甲、乙类生产车间除外)。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疏散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护挑檐。

15、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每座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2个。 相邻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间距不小于5米。 16、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有困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是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大于总净宽的30%,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米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少于1个,且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分隔。

1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儿童用房和儿童活动场所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3层,每层最大面积200平米,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3层,每层最大面积200平米,第二、三层人数之各不超过25人的;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2层,每层最大面积200平米,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的。

18、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19、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米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20、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米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21、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米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设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可设1个疏散门。 23、住宅建筑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平米,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米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建筑高度大于27米且不大于54米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平米,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米时,每个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24、建筑大于27米但不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1部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当疏散楼梯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25、厂房、仓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米,人数不超过5人的;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米,人数不超过10人的;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平米,人数不超过20人的; 丁、戊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400平米,人数不超过30人的;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面积不大于50平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 仓库占地面积不大于300平米或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100平米的; 地下、半地下仓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米的;

26、疏散出口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27、对于剧场、礼堂、电影院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400人。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28、疏散走道1.8米高度内不宜有突出物,应尽量避免设置袋形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29、避难走道是指采用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30、避难走道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通向室外的出口不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

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连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避难走道内装修材料全部为A级。

避难走道应设置前室,前室面积不小于6平米,开向前室的门为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为乙级防

火门。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3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32、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33、地下、半地下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时,在首层采用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34、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角度不大于10度;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其净宽不小于0.9米,倾斜度不大于45度;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人数不超过2人且总人数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不小于0.9米、倾斜度不大于60度的金属梯。

35、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36、室外疏散楼梯栏杆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楼梯净宽不小于0.9米,倾斜度不大于45度,通向室外楼梯的门为乙级防火门,楼梯周围2米内的墙面上不应开设门窗洞。

37、下列情况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高层建筑的裙房;

建筑高度不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1米且不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高差大于10米或为在下3层及以上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除外)。 当住宅建筑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38、下列情况应设置防火楼梯间:

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32米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

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10米时。 39、防烟楼梯间规定: 应设置防烟设施;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前室面积:住宅建筑不小于4.5平米,其他建筑不小于6平米;

与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的面积:住宅建筑不小于6平米,其他建筑不小于10平米;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40、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面积不小于6平米;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面积不小于12平米,且短边不小于2.4米。

41、室外楼梯的适用范围:

甲、乙、丙类厂房;

建筑高度大于32米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 辅助防烟楼梯。

42、高度大于10米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小于0.6米,且宜从距地面3米高处设置。

43、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净宽不小于0.9米,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不小于1.1米。

44、剪刀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并分别设置前室。

45、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屋(间)。 避难屋(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个避难层至地面高度不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间谍不大于50米;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避难层面积按每平米5人计算确定;

避难层可兼任设备层,避难层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气体或液体管道;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在出入口应设置明显指标标志;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小于1小时,照度不低于1.01x;

避难层楼梯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在楼板上宜设隔热层。

46、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平米确定; 避难兼任他用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避难面积; 应靠近楼梯间,并采用2小时隔墙与甲级防火门分隔;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应急照明; 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排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7、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各外墙设置,设置可开启外窗,内、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该房间的门为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小时的防火窗。

48、除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建筑面积大于100平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9、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1X;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1X; 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1X;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1X。

50、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51、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间距不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大于1米。

52、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和库房以及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对于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不少于1.5小时;对于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米的公共建筑和面积大于2万平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少于1小时;对于其他建筑不少于0.5小时。

54、避难袋用于建筑内部时,应设于防火竖井内; 缓降器是目前市场上应用最广泛的辅助安全疏散产品; 避难滑梯是一种非常适用病房楼建筑的辅助疏散设施;

室外疏散救援舱升、降时均可塔载多人,尤其适合于残疾人和其他行动不便人员; 缩放式滑道的关键指标是合理设置下滑角度。

第七章 建筑电气防火

1、电气线路防火措施主要从下面以个方面入手:电线电缆的选择、线路的敷设和连接、在线路上采取保护措施等方面。

2、电线电缆选择的一般要求:根据使用场所的潮湿、化学腐蚀、高温等环境因素和额定电压等。 3、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

对铜有腐蚀而对铝腐蚀较轻的环境、氨压缩机房等场所应选用铝芯线缆。

重要电源、重要操作回路及二次回路、电动机的励磁回路等回路;移动设备的线路及振动场所的线路;对铝有腐蚀的环境、高温环境、潮湿环境、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工业及市政工程等场所不应选用铝芯线缆。

非熟练人员容易接触的线路(如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线芯截面面积为6平方毫米及以下线路不宜选用铝芯线缆。

总结:除极少情况(如对铜有腐蚀的环境及氨压缩机房等采用铝芯线缆)外,绝大多数应选用铜芯线缆。

4、电线电缆的分类:普通电线电缆、阻燃电线电缆和耐火电线电缆三大类。 5、普通电线电缆分类:普通聚氯乙烯电线电缆(及特种聚氯乙烯电线电缆)、交联聚氯乙烯(XLPE)电线电缆、橡胶电线电缆等。

6、普通聚氯乙烯电线电缆适用温度范围为-15至60℃,超过该范围的应使用特种聚氯乙烯电线电缆。

普通聚氯乙烯电线电缆在燃烧时会散发有毒烟气,不适用于地下客运设施、地下市场、高层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

7、交联聚氯乙烯(XLPE)电线电缆本身不具有阻燃性能,但在燃烧时不会放出大量有毒烟气,适用于“清洁”要求的工业和民用建筑。

8、橡胶电线电缆的弯曲性较好,能够在严寒气候下敷设,适用于水平高差大和垂直敷设的场所,适用于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

9、什么叫阻燃电线电缆?

是指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被燃烧,能使火焰蔓延仅在限定范围内,撤去火源后,残焰和残灼能在限定时间内自动熄灭的电线电缆。

10、阻燃电线电缆分类:按燃烧时烟气特性可以分为一般阻燃电线电缆、低烟低卤阻燃电线电缆和无卤阻燃电线电缆。

11、阻燃电线电缆的性能主要用氧指数和发烟性两个指标来评定。氧指数越高,阻燃性能越好。

12、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直埋地电缆、直埋入建筑孔洞或砌体的线缆及穿管敷设的线缆可选用普通型电线电缆。 在同一通道中敷设的电缆应选用同一阻燃等级的电缆。 非同一设备的电力和控制电缆在同一通道时,宜互相隔离。

当电缆在桥架内和槽盒内敷设时,宜按近期敷设线缆非金属材料体积预留20%的裕量。 阻燃线缆和非阻燃线缆不宜敷设在同一通道内。

敷设在有盖槽盒、有盖板的电缆沟内的电缆若已采取封堵、阻水、隔离等防止延燃措施,可降低一级阻燃要求。

13、什么叫耐火电线电缆?

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在火焰中被燃烧一定时间内能保持正常运行特性的电线电缆。

14、耐火电线电缆分类:按绝缘材质可分为有机型耐火电线电缆和无机型耐火电线电缆两类。

15、有机型耐火电线电缆主要是采用耐800℃高温云母带以50%的重叠搭盖率包覆两层作为耐火层,外部采用聚氯乙烯或交联聚乙烯为绝缘。

有机型耐火电缆加入隔氧层后,可以耐受950℃高温。

无机型耐火电缆是矿物绝缘电缆,它是采用氧化镁作为绝缘材料、铜管做为护套的电缆,国际上称为MI电缆。 14、耐火电线电缆适用于在火灾时仍需要保持正常运行的线路,如消防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救生系统、报警及重要的监测回路等。

15、明敷的耐火电线电缆截面面积应不小于2.5平方毫米。

16、电线电缆截面面积的选型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A、通过负载电流时,线芯的温度不超过绝缘所允许的长期工作温度。

B、通过短路电流时,不超过所允许的短路强度,高压电缆要校验热稳定性,母线要校验动、热稳定性。 C、电压损失在允许范围内。 D、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F、低压电线电缆应符合负载保护的要求。

17、电气线路的保护措施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18、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如消防水泵的负荷),其过载保护应作为报警信号,不应作为直接切断电路的触发信号。

19、过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A、线路计算电流小于或等于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后者应小于或等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 B、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小于或等于1.45倍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

20、TN系统的接地保护方式有几下几种:

A、当灵敏性符合要求时,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B、零序电流保护模式适用于TN-C、TN-C-S、TN-S系统,不适用于谐波电流大的配电系统。 C、剩余电流保护模式适用于TN-S系统,不适用于TN-C系统。

21、照明器具的防火主要从灯具选型、安装和使用上采取相应措施。

22、电气照明灯具的选型:

A、火灾危险场所应选用闭合型、密闭型、封闭型灯具。 B、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隔爆型灯具。

C、有腐蚀性气体及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选用密闭型灯具。

D、潮湿的厂房内及户外,可采用封闭型灯具,也可采用有防水灯座的开启型灯具。

E、可能直接受到外来机械损伤的场所及移动式和携带式灯具,应采用有保护网(罩)的灯具。 F、振动场所的灯具应采用有防振措施。

G、人防工程内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发电机的储油间、蓄电池室等应采用密闭型灯具;可燃物品库房不应采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23、照明灯具的安装要求:

A、在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气体混合物、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选用定型照明灯具有困难时,可将开启型照明灯具做成嵌墙式壁龛灯。

B、照明与动力合用一电源时,应有各自的分支回路,所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

C、照明电压一般采用220V;携带式照明灯具(俗称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如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36V以下照明供电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D、36V以下和220V以上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低压插头应无法插入较高电压的插座内。

F、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应超过30A。

G、插座不宜与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上。

H、附带镇流器的各式荧光吸顶灯严禁直接安装在可燃吊顶上。

I、可燃吊顶上的所有明装、暗装灯具、舞台暗装彩灯、舞池脚灯的电源导线,均应穿钢管敷设。 J、舞台暗装彩灯、舞池脚灯功率宜在40W以下,最大不超过60W。

24、电气装置防火有:

开关防火,熔断器防火,继电器防火,接触器防火,启动器防火,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防火、低压配电柜防火。

25、潮湿场所的开关就选用拉线开关;有化学腐蚀、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的房间的,开关应设在室外或合适的地方。

在中性点接地系统中,单极开关必须接在相线上。

26、一般应在电源进线、线路分支和导线截面面积改变的地方安装熔断器。

27、电动机的具体火灾原因有:

过载、断相运行、接触不良、绝缘损坏、机械摩擦、选型不当、铁心消耗过大和接地不良。

28、电动机的火灾预防措施: A、合理选择功率和形式 B、合理选择启动方式 C、正确安装电动机

D、应设置符合要求的保护装置 E、启动符合规范要求 F、加强运行监测 G、加强运行维护

29、电动机机座的基础与建筑物或其他设备的之间应留出不小于1米的通道。当电动机与墙壁之间,或成列装

设的电动机一侧已有通道时,另一侧的净距离应不小于0.3米。电动机与其他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的距离应不小于1米。

30、380V及以下电动机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6kV高压绝缘电阻应不小于6 MΩ。

31、电动机不允许频繁启动,冷态下启动次数不超过5次,热态下启动次数不超过2次。

第八章 建筑防爆

1、建筑防火防爆的基本原则:控制可燃物和助燃物浓度、温度、压力及触混条件;消除一切足以引起起火爆炸的点火源;采取各种阻隔手段,阻止火灾爆炸事故的扩大。

2、建筑防爆的基本技术措施分为预防性技术措施和减轻性技术措施。

预防性技术措施有:排除能引引爆炸的各类可燃物质;消除或控制能引起爆炸的各种火源。 减轻性技术措施有:采取泄压措施;采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筑结构体系;采取合理的建筑布置。

3、爆炸危险区域可以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可分为三个区域: 0级区域(0区):正常运行时,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的环境。 1级区域(1区):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级区域(2区):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环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可分为三个区域: 20区:可燃粉尘云持续地、长期地、频繁地出现; 21区:可燃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 22区: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

4、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A、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为2区。 连续级释放源是指连续释放或长期释放的释放源;

一级释放源是指正常运行时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二级释放源是指正常运行时预计不会释放的释放源。

B、根据通风条件调整爆炸区域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当通风良好时,降低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提高区域等级。 b、局部机械通风效果更好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区域等级。 c、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区域等级

d、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混气扩散的,可缩小危险区域范围。

5、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或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

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

甲类仓库与高层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其他民用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为25-40米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应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防爆厂房宜单独设置,如必须与非防爆厂房贴邻时,只能一面贴邻,并在两者之间用防火墙或防爆墙隔开。相邻两个厂房之间不应直接有门相通。

7、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8、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对于用量较少的厂房,可适当放宽为存放1-2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中间仓库最好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9、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当办公室、休息室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爆墙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并不应贴邻建造。

10、防爆墙通常有: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夹砂钢木板等。

11、不应将变、配电站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的危险区域内。

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允许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专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对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允许在配电站的防火墙上设置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能开启的甲级防火窗。 12、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分控制室可与厂房贴邻建造,但必须靠外墙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开。

1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置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14、在厂房中,危险性大的车间与危险性小的车间宰应用防火墙隔开。为了车间之间的联系,可在防火墙上设置双门斗。

15、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聚积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和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措施。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是在仓库门洞处修筑慢坡,一般高为15-30厘米;二是在仓库门口处筑高度为15-30厘米的门槛,再在门槛两边填沙土形成慢坡。

16、什么叫泄压面积?

为了防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因强大的爆炸力而受到破坏,将一定面积的建筑构、配件做成薄弱泄压设施,其面积称为泄压面积。其公式为:A(泄压面积)=10CV(C表示厂房的容积,V表示泄压比)。

17、有可燃气体或可燃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建筑物的长径比不宜过大。当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18、泄压是减轻爆炸事故危害的一项主要技术措施,属于抗爆的一种。

泄压设施可分为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但宜优先采用轻质屋面板,不应采用普通玻璃。门窗的开启方向选择向外开放。

19、对泄压构件、泄压面积及其设置要求如下:

A、泄压轻质屋面板。分为有保温层或防水层、无保温层或防水层两种。 B、泄压轻质外墙。分为有保温层、无保温层两种形式。 C、泄压窗。宜采用安全玻璃。

D、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

E、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仓库)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设施。 F、泄压面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20、防爆框架结构有: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框架结构。 钢框架结构耐爆强度高,但耐火极限低,只有400℃。

21、常见的隔爆设施有:防爆墙、防爆门和防爆窗。

防爆墙可以分为:防爆砖墙、防爆钢筋混凝土墙、防爆单层和双层钢板墙、防爆双层钢板中间填混凝土墙等。 防爆砖墙只用于爆炸物质较少的厂房和仓库。构造要求:柱间距不宜大于6米,大于6米要增加构造柱;砖墙高度不大于6米,大于6米要增加横梁;砖墙厚度不少于24厘米;砖强度等级不低于Mu7.5,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每0.5米垂直高度应增加构造筋;两端与钢混凝土柱预埋焊接或24号镀锌钢丝绑扎。

防爆钢筋混凝土墙构造厚度不小于20厘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防爆门又称装甲门。

防爆窗玻璃应选用安全玻璃。

22、电气防爆基本措施:

A、将产生点火源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设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B、采用防爆的电气设备。

C、一般情况不需接地的设备,仍应接地。 D、设置漏电火灾报警和紧急断电设备。 E、安全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F、甲、乙类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23、爆炸性物质可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和Ⅲ类(爆炸性粉尘,含纤维)。

24、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可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最小点燃电流和引燃温度分组。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长25毫米的接合面。 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进行3000次火花试验。

引燃温度:爆炸性气体 混合物不需明火即能引燃的最低温度。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越大,危险性越小,分为ⅡA、ⅡB、ⅡC三级,ⅡA的安全间隙最大。 最小点燃电流越大,危险性越小,分为ⅡA、ⅡB、ⅡC三级,ⅡA的最小点燃电流最大。 引燃温度越高,危险性越小,分为T1,T2,T3,T4,T5,T6六组。T6引燃温度最高。

25、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根据粉尘特性分为ⅢA、ⅢB和ⅢC三级。

26、电气设备的基本防爆类别:

A、隔爆型(d)。适用于1区和2区危险环境。 B、增安型(e)。主要用于2区危险环境,部分各类可用于1区。 C、本质安全型(ia,ib,ic ,iD)。只能用于弱电设备中。ia适用于0,1,2区危险环境;ib适用于1,2区危险环境;ic适用于2区危险环境;iD适用于20,21,22区危险环境。

D、正压型(P)。适用于1,2区危险环境。 E、油浸型(o)。适用于1,2区危险环境。 F、充砂型(q)。适用于1,2区危险环境。 G、无火花型(n,nA)。仅适用于2区危险环境。 H、浇封型(m)。适用于1,2区危险环境。 I、特殊型(s)。

J、粉尘防爆型。适用于20,21,22区危险环境。

总结:A、只能用于弱电设置的有本质安全型(ia,ib,ic ,iD)。 B、适用于0区的有:本质安全型的ia。 C、仅适用于2区的有:无火花型(n,nA)。

D、适用于20,21,22区的有:本质安全型的iD和粉尘防爆型。

27、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三种: 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Ⅲ类(可燃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Ⅱ类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又可分为ⅡA、ⅡB 和ⅡC类。

Ⅲ类又分为ⅢA、ⅢB和ⅢC三种。ⅢA类:可燃性飞絮;ⅢB类:非导电性粉尘;ⅢC类:导电性粉尘。

28、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内容包括:防爆形式+设备类别+温度。例子如下: Ⅰ类隔爆型T4组:Ex d ⅠT4

29、当区域存在两种以上爆炸危险物质时,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满足危险程度较高的物质的要求。

第九章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1、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深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2、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4、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5、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6、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

应超过130℃。

7、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8、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A、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或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B、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9、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10、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答下列规定:

A、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厘米或用不燃材料隔热。 B、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厘米或用不燃材料隔热。

11、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B、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12、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设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13、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14、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道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的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15、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

16、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除尘。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17、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18、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并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9、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20、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B、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内。

C、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21、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

150毫米,或采用不小于50毫米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22、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A、穿越防火分区处

B、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C、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D、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E、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23、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24、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防火阀宜靠防火分隔处设置。

B、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修的检修口。

C、在防火阀两侧各2米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5、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A、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B、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26、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米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7、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小时确定,事故排风机按不少于6次/小时确定。 B、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小时,事故排风机按不少于12次/小时确定。

28、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不应使用肋形散热器,以防积聚粉尘。

29、车库采暖防火:

A、应设置热水、蒸汽或热风等采暖设备,不应采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方式。 B、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设集中采暖: a、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b、Ⅰ、Ⅱ、Ⅲ类汽车库 c、Ⅰ、Ⅱ类修车库

C、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对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并用不燃性墙体与汽车库、修车库隔开。

D、汽车库采暖部位不应贴邻甲、乙类厂房和仓库。

30、排风口设置位置:

所排气体、蒸气比空气轻者,应设在房间顶部;比空气重者,应设在房间的下部。进风口的位置应布置在上风方向,并尽可能远离排风口。

31、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基本分类:防火类、防烟类和排烟类。 排烟防火阀的动作温度是280℃。

32、电影院的放映机室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应设置能排除废气的排风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风管应设置自动阀门。

33、车库的通风、空调系统:

A、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组合建筑内的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B、喷漆间、蓄电池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

C、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采用不燃材料将缝隙堵塞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D、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米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34、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按一级负荷供电: A、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B、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按二级负荷供电: A、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B、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C、粮食仓库和粮食筒仓 D、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E、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5、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B、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C、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D、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E、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F、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F、其燃料供给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6、直燃机房防火防爆:

A、应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机房内,确有困难时,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用甲级防火门。油箱不应大于1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房间内,门用甲级防火门。

B、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至少1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从机房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5米。疏散门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不燃防火挑檐或不小于1.2米的窗间墙。

C、主机房内应设置可靠的送风、排风系统,室内不应出现负压。

D、应设置双回路供电。燃气直燃机房使用气体如密度比空气小,机房应采用防爆照明电器;如密度比空气大,则机房应设不发火地面。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机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各层。

E、机房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F、每台机组宜采用单独烟道,共用一个烟道时,每台机组排烟口应设置风门。

37、厨房的洒水喷头应选用公称动作温度为93℃的喷头,颜色为绿色。

38、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防火:

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机房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机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燃油或燃气锅炉、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米。

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B、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C、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小时的不烯楼板分隔,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门、窗。

D、锅炉房内设储油间时,其总储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F、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G、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H、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

39、锅炉房应选择在主体建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

燃煤锅炉房与煤堆场之间保持6至8米的防火间距,灰堆与煤堆应保持不小于10米的间距。 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大于6米时,可设置在屋顶。 当锅炉房设置在屋顶时,其顶板应进行双浇混凝土加厚处理。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做为燃料。

40、10kV及以下预装式变电站与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米。

变压器室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设在室内的,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容量在100kV以下的变压器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第十章 建筑装修、保湿材料防火

1、装修材料按实际应用可分为:

饰面材料、装饰件、隔断、大型家具和装饰织物五类。

2、装修材料按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分为:

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3、装修材料按燃烧性能分为四级: A级(不燃材料)、B1级(难燃材料)、B2级(可燃材料)和B3级(易燃材料)。

4、墙面保湿泡沫塑料B1级氧指数OI应大于或等于30%,B2级氧指数大于或等于26%。

5、可将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作为A级材料使用。 涂刷饰面型防火涂料的胶合板燃烧性能可以达到B1级。

可将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的壁纸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施于A级基材上,湿涂履比小于1.5kg/m2的有机装饰涂料,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6、当顶棚或墙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毫米,且面积不得超过该顶棚或墙面面积的10%。

7、装修防火的通用要求:

A、消防控制室顶棚和墙面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使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B、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C、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D、变形缝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E、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四周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F、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G、灯饰所有材料不应低于B1级。

H、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饰物,确有需要时,不应靠近热源或火源。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防火:

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顶棚、地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9、建筑物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10、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一级。

11、图书室、档案室、资料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使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12、特殊贵重设备用房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13、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设备机房所有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4、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5、经常使用明火的餐厅和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除A级外,应比同类建筑物的要求提高一级。

16、建筑物内的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

17、单、多层公共建筑装修防火:

A、建筑物内大部分房间装修材料符合要求,但有某一局部或某一房间因特殊要求需采用可燃性装修材料,且该局部或房间又无法设置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那些面积小于100平米,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甲级的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的房间的装修材料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B、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当单、多层民用建筑需要内部装修的空间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顶棚的装修材料可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的燃烧发到等级可不受限制。

18、高层公共建筑装修防火:

A、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平米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B、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00米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座位数大于800个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C、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内部装修所用的装饰织物应不低于B1级,其他材料均应采用A级。 19、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人员密度大、流动性大的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也采用A级装修材料。

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20、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A级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21、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B、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的且不低于B1级保温材料。

C、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毫米。 22、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当保温材料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的两侧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不应小于50毫米。

23、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应为A级。

24、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住宅建筑:

a、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保温材料应为A级。

b、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不大于100米时,保温材料不低于B1级。 c、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时,保温材料不低于B2级。 B、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a、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保温材料为A级。

b、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不大于50米时,保温材料应不低于B1级。 c、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应不低于B2级。

25、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应为A级。

B、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应不低于B1级。

26、除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

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B、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材料,高度不应小于300毫米。 27、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无空腔复合结构体外,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他层不应小于5毫米。

28、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9、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时,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小时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毫米。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毫米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30、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或B2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31、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A级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时,可采用B1级材料。

32、建筑外保温材料可分为三类:以矿棉和岩棉为代表的无机保温材料,通常被认定为不燃材料;以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为代表的有机-无机复合型保温材料,通常被认定为难燃材料;以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括EPS板和XPS板)、硬泡聚氨酯和改性酚醛树脂为代表的有机保温材料,通常被认定为可燃材料。

第十一章 灭火救援设施

1、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米左右,消防车道的间距为160米。

2、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米或总长度大于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在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的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4、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米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在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5、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大于24米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能内院和街道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米。

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米。

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米。

8、总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情况:

A、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而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B、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C、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米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9、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坡度不宜大于8%。 B、转变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转变半径的要求。

轻系列消防车转变半径大于等于7米;中系列大于等于9米;重系列大于等于12米。 C、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D、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

登高操作场地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米,且不应大于10米,坡度不宜大于3%。

10、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米*12米,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米*15米,供重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8米*18米。

11、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其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轻、中型消防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1吨,重型消防车最大总质量为15至50吨。

12、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13、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四分之一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

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的,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米,且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1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8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长、宽均不应

小于15米。

15、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16、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救援窗口的高、宽分别不应小于0.8米和1米,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米,间距不宜大于20米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17、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A、建筑高度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

B、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C、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其他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8、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

19、建筑高度大于32米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A、建筑高度大于32米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B、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米,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米的丁、戊类厂房。

20、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符合下列规定: A、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不大于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B、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米;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平米,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平米。

C、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门户外,前室内不得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D、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21、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2、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立方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23、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能每层停靠

B、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公斤,轿厢尺寸不宜小于1.5米*2米。 C、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时间不宜大于60s

D、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E、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专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F、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G、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H、消防电梯应具有防火、防水和防烟功能

2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米的公共建筑,宜在屋厅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25、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置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米

B、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米 C、四周应设置航空故障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D、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F、起降区面积。当采用圆形或方形平面的停机坪时,其直径或边长应等于直升机机翼直径的1.5倍;当采用矩形平面时,其短边尺寸大于或等于直升机的长度。停机坪起降区常用符号“H”表示。

G、起降区场地的耐压强度按所承受集中负荷不大于直升机总重的75%考虑。

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

第一章 概述

1、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受托单位履行日常管理责任;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3、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消防设施时,应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并将协议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的内容: 消防设施配置情况; 消防设施运行状况;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第二章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1、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19毫米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米。 轻便水龙应配置直径25毫米的消防水带,其长度宜为30米。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喷嘴直径为6毫米的水枪。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的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2、充实水柱是指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毫米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3、消火栓泵一旦启动便不得自动停泵,其停泵只能由现场手动控制。

4、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水栓系统:

A、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米的厂房和仓库。

B、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及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C、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D、建筑高度大于15米或体积大于1万立方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E、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

F、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室内消火栓。

5、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

A、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立方米的其他建筑。

B、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和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立方米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和仓库。

C、粮食仓库、金库及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7、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8、低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给水方式可分以下三种:

A、直接给水方式。当室外管网在全天任何时候均满足系统最不利点设备所需水量和压力时,可采用这种给水方式。

B、设有消防水箱的给水方式。当室外管网全天大部分时候能满足要求,在用水高峰其满足不了时,可采用这种给水方式。

C、设有消防水泵和消防水箱的给水方式。当室外管网经常满足不了系统要求时采用这种给水方式。

9、高位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要求。

10、高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采取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11、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给水方式分为不分区给水方式和分区给水方式两种。 12、当消火栓栓口处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大于1.2MPa,或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MPa,应采用分区给水方式。 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MPa时,应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或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或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

13、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转输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60立方米,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

13、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2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 减压阀仅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应设置在双向流动的供水干管上。 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超过1.2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1。 减压阀后应设置安全阀。

14、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减压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立方米,且宜分为2格。

减压水箱应有2条进出水管。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15、室内消火栓规定:

应采用SN65室内消火栓,配置直径65毫米的消防水带,水带长度不超过25米。配置喷嘴直径16或19毫米的消防水枪。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1.1米,出水方向与墙面成90度或向下。

对于消火栓按2支水枪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30米;对于按1支水枪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应大于50米。

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当设置消火栓系统时,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

16、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MPa,当大于0.7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高超过8米的民用建筑,消火栓栓口的动压力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达到13米;其他场所的消火栓栓品动压力不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达到10米。

17、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时,应采用双路消防供水。

除建筑高度超过54米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或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且室外消火栓应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18、下列情况可不设置室外消防供水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小于或等于3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或居住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

19、市政消火栓规定:

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冬季结冻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室外消火栓,严寒地区宜增设消防水鹤。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DN150室外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一侧设置并靠近十字路口;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应在道路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严寒地区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设置消防水鹤的间距宜为1000米,连接消防水鹤的管道管径不应小于DN200。 20、室外消火栓规定:

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每个消火栓的出流量按10-15L/s计算。 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人防工程和地下工程的室外消火栓距出入口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米,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米。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烃罐罐区的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米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入该罐可使用的消火栓数量内。

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场所,其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米。

21、在外来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以及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的情况下,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池。

22、消防水池规定:

当市政管网能满足室外消防需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的要求;当市政管网不能满足室外需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外室内消防用水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进水管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小时,当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2000立方米时,不应大于96小时。进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500立方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立方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高位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200立方米时,宜设置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应设置成独立的两座。

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米;取水口或取水井距被保护的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米,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米,当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少为40米。

当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计算。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立方米,当仅有消火体系统时不应小于50立方米。

高位消防水池储水确有困难且火灾时补水可靠时,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23、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设备需求的建筑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可不设消防水箱。 24、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符合如下规定:

A、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立方米;当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不应小于50立方米;当建筑高度大于150立方米时,不应小于100立方米。

B、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立方米,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超过100米时,不应小于36立方米。

C、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立方米。

D、建筑高度大于21米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立方米。 25、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最不利点静水压力要求:

A、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MPa,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时,不应低于0.15MPa。 B、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 C、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MPa,体积小于2万立方米时不低于0.07MPa。 D、自动水灭火系统不应低于0.1MPa。

26、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管径应能满足消防水箱8小时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 溢流管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 出水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27、其他建筑设置高位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置稳压泵。

28、消防水泵是消防给水系统的心脏,常用的消防水泵为离心泵,它具有适应范围广、型号多、供水连续、可随意调节流量等优点。

29、消防转输泵是在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和重力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提升水源到中间水箱或消防高位水箱的给水泵。

30、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均需设置消防泵;在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和重力消防给水系统中应设置消防泵和消防转输泵。

31、消防泵和消防转输泵均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工作泵的工作能力。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用一备一”或“用二备一”的比例设置备用泵。

32、下列情况可不设置备用泵: A、建筑高度小于54米的住宅

B、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或等于25L/s C、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或等于10 L/s

33、消防泵选用规定:

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泵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同一泵组的消防泵应型号相同,且工作泵不超过3台。

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无驼峰无拐点。零流量时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压力的140%,且应大于120%。 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的65%。 水泵外壳宜为球墨铸铁,叶轮宜为青铜或不锈钢。

柴油消防泵应选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试验运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油箱最小有效容积按1.5L/kW配置,油箱内储存油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在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米,且海拔每增加300米,最低淹没深度增加0.3米。

当水源不能保证离心泵吸水时,可采用轴流深井泵,并应采用湿式深坑的安装方法。 34、消防泵的串联在流量不变时增加扬程;消防泵的并联在扬程不变时增加总流量,但单台泵的流量会有所下降。

消防泵串联时应选用型号、规格相同的消防泵,应先开启前面的消防泵,后开启后面的消防泵。 消防泵并联时也应选用相同型号和规格的消防泵。 35、消防泵吸水采用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管网吸水时应在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36、消防泵吸水管规定: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吸水管喇叭口的淹没深度不小于600毫米,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不小于200毫米。

吸水管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吸水管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1-1.2米/秒;大于DN250时,宜为1.2-1.6米/秒。 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

吸水管过滤器的过水面积应大于管道过水面积的4倍,孔径不小于3毫米。

37、消防泵出水管规定:

一组消防泵出水管不应少于2条。 出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出水管直径小于DN250时,流速为1.5-2米/秒;大于DN250时,流速为2-2.5米/秒。 出水管上应安装消声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

出水管压力表最大量程不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低于1.6MPa;吸水管压力表最大量程不低于0.7MPa。 11、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4级,最大量程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流量的175%。 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压力的165%。

38、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分钟;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功能,停泵只能手动进行。

消火栓按钮不宜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泵的开关,可作为报警信号。

39、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房间时,其防护等级不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一起时,不低于IP55。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分钟内正常工作。

40、消防泵、稳压泵和转输泵应有不间断动力供应,也可采用内燃机作为动力装置。

消防水泵双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秒,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秒。

41、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供水时,应布置成环状;采用一路供水时,可布置成枝状。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

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5个。 消防给水管道直径不应小于DN100,有条件时不小于DN150。

42、消防给水管道的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室内外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

43、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宜设置自动排气阀。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宜采用水锤消除止回阀;当消防水泵供水高度大于24米时,应采用水锤消除器;当出水管上设有囊式气压水罐时,可不设水锤消除设施。

44、减压阀应设置在报警阀组入口前,当连接两组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45、当埋地管道直径不小于DN100时,应在管道弯头、三通和堵头等位置设置钢筋混凝土支墩。

46、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可布置成枝状。

室内消火栓竖管检修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47、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不宜大于2.5米/秒,任何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应大于7米/秒。 48、以下建筑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高层民用建筑,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5层的多层民用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城市交通隧道,超过4层的厂房和仓库,4层及以上的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49、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按每个10-15L/s计算。

水泵接合器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15-40米。安装高度离地面0.7米,与墙上门窗洞距离不小于2米,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水泵接合器组件顺序按给水方向依次为止回阀、安全阀和阀门。 50、稳压泵通常选用流量小、扬程高的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按“一用一备”的原则选用。宜采用离心泵。 喷淋稳压泵流量1L/s,且不宜大于一个喷头的流量;消火栓给水系诉稳压泵流量不大于5L/s;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的消防稳压泵,其流量宜为3L/s。

稳压泵设计压力应保护最不利点静水压力大于0.15MPa。

气压水罐容积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小时计算确定,但有效容积不宜小于150升。

第三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管道和供水设施等组成。

2、根据所使用喷头的类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

根据系统的用途和配置状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分为干式系统、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等。

属于闭式系统的有:干式系统、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和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属于开式系统的有: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

3、湿式系统管准工作状态时道内充满有压水。 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有压气体。

预作用系统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不充水,开启后转换成湿式系统。

预作用系统与湿式系统、干式系统不同之处在于预作用系统采用雨淋阀,并配套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湿式系统由闭式喷头、湿式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供水与配水管道及供水设施等组成。 干式系统由闭式喷头、干式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供水与配水管道、充气设备及供水设施等组成。

预作用系统由闭式喷头、雨淋阀组、水流报警装置、供水与配水管道、充气设备与供水设施等组成。 雨淋系统由开式喷头、雨淋阀组、水流报警装置、供水与配水管道及供水设施等组成。

水幕系统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供水与配水管道、控制阀及水流报警装置等组成。

5、水幕系统不具备直接灭火能力,而是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保护分隔物。

6、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由闭式喷头的热敏元件探测火灾。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探测火灾。

7、湿式系统适用范围:环境温度不低于4度且不高于70度的场所。 干式系统适用范围:环境温度低于4度或高于70度的场所。

预作用系统在低温或高温环境下可替代干式系统,严禁系统误喷的忌水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雨淋系统适用于需大面积喷水、快速扑灭火灾的特别危险场所。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或室内净空高度超过一定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求初期火灾,或属于严重危险级Ⅱ级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水幕系统适用于局部防火分隔处。

8、干式系统会出现滞后喷水现象,不利于及时灭火。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分为4类8级,即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Ⅱ级)、严重危险级(Ⅰ、Ⅱ级)和仓库危险级(Ⅰ、Ⅱ、Ⅲ级)。

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属于中危险级。

仓库危险级Ⅰ级指储存食品、烟酒及用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或难燃物品的场所。

仓库危险级Ⅱ级指木材、纸张、皮革和各种塑料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场所。 仓库危险级Ⅲ级指储存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等场所。

10、仅在走道设置单排闭式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规定的1.3倍确定。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规定的1.3倍确定。

系统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米的自选商场应按16L/(分钟.平米)确定喷水强度。

11、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米,且保护区域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局部应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分钟.平米),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小时。

12、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4.4米,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大于4.6米,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2.2米,作用面积应按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13、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米,喷水强度应增加0.1L/(秒.米),但超过9米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L(秒.米)。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确定。

15、闭式喷头具有定温探测器和定温阀及布水器的作用。

16、洒水喷头按结构可分为闭式喷头和开式喷头。 按热敏元件可分玻璃球喷头和易熔元件喷头。

按安装方式可分为下垂型喷头、直立型喷头、直立式边墙型喷头、水平式边墙型喷头和吊顶隐蔽型喷头。 按灵敏度可分为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快速响应喷头和标准响应喷头。

17、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响应时间系数为RTI<28;快速响应喷头为RTI≤50;标准响应喷头为RTI=80-350。

18、玻璃球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分为13个温度等级,57度为橙色,68度为红色,79度为黄色,93度和107度为绿色。

19、对于湿式系统,在吊顶下布置喷头时,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家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在不设吊顶的场所内设置喷头,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对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对于水幕系统,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对于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医疗建筑、老少残场所、地下商业及仓储用房,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度。

20、同一场所内的喷头应布置在同一个平面上,并应贴近顶板安装。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毫米且不大于150毫米。 当在梁下或其他障碍物下布置喷头时,喷头与顶板的距离不得大于300毫米。在梁和障碍物及密肋梁板下布置喷头,距离不得小于25毫米且不得大于100毫米。

在梁间布置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毫米。

净空高度不超过8米的场所,且间距不超过4米×4米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 边墙型喷头两侧1米和前方2米范围内,以及顶板或吊顶下不得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21、报警阀组分为湿式报警阀组、干式报警阀组、雨淋报警阀组和预作用报警阀。

22、湿式报警阀组是一种只允许水流入的单向阀,主要元件为止回阀。其报警阀的结构有二种:隔板座圈型和导阀型。

补偿器具有防止误报或误动作功能。

延迟器可防止因压力波动而产生的误报警。

23、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报警阀组设置场所环境温度应为4-70度,距地面1.2米,水力警铃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为20毫米,总长不宜大于20毫米,水力警铃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05MPa。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米。 控制阀安装在报警阀的入口处,用于检修时关闭系统,控制阀应常开。 使用常规阀门时,必须用锁具锁定阀板位置。

24、水流指示器一般用于干式、湿式、预作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循环启闭式系统中。 水流指示器的功能是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的部位。

闭式系统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应设置水流指示器。 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25、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宜采用压力开关。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泵。 压力开关安装在延迟器出口后的报警管道上。

26、末端试水装置的作用是检验系统的可靠性。

每个报警阀组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

27、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铜管、涂覆钢管和不锈钢管,其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 系统管道采用沟槽式连接件或螺纹、法兰连接。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喷头数:轻、中危险场所不超过8支;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支;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6支。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毫米。

第四章 水喷雾灭火系统

1、水喷雾灭火系统水雾滴的粒径0.3-1毫米。

2、水喷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

对于气体和闪点低于灭火用水的温度的液体火灾,表面冷却无效。

乳化只适用于不溶于水的液体。

水雾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性。

3、水喷雾灭火系统由水源、供水设备、过滤器、雨淋阀组、管道和水雾喷头等组成。

4、按启动方式,水喷雾灭火系统可分为电动启动系统和传动管启动系统两种。

按应用方式,水喷雾灭火系统可分为固定式、自动喷水-水喷雾混合配置和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三种。

传动管启动系统比较适合防爆场所,不适合安装普通火灾探测系统的场所。 5、水喷雾灭火系统的防护目的主要有灭火和防护冷却两大类。

灭火适用于:固体火灾、可燃液体火灾(丙类液体和饮料酒)和电气火灾。

防护冷却适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设备和装置,火灾危险性大的化工装备及管道。

6、固定式系统适用于:锅炉房、油浸变压器、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和自备发电机房等。 自动喷水-水喷雾系统适用于用水量少、保护对象比较单一的室内场所,如锅炉房等。 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主要用于公路交通隧道。

7、水喷雾灭火系统不适用范围: A、不适合用水扑救的物质 a、过氧化物

b、遇水燃烧物质,如金属钾、钠、碳化物(碳化钙,碳化铝等)等。 B、使用水雾会造成爆炸或破坏的场所

a、高温密闭容器或空间

b、表面温度经常处于高温状态的可燃液体。

8、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用于灭火时,其工作压力0.35-0.8MPa;用于冷却时,其工作压力0.2-0.6MPa;对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0.15MPa。

9、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45秒;用于液化所设备冷却时,不应大于60秒;用于其他设备冷却时,不应大于300秒。

10、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面积确定原则: 按保护对象规则外表面面积确定;

当外表面不规则时,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积确定;

变压器保护面积应扣除底面面积,再加上散热器外表面积和储油柜及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分层敷设电缆按整体包容电缆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积确定; 输送机皮带按上行皮带的上表面积确定; 开口可燃液体容器按液面面积确定;

用于室内时,按室内建筑面积或保护对象的外表面积确定。

11、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的泡沫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分钟。

12、水雾喷头按结构可分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和撞击型水雾喷头。 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适合扑救电气火灾。 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分A型和B型两种。A型出水口与进水口成90度,安装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调节出水方向,而B型安装后完全固定无法调节。

13、水雾喷头的雾化角有45度,60度,90度,120度和150度五种。 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与雾化角有直接关系,雾化角越小,射程越远。 水雾喷头工作压力越大,雾化效果越好,灭火和冷却效率越高。

14、水雾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直接喷射和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可为矩形或菱形。按矩形布置时,喷头间距不应大于水雾锥底圆半径的1.4倍;按菱形布置时,不应大于1.7倍。

15、保护对象为油浸变压器时,水雾喷头应布置在周围,不应布置在顶部,水雾不应直接喷向高压套管。 保护对象为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时,水雾喷头应布置在周围,其与储罐外壁间距不应大于0.7米。

保护对象为球罐时,水雾喷头的喷口应面向球心,水雾锥沿纬线方向相交,没经线方向相接;当球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立方时,赤道以上环管间距不应大于3.6米。

保护对象为电缆时,对于水平敷设的电缆,喷头布置其上方;对于垂直敷设的电缆,喷头可沿其侧面布置;多层水平或垂直敷设的电缆,喷头布置采用包围式。

保护对象为输送皮带时,水雾应完全包围输送机的机关、机尾和上下行皮带,喷头布置采用包围式。 保护对象为室内锅炉、电液装置、发电机、充油开关时,喷头布置在顶部。

16、雨淋阀分为角式雨淋阀和直通雨淋阀两种。 角式雨淋阀利用隔膜的上下运动来实现阀瓣的启闭。 直通雨淋阀利用隔膜的左右运动来实现阀瓣的启闭。

直通雨淋阀相比角式雨淋阀,具有水力性能好,水力摩阻损失小的优点。

17、水喷雾系统的管道分为雨淋阀前管道和阀后管道两部分。阀后管道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 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MP。

镀锌管道不得采用电焊、气焊挖孔、热煨弯等操作。

系统管道采用镀锌管道时,管径不应小于25毫米;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时,管径不应小于20毫米。 系统管道的最低处或水容易聚集的地方应设置放水阀或排污口。

第五章 细水雾灭火系统

1、细水雾是指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1米处的平面上形成的雾滴粒径Dv0.5小于200,Dv0.9小于400的水雾滴。

2、细水雾按水雾中水微粒的大小分为3级。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6s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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