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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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10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9.05 【实施日期】2000.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0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1 / 3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城市公交客运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交通厅。 (二)划入的职能。

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和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4、取消负责归口管理行业产品许可证的工作。

5、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勘察测量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2 / 3

(三)推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究经济评价方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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