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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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实施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提高洗钱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系统内相关部门、各基层网点。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是指本系统各级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评估,按照洗钱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监控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是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行社应在综合考虑客户身份、行业、职业等定性因素和客户资金流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定量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二)风险相当原则。行社应合理配臵反洗钱资源,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对于较高风险客户及业务

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可以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动态管理原则。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行社应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确保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四)信息保密原则。行社不得向客户或与其他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本单位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各项工作;指导和协调本单位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负责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终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辖营业网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情况。

第六条 行社总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各项反洗钱规定在本 条线的贯彻和执行,收集客户风险信息并及时报送本单位反洗钱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相关工作。 第七条 营业网点负责收集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信息,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工作;持续关注风险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持续监测高风险客户金融交易活动,及时报送可疑交易;认真做好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资料的保存

和保密工作。

第八条 营业网点应设臵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初评岗和复评岗。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初评岗负责客户洗钱风险等级首次评级、定期审核和适时调整的初评工作;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复评岗负责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的各项复评工作。 第九条 客户经理、前台柜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应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协助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对存在洗钱隐患的客户进行调查核实;遇客户发生应进行风险等级调整的情形时,及时向本单位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第十条 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应遵循以风险为导向,依据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风险要素,以及每一风险要素项下细分设立的风险子项进行综合评定,以评定的分值区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客户特性风险要素。

(一)相关部门、基层网点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单位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其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

2.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

3.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4.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

5.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6.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 7.自然人客户的年龄; 8.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

(二)客户特性风险要素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风险程度较高:

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通缉罪犯名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黑名单,联合国发布的制裁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名单; 2.已在公开媒体上披露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当局通报的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丑闻的名单;

3.股权结构过于复杂,使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难以辨认的;

4.空壳公司;

5.身份信息资料不齐、难以获取或真实性难以核实的; 6.办理业务所用证件已经失效的; 7.其他客户特性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 地域风险要素。

(一)相关部门、基层网点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

动的关联度,酌情考虑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其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 2.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 3.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 4.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

(二)地域风险要素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风险程度较高: 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恐怖组织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2.联合国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恐怖组织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3.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如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员国;

4.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和地区; 5.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 6.离岸金融中心;

7.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第十三条 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要素。 (一)相关部门、基层网点应当参考客户类别、账户性质、金融服务实际需要、客户主要交易活动、客户交易规模等情况合理评估客户涉及的金融业务风险。其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与现金关联程度; 2.非面对面交易; 3.跨境交易; 4.代理交易;

5.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

(二)业务风险要素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风险程度较高: 1.多次发生可疑交易,或频繁与高风险客户发生资金往来的;

2.现金交易频率和规模明显超出同类客户的;

3.电子银行业务交易频率和规模明显与客户身份或业务不符的;

4.频繁与境外机构和自然人发生资金往来的;

5.非自然人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交易频繁或发生大额交易的;

6.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大额异常交易的;

7.客户的账户是由经常代理他人开户人员或经常代理他人转账人员代为开立的;

8.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 9.同一代办人同时或分多次代理开立多个账户的; 10.客户信息显示紧急联系人为同一人或者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等异常情况的;

11.客户交易时间、交易频率与常理不符的;

12.其他金融业务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 行业(含职业)风险要素。

(一)相关部门、基层网点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于洗钱的可能性。其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 2.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 3.行业现金密集程度。

(二)行业(职业)风险要素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风险程度较高:

1.现金密集型行业(如废品收购、旅游、零售等行业); 2.艺术品收藏及拍卖行业;

3.客户或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

4.其他行业(职业)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省联社负责对上述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1—6)。

第十六条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采用五级分类法逐一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分。最高风险评分为5分,较高风险评分为4分,一般风险评分为3分,较低风险评分为2分,低风险评分为1分。

第十七条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其中a代表风险子项,p代表权重,n代表风险子项数量)

第十八条 在综合分析风险要素信息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基层网点应根据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将客户划分为高风险、次高风险、一般风险、较低风险、低风险五个风险等级。其中: 0<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总分≤20分,划分为低风险; 20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总分≤40分,划分为较低风险; 40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总分≤70分,划分为一般风险; 70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总分≤90分,划分为次高风险; 90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总分≤100分,划分为高风险。 第十九条 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相关部门、基层网点可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一)在同一行社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其中自然人客户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二)与相关行社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三)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四)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五)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相关行社建立业务关系;

(六)拒绝配合相关部门、基层网点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对于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相关部门、基层网点逐一对照各项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其风险等级总分不超过20分(含)的,仍可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

第二十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相关部门、基层网点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一)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反洗钱监控名单及类似监控名单的客户;

(二)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三)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四)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五)客户拒绝相关行社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六)行社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 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户,相关部门、基层网点逐一对照各项风险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大于90分的,仍可以将其定级为高风险。

第四章 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相关部门、基层网点应定期对其进行重新审核,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其中,高风险和次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为半年,一般风险等级客户的审核期为一年,较低风险和低风险等级客户的审核期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 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单位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行社应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第二十三条 操作步骤

(一)收集基础信息。相关部门、基层网点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收集客户基础信息。信息收集渠道包括:

1.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披露的信息; 2.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保存的交易记录;

4.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的尽职调查报告;

5.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二)整理录入信息。相关部门、基层网点在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对照风险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6k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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