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居民医保待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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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社保政策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绵府函〔2009 〕20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巩固城镇居民医保成果,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封顶限额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当年的最高支付封顶限额提高至5万元。

二、提高报销比例

(一)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0%;

(二)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

(三)二级医院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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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级医院报销比例50%不变。

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

(一)高校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标准由20元调整为30元。

(二)有条件的乡(镇)以上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高校学生)的中小学生门诊统筹也可参照大学生门诊统筹办法,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学生每人每年30元标准拨付给学校包干使用,由学校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共同搞好中小学生的普通门诊日常医疗保障工作。门诊统筹费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对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患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心脏换瓣术后、心脏安置起博器术后、结核病、肝硬化(不含各类慢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甲亢、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II期以上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帕金森氏病、银屑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殊疾病,在门诊的医疗费用,全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500元。

四、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办法 劳动年龄段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力的,可自愿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4年的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

五、简化流程,方便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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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参保人员缴费,进一步简化流程,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9〕9号)的要求,学生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缴费,一校一票,应保尽保。 中断缴费1年以上又重新缴费的,自重新办理缴费手续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学生毕业后继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当年的参保期限应连续计算,不设等待期。

六、本通知由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6d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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