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村落组织演进轨迹

更新时间:2023-10-28 02:1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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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落组织演进轨迹

谢琳 罗必良

[摘要]近100多年来,传统村落逐渐瓦解,国家力量直接介入农村生活,国家意志取代了从前传统村落的自发意识,村落组织成为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对村落组织的演进历史的梳理表明,传统村落组织存在及其瓦解、演进具有其合理性。技术进步、意识形态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等环境因素是促成近代以来村落组织蜕变的根本原因。

所谓村落,是与城邑相对应的社会单位概念,它是众多居住房屋构成的集合或人口集中分布的区域,它在作为一个地域单元的同时,又是社会经济单位。传统村落受地理环境因素影响较大,这使得血缘与地缘成为其明显特征。血缘作为一条强大的纽带,联结着各个小家庭。即便是因为人口流动而形成的杂姓村,因为累世聚居等原因,他们一般发展了一种拟血缘的关系。一种制度安排能够比较稳定地存在很长一段时间,其原因在于它能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合意的收益②。但当环境变化改变各方的成本函数,导致收益变化时,人们将寻求新的制度安排。如果博弈各方能达成一致,人们将摒弃旧制度而采用新制度。1840年以后,我国在诸多方面天翻地覆的变化改变了利益各方的成本函数,传统村落这种自治的组织形式逐渐走向没落。可以观察到,现代村落中人们的宗族血缘意识日渐淡薄,国家的影响却与日俱增。

(一)村落的起源

摩尔根(1877)认为,人类的最初阶段为动物群。最初阶段的人类聚于群活动,群对于他们是一个互助以生存的组织。群的成员合作采集、狩猎,并联合起来对抗其他动物的进攻。群的功能并非仅仅满足个体生存,而是以群的延续为终极目的。 从最初阶段的动物群到距今一万年前的农业社会出现,人类一直以采集与狩猎为生。这一阶段的人类组织赖以生存的山川、动物皆因产权难以界定而成为公有资源,人们在组织中平均分配生活资料,即此阶段的人类并没有私有物品。

原始人类在群时代学会了使用和制造工具。到距今一万年前,当农业劳动的边际产出大于狩猎与采集的边际产出时,人类进入农业定居时代--这被称为第一次经济革

命。农业社会需要较高程度的分工,且分工不仅仅在性别上展开,而且涉及到了年龄、知识、经验等层面:老人因为其经验有利于农业技术的积累而不会被杀掉;小孩可能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工作;最早掌握了文字书写的人成为祭司;强壮的男人成为保护群体的士兵等。农业生产需要较复杂的组织与管理,由血缘连结而成的氏族共同体是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最佳平台。定居农业需要的组织远比狩猎与采集更复杂,最重要的是,为了阻止非共同体成员分享由共同体活动所创造的产品,必须建立排他性产权。很显然,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土地产权比起野兽与野果要容易界定。于是,同血缘且累世聚居的农耕生活方式促成了根深蒂固的祖先崇拜观念以及“谁开垦的土地归谁所有,非我族类,不得涉足”的原始氏族共有观念。第一次经济革命改变了产权的界定方式,作为经济来源的土地成了俱乐部品--它对于氏族共同体来说是公有品,但对此氏族外的个体却是排他的。人口的增长需要开垦荒地,于是就有了农业人口的地域扩张。由于血缘或地缘组织对产权提供了保护,土地的俱乐部产权就愈加明显。

及至六朝,世家大族为生存计,除投靠军阀外,只能“聚亲筑坞,招宾客部曲,结邻里,坚壁御寇以自保”。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若无实力筑坞自保,则只有团结亲戚朋友,结成共同体一起互助成为聚落。这些聚落有的是原地建立,有的是迁居重建。迁居多人偏僻之所,人与人之间相互协助以自存,这些聚落后来便被称为“村”。陈寅恪认为,陶渊明的《桃花源记》即是假借秦人之口,以村坞为原型写作的:“自云先世避秦时乱,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不复出焉,遂与外人间隔。”从这段历史可以看到,村和坞是在政府权力赢弱下自发形成的,是民众自救的结果,一开始就是自治的实体。每个村坞都俨然一小世界,没有官吏的直接管制,只有共同体推举的领导人。

魏晋南北朝是都市与乡村最终分化的时期。日本学者宫川尚志在《关于六朝时代的村》一文中认为,汉代的“都”、“鄙”是一样的聚落,都是“里”,而后来都市与乡村产生了分化并开始分离,乡村独立于都市而形成了一个自己的生态环境。至唐代,这种分离已经被制度化。《大唐令》载:“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

坊正与村正不是政府任命的,而是民众中之德高望重者。村最初不过是由血缘、地缘结成的保卫与协作共同体,并进一步发展成为区别于都市以外的经济社会单位。这种经济社会单位稳定地存在到清末民初才逐渐有所变化,因此这里将它称为“传统村落”。

二、传统村落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所承担的功能

功能主义者认为,人类社会组织之间的功能互补成为社会稳定生存的重要条件,传统村落只有在承担着相应的功能的情况下才能得到长时期的稳定发展。 (一)传统村落是保护与互助的共同体

对所有者有利的排他性产权能够提供对提高效率和生产率的直接刺激,即能够直接刺激获取更多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土地俱乐部品产权的确立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及组织的变革,产品变得丰富起来。同时,氏族共同体里每个人的体力与经验是不同的,于是出现了那些有能力生产更多产品的人或家庭提出自己应得到更多产品的要求。组织形态开始变革,分配方式逐步过渡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分配。这种状态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生产资料的私有产权--土地制度逐渐进化到具有公私二重性的井田制。井田制如《孟子·滕文公上》所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学者们对井田制的存在与否有过一些争论,这里倾向于同意井田制是原始村社采用的土地制度的一种抽象--虽然严格如孟子所说的“豆腐干”未必存在,但一种兼顾公私的土地制度却是有道理的。井田制具有公私二重性的性质,且是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社会形态的具体表现。

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产品的大幅增加,人们意识到分配单位小型化和生产资料私有化会带来更多激励。到春秋时代,劳役地租部分地被实物地租所取代,而这一过程又是由消灭公田和私田的界限开始的。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出现了“初税田”,不分私田公田,一律“履田而税”,即按土地面积征税,这实质上是官方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秦商鞅变法对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无疑具有更深远的影响--它“废井田.开阡陌,土地遂得以买卖”。这种由国家因时制定的土地制度,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为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在全国范

围内确定土地私有权,任民陈报。土地私有产权的确立与巩固以技术进步作为依托并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战国时代后,铁器及牛耕在农业中的广泛应用推动了农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国家政策方面,至汉代秦而立,因袭秦制,承认土地私有制,加上两汉几百年承平,土地私有制遂得以巩固。

但是,这种获得国家承认的私有制是不彻底的私有制,它带有俱乐部产权特性。土地作为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人们对其重视程度是可以想象的。我国有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金银可能被抢走,可以被挥霍掉,但只要有土地在,心里就会很踏实--只要你勤劳,土地会给你回报,土地是农民最忠实的仆人,是乡下人的“命根”。群体为了它的生存与发展,希望土地能留在群体内,以便利公共资金的筹集。但是春秋以后,土地可以买卖,若土地的产权全部属于小家庭,那么小家庭就有完全的权利处置土地,这必然导致土地的兼并与集中。因此群体需要对土地拥有一定的权利,并利用这种权利阻止外部力量对群体内部土地的侵夺。这种权利就是村落拥有的一部分土地产权,土地成为了俱乐部产权性质的私有品。所以,在传统社会中,农村土地的俱乐部产权特性阻碍了村落间的土地交易。同时,在群体内的土地交易虽然广泛存在,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发展了一种田底与田面分开的产权安排,村民之间进,亍的多数是田面交易,而田底很少进入交易名单。所以传统村落中的土地交易仅仅发生在有限的范围内,交易只是作为保护产权的一种辅助形式而存在。

村民为什么会容忍集体占有其土地的部分产权呢?现实世界中,资源是稀缺的。当面临因人口增长而造成的资源紧张局面时,竞争将愈发激烈。个人或小家庭没有能力去保护自己的财产,他们需要依靠集体的力量来保证安全。集体安全首先体现在确保集体财产不至于流失,而且正如上文提到的,为便利筹集集体安全与集体发展需要的资金,也需要财产被保持在集体内部。这就产生了排他性--村民因私人原因售卖土地的第一对象应是小集团里的人,若是外人作为买主,则要得到集体的承认。在氏族社会,这种集体安全由氏族提供,土地产权是对内公有,对外排他的俱乐部产权。到国家承认私有产权后,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从前的氏族共同体的保护者角色。但国家的直接控制

难以到达乡村,国家的保护仍然非常有限。此时,村落共同体作为继承了氏族共同体部分功能的集团,在社会微观层次上给予个人(或小家庭)财产应有的保护,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原属于氏族公社的那部分土地产权。事实上,魏晋时代始出现的村坞、坞壁正是集体安全的产物。

土地的俱乐部产权特性也为国家政权所承认。北魏均田寸,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以及这种家族观念非常强烈,如果某姓的土地被调配给别姓使用,便会遇到非常大的阻力。北魏均田便有一条,买际是对俱乐部产权的认可:“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绝户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为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这一政策阻止了绝户田落入异姓之手。随着村落的发展,这个范围也逐渐从仅限于血缘同宗扩充到地缘上的同村。在乡村社会,谁若是将祖先留下的土地卖与别人,他将被村里人指责。外村人除非入赘,不然他一般在本村难以获得土地。杜赞奇研究发现,在近代华北农村的土地买卖中,同宗族的人有购买的优先权。而且这种同族优先权在某些地方得到了很严格的执行--如果有人在出卖之前未通知同族人,或以与同族人相同的价格将土地出售给族外人,则该宗族有权宣称此交易无效。即便是认为我国并不存在村落共同体的日本学者福武直也注意到,外村人迁居到新的村落仍然需要村民的保证,要取得正式村民的资格则需要长时间的交往。这从侧面反映了小家庭并没有拥有土地的完全产权--它被分割了一部分给了村落共同体,并由村落提供对土地产权的保护。村落也是村民们进行互助的共同体。农业需要比较多的分工--村里需要有铁匠、鞋匠、药铺等。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古代,人们由于技术落后不可能单独承担方方面面,村民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需要一个互助组织。

事实上,农业是一个脆弱的产业,收成很大程度上仰仗年景--若是年景不好,村民之间就需要相互救济。普遍的小农经济使小家庭独立饲养畜力不具备经济性,这就促使几家合养一头牲畜①。尤其是传统农业需要繁重的体力投入,在没有机械的年代,小家庭之间必须联合才能按节气进行农业生产。至于婚丧这样的活动,就更是一家难以完成,迫切需要其他人的帮助。祖先们很早便知道乡村中的相互帮扶是必须的,即:“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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