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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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

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湘办发[2014]32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17 【实施日期】2014.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

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办发〔2014〕32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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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节约群众走访成本,积极引导信访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事项,切实维护好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发生,根据《信访条例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 》的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重视初信初访、落实首办责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诉访分离;坚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逐级上访、压实部门工作责任、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 2 / 3

第二章 来访事项受理范围

第四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信访条例 》规定,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来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乡镇(街道)受理范围

1.对乡镇(街道)属《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 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 2.辖区范围内矛盾纠纷的信访事项; 3.上一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4.辖区范围内需要协调的跨村(社区)的信访事项;

5.已经村(社区)协调处理,但来访人不服协调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 6.其他依法、依职责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县市区受理范围

1.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属《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 第(一 )(二 )(三 )(四)项 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 2.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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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5k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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