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之商铺销售代理合同8.19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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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威会展绿色农贸城”项目销售代理合同

项目全案代理合同

编号:

甲方: 乙方: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以甲方名义全案代理“ ”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如下:

1. 项目概况与授权

1.1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 1.2 项目地点: 。 1.3 总建筑面积:约 m2,其中:

A.商铺销售经营面积约 m2, B.商铺租赁经营面积约 m2, C.车位销售面积约 m2, D.其它约 m2。

1.4 甲方授权乙方销售代理1.3条款中的【 】和【 】和【 】和【 】

部分。

1.5 委托要求

1.5.1 该项目的战略策划方案应具有比同等项目及周边项目的更高的定位

起点、更高的服务品质、更高的管理水准,具有独特个性的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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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和可操作性的招商方案;

1.5.2 方案的运作要建立在以泰山路地块为基础,红旗综合市场及周边市

场的资源整合的基础上,要求方法科学、数据真实;同样具有高起点、高品质、高水准的特点,具有与本项目相谐调的独特个性;

1.5.3 通过方案的实施能够使甲方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一定的社会效

益。

1.6 委托内容

1.6.1甲方委托乙方就该项目进行全案策划、独家招商、销售代理工作,

乙方所出具的报告及服务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内容为准;

1.6.2 在乙方提交报告、已经提供甲方认可的策划方案的基础上,如甲方

需要,乙方将应甲方要求聘请有关专家(主要为房地产资深人士、商业经营行家等)与甲方通过会议进行交流、讨论与确认,以使最终成果更科学、更切合实际;

1.6.3 本条第1.6.1,1.6.2款所述之乙方提供该项目报告及策划方案的

形式包括:

1.6.3.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2-4套,最少3套方案;

1.6.3.2 项目整体功能规划、店铺分割、商场动线规划等草图部分(设计

建议草图(仅供参考),并提供电子文件)。

2. 本合同相关词语解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内容与本条款词语解释

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的词语字面解释为准。)

销售代理:指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甲方名义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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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以下统称销售)指定的待出售商铺,商铺价款归甲方所有,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计算方法获得代理收益的商铺销售方法。

招商代理:指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甲方名义预【现】

招(以下统称招商)指定的待招商商铺,商铺租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计算方法获得代理收益的商铺招商方法。

代销商铺:指本合同1.4条款确定的乙方销售代理的待出售(代招商)商

铺。该商铺的平面分布及数量(以政府的最终批准文件为准),由甲方以附件形式提供。

开 盘:指代销商铺在甲方确认具备销售条件后,由乙方以甲方名义开

始对外预【现】售的行为。

代理费 :基于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乙方通过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商铺销售

(招商)目标获得本合同约定的收益(该收益由销售提成、招商和溢价提成组成)。

保底销售/招商额: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完成约定的销售(招商)

面积时,达到本项目商铺销售的最低销售(招商)商铺款总额。乙方对保底销售(招商)额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代理费比例和方式计提代理费用;乙方完成保底销售(招商)额后溢出的部分为销售(招商)溢价。(后附明细)

销售(招商)底价:甲方同意的每套商铺对外销售(招商)的合同最低签

约价格(销售/招商价格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随附),甲方可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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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根据市场情况对销售底价进行调整。乙方可以高于或者等于但不得低于该价格对外销售(招商)和签约。如果乙方低于销售(招商)底价销售招商的,差额部分由乙方补足和承担;销售(招商)底价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调整。乙方制定的全部代销商铺销售(招商)底价之和不得低于保底销售(招商)额。

销售(招商)溢价:指乙方完成保底销售(招商)额后的溢出部分。乙方

对溢出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和方式计提溢价提成。

销售(招商)合同:指乙方以甲方名义与购铺者签订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

同或商铺租赁合同,该合同之条款签订前已经过甲方审核、确认与固定,条款非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乙方不得变更、修改或添加。

完成销售:指乙方完成了代销商铺预(现)售签约,且购铺者的首付款已

经到达甲方指定账户、收齐全部有效按揭资料并经过了指定银行审批通过 (达到此条件方为认定乙方业绩之标准)。当达到(1)贷款购铺者完成放贷,合同款项全部到达甲方指定账户或(2)无贷款购铺者一次性支付全额商铺合同款并全部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即视为乙方对该铺源“完成销售”。

完成招商:指乙方完成了代招商铺租赁合同签约,且租赁业者一次性支付

全额合同租金全部到达甲方制定账户,即视为乙方对该商铺“完成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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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销售代理内容

3.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以甲方名义完成1.4条款约定的商铺销售,招

商,签订购(租)商铺合同、办理购(租)商铺手续等和提交销售(招商)日、月、周报表。

3.2 从签约日起指派专业人员制定和执行本项目广告策划方案,包括本项

目行销企划、产品广告包装形象设计(含各种媒体的平面设计及各种宣传资料的设计等)、策划及方案的制订,根据市场反馈及时修改、调整。

3.3 从签约日开始销售(招商)方案和计划的制订、修改、执行。 3.4 从签约日开始配套销售(招商)制度、销售(招商)流程、统一说辞

及业务表格的建立。

3.5 从签约日起开展代销商铺的销售(招商)推广与签约,按约完成销售。 3.6 从签约日起按月出具市场月度报告或分析书、按月提交项目推广及活

动建议书、根据甲方要求出具与项目相关的专题研究报告或分析书。 3.7 组织例会会议并建立备忘录,组织每周例会和月度例会并形成会议纪

要,纪要应当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例会内容包括:每周市场动态分析、每周来电和来访客户分析、相应营销调整计划、每周须甲方支持的其他方面工作、每周阶段性推广建议、每周客源组织方案。 3.8 在项目结算阶段,出具书面结案报告和结算报告。

4. 销售(招商)代理期限、保底销售(招商)额及销售(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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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万元整(¥ )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12.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保底销售(招商)额,广告费用

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保底销售(招商)额,广告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13. 履约担保、违约与索赔

13.1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承诺、约定、陈述或保证而导致甲方由此

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各类经济损失、对第三人的赔付和义务的履行、对第三人的违约赔付、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罚款、其他形式的财产支出、判决和处罚执行支付、额外义务等),由乙方承担,其中违约金按乙方未完成销售额的10%计算。对于前述费用的产生,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和未支付乙方的代理费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13.2 乙方未按本合同按照销售(招商)目标表完成销售目标的,甲方有

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按照销售(招商)目标表当期应完成销售目标额的10%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和未支付乙方的代理费中直接抵扣违约金。

13.3 销售(招商)代理中甲方发现乙方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其他类似

行为的,有权制止并书面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未在限定期限内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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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还。

13.4 本合同项目严禁转包,若发现乙方有转包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13.5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无条件退场,给甲方

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对此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3.6 销售(招商)过程中,乙方擅自向购铺者承诺改变销售合同样本内

容与购铺者或租赁者签约,或造成销售合同及相关重要销售文件丢失,或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客户做出不符合销售统一说辞的承诺等,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1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本项目的销售(招

商),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予乙方宽展期的,乙方还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宽展期期间未完成销售部分商铺售价总额的双倍利息损失;甲方并有权在本项目完成结算之前停止向乙方支付销售(招商)代理费:

a.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销售(招商)目标完成销售任务的。 b.经甲方书面催告后或给予合理宽展期,乙方在催告限定的期限内或宽展期满时仍不能完成销售(招商)目标的。

13.8 本合同涉及违约方违约条款的,该条款约定了违约情形和违约金计

算方法的,从其约定;该条款仅约定了违约情形,但没有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乙方未完成销售(招商)额部分的10%计算;但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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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实施了多项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或损失的计算按照条款约定分别计算,累计承担且不重叠。

13.9 当本合同到期或终止时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项目销

售目标的,除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对剩余未售出的商铺进行购买,购买数量以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不低于壹个商铺单元为限;对剩余商铺的购买形成的溢价部分不属于乙方可提取的销售溢价组成。购买时遇价格上涨的,按新价格执行;购买时价格下降的,按本合同已销售商铺总额的平均销售单价为标准执行。

13.10 签约和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支付签约保证

金人民币 万元整(¥ ),该签约保证金在乙方签订本合同后自动转换为履约保证金。

13.11 该履约保证金于本合同执行完毕且乙方已经完成本合同约定要求任

务的情况下(两条件需同时满足),甲方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条件不成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收取该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不能完成合同的违约金。该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甲方对乙方存在的其它违约行为并依据其它违约条款追究乙方违约的责任。

13.12 双方确认: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和对甲方的损失赔偿金,除本合

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均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和乙方结算款中直接予以抵扣,不足部分,乙方仍需承担。

14. 双方工作原则

14.1 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 ,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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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甲、乙双方指令性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各方

对其负责人递交的文件负责;双方项目负责人员若有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对方。

14.3 在销售代理期限内,各方收到对方提出的意见及文件时,应在指定的

合理期限内就对方所载陈述做出答复;若因对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书面答复,致使本项目工作产生延误并造成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但该指定期限明显属于不合理或无法实现的期限的情形除外。

14.4 甲乙双方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并由双方当场签订会议记录。

15.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本合同时,履行本合同的期限则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因乙方怠于行使前述措施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由乙方对扩大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16. 其它条款

16.1 本合同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即时成立生效。

16.3 甲乙双方确认:因本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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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且放弃对甲方任意财产的留置权。

16.4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就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16.5 因本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由甲方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16.6 本合同中关于任意一方权利瑕疵保证责任的期限和本合同争议的解

决方式均不受本合同有效期的限制。

16.7 依照本合同规定发生的通知和信息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任何一方按

照双方确定的地址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和信息一经交邮即视为有效送达。任何一方地址的变更均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书面确认,否则视为未变更。甲乙双方确认,双方的邮寄通知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 邮编: 邮编:

16.8 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1、销售价格底价表(含授权乙方价格浮动权限) 2、租赁价格底价表(含授权乙方价格浮动权限);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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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双方共同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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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5g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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