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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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10]25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的规定,结合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近两年来的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将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的,按照《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1)和《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的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

其它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对出租车用气瓶的检验不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适当安排。

三、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4]238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7]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2、湖北省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 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0日印发 打印:王 欣 校对:郑袁鸿 共印500份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摘要)

九 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定期检验 (一) 电梯定期检验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 单位 1 客(货)电梯 元/台 收费标准 (元) 500 规格范围:停层≤7层。8—25层的,停层每增加一层,收费增加10%;停层超过25层的,每增加一层,收费增加5%。层站设两个出口收费增加10%;限速器校验(2年1次)收费增50%;载货电梯额定载荷2t以上,每增加1t(不足1t按1t计算)收费增加5% ;液压电梯收费增加10%,防爆电梯收费增加100%。 2 自动扶梯和自动元/台 人行道 3 杂物电梯 元/台 300 450 规格范围: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大于6m的收费增加5%;自动人行道长度大于15m的,每增加5m(不足5m按5m计算)收费增加5%。 规格范围:停层≤3层。停层每增加一层,收费增加10%;额定载荷0.25t以上,每增加0.1t收费增加5%;限速器校验收费增加50%;防爆电梯收费增加100%。 十六 (一) 序号 附 则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 设备名称及项目 周期 (年) 1 1.1 1.2 1.3 1.4 1.5 电梯 客(货)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液压电梯 杂物电梯 客(货)电梯限速器校验 1 1 1 1 2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附件2《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2.10.4规定 1.6 杂物电梯限速器校验 5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附件2《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2.9.3规定 备 注 备 注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摘要)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0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严格按国家相应检验规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并收费。

第八条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费用,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载荷试验所需配重物,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试验,地下管道开挖等,但收费标准中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九条 在现场检验检测过程中,被检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场所、吊装工具、辅助人员和必须的检验检测人员交通工具。检验检测现场距检验检测机构本部超过50公里的,按省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加收或者由受检单位支付差旅费。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监督(验收)检验费由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特种设备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特种设备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收的,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 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第十四条 经检验检测发现问题要求整改,并且需要复检的,根据复检工作量,按原检验收费标准的30%收取复检费。

第十七条 事故鉴定、综合评价按实际检测检验的项目依规定的标准计算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检验检测内容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除规定的减免范围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应按《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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