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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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

管理意见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

发布时间:2010-01-29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增强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针对一些地方新增耕地质量偏低、承包管理不到位、种植利用效益较差、基础设施管护不力、个别项目区出现失管返荒等问题,为落实《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增加耕地、促进农民增收的民心工程。在目前我省耕地减少的基本趋势不可逆转、耕地后备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落实土地承包责任,推广种植优质高效农作物,提高新增耕地的利用效益,是我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科学、高效、持续利用我省耕地资源的重要性,将加强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列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

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部门协作与配合,把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改善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条件,确保补充耕地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农业部门在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审核的同时,要重点做好新增耕地质量验收,指导、跟踪新增耕地种植管理和地力培肥等后续工作。 二、严格质量验收,确保新增耕地具备种植条件

补充耕地质量的好坏,选址是关键。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规定,严格执行园地、山坡地开发的标准,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前期审核时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会农业、林业等部门,聘请水利专家参加,保证补充耕地有水源。要优先选择集中连片、土层较厚的区域进行开发,并根据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对田块、排灌、道路进行统一规划设计。严禁将25°坡度以上山坡地用于补充耕地,最好选择15°坡度以下地块进行开发。针对项目区大部分为旱地的实际情况,在方案编制过程中,要适量规划建设蓄水池或水窖,配备喷灌滴灌设备,发展节水灌溉,提供必要的耕种条件。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工作中,国土资源部门重点把好补充耕地数量关,农业部门重点把好补充耕地质量关。项目验收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早通知同级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县级农业部门要强化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组织土肥、种植、农田水利等方面的专家,严格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核查项目的排灌条件、地力状况和交通条件。要摸清新增耕地的地力情况,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采集土壤样品并送地级以上市有资质的专

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农业部门要根据实地踏勘和土壤检验报告,提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项目验收时形成综合意见的重要依据。新增耕地必须灌排配套,能够基本满足耕作种植要求。不能基本满足耕作种植要求的,即使已种植农作物,也不能认定为耕地。 三、加强地力建设,着力提高新增耕地产出能力

新增的耕地大部分地处山区和海边,立地条件较差,土壤肥力不足,交通不方便,种植效益低,影响了农民种植积极性。为此,必须加大对新增耕地的后续培肥力度,加快生地熟化进度,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各市、县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耕地地力培育资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5〕83号)的规定,在本级耕地开垦费中提取10%,专门用于新增耕地的地力培育。县级农业部门作为地力培育的指导责任单位,应加强土壤改良与培肥技术推广,指导农民采取增施农家肥、种植专用绿肥或豆科作物,秸秆还田、掺沙入泥、施用石灰等措施,增加土壤有机质,改良土壤理化性状。对农家肥不易运达的地块,应先种植绿肥或其它豆类养地作物,如秋冬季种植蚕豆、豌豆、紫云英,春夏季种植大豆、绿豆等,也可在秋季撒播肥田油菜,春季开花时翻压。 要充分利用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大力开展耕地表土剥离后易地再利用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要求非农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将项目占用的肥沃土壤用于新增耕地改良。支持并鼓励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责成建设用地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先进行耕作层剥离,经验收合格方可开工建设。

四、落实承包责任,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新增耕地验收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进行地类和权属变更登记;农业部门要指导、督促土地权属单位与农民签订承包合同或外包耕种,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按照省农业厅和省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权、责、利,并将合同文本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确保承包合同的有效性,避免日后纠纷。县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对项目区土地承包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增耕地集约利用的新的机制。在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前提下,要利用新增耕地连片集中的优势,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招标、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促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各地要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利用农业龙头企业或种植大户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将土地开发、标准化生产、多元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鼓励由土地开发者负责新增耕地的承包经营,落实种植责任,走“开发+种植+经营”的新路子,确保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实现开发一片、种植一片、成功一片。 五、加强种植指导,致力提高土地开发效益

园地和山坡地开发为耕地后,合理利用,优化结构,提高种植效益,是扩大开垦补充耕地工作成效,提高土地产出率的重要途径。各级农业部门要把指导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作为指导本地区农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及时组织指导农户耕种。要根据市场需求,引导农民调整合理种植结构,指导种植花卉、烟草、蓖麻、外销蔬菜等优质高效作物。利用旱地大力发展园艺产业,推广规模连片种植,建设

标准化生产基地,引导生产向优势区域集中,推动效益农业、特色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农业技术人员应深入生产第一线,加强对种植大户的技术服务,重点解决特色种植基地抗旱保苗问题。要加强新增耕地种植的督查,新增耕地原则上只能种植农作物及农业经济作物,不得改为林地。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新增耕地生产开发的良好氛围 园地和山坡地改造为耕地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扶持利用新增耕地发展作物生产。要适当提供补贴,对按时完成种植计划与任务的农户予以奖励。新增的农业补贴要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种粮大户的支持力度。要认真总结以往补贴发放工作的成功经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把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同时,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发挥各自的行业优势,联合建设新增耕地种植利用综合示范区。通过进一步完善耕种条件,种植优质高效农作物,发展效益农业和特色农业,吸引农民和农业企业参与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

七、建立规章制度,强化新增耕地基础设施管护

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是发挥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项目建成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当地乡镇和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管护协议,办理移交手续,落实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职责与义务,在落实土地承包时应一并明确管护责任。要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实行项目设施管护与农村集体经济利益相挂钩、与农民切身利益相结合,增强群众管护的责任感和利益感,形成 “以群众自我管护为

主,县级职能部门监督管理,镇政府巡回检查”的管护制度,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质成效。各市县要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补充耕地的动态管理,建立补充耕地项目数据库,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数据库、掌握并提供补充耕地的等级变化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掌握并提供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和种植情况。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县级职能部门监督管理,镇政府巡回检查”的管护制度,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质成效。各市县要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补充耕地的动态管理,建立补充耕地项目数据库,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数据库、掌握并提供补充耕地的等级变化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掌握并提供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和种植情况。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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