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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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办理监督手续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的规定,监督注册是指项目法人按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具体办理按《关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新水质监)中要求办理,监督权限的划分按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的通知》(新水厅【201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30天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填写《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附录1),同时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1、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包括批复成立文件及其他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或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3、项目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4、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概算(审定本)及图纸,设计合同、设计资质证书等;

5、监理单位相关文件及资料: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资质证书、现场机构成立文件及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委托平行检测单位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等;

6、施工单位相关文件及资料: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现场机构成立文件及人员资格证书、现场机构成立文件及人员资

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等;

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等;

8、主要设备供应商:设备生产许可证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

9、其他。对于分期或分年度建设的工程,项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及时补充注册内容。

中心站对上报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具体条件如下:

1、未填写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的;

2、未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概算(审定本)及图纸,设计合同、设计资质证书的;

3、未提供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的;或未提供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的;

4、未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说明书和相关资料的;

5、未提供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和建设单位(机构)组建批文的;

6、工程项目等级与设计资质许可范围不相符合的; 7、未提供组建明确现场设计服务机构和明确主要设计负责人文件的;

8、未提供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

资质证书、现场机构成立文件及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

9、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已委托平行检测单位而未提供检测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的;中小型工程未提供平行检测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的;

10、现场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要求不相符的(执证、注册单位、专业、职称、经历、数量等);

11、工程项目等级与监理资质许可范围不相符合的; 12、未提供施工单位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现场机构成立文件及人员资格证书、现场机构成立文件及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等的;

13、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要求不相符的(执证、注册单位、专业、职称、经历等);

14、工程项目等级与施工资质许可范围不相符合的; 15、未提供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等的;

16、检测单位资质与承担工程等级不匹配的; 17、主要检测人员无资格证的;

18、检测单位未经过计量认证或过期的; 19、营业执照过期的; 20、资质证书过期的。

不满足以上任意一条或多条的,不予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对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项目,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质量不予评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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