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及海关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3-09-26 10:5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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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

一、检验检疫政策 (一)审批类

1.强化与海关等口岸监管部门的联合,推动“单一窗口”建设。

2. 将分散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8项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的窗口办理。

3.实施京津冀检验检疫“通报、通检、通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申报地点,就近申领相关单证、办理放行手续。

4.对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二)通关类

5.在“一线”实施进出境检疫,在“二线”实施货物检验和监管。

6.实施预检验制度,企业可在货物入境进区或在区仓储时申请预检验,对预检合格的货物实施核销放行,免于检验。

7.实施“信用监管”、“即查即放”制度。

8.实施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对于自贸试验区内进出口货物,凭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结果验证放行,不再对货物进行抽检。

9.推行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服务平台和数据交换平台,提供通报通放、网上预约、在线办理等服务。

10.实行“企业代码+规则引擎+电子监管+电子闸口”为主要特征的电子围网管理。

11.对出入自贸区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电讯检疫。

12.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在口岸实施集装箱体表面卫生处理后,直接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后续检验检疫监管;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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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合格后,天津口岸直接放行。 (三)特点产品创新类

13.对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一次审批、分批核销。

14. 实行保税租赁、保税展示首次检验、后续备案制度。

15.实施全球维修产业监管制度。

16.创新进口饲料原料加工成饲料、进口动物冻体分割出区、进境保税状态下活牛屠宰加工出区等进口检验检疫监管制度。

17.支持进境动植物产品的保税加工和转口贸易。 18.支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19.实施中转货物原产地证签证制度。 二、海关政策 (一)关税优惠

1.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即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加工、生产并销往国内市场的货物,企业可根据其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选择缴纳进口关税。

2.集中汇总征税制度。即在有效担保的前提下,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试行集中汇总征税,享受先放行货物,后定期向海关自主缴税的政策便利。

3.多样化涉税担保制度。即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有涉税担保业务时,可根据不同类型通关需求,自由选择保证金担保或银行保函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 (二)通关便利

4.保税货物自行运输制度。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自有车辆或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车辆承运保税货物。

5.统一备案清单。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使用的两种备案清单统一为一种备案清单格式,申报要素由36项和42项统一减少至30项,使企业申报更加简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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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6.集中受理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业务申请事项,即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设立、变更、延期等业务事项,统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受理。

7.“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制度。即对进出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由过去的“一票一报”改为“多票一报”。

8.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提交的有关随附单证予以简化。

9.联网原产地证书电子审核制度。对已经实施原产地数据联网的优惠原产地货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点推行凭企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通关,企业不再向现场海关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三)支持新型业态

10.融资租赁货物征税制度。即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货物按照审查确定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保证书的方式提供。

11.保期货保税交割制度。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标的物,开展期货实物交割。

12.保税展示交易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后,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并将加工贸易制成品纳入保税展示交易商品范围。

13.境内外维修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

(四)培育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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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实施认证企业(AEO)优惠措施清单制度。逐步明确认证企业(AEO)优惠措施清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优先开展企业认证。

15.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对在天津海关注册登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和信用等级信息,海关及时进行公示。

16.取消自贸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自贸区内报关企业可在综合服务大厅海关窗口集中自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7.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将被动接受海关后续稽查转变为主动向海关稽查部门报告存在问题。

18.引入社会中介机构辅助开展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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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4q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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