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内容与缮制方法

更新时间:2024-01-27 08:2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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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内容与缮制方法

海运提单(见单证示例A3.4)的内容分为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固定部分包括海运提单背面的运输契约以及提单正面承运人或代理人印就的文字说明,这一部分一般不作更改。可变部分主要包括船名、装运港、件数、重量、体积等内容。这些内容根据运输的货物、运输时间、托运人及收货人的不同而变化。

海运提单的缮制方法表述如下。

(1)Shipper(托运人):本栏通常填写信用证的受益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只要信用证无相反规定,银行也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为发货人。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中比较重要的一栏,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制。提单收货人按信用证的规定一般有三种填法,即:记名抬头、不记名抬头和指示性抬头。

(3)Notify Party(通知人):本栏填写要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例如:信用证提单条款中规定:“…Bill of Lading …notify applicant”,则提单通知人栏中要填制开证人的详细名称地址。

(4)Place of Receipt(收货地):本栏填写船公司或承运人的实际收货地点,如工厂、仓库等。在一般海运提单中,没有此栏,但在多式联运提单中则有此栏。

(5)Ocean Vessel(船名):本栏按配单回单上的船名填写。若货物需转运,则填写第二程船名。

(6)Voyage No.(航次):本栏按配单回单上的航次填写。若货物需转运,则填写第二程航次号。

(7)Port of Lading(装货港):本栏要填实际的装货港口。如有转运,填中转港名称,如无转运,填装运港名称。

(8)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本栏填写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果货物转运,可在目的港之后加注“With Transshipment at...”。

(9)Place of Delivery(交货地):本栏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此栏空白。

(10)B/L No.(提单号码):本栏按配舱回单上的D/R号码填写。

(11)Marks(唛头):本栏须同商业发票上的一致。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唛

头,此栏可填“N/M”。

(12)Nos. & Kinds of PKGS(货物包装及件数):本栏按货物装船的实际情况填写总外包装件数。

(13)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名称):本栏填写货物的名称即可。按照《UCP600》的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在其他一切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即主要的商品名称,不需要详细列出商品规格,但不能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抵触。

单证示例A3.4 海运提单

SHIPPER (1) B/L NO. (10) CARRIER: CONSIGNEE (2) C O S C O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CHINA OCEAN SHIPPING (GROUP) CO. NOTIFY PARTY (4) PLACE OF RECEIPT OCEAN VESSEL (5) (4) VOYAGE NO. (6) PORT (7) PORT OF DISCHARGE PLACE OF DELIVERY (8) (9) OF LOADING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ORIGINAL MARKS NOS.& KINDS OF PKGS. DESCRIPTION OF GOODS G.W. (kg) MEAS (m3) (11) (12) (13) (14) (15)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IN WORDS) (16) FREIGHT & CHARGES (17) REVENUE TONS RATE PER PREPAID COLLECT PREPAID AT PAYABLE AT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18) TOTAL PREPAID NUMBER OF ORIGINAL B(S)L (19) LOADING ON BOARD THE VESSEL (21) DATE (20) BY (14)Gross Weight(货物的毛重):本栏填写货物的毛重,须同装箱单上货物的总毛重一致。如果货物是裸装,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则在净重前加注“N.W”。本栏一般以公斤为计量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15)Measurement(尺码):本栏填写货物的体积,须同装箱单上货物的总尺码要一致。本栏一般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保留三位小数。

(16)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 and /or Packages(In Words)(货物总包装件数的大写):本栏目填写货物总包装件数的英文大写,应与12栏一致。

(17)Freight and Charges(运费条款):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要求,一般的海运提单都不填写运费的数额,只是表明“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to Collect”,并且要与所用的贸易术语相一致性。

(18)Place and Date of Issue(提单的签发地点和签发日期):一般为承运人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

(19)Number of Original B(S)/L(正本提单份数):本栏显示的是船公司为承运此批货物所开具的正本提单的份数,一般是1~3份,并用大写数字如One 、Two、Three等。如信用证对提单正本份数有规定,则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比如,信用证规定“3/3 Marine bills of lading…”即表明船公司为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开立的正本提单必须是三份,且三份正本提单都要提交银行作为单据。

(20)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Date, Signature(已装船批注、装船日期、装运日期):根据《UCP600》规定,如果提单上没有预先印就“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字样的,则必须在提单上加注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在实际业务中,提单上一般都预先印就“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字样,这种提单称为“已装船提单”,不必另行加注“已装船”批注。提单的日期就是装船完毕的日期或装运完毕的日期。

(21)Signed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根据《UCP600》规定,提单必须由下列四类人员签署证实。即: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或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船长或代表他们的具名代理人签发或证实,其表示方式见表A3.1。

表A3.1 海运提单签发方式

提单的签发人 承运人签发

表示方式

COSCO as carrier

ABC Shipping Company as agent for COSCO,Carrier

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ABC Shipping Company as agent on Behalf of COSCO

船长签发

船长的代理人签发

Smith(本人签字) as master

ABC Shipping Company as agent for Smith, master

(22).提单背书

提单应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进行背书。一般信用证要求提单进行空白背书(“bill of lading … endorsed in blank.”Or“bill of lading … blank endorsed.”)的比较多见。

对于空白背书:只需要背书人签章并注明背书的日期即可。

例如: ABC Co.(签章)

December 11,2009

有时信用证也要求提单作记名背书:此时则应先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再由背书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背书的日期。

例如: Endorsed to: DEF Co.或Delivered to DEF Co.

ABC Co.(签章)

December 11,200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3s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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