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2.3—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汽车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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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29318-2011

Author:http://www.sdpaidi.com JoYful

江苏省

DB32 地方标准

DB32/T 1692.3—2010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江苏省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3: 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报批稿)

2010-12-20发布 2011-02-20实施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Author:http://www.sdpaidi.com JoYful

DB32/T 1692.3—2010

目 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通用条件?????????????????????????????????1 5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条件?????????????2

II

DB32/T 1692.3—2010

前 言

DB32/T 1692-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6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第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第5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部分为DB32/T 1692-2010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南通市运输管理处,苏州市运输管理处,扬州市运输管理处,连云港市运输管理处。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学君、田永生、李云飞、闫枫逸、蔡健、黄阳、陈军、张强、吴勇、门涛、丁成业、田文祥。

III

DB32/T 1692.3—2010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DB32/T 1227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音响、汽车美容装璜(蓬布、座垫、贴膜及内装饰)、汽车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 通用条件

4.1 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维修作业流程,并明示DB32/T 1227要求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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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1692.3—2010

4.4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等应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企业租赁厂房场地等设施,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在居民楼下从事钣金、涂漆的,应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评估报告。

4.5 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规定的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检定。允许外协的设备,还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书。

4.6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料)、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4.7 业户申请多项(超过2项)专项维修组合的,其接待室面积应达到各单项维修接待室面积中的最大值,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各单项作业厂房面积总和的80%,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各单项停车场面积总和的80%,持证维修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各单项要求人员总和的80%。

4.8 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涂漆等专项维修的企业,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将统计信息报送至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9 应建立并执行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悬挂制度、收费备案及公示制度、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质量竣工检验等制度,并视情建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制度、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机动车维修档案等制度。 5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条件 5.1 汽车发动机维修 5.1.1 人员条件

5.1.1.1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及相关维修技术人员均应经过有关培训,且上述各岗位至少各有1人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1.1.2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5.1.1.3 技术负责人应符合GB/T 21338的要求,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5.1.1.4 质量检验员应符合GB/T 21338的要求,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数量不少于2名。

5.1.1.5 价格结算员应了解各类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办法。

5.1.1.6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1.2 组织管理条件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投诉管理、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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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3o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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