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资料
更新时间:2023-04-17 01:3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法总结二十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根据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一重大实践进展,本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本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第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本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分别单独成章,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四、《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五、《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具体是:
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本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本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
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总结实践经验有所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考虑到这个实际,本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
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三)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
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四)失业保险待遇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
第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五)生育保险待遇
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一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七、《社会保险法》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在总结《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为加强征缴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为了保证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社会保险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二,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第四,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八、《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根据本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是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三是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四是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本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本法授权国务院规定提高统筹层次的具体时间和步骤。
九、《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
为了改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社会保险法》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包括:
一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本法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的经费保障。本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三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是: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完善的信息系统支撑,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因此,《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原则规定。
一是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制作发行全国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十、《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加强社会保险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是各方面的共识。《社会保险法》从人大
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一)人大监督
《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二)行政监督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
第一,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从两个方面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这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其措施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因此本法没有再作具体规定。
二是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了三项措施:(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三)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并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本法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汇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二,规定了工会的监督。本法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公开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十一、违反《社会保险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强化了违反本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第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宣传材料
★[法律知识宣传]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解读《社会保险法》: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嘉宾档案】
郑功成,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郑功成长期从事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及民生问题研究。出版有《社会保障学》、《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中国社会保障30年》等20多种著作。
2003年郑功成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提交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议案,随后多次参与社会保险法起草过程中的研讨会议;2007年12月,在《社会保险法》首次审议后,郑功成即应邀为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做《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与社会保险立法》专题报告;在《社会保险法》先后历经四次审议的过程中,郑功成均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图为郑功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发言)
“它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因为社会保险是中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与核心!”对于《社会保险法》的出台,郑功成颇为兴奋。在他看来,这部法律将社会保险关系上升到了法律规范的层面,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劳动者与公民社会保险权益的维护以及调整社会财富分配格局、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郑功成是这部法律出台的见证者和推动者。本期特别关注邀请这位业界权威为读者详细解读《社会保险法》。
背景
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与可靠性需要通过立法来确立,是扭转财富分配失衡格局的需要记者:一部法律的出台必然有其植根的现实土壤。具体而言,《社会保险法》立法的背景有哪些?
郑功成:从现阶段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城乡居民的普遍呼声及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确实需要尽快通过立法规范来进入定型、稳定、可持续的发展阶段。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与可靠性需要通过立法来确立。经过20多年的改革,社会保险制度不能总是试而不定,而是急切需要进入定型、稳定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阶段。因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如果长期试而不定,不仅直接损害着制度的严肃性与可靠性,也给各地追求制度变革中的“过度创新”创造了条件。以往几乎每一个社会保险项目在全国各地都会出现多种“模式”,这在早期可以理解,但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就绝对不是正常现象,因为它只能给未来的制度整合埋下重大隐患,时间愈长,代价愈大。只有及时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保证制度走向稳定,并在稳定的基础上走向定型,并且不断完善。
关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些重大原则问题具备了共识。20多年的社会保险改革实践,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也留下了许多深刻的教训,尤其是2008年遭遇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的国家发展变化,使我们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确保劳动者的福利权益以及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参保人个人等责任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均形成了共识,这当然是推进立法重要且有利的条件。
这部法律的出台也是扭转财富分配失衡格局的需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是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民生持续大幅度改善的时期,也是利益分配格局逐渐失衡并持续加快的时期。对于劳动者而言,合理的薪酬体系应该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和职业福利,高工资并不等于解除后顾之忧,只有强化社会保险制度,才能在更好地调节劳资之间的利益格局的同时,增进劳动者的福利,并为城乡居民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因此,加快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步伐,是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额的必要途径,它对于现阶段收入分配改革并促进财富分配从失衡格局走向公正合理显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同样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来约束和规范。例如,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存在着过度分割、杂乱无序、漏洞过大、权责模糊等问题。我记得前年到一个地方调研,就了解到当地医疗保险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还被分割成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等多种,这其实并不符合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也违背了疾病保险的大数法则。这些问题就急切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给予明确回答。
此外,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均在加快步伐,这也为《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与通过带来了动力。
记者:《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具备了哪些条件?
郑功成:《社会保险法》在今年能够出台,是具备了一定的条件的。首先当然是关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些重大原则问题具备了共识;其次,前面已经述及,20多年的社会保险改革实践,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正反两面的经验;再者,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与国家财力日益雄厚,也为《社会保险法》出台创造了有利条件,因为政府应当对这一制度承担责任,财政也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物质基础。还有一点就是,社会保险制度自德国创立以来已经一百二十多年了,这一制度的客观发展规律其实早已经定型,如责任分担、互助共济等,客观上不可违背,通过对国外社会保险制度和相关立法的研究,我们具有了国际视野,增加了理性认识,从而能结合中国国情做出更理性的决策。
意义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里最重要的法律,中国社会法部门最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它不仅事关全体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国家与社会能否持续、健康、文明发展直接产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
记者:《社会保险法》的地位及其颁布实施的意义何在?
郑功成:由于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性制度安排,也是涉及全民切身利益尤其是劳资双方与政府责任的领域,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也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社会法部门十分重要的一部支架性法律,它甚至可以被看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
作为一部民生法律,《社会保险法》保障的是劳动者的福利权利,化解的是劳资利益分配的矛盾,维护的是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它构成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正是因为社会保险具有这样特殊的地位,它才在任何国家都是事关基本民生的重大制度安排。
通过立法,社会保险关系上升到了法律规范的层面,劳动者宪定的社会保障权利才被具体的法律化了。我国宪法是规定了国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但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这种宪法确定的权益就可能流于纸面。同时,法律的制定,责任主体各方才能确切地明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人群才会真正确切的稳定的安全预期。与过去社会保险领域没有法律而只有行政法规、规章甚至政策性文件相比,《社会保险法》显然在更高的层面上对劳动者的福利权益进行了保障。
记者:《社会保险法》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哪些作用?
郑功成:《社会保险法》突出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实行权利义务相结合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缴费形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者在养老、疾病医疗、职业伤害、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目标,为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和维护劳动者福利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它不仅事关全体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国家与社会能否持续、健康、文明发展直接产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纵观当代世界,可以发现这种现象,即凡是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的国家,劳动者的诸多后顾之忧都得到了有效解除,劳资关系也必定由相互对立走向妥协与合作,社会因此而步入和谐。凡是想获得健康、持续、文明发展的国家或地区,都必定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因此,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否,客观上也代表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文明进步水准与社会和谐程度。
社会保险法制化,还为平滑劳动者一生的消费提供了条件,因为预防人生风险是这一制度的独特功能,它对于参保人而言,付出的是当期的成本,获得的是未来的收益,它对后顾
之忧的解除当然能够刺激即期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它影响着个人,影响着社会,也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亮点
确定了劳动者与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利是法定权利,体现了城乡统筹和社会公平的原则,构建起权威的社会保险监督体制
记者:自2007年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历经四稿,《社会保险法》终获颁布,凸显出全社会对这部法律的关注。作为一部关乎民生福祉的法律,《社会保险法》到底能为百姓带来什么?
郑功成: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历经五稿,因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较四审稿又做了一些修订,这在以往立法中是少见的。我在四审中提出的意见中有两条被吸收进去,一条是针对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原文是“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我认为这样规定不妥,它不仅让人误认为省级统筹是法定层次,而且将直接影响全国统筹的推进,因而建议删除“实行省级统筹”六字,直接规定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这样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是全国统筹,这是法律明确的要求;一条是针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原文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在社区、街道、乡镇设立工作站点。”我认为不宜这样规定,它容易导致现行条条分割的行政格局延伸到乡镇,这不符合基层政务走向集中开放式服务的趋势,社会保障体制在上层可以按照部门分工,但在基层却要尽可能地方便服务对象,尽可能设置综合办事网点,因此,我建议删除“在社区、街道、乡镇设立工作站点”而代之以服务网点。上述两条意见均被采纳,最后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即是这样规定的。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还是比较审慎的。
《社会保险法》本质上是劳动者的权益法、福利法,是专门维护劳动者权益,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并增进劳动者福利的法律。它的出台实施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一是让人们把未来不确定的风险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化解掉,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就能理性、积极、主动地安排好现在的生活和消费。二是能够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如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就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自主择业,并且不会因流动而导致养老保险权益受到损害;再如有了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代际之间的关系,便少了一层人身依附关系。因此,社会保险使人的自由和尊严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实现。
记者:这部法律的亮点有哪些?可否为我们逐一解读?
郑功成:第一,《社会保险法》确定了劳动者与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利是法定权利,并且明确了实现这种权益的责任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二,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规范了各保险项目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更是明确了以全民化为目标的法定取向。这为更好地推进这一制度的发展扫清了障碍。
第三,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即《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统筹层次的明确,意味着责任层次与管理本位也有了清晰的答案。
第四,体现了城乡统筹和社会公平的原则。城乡分割的制度是不符合国家发展需要、共享成果的价值取向的。所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坚定不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没有将农民排除在外,不仅将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框架,在第九十五条中还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将为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提速,也提升了社会公平的水平。
第五,构建起了权威的社会保险监督体制。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实践中的一项经验就
是,要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在立法中就必须强化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权力与权威,同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制衡行政部门的权力,往往还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同时接受立法机关、工会以及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社会保险法》均对此均做出规定,形成了法定监督机制。
第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了更明确的规范。我国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中选择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它是一种板块结构型部分积累模式,这种模式因个人账户采取完全积累的财务机制,基金积累及其规模的持续扩大便成为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的必然现象,而要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亦成为社会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法》中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原则与相应的规避措施,对于确保基金安全的同时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意义重大。
第七,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对由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尤其是对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体现了制度的严肃性,使得示范行为有了法律依据。
第八,对于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了特殊规范。例如,“视同缴费”是过去就出台了的政策,但因缺乏资金来源而形同虚设,结果损害了国有单位许多下岗、失业及身份转换的劳动者的权益,也影响到了机关事业单位与现役军人退役后的养老保险权益。这次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对此负责,这意味着政府须为符合视同缴费条件的参保人买单,这是对特定时期劳动者的必要补偿;再如,明确了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也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对越来越多到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士给予国民待遇。
落实加紧制定制度建设的相关法规以提供更具操作性的依据,必须严格执法,以维护它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记者:法律并不是束之高阁的东西,要想让这部法律的效力得到实现,关键还是要在实践中被贯彻执行。对于这部法律的执行和落实,您有何建议?
郑功成:首先要明确的是,《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意义重大,但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便一蹴而就。我们要认识到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并且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和落实,我的几点期望是:
首先,加强普法宣传,让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都能够明确各自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
其次,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还在进行之中,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步伐不一,亦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还不可能一步到位地走向完善。对一些现行法律中还没有规范清晰或者明确授权中央政府制定相应法规进行调控的事项,政府部门就应当抓紧制定相关法规,必须要在《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前出台这些法规,以为社会保险行为提供更具操作性的依据。如果在法律实施后,相关法规还不能出台,这会使法律的效力大打折扣,这是应当避免的现象。
再者,我们应及时检讨现行的制度安排,对于那些不合乎法律规范的试点及时进行纠正,切实按照《社会保险法》来推进工作。
最后,必须严格执法。要想《社会保险法》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严格执法,以维护它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不依法参保、骗保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与制度建设,急切需要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来规范,但现阶段指望这部《社会保险法》能够尽善尽美显然是不现实的。在我们已经尽可能地制定了一部较好的社会保险法律的同时,应加快社会保险改革步伐及相关法规建设,仍然是确立这一制度并使之不断走向完善的重要条件。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江苏”(04bede1da76e58fafab0034c),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本次访谈的主题。[2011-4-29 14:30:10]
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励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险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机关事业、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省12333咨询中心)的领导和业务迎各位嘉宾的到来![2011-4-29 14:33:37]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2011-4-29 14:34:02]
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您首先介绍下制定和颁布《义?[2011-4-29 14:35:08]
好的。《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4-29 14:36:04]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社会保险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4-29 14:36:46]
二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本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它的颁布实施,使相关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4:37:48]
三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本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1-4-29 14:38:59]
《社会保险法》坚持的立法原则是什么?[2011-4-29 14:39:08]
《社会保险法》通篇坚持了四个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2011-4-29 14:40:21]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2011-4-29 14:41:31]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2011-4-29 14:42:04]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2011-
能不能请您具体谈谈《社会保险法》确立基本框架的主要内容?[2011-4-29 14:43:31]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11-4-29 14:44:13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法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对要制度作出规范。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2011-4-29 14:46:05]
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2011-4-29 14:46:53]
第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本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失业成章,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2011-4-29 14:47:27]
请问《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明确了哪些义务和权利?[2011-4-29 14:47:36]
本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第一,明确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承担的义务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0]
二是登记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2011-4-29 14:49:33]
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
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011-4-29 14:50:07]
第二,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有的权利:一是用人单位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相关服务。二是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三是“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1-4-29 14:51:31]
《社会保险法》对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明确了哪些权利和义务?[2011-4-29 14:52:01]
本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境内就业的外国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第一,个人参加社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遇。” [2011-4-29 14:52:3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011-4-29 14:53:56]
二是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2011-4-29 14:54:54]
三是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服务。[2011-4-29 14:55:22]
第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要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无雇工的个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条)。农
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承担个人(或家庭)缴费义务;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务。[2011-4-29 14:56:30]
二是登记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理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告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2]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职责,请您介绍一下好吗?[2011-4-29 14:57:27]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建立和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2011-4-29 14
第一,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工作中承担重要职责。“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2011-4-29 14:58:3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011-4-29 14:59:16]
第二,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财政补贴责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国有企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2011-4-29 15:00:32]
第三,公共财政对对部分社会保险,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提供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1-4-29 15:01:17
江苏在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2011-4-29 15:01:27]
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迅速召开了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视频会议,中组障部部长尹蔚民同志出席并作重要讲话,对学习、宣传和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2011-4-29 15:02:08]
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重要工工作,深入学习好、认真宣传好、切实执行好这部法律,促进社会保险工作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确保《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6]
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推进此项工作。第一,切实加强领导。一是成立了由厅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彻《社会保险法》工作方案。二是转发《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人社部发[2010]80号),并提出贯彻意见。三是召开了全省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视频会议,对深入开展《社会保险法》排。[2011-4-29 15:04:06]
第二,广泛开展宣传。要求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社会保险业务工作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组织编印宣传资料制品、创作文艺作品、编发资讯短信、开设宣传专栏、开展广场咨询、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悬挂标语横幅、制作贺卡等各种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规范,转化成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的内容,送到机关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家庭,引导广大人民群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2011-4-29 15:05:29]
第三,加强学习培训。对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领导、社会保险业务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进行《社会保险法》培训。业负责人、工会干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开展了培训工作。[2011-4-29 15:06:10]
第四,抓紧完善政策措施。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抓紧清理我省社会保险方面现行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对我策措施进行了完善。[2011-4-29 15:06:35]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网友的提问。 [2011-4-29 15:06:44]
问 : 《社会保险法》有什么用处? [NO.1]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该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
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它的颁
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对于推动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1-4-
亮 ]问 : 我是从安徽来南京打工的农民工,已经在老家参加了农保,请问是否还要参加企业的社会保险?与我一起来打工的人都不
主要是扣钱太多,单位硬要我们参加,我们就是不想参加。我们能不能让单位将给我们交的社会保险费当做工资给我们,让我们继
]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号)明确,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用
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以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给个人。 [2011-4-29 15:08:59]
的 猪 ]问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NO.3]
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
、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
、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011-4-29 15:09:20]
日 落 ]问 : 社会保险政部门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时,被检查部门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NO.4]
会保险政部门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时应提供的资料主要有:(1)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凭证、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以及投资运营机构中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计算机系统的相
机构与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有关的资料。(4)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和投资运营户等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相关资
]
生 ]问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NO.5]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11-4-29 15:09:37]
地 ]问 :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NO.6]
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2011-4-29 15:09:47]
人 ]问 : 我是基层社保工作者,现在法律和法规即将实施或已经实施,但是省里的配套规章和办法还没有出台,现在已经碰到了很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等操作难题,想问一下省厅领导,相关的规章和办法什么时候能出台
厅已于四月中旬出台了《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请你及时向当地人社 [2011-4-29 15:10:06]
明 ]问 :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的范围? [NO.8]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国家正在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有关保险范围将在今后出台的文件中予以明确。 [2011-4-2
士 ]问 : 新农保养老金的待遇如何计算? [NO.9]
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 60 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
储存额除以 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
家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2011-4-29 15:10:38]
田 ]问 :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及标准? [NO.10]
不低于 70%的农用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存入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
保险。
的土地补偿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 24000 元、21000 元、18000 元、16000 元。
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 26000 元、23000 元、17000 元、14000 元。 [2011-4-29 15:10:52]
哈 ]问 : 新农保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NO.11]
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
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2011-4-29 15:11:02]
玲 ]问 : 您好:请问社会保险法对员工本人拒绝缴纳社保有何政策说明?第一种情况是员工无任何保险,入职后企业依法为其缴纳
提供办理就业证的相关资料,导致社保无法缴纳。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第
地办理农保,在外地单位入职后拒绝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谢谢! [
正在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资料04-17
四年级下册数学教案-小数的认识6冀教版05-11
Unit 4 My home05-28
三十二条个人心情签名07-29
2018新部编本二年级下册语文第8课《彩色的梦》说课稿06-17
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岗位职责.doc04-05
晾衣服也很难作文500字06-28
设备定期维修保养制度09-03
- 教学能力大赛决赛获奖-教学实施报告-(完整图文版)
- 互联网+数据中心行业分析报告
- 2017上海杨浦区高三一模数学试题及答案
- 招商部差旅接待管理制度(4-25)
- 学生游玩安全注意事项
-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文档模板供参考)
- 叉车门架有限元分析及系统设计
- 2014帮助残疾人志愿者服务情况记录
- 叶绿体中色素的提取和分离实验
- 中国食物成分表2020年最新权威完整改进版
- 推动国土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 给水管道冲洗和消毒记录
- 计算机软件专业自我评价
- 高中数学必修1-5知识点归纳
- 2018-2022年中国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产业深度分析及发展前景研究报告发展趋势(目录)
- 生产车间巡查制度
- 2018版中国光热发电行业深度研究报告目录
- (通用)2019年中考数学总复习 第一章 第四节 数的开方与二次根式课件
- 2017_2018学年高中语文第二单元第4课说数课件粤教版
- 上市新药Lumateperone(卢美哌隆)合成检索总结报告
- 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宣传
- 资料
- 重庆板川集成灶售后维修点查询-重庆板川集成灶维修点在哪里-重庆
- 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 人教版七年级地理下册第六章 我们生活的大洲 复习教案新部编本
- 2022版高考英语(译林版)一轮复习基础考点聚焦学案:必修5 Unit 3
- 2022-2022年高中地理辽宁高三竞赛测试测试试卷【10】含答案考点
- 全国年度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
-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考核作业
- 有关雪的古诗句收集
- 余吾煤业食堂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后11.20
- 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 热门购房合同范文--范本.doc
- 2022十九大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六个方面发现问题会后整改方案
- 内科常见病健康教育工作要点
- 【最新】高二语文组第一学期工作计划
- 营改增应税服务税目税率对照表
- 风电标准规范清单(国电创优)分析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填写样本
- 苏教版小学数学六年级下册《课课练》答案
- 页眉横线删除方法汇总
- 某保险公司筹备可行性报告市场分析和三年业务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