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即有建筑分户供热改造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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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既有建筑分户供热改造规定》

的通知

哈热办发[2006]10号 各供热企业、单位:

为搞好我市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分户供热改造工作,规范改造行为,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办制定了《哈尔滨市既有建筑分户供热改造规定》(以下简称《分户改造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贯彻落实《分户改造规定》,认真组织学习,专门培训,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分户改造规定》组织施工,规范分户改造行为,确保工程保质保量。

三、强化宣传工作。通过有关媒体宣传《分户改造规定》,取得广大居民用户理解和支持,促进分户供热改造工作。

四、二OO五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已建住宅供热系统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哈热办发[2005]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既有建筑分户供热改造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分户供热改造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系统的分户供热改造。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户供热改造,是指将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原单管串联式供热系统改造为单户循环、户外控制,并具备安装计量表条件的供热系统。

第四条 供热企业(单位)在制定分户供热改造计划时应当先行改造下列供热系统: (一)公企用户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供热系统; (二)设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内供热系统; (三)原设计或施工不规范的室内供热系统;

(四)室温偏低的供热系统。

第五条 分户供热改造实行登记备案制。

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的供热企业(单位),进行改造工程施工前应到哈尔滨市城市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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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登记备案,并提报《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备案须知》和《哈尔滨市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备案表》规定的备案材料。

第六条 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的供热企业(单位)应成立由供热企业(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单位组成的分户供热改造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分户供热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分户供热改造中,供热企业(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尤其应做好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的工作,保证分户供热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用热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分户供热改造工作,不得无理阻碍改造工程的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有碍施工的,应自行拆除、自行恢复。

第九条 供热企业(单位)在分户供热改造施工时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施工规范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供热企业(单位)在分户供热改造中所使用的管材(钢管、塑料管)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劣质的管材施工。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单位)应对分户供热改造管理和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 分户供热改造施工实行公示制。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下列内容: (一)供热企业(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质量监督员姓名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工期安排、单户户内施工时间;

(三)文明施工标准。

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单位)在分户供热改造时应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

需更改设计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分户供热改造施工不得影响消防、燃气、供电、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

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进入室内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作业组不得少于两人,应佩戴统一标识; (二)不得明火作业,电、气、焊施工应有专人负责; (三)文明施工,礼貌服务,活完场清、料净; (四)居民住宅室内施工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单位)应建立自检自查制度,设置质量监督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单位)在分户供热改造施工中应逐单元、逐栋有序改造施工。 第十九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单位)应组织监理部门、设计单位和分户供热改造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

分户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供热企业(单位)将验收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市供热办。 第二十条 市供热办负责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对分户改造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不符施工要求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单位)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可以自每年5月上旬开始施工,在当年9月30日前完成工程验收及系统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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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备案须知

一、需提交的材料:

(一)《哈尔滨市分户供热改造申请表》 一份 (二)分户供热改造工程设计图纸 一份 (三)分户供热改造施工合同 一份

(四)分户改造楼栋居民意见及走访情况说明 一份 (五)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筹集资金情况说明 一份 (六)供热单位分户供热改造施工承诺 一份 (七)供热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一份 (八)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 一份 (九)施工组织方案 一份

二、提报材料说明:

1、供热单位在改造楼栋走访热用户签字记录,热用户同意率应达到80%以上。 2、改造工程资金应到位80%以上(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3、改造企业(单位)施工承诺报告应包括:改造工程质量承诺;减少扰民承诺;改造工程公示制承诺;改造后居民室温标准承诺等内容。 三、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受理部门:市供热办科技处

地 址:道里区工厂街92号311房间 联系电话:53917336 四、工作时限

从受理备案材料到审核结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五、备案时间

二○○六年五月十日至九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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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2k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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