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抵押的物上代位性、追及力和优先受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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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抵押的物上代位性、追及力和优先受权力

作者:王乾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2期

摘 要 法定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具有先于其他债权人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优先受偿,这就是法定抵押权的主要效力。得到优先受偿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方式,当事人主动实施或通过诉讼程序实施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另一种方式是在其他债权人的执行程序中得到优先受偿。 关键词 法定抵押 追及力 优先受权力 一、法定抵押的物上代位性

法定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主要意义是,在法定抵押权抵押的标的物因某种外来原因变成别的价值物或者在产生其他的价值的情况下,法定抵押人一方的价值本身无增减,但法定抵押权人受到了损失,在这种情形下法定抵押权人可以追及价值代偿物。如我国《物权法》第 174 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证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一)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性质

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定性,民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见解。通说认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是抵押权效力的延伸,即抵押权延长说。抵押权延长说,指抵押权的本质体现的是抵押物的价值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在其本质上只不过是抵押权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的延长,而不是新创设的一项权利。抵押权延长说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基于价值说或公平说。在法律关系中产生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情形是不同的,在抵押物的替代物可以是其他特定化的物时,抵押权当然及于该替代物;当抵押物的替代物是保证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无法特定化的物时,抵押权也代位于该非特定化的物。

抵押物的灭失是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法定事由。抵押物的灭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绝对灭失,另一种是相对灭失。绝对灭失,包括事实上的灭失与法律上的灭失。事实上灭失是指抵押物的基本形态已不复存在,如抵押物被拆除或在遭受不可抗力而毁灭等;法律上的灭失是指虽然抵押物的基本形态尚存,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抵押物不能再作为原权利的标的。相对灭失,是指物理形态依然存在,仅价值发生替代,如抵押物被转让、出租等。 (二)抵押权物上代位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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