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级幼教一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更新时间:2023-12-26 03:1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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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级幼教一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班级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使处分学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根据《班规》、《课堂行为规范》、《奖罚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重违纪事实,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三条 处分种类: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班察看、开除班籍。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犯有错误,相关班团干部应当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学生认识错误后写出书面检查交班长。

第五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累计旷课(2次迟到折算1次旷课)10~15节的; (二)寄宿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三)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四)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多次吸烟、酗酒的; (五)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有打架行为、恶意辱骂他人的; (七)在课堂上无故打闹、哗众取宠者;

(八)干与本课堂无关的事情5~10次者(如玩手机、看小说、打瞌睡、接打电话等);

(九)穿奇装异服、留长发、佩戴饰品等不合学校统一规定者。 (十)不服从老师、实作指导员、班干部安排管理者。 第六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记过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旷课16~25节的; (三)寄宿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四)翻墙外出,打架斗殴的;

(五)进入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营业性歌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进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第七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留班察看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六条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旷课26~35节的;

(三)不服从班干部正当管理,有辱骂班干部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聚众打架斗殴扰乱班级、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或严重毁坏公物、他人财物的;

(五)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六)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七)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学习期间逃学,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开除班籍的处分: (一)受留班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旷课36节及其以上的;

(三)不服从班干部、老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班干部的; (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进行色情、卖淫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七)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局面,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第九条 受留班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学生仍享有与其他同学同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他们。

第十条 作伪证和包庇者:

(一)事件目击者故意为违犯班规校纪者作伪证或包庇,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班籍处分。

(二)给违犯班规校纪者出谋划策,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班

籍处分。

(三)对违犯班规校纪现象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 (三)隐瞒严重错误情节者。 (四)对反映问题的同学进行报复者。

第十二条 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第十三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时效为两个月,留班察看处分及其以下处分时效一般为一学期。

第十四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

第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班委会讨论、班长及组长签署意见,班主任处通过调查确认后予以撤销其所受的处分。

第十六条 凡是在有效时效内未撤消处分的,在期末评优选干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七条 凡在班内受到记过及以上处罚的学生,必须将事情经过告知家长,并在家长的配合下共同对这学生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在受处分期间,对班集有明显贡献和改进者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程度和改进速度,经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讨论确认后可给予降低处分等级及撤消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班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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