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更新时间:2023-12-01 15:0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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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执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执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本所增强执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设立执业风险基金的功能在于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规范及约束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纪律,减少执业过程中的纠纷,降低执业风险。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本所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可分配利润为基数,按照不低于0.5%的比例提取执业风险基金。专职律师每年人均不低于800元。上一年度结余的执业风险基金自然转入次年执业风险基金账户。

第五条 本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 本所存续期间,执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律师执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前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并入合并后事务所。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分立的,已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应当按照净资产分割比例在分立各方之间分割。分立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本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执业风险基金。

第十一条 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第七条中所述情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负责对职业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随时查询职业风险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职业风险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应作为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并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所应对每一笔基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永久保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12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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