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课程考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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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助学专业课程考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课程考试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考试质量和信誉,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对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工作的意见(试行)》(豫招自[2008]7号)、《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工作的试行意见》(豫招自[2010]8号)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考学校负责的助学专业课程考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课程考试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主考学校、高职高专院校、中职学校要根据考试规模配备与考务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主考学校工作人员和参与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

第五条 主考学校、高职高专院校、中职学校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管理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的考核。

第六条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课程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分别安排在六月和十二月。

二、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自考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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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课程考试的政策规定。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

(三)审批参与助学专业的主考学校、高职高专院校、中职学校。 (四)审批考试专业。

(五)负责助学专业考试免考课程的审批。 第八条 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自考办职责

(一)根据省自考办的要求参与助学专业考试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在地考点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负责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向所在地考点派遣巡视员定点巡视。

(四)考前、考中对考点保密室进行全面检查。 (五)对考点组织考试情况进行考评。 第九条 主考学校职责 (一)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三)负责命题、制卷工作。 (四)负责评卷工作。

(五)负责助学专业课程考试的考籍管理和考试信息管理。 (六)根据省自考办要求建设网络教学资源。 第十条 高职高专院校、中职学校职责 (一)组织本校考生进行报名、报考。 (二)领取、运送、保管试卷、答卷。

(三)具体组织本校考生的考试。负责布置考点、考场,选聘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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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与报考

第十一条 经省自考办批准的具有参加助学专业工作资格的学校(包括本、专科普通高校,中职学校)组织其在校生(统招本科、专科在校生、中职在校生)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新生集体报名。

第十二条 参加助学专业工作的高校新生报名结束后,将报名信息上传给相应的主考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待主考学校审验完毕后,由参加助学专业工作的高校在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考生的课程报考。

四、试卷的印刷、运送和保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保密局教密字[1989]001号)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课程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课程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主考学校负责印制。

第十五条 主考学校、高职高专院校、中职学校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要慎之又慎,做到万无一失。对试卷的运送和保管必须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考点主考要亲自抓、负总责。

第十六条 各考点领取和运送试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规定时间、地点持介绍信领取试卷(含草稿纸); (二)选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领运试卷; (三)选用车况良好的密封车运送试卷; (四)任何与运送试卷无关的人员不得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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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送途中,任何情况下试卷领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试卷存放在保密室。试卷运抵保密室时,押运人员必须同时与分管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钥匙的保密员当面履行交接手续,并认真做好书面交接记录。

第十八条 各考点都要建立保密室。保密室应设在二楼以上并安装防盗门窗,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保密室的铁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存放全部试卷为标准。保密室制度、值班制度上墙。

第十九条 各主考学校和考点交接试卷时,都要认真核对课程名称及课程代码、考试日期及时段、清点袋数、检查密封,无误后双方签名负责。

第二十条 启用备用卷须经主考批准,由主考和考点保密员同时启封,取出所需份数后,仍把原袋密封,主考和保密员分别签名,并注明启用备用卷原因和份数。

第二十一条 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二条 参与印制、分发、运送和保管试卷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如发生泄密、失盗、严重损坏等重大事故,应立即向省自考办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同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答卷的运送和保管,参照试卷领运和保管规定执行。 五、考试实施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考试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必须作到严密、严格、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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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参与助学专业考试工作的院校,因特殊情况需要将考点设在其它办学单位的,须报请省自考办批准。

第二十六条 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二至三人。考点主考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担任。主考是考点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主考职责。

第二十七条 考点应设立考务、保密、保卫、医疗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相对封闭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并须有专人值守,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九条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其它任何物品和字迹。

第三十条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八十厘米以上。如使用大教室做考场,每个考场最多安排60人考试,每个考位左右间隔一定距离,并以30人为一个单位分别管理。

第三十一条 每个考场内应配备二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若干场外联络员。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由考点选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监考经验的教师担任。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的名单应提前报主考学校备案。

第三十三条 考点要认真落实监考人员上岗培训制度,监考人员不经培训不能上岗。监考人员要明确监考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及考试实施程序。监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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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考点工作人员失职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严重违纪舞弊或试卷安全保密的问题,要追究主考、副主考的领导责任。

三、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本办法主持本考场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场的工作;

(二)学习和贯彻执行考试工作方针、质量标准、基本要求和考风考纪要求;

(三)按照考试程序宣讲指导语,并按考试程序和工作办法进行工作;

(四)监视全场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并如实做出记录;

(五)维持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六)遵守监考员“三项纪律\、“十项注意”;

监考员因工作失职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严重违纪舞弊或试卷安全保密的问题,要追究责任。

四、考点试卷保管员职责:

(一)核对考试科目,清点试卷袋数,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管试卷、答卷;根据主考指示启用备用卷,并在试卷袋上签名负责;

(三)在主考指定人员的陪同下,向有关考场递送备用卷; 收集、保管破损、污染、印刷错误的残卷。 五、场外联络员的职责

主要是负责监考员与主考、考点与办公室之间的联系,处理因监考员不能离开考场的有关事宜,如转达监考员向主考、考点办公室汇报情况或请示工作,陪同(须有2人)患病考生场外治疗等。场外联络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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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设在考场附近的固定位置,无事时不能在考场周围来回走动。

附件二: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的进行。

二、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三、监考人员必须佩戴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工作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五、考生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六、每科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草稿纸后直接进入考场。

七、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核对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统一规定的证件考号、姓名是否相符,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

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八、开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试卷,并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课程代码及座位号等。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考点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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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开考时间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十、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完整,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十一、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监考人员在开考15分钟后应填写试卷袋上的有关内容,并对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分别在总分处填写“缺考”或“空白”。

十二、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三、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如实地将违规考生的违规行为填入《考场记录》,没收违规证据,交考点办公室。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十四、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十五、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人进入考场。未经省自考办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采访。

十六、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作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七、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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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翻放在桌子上。

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缺考人数和准考证号、座号,检查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然后依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理考生答卷;并认真核对考场记录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考场记录不得涂改。

十九、监考人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考点主考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

二十、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二十一、监考人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者,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二、监考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三项纪律”: (一)不擅离职守; (二)不违反规章; (三)不徇私舞弊。

二十三、监考人员除应遵守考试工作人员共同的“三项纪律”外,在执行监考任务时还应遵守以下“十项注意”:

(一)不吸烟; (二)不谈笑; (三)不阅读书报; (四)不抄题、作题; (五)不念题和解释试题内容;

(六)不在考生旁边无故停留和检查考生答题; (七)不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八)不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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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违反对违纪作弊考生作出考场记录的规定; (十)不纵容、包庇、伙同考生或他人违纪作弊。 附件三:考生守则

一、考前2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选择题用)、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靠走道的桌上角,以便核验。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方准交卷出场。

六、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卷一律无效。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圆珠笔(或钢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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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考生在考试结束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

十二、对违反考生守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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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0z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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