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职称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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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说明

根据《江苏省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苏职称【2000】11号)的精神,“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但可作为竞聘专业技术职务、进行交流、参加学术、技术等活动的依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可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本说明依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苏职称【2001】2号、苏职称【2003】2号 和苏人发【2004】24号 。)

一、学历

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在各个专业技术资格都有对学历的基本要求。

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学历, 指国家(省)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政策、程序录取,经有关部门和学校审核登记取得正式学籍,在校学习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取得毕业证书。

军队各类院校按三总部规定招收的现役军人学员,其学历可视为国民教育学历。

国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各种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不能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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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对口

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应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如果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如果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也就不能反映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的状况。

三、职龄计算

1、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后续学历获得者,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2、专业技术资格年限,是指实际被聘任的年限,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3、任职资格的起算时间,各评委会评审通过,经批准组建该评委会的职称工作部门发文批准时间起算。

四、破格申报

1、学历或任职年限未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视为破格申报,一律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

2、先工作后学历者,如取得后学历是具备规定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按正常晋升条件掌握,不符合要求的,按破格申报。

五、年度考核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2、破格晋升人员,任期内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 3、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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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伪造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六、继续教育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件》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从一九九九年起,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社)局、市科技局联合组织,每三年为一周期的公共必修课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按参加工作时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共必修课培训任务。

七、外语要求

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条件,实行分类管理。 (一)凡需委托国家评审或国家明文规定需要提供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有效成绩的系列(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二)凡属我省评审权限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报评审高校教师、党校教师、中专校教师、技工学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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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公证、律师、新闻、出版、教练员、国际商务等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其余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 (1)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已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在我市申报中级的;

(2)在县(不含县、县级市)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者;

(3)年龄满50周岁的;

(4)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5)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6)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的;

(7)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励)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推荐确认的。

2、申报评审上述系列(专业)以外其他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申报评审和初定所有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3、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在评审同级别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取消有效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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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同级别长期有效。

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免试。

九、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范围。

(1)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2)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3)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4)凡外省、市、转业军官等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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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6)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有关报名条件者,可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

(7)对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工作后,非个人原因尚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已符合相应中级资格条件(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允许其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8)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9)个人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同意,行政主管部门或职称代理机构核实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送当地职称部门。

(10)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每年度一次,申报材料的有效性截止申报前一年年底。对申报条件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超过规定申报时间或者不符合申报程序的,不予受理。

其它未尽事宜仍按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市职称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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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6)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有关报名条件者,可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

(7)对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工作后,非个人原因尚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已符合相应中级资格条件(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允许其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8)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9)个人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同意,行政主管部门或职称代理机构核实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送当地职称部门。

(10)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每年度一次,申报材料的有效性截止申报前一年年底。对申报条件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超过规定申报时间或者不符合申报程序的,不予受理。

其它未尽事宜仍按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市职称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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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0y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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