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各种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06-22 19: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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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各种法律问题

协议离婚须准备哪些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的成本有多大

一、协议离婚:几十元

如果好聚好散,大家能协议离婚,当然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各省目前规定的离婚证工本费标准基本一致,如广西9元、陕西9元、上海10元、太原9元。加上其他登记费用,几十元就能一切OK了。当然,有些地区个别登记部门加收所谓的“调解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这是不正当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目前来看,全国每年有130余万对夫妻离婚,60%以上还是通过协议方式分手的。 二、协议离婚公证费:可以免掉

有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可能出于各种考虑有将协议公证的打算。其实,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因为即使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离婚协议经过了公证,离婚协议仍不能必然生效,公证与否没有太大的意义。

三、诉讼离婚:律师收费不一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离婚案件;有的律师起价却能达到一万元;在我们山西,律师费起价一般在1000元左右;另外,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其一,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5000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5000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这个百分比有的律师是1%,有的律师是2%。还有的律师是根据不同的争议额再超额累进,总之,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其二,风险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为了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5000元左右 ,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 四、法院要收多少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法院收50元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涉案处理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

当然,很多律师在立案时,出于对案件方向不好把握以及为当事人省费用的考虑,会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1万元左右,从而在立案时,少让当事人交诉讼费。但是如果法院一旦决定处理这些财产,通常会告之当事人补交诉讼费。一旦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一般意味着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也愿意掏这笔钱了。最终,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五、房产评估也要收费

如果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房子价值有较大争议,法院在双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而又不适用竞价方式的前提下,一般会建议原告申请评估机构进行房产评估。一般每个法院都会与几个房产评估机构保持这种业务联系,让当事人在这几家评估机构中选择,这个费用收取也是要看房价的,但至少都会在2000元以上,房价越高,评估费用越贵。

离婚案件中,以上费用是最常见的离婚成本,这里主要指经济上的成本。那么,精神上的成本又是如何呢? 六、时间成本

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因案而异。如果是协议离婚,证照齐全,半小时搞定。如果是诉讼离婚或先谈判、后诉讼离婚,时间就很难确定了。一般而言,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而后找律师与对方协商,律师安排的时间一般会在两周左右。在此时间内,如果谈判没有进展,律师会通过法院立案。国内离婚案件一般为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如果一审一方态度非常坚决反对离婚,法院调解无效,一般会在很短的时间做出判决。如果是涉外婚姻,或是标的额较大、或是案件相对复杂,法院可能会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为6个月。当然,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判离,6个月后再起诉,时间又要重新计算一回。这中间,评估时间、鉴定时间都不包括在内。 七、精神压力成本上法庭是男女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面对的事情,案件诉到法院,任何一方当事人会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来自父母的压力,甚至来自自身思想的压力。因此,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精神往往易烦躁,喜怒不易控制,虽然长痛不如短痛的道理大家都明白,但来自于思想上的压力当事人还是有所准备的好。

总之,如果离婚,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成本因人而异,如果协议离婚,提前和所在区的民政局联系,携带必要的材料和照片,交纳10元的离婚证工本费,在一个小时之内可以办完离婚手续;对夫妻感情或财产分割或孩子抚养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只能向法院起诉。一般必要的开支为:律师费、诉讼费、房屋评估费、请假考查律师至少两次,每次半天;立案一次,半天;调解、开庭至少两次,每次半天;领判决书一次,半天;至于精神压力成本,难以衡量,因人而异。

离婚的物质与精神赔偿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赠予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由于修正后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了夫妻可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订立协议,那么在有该财产协议的情况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将其自身的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无过错方无权对该部分赠与财产主张权利。但是如果该赠与行为影响到《婚姻法》第20条

所规定的“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时,无过错方仍可以要求过错配偶方赔偿因其不履行扶养义务而给无过错方所带来的物质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过错方因婚外恋离婚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但精神赔偿数额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补偿性质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不高。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无过错方只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获得相应补偿而无法借此来致富或使有过错的配偶方倾家荡产,应当说这种补偿性质的赔偿目前还是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吻合的。 离婚后的房产分割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离婚后房屋分割主要分为公房的分割和产权房的分割两种。

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四)“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据此,笔者认为,可否参照拆迁,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五)有“部分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私房的分割

在实践中,私房的分割占了离婚后房屋分割的大头,而且情况相当复杂。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

30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15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也是如此的。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六)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七)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离婚举证技巧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离婚前的必要准备

为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

(一)一旦出现婚姻麻烦,并已经产生离婚的念头,一定尽早到婚姻专职律师处进行一个详细的全面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根据你的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当事人的后期操作。

(二)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发生矛盾时一般对此毫无戒备,但请您早作准备,以防万一。因为大多数婚姻案件中弱势一方总是在这方面根本从未留心。上述资料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三)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对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 (四)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包括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再比如夫妻曾签署过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又丢失了。婚姻诉讼不同于其它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证据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积累,这对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要求。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方面,在律师的指导下,尽早着手准备。

(五)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的介入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双方耗时耗财,又能避免双方互相攻击和伤害,避免了离婚以后双方关系僵化,为维护社会生活的良好秩序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六)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在上述相关环节准备好以后才能正式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诉讼风险。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婚姻法第一线40条规定: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此条款规定了婚姻法的分别财产制中的补偿制度。 理解?该条款,要注意以下要件:

1, 仅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制下的财产分割。

2, 夫妻一方即要求补偿方必须在家庭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3, 这种要求是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提出要在离婚之时。不离婚和离婚之后,都没有权利提出。这种权利是债权性质,因此,可以放弃,也可以要求。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离婚诉讼十大误区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当中接触了大量的婚姻当事人,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主要有以下十种情况:

一大误区: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二大误区: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三大误区: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

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大误区:产权登记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五大误区:财产转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六大误区: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七大误区: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八大误区:小孩抚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九大误区: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十大误区: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注意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适用普通程序,但也具有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实务操作中,要特别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提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无过错方同属离婚诉讼原告的,离婚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合并审理。

3.如果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的,其应就赔偿部分

提出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成立的,离婚本诉与赔偿反诉合并审理,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原告预交。

4.无论是离婚诉讼,还是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不能追加第三人。

5.用于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财产,必须是有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包括离婚后分割所得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区别 1.性质不同。

(1)离婚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依据是物权上的共有关系,属物权法范畴。它是依据夫妻关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所有权,其表现形式为请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

(2)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一种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属于债法范畴。 它是让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的财产、身体及精神损害。 2.条件不同。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件,是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有共同财产、离婚事实。

(2)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提起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为无过错,有过错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情形,存在损害事实、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3.数额不同。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均等分割与照顾子女、女方与无过错方利益。 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 一方分割所得的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

(2)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不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受害方受损害情况等计算标准。

离婚协议的几个注意事项

协议离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异并对离婚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夫妻在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时候,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 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基本证明,如: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当事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场,不能有别人代替.

三: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政部门会注意双方审查签定离婚协议的原因、动机,办理离婚协议的目的,用途,了解离婚协议达成的经过等基本情况,防止借协议离婚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四:离婚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看其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应当注意征求有识别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子女意见,审查是否照顾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拥有部分产权,财产所有权是否明确和有无争议,财产是否过去曾有约定,对于双方关于公房使用权的约定,须按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等. 五: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注意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合法,文字有无歧义,提供的协议和有关材料有无矛盾之处,是否附有财产清单以及协议中是否注明“与本协议相粘连的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

同等效力”,协议中有无“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的规定.

离婚须准备哪些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应如何给付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2、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离婚财产分割三大焦点

现在家庭收入已不单单是工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因而,离婚案件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 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

反悔。

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

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 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

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

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

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

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证,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离婚时的财产清算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分割范围 : 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中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法定或约定叔于个人的财产。

2、协议与判决: 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3、判决的原则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1、 分割的具体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2)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相差悬殊的,给予补偿。 (3)已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受赠与的礼物、礼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4)一方以共同财产入伙经营,入伙财产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一半补偿。 (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另一方面一半补偿。

(6)共同经营当年无收入的,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7)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中增值的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

(8)对不宜分割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补偿。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面以适当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毁损、灭失,离婚是另一方面不得主张抵偿。 (11)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性质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处理。

(12)离婚时,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中止诉讼。 (13)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一方承租,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共同还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承租权。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取得房屋承租权。 6)夫妻双方单位连建或购置的房屋。

7)一方将其承租的房屋交回,另一方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有,婚后合并调换的。

(2)应当依法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方。

(3)由一方承租的,给另一方面适当的补偿。 (4)如公房较大的,可隔开或调房,分别承租。

(5)一方对另一方面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住房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暂住一到两年期限。或给另一方面一次性经济帮助。

(6)法院调整或变更承租权的,应征求房管部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方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如双方条件相当,可采取竟价方法解决。

(二)关于付出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1、 补偿请求权的根据

它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应该予以的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 2、 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3、 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1)行使时间——离婚时

(2)向对方请求(如符合条件,法院应有告知义务) (3)补偿的数额——双方协商,法院调解或判决 (三)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负的债务。

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其次,用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1、 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指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

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不得规避法律。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1、 经济帮助的性质

它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 2、 经济帮助的条件

(1)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 (2)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3、 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

多采用一次性支付费用的办法,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作长期妥善安置。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帮助。 协议离婚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须有离婚的合意。

4、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离婚登记的几个具体问题

1、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但对财产、子女问题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2、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应撤销其登记,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宣布无效。假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如果已经另行结婚的,不影响其效力。

3、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领取离婚证,驳回请求,不予登记。取得离婚证的,宣布无效,收回离婚证。 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程序

1、关于诉讼外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前置程序) 2、诉讼离婚程序

(1)管辖——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包括调解和好、调解离婚。 (3)判决与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有权上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3、离婚诉权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1)现役军人指正在服兵役、具有军籍的人。

2)本条只适用于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

3)同时也注重对军人配偶的婚姻权利的保护。“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可不征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的不在此限,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 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 1、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理由 (1)它是婚姻本质的要求,爱情是建立婚姻的基础。 (2)是我国长期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3)它反映了当代世界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

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尚未破裂,虽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感情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但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正原因、有无和好的条件 1、关于裁判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下落不明未满二年,另一方不要求宣告失踪,只提出要求离婚,法院应按离婚案件予以处理。

打离婚官司,当事人可否不出庭

《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等。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方法

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司法解释(二)处理。在协商不成时建议判决方法如下: ⑴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 ⑵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

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

应该说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有限公司股权是个复杂问题,不能像分割其他有形财产一样简单,相关的权利主体和法律关系都要照顾到。这样就可能导致超审限或久拖不决,笔者认为在评估股权价值或征求其他股东意愿时,时间较久可延期审理也不易判决另行起诉,否则将孤立看待股权,也会使当事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离婚案件应提供的证据,原告担负哪些举证责任?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离婚诉讼的原告应举哪些证据呢?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婚姻家庭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1)离婚案件:①婚姻关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2)抚育案件:①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②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③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3)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②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赡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②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④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⑤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②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③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④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⑤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6)解除同居关系:①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②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③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7)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①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②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③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8)监护权纠纷:①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②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③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离婚时夫妻债务承担问题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夫妻共同债务数额大于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时,即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抵偿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征求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双方的清偿能力。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清偿责任,亦可以由双方面军分担清偿责任。当双方对共同债务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如何处理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为哪几个阶段?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保单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为许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购买的以对方为被保险人且以本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在夫妻离异时,保单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呢?

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是一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时间短,此时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这样的话,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因此,较合理的作法是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一半的保险费用。对于保险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因此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协议离婚离婚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之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4、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5、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夫妻离婚,可否约定“各占一间房” 背 景

夫妇离婚时约定,两居室房屋的南侧一间归丈夫,北侧一间归妻子。这一约定,被白纸黑字地写在了“离婚协议书”中。 索先生和张女士于两年前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索先生和张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居室南侧

的一间房归索先生所有,北侧的一间则归张女士所有。很快,两人便按此协议各占有原居室的一间房。不料一段时间后,张女士对房屋的原分割方式产生了不满,她要求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索先生对此一口回绝。他表示,双方自愿签字的离婚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张女士不得反悔。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女士最终起诉到了法院。

夫妻离婚,可否约定“各占一间房”? 说 法

受理这起案件的法院指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以,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拥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的产权。因为一套房屋如果设定两个以上所有权,不仅每个所有权的范围和界域无法确定,而且所有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无法实现。

可见,索先生与张女士的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分割的约定,已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应属无效。张女士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无效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结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对“无过错《”婚姻法》未做规定,本律师认为,应指未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的配偶一方。 二、一方有上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且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如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在离婚诉讼中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于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三、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只能以自己配偶一方为被告。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

四、“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五、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一是让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二是让当事人有一个选择的权利,即主张或是放弃。司法解释按无过错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就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而在二审时提出的,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六、婚姻关系的无过错一方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将依法不予支持。 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该判归哪一方抚养?

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一方不能生育不是离婚条件

根据 《婚姻法》有关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愿。法院对离婚认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破裂与否。故对方无法生育的理由不能作为认定离婚的标准。 怎样写离婚答辩状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限内,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书状,称为第一审民事答辩状。 第一审民事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

(三)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答辩状的内容和写法

(-)首部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提起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三是在

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 则 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附件一

答辩状

答辩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 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因______诉答辩人______一案,答辩如下:(答辩理由应着重陈述起诉状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

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___份。

附件二 答 辩 状

答辩人: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中原石油勘探局第某社区号楼单元号。

被答辩人:王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中原石油勘探局第某社区号楼单元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姻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

事实上是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认识近三年,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学历、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结的婚。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尤其是有了儿子以后,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尽享天伦之乐! (三)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见异思迁,另有所爱。

(四)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住在中原石油勘探局第某社区号楼单元号,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只是由于被答辩人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不属实,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不属实。

事实恰恰相反,儿子生下来后,就由答辩人一直照料,被答辩人基本上没有带过孩子,即便孩子发烧住院,被答辩人也是不管不问。。。。。。 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三、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一)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二)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0年 月 婚外情是否是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

实践中,法院是依据下列标准来判决是否离婚: 第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审判实务中,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第二,须经法院调解仍无效。 对于调解无效,一方仍坚持已见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则应视为离婚条件已基本成就。 由此可见,单纯的婚外情,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其程度是否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必须符合“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条件才有可能判决离婚。 离婚协议能不能反悔

问:肖律师,我与丈夫刘某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办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我们结婚期间购买的的住房归他,他补偿我76万元。现在,我想要更改协议,房子归我所有,由我补偿韩某房款76万元,但他不同意。我可不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变更我们签订的离婚协议?李娟华 答:李娟华,你好!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协议离婚,应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登记后,所订立的离婚协议具有

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签定不满一年的。

*签定协议时存在欺诈、协迫的情形的。 因此,离婚后一方对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你与刘某协议离婚如果还不满一年,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要求重新分割。至于能否胜诉,则要看能不能证明签订有关协议时刘某对你有欺诈、胁迫等情形。若无证据证明存在此种情形,法院将依法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协议离婚要带上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两本结婚证必须要全,如果丢了,还要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3)共同财产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4)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5)其他事宜,如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以下提供离婚协议书范本供参考

男方:×××,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同意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承担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并承担其医疗费用的一半。前述各项费用承担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其他费用包括学费、特殊培训等费用待发生时由双方协商及时支付。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和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离婚案件中公积金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工作期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从本质上说,住房公积金仍是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逐月归集的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它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补贴同样如此,它只是扩大了工资的外延,改变了工资的形式而已,其发放目的是解决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问题。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是当事人举证的关键,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婚前购买商铺婚后出租离婚时如何分割 肖律师:

我与丈夫于1999年结婚,婚前我自己购买了一套商铺,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产权证上是我的名字。原来我用这个商铺做生意,我们结婚后就一直出租。现在,因为感情不和,我提出离婚,我丈夫同意离婚,但要求分我这套商铺。请问:这套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他有权利分吗? 蔡琴

蔡琴,你好!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如果没有约定该商铺为共同财产,那么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商铺为你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但随之而来的是商铺的租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按照该规定及上海高级法院的解释,如果你将该商铺出租后,该商铺是由你们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那么,租金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反之,如果你如有证据证明事实上仅仅由你自己对该商铺进行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一般会认定为你个人所有。 正确理解《婚姻法》第32条中关于分居时间的规定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此款项中的“分居”与我们通常所说非法律意义的分居具有同一概念,即分开居住。但该条款中“分居”作

一般意义的分开居住。注意的是此款项“分居”一词的前有限制性成分“因而感情不和”,即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睦,不尽夫妻义务而分居。该“分居”情形专指因感情所致,非系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而分居,排斥其他客观因素。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分居,有些是客观存在的原因,其表现形式有:1、一方外出劳物就业;2、一方在国内外进修学习;3、一方患病住院;4、一方探亲访友;5、一方服刑;6、一方下落不明等。当然,这些非感情不和因素,也许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转变为影响夫妻关系因素,如“见异思迁的陈世美”现象等,但此“现象”前致分居之事实及原因,不能作离婚的条件,不能计算在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法定期间内。《婚姻法》中的“分居”以感情不和为前提,这是一个必要条件,脱离这一情形因素,不能视为离婚之正当理由,其他分居情形由于长时间分离,缺少交流,生活环境的变化致人生观的改变等,双方之间行为准则,生活态度自然有所变化,这也许能够影响夫妻关系。但这不能视为《婚姻法》中的分居情形。如一方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诉讼,可作为其它影响夫妻关系之因素作出处理。

在审理该类离婚案件中,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一、分居时间的计算。计算分居时间,是对夫妻感情的调查了解,从中可以判断出破裂程度,查明是否因分居确实影响了夫妻关系。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一般依一方的提出或双方协议(含默示行为)的时间而定,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有法院查明,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一般以一方提出分居时间较短的作准为宜,这样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性。分居的时间亦应具有持续性,“时断时续”的情况“分分和和”的婚姻关系,不应累计计算以最后“分”的时间为起算点。

二、离婚案件的影响《婚姻法》婚姻法规定,“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予离婚。”可以理解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满两年(含两年)的均可作为离婚诉讼法定的理由。在此项条件下,法院调解无效的一方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因分居不满两年而要求离婚的,必须还有其他影响夫妻关系的因素参与,否则不能单独就分居而要求判离。分居时间不满二年或累计二年以上的,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酌定情节。

三、分居的形式。分居的形式是有多样性,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就此把分居理解为分开居住。只要感情不和,双方不尽忠诚、同居、抚养等夫妻义务,在生活上各在独立互不参与,经济上分开,无论是否同居一室,均不影响实质的分居。

四、适用该条款离婚的条件。一是夫妻分居的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二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二年。两种条件缺一不可,且应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以调解裁判处理。

青春损失费可以要求赔偿吗

问:我们结婚20年,现在由于性格不合想离婚,可我妻子要我赔偿她的青春损失费才离,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问:我和男友恋爱5年,最近他有了别的女人,甚至都领回他家里,他还一次次骗我,我们一次次的分手,然后他又来找我,我又和他和好了,但他始终未改。现在我决定和他分手,我可以要求他赔偿我五年的青春损失吗?

肖律师解答: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在法律咨询及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很多人向我们咨询过。那么,在恋爱婚姻的纠纷中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否可以呢?

这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老考虑:

第一、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确立了对精神损害可以适用财产赔偿的责任形式,而且就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且按照法律规定,构成侵害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是否合理的问题。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第三,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夫妻一方不能生育,另一方可以离婚吗?

问:我2007年5月结婚,至今1年多了。始终没有怀孕。不知道双方是谁的问题。目前,正准备进医院检查是谁的问题?我想知道如果一方不能生育,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如果离婚。需要给不能生育的一方赔偿吗?听人说,如果我提出离婚,对方提出让给出经济赔偿,这合乎法律规定吗?我现在还没有工作。根本无法赔偿,但因为家庭琐事,已经让我身心疲惫,如果我坚持离婚。真的要赔偿? 肖律师解答:

1、《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因此提出离婚是你的自由,也是你的权利。但是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的条件与程序,如果你们自己协议离婚是可以的,但如果通过诉讼离婚,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

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但不能生育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

2、对方可以因为你提出离婚而要求你赔偿,但离婚赔偿是有条件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它情形法院法律不会支持,当然你自愿给对方补偿是可以的,并不禁止。 事实婚姻如何办理离婚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的,均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男女双方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起诉时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双方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 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如果夫妻没有办理离婚登记而是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执行该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如何处理?

我国《婚姻法》条19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由此可知,夫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但双方与所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仍存在,这是由婚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婚姻关系依法而设立,也可依法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设立与解除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主观行为。而父母子女关系则是一种自然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终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完全适用于婚姻关系解除后父母子女关系,只不过离婚后在权利行使与义务承担的具体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例如,子女随父方或母方生活。我国法律对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是为了加强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此规定具有权为重要的社会意义。《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不能借口自己已离婚、子女不随自己而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同样,成年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已离婚、不随

自己生活为由不尽赡养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其它权利义务。也不随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如继承权等。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子女归对方抚养,就是对方的子女,与自己无关,因而拒绝负担抚养费、推卸教育子女的责任;或者认为子女由自己抚养,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不接受对方给付的抚养费甚至拒绝对方看望子女。所有这些倾向和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没有真正理解《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的精神。 夫妻离婚时如何清偿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共同债务也要清偿。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由此可知,夫妻债务性质不同,清偿责任的承担也不同。关键之处在于区别什么是共同债务,什么是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具体包括:“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为维持生活所负的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债务;若属双方共同经营新欠的,为共同债务,若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除另有约定外,一般也应视为共同债务;婚前一方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离婚时应以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应由双方共同协商清偿办法。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进行裁判,确定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以及各方承担多少债务。在处理这方面纠纷时,要注意贯彻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如何清偿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或者双方约定由个人清偿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⑴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方式进行逃避债务的除外;⑵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⑷婚前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物欠下债务,所购财物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此债务为个人债务;若此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偿还;⑸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例如,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欠的债务等。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但在现实中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注意。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确定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后,应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一方在劳教,怎么办离婚手续?

问:我想问,我老公这几年来因吸毒被送劳教。现在我们都同意离婚,这手续该怎么办呢?

答:劳动教养并不是刑事处罚,所以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离婚问题,与一般公民的离婚程序相同。不同的是,劳教人员应先向所在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所处执行”,再履行离婚登记手续。 如果你所说的是在监狱服刑,并不是劳教的话,应由狱警押陪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手续。

另外,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你可以向你的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可以提出离婚的情形 (一) 女方提出离婚的。

(二) 夫妻矛盾十分尖锐,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 女方怀孕和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的非法两性关系所致。

(四) 女方人工流产或早产,仍应限制男方离婚。因计划生育中止的,在手术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一)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由父母何方抚养

1、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 2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3、 2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其中优先照顾: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有利。

(5)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看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他们有能力照顾。

(6)10岁以上,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1、 对继子女、养子女的抚养问题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经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养子女,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若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孩子。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和变更

1、 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负有平等地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抚育费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总称。

2、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和交付办法。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2)给付办法,原则上定期给付。(月、季、年)特殊情况,可一次性给付。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虽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4)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岁,子女18周但不能独立生活,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该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 子女直接抚养关系和抚养费可依法变更。

变更形式有:双方协议、一方请求。如共同生活一方患病、伤残、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及10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面生活。 变更抚养费,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对拒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夫妻双方在外地如何办理离婚

问:你好!如果夫妻二人身在两地,而其中男方不愿回原籍所在地,如何办理离婚?男方有错在先,有外遇,而且向女方隐瞒收入,其后又转移财产,但又没有在法庭上可以呈现的证据。如何办理?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女方的权益?

答:协议离婚,一般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回原登记机关办理。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就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了。 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原则上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亦可有例外情况须予斟酌的,如被告人所在地不明或原告人有小孩要照顾,前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确有困难,可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对于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人,该院对该案无权管辖,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人表示愿意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人民法院即应将案件直接移送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原告人表示愿意撤回起诉,应准其撤回。如果原告人既不愿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不愿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即应以裁定驳回其起诉。当然有例外情况的话,原告居住地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如果你起诉离婚的话,原则上要向男方居住地起诉,当然如果男方在居住地外有经常居住地的话,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起诉。 对于男方隐瞒收入的事实,你必须向法庭提交有力的证据,否则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由于对方在离婚事件上存在严重过错,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会照顾无错一方的。 包办婚姻可以撤销吗

问:律师你好!感谢你阅读我的邮件,我和女友处于非常头疼的婚姻问题当中,在我想寻求法律咨询和援助。事情是这样的,我是惠州本地居民,我的女友是湖南籍在本地工作,我们相恋一年多了,但是女友的家长在湖南替她包办了婚姻,而且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女友已签写了结婚登记,我没能及时阻止,现在我们后悔莫及,我后来了解到婚姻法中有无效婚和可撤消婚的规定,我们可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撤消这个婚姻?具体应该怎么做?恳请唐律师指点迷津。 肖律师解答: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包括父母在内,包办婚姻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违背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你们完全可以据理力争,做说服解释工作以取得女方家长的同意,还可以借助于司法部门的力量解决问题。但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是不是可以撤销呢?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

因此,我国虽然反对家长包办婚姻,但却不能因此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你女友虽然不享有法定的撤销婚姻的权利,但可以提出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重新分割离婚财产 期限应在一年之内

岳先生和张女士于2006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约定,一套120平方米的房产归岳先生所有,双方所有的存款105万元,其中100万元归张女士所有,5万元归岳先生所有。

现张女士要求重新分割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及存款,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精神,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合法的财产进行分割,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后一年内如果一方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进行分割财产。

张女士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协议提出诉讼,法院可以受理,超过一年时间法院将不予受理。

但是法院在受理后查明该, 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如胁迫、欺诈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法院对张女士的诉求将不予支持。 导致婚姻破裂的六大诱因 婚姻是条船,行驶在大海中难免会遇到风浪,大海的变幻莫测往往使我们措手不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船都是那么不幸,大多数的船还是安全到达幸福的彼岸。婚内的人感慨着婚姻,婚外的人向往着婚姻,人们往往在得失之间来回的犹豫。其实,很多时候婚姻的破裂是有前兆的,正所谓有因必有果,有得必有失!那么导致婚姻破裂的诱因到底是什么? ·把婚姻当成了一个任务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却把婚姻当成了一个任务。男大当婚、女人当嫁!于是,到了合适的年龄,男人想娶个漂亮的妻子,女人想嫁个可靠的丈夫。随着年纪的增长,随着阅历的丰富,有些人再也没有耐心等待爱情或是觉得爱情根本就是无所谓的东西,和过日子扯不上任何关系。终于有一部分男女选择了外在的条件,女人选择了男人的实力,男人选择了女人的外表。而爱情被抛到可有可无的地步,匆匆走进婚姻的人们,又发觉了爱情的重要性。于是,对婚姻产生质疑!试想一下:没有爱情做基础的婚姻,怎么会牢靠? ·双方家庭间的相互矛盾

婚姻很多时候不是2个人之间的事,这其中包括着相互的亲情,相互家庭之间的联系。偏偏有时候,婆媳矛盾是最难解决的问题。许多的婚姻就是因为双方家庭矛盾的扩大而导致破裂,而婆媳矛盾仿佛成了一个大问题,往往波及到夫妻双方的关系。每每因为家庭的琐事,或是给对方父母钱的多少也会导致夫妻双方关系的冷漠。

·婚外情感的诱惑

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人们情感模式的多元化,很多人都对感情产生了质疑。婚内的寂寞,婚外的诱惑都会成为婚姻破裂的主要诱因。钱有了,爱仿佛没有了。于是,婚内的人企图去婚外寻找一定的激情。偏偏这个世界又是这么疯狂,小女孩们渴望着一种丰实的爱,而男人们又想重新找回失去的青春。于是,我们往往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小三们随地可见,70年的男人仿佛成了80后女孩的主要诱惑。这种美其名曰的爱情,往往都是以落寞谢幕!游走于婚外的男男女女,时常的患得患失,使婚姻最终走向破裂的边缘。 ·把婚姻当成一个救命草

很多时候我们不是因为太远而导致婚姻破裂,更多的时候,太紧密的爱会导致双方的相互窒息。这样的人把婚姻当成了一个救命草,把婚姻当成了一切,一有点

风吹草动都会诚惶诚恐。对方的一切成了她的命,在她的思想里绝不允许任何的一点游离。于是,怀疑、猜测成了生活的主色调!太过紧密的爱令对方透不过气来,每天象防贼一样看着对方,把婚姻彻底变成一个牢笼,对方怎么会不逃脱? ·婚姻的绝对AA制

也许是社会的进步,在这个崇尚金钱的社会里,人们对钱的崇拜越来越高,有钱仿佛就代表着一切。可是,如果你把你的经济观念强加给你的婚姻生活,那么你离着边缘婚姻也就差一步而已。在这样的婚姻里,男女之间相互的斤斤计较,把钱分得特清楚,长此以往,不但钱被算计得一清二楚,连感情也会淡漠在金钱里。 ·夫妻双方地位的悬殊

婚姻中双方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是有一些家庭,双方的地位悬殊导致婚姻走到边缘。我们常常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在男人太强势的婚姻里,女人不仅遭受精神上的摧残,也遭受肉体上的折磨,这样的男人在家里占有绝对的地位,稍有不如意就对女人非打即骂,他就是皇帝,对他来讲只有绝对的服从。而在女人太强势的婚姻里,男人同样也遭受着那样的折磨,不过,女人对男人的折磨更多体现在语言上,抱怨和训斥使男人整日生活在没有面子的日子里,想一下这样的婚姻还能维持多久?任何的地位太悬殊,都会导致婚姻的最终破裂。 离婚请求被驳回,何时才能再次起诉

问:我朋友诉讼离婚,因其妻子终止妊娠未满六个月,被法庭当庭驳回起诉。请问:1、什么时候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是驳回之日起满六个月还是终止妊娠期满?2、如果再次起诉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是否要等到6个月后才可以起诉? 答:《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根据以上的规定,应当是在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如您的朋友没有什么新情况、新理由),您的朋友才可以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您的朋友再次起诉离婚,还是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您的朋友还想向法院起诉离婚(以原告的身份),还得遵守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若他是离婚诉讼的被告即其妻起诉他,那么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降低离婚风险的十大实用法则 1.恋爱两年再结婚

研究人员称,如果一对恋人在恋爱时间大约在两年零4个月(这是恋爱的平均时间)左右结婚,他们的离婚概率会相对较低。而相识后匆匆结婚和迟迟不踏入婚礼殿堂的人们离婚的风险较高。美国婚姻研究专家特德·哈斯顿博士说:“结婚拖延时间最长的人们分手的 可能性也最大。”

2.慎行试婚

现在,婚前同居空前流行,你当然也可以找一个人过过“试婚”生活,但研究人员并不支持婚前同居,因为他们发现,婚前同居的人离婚的风险更高。 3.长大一点再结婚

统计显示,25岁以后结婚,婚姻长久的概率更大。 4.婚前谈妥重要问题

你俩想要几个孩子?你会如何理财?在蜜月前讨论这些问题很重要。婚前教育或者婚前咨询可帮你解决这一问题。多项研究显示,经过这一程序的人们对他们的配偶会有更高的婚姻满足感和更多责任感。 5.可以拌嘴,但不要升级成“世界大战”

拦嘴是夫妻关系的组成部分,拦嘴和争辩本身不会导致离婚。但要注意你们争论的方法。研究人员戈特曼和列文森称,他们能通过观察一对夫妻争论中的负面方式以及建设性积极沟通的程度来预测两人是否离婚。争论中要避免的:批评、轻蔑、过度保护自己和拒绝。学会用幽默和亲切的话语缓和激烈争论。 6.一起玩

是的,你们两人都需要有自己个人的兴趣和爱好。但是,过分强调自我可能会导致分离的生活,或者逐渐分离。就像丈夫每周六都去打高尔夫球,妻子每周六都去游泳。学会通过参加你俩都喜欢的活动重聚一起。找时间亲热一下也很重要,虽然好像你们不曾分离一分钟。亲热方式如按摩和拥抱,这会让你们感觉更亲密。

7.分享家务

一方承揽多半家务,而另一方却懒散悠闲,这是离婚的“秘诀”。 8.相敬如宾

有时我们会以最无礼的方式对待自己最爱的人,自己却没有意识到。检查一下你自己:“我是否对、熟人、同事甚至是陌生人都比对自己的另一半要好?”经常彼此表扬;记得说“请”和“谢谢”,而不是发布命令或者唠叨不休。 9.有了问题,就要解决问题

你们其中一方是否心情沮丧?是否有吸毒的毛病?有酗酒的毛病?其中一方有意红杏出墙?如果你或者你们有了这些问题却不想办法解决,离婚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通过咨询服务和其他方式解决这些问题可降低你的离婚风险。 10.和想结婚的人结婚 这似乎是明摆着的事,但很多人不以为然。如果你需要乞求、甜言蜜语哄骗,甚至靠发布最后通牒才获得了婚姻,那你应该意识到,他或她或许根本不想结婚。如果在被戴上戒指的那一刻你认为事情终会发生改变,那你错了。不要给自己找麻烦。还是找一个和你一样希望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一起生活吧。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从哪些方面判断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 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指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程度。可以从婚姻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还是以金钱、地位和容貌等为基础;是经过充分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合以及一见钟情等方面来综合考虑其对婚姻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一般来说,婚姻基础较好的,发生纠纷,容易调解和好;感情基础差的,相对而言,相互间谅解度就差,调解难度也大。 2 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一要看双方

在婚后是否建立了夫妻感情,如能否相互关心、体贴、平等商议家事,共同承担义务等;二要看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时间及程度。 3 看离婚的原因。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方面的,也有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等等。弄清离婚的真实原因,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4 看有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在上述三看的基础上,从主观和客观等方面进一步把握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各种利于和好的因素,对其婚姻的发展前景进行估计和预测,以便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新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诉讼前达成婚内离婚协议是否可作为离婚依据

基本案情:2006年5月,吴杰雄与柳慧欲协议离婚,遂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孩子归女方柳慧抚养,吴杰雄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现住商品房一套归柳慧所有。签订该协议后,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2008年4月,柳慧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男女双方离婚诉讼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笔者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一是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复合的,其内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二是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协议离婚,除双方具有离婚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三是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该约定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妥当,夫妻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作出的约定,而分割财产的约定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

最终,法院经审理,未对柳慧基于诉前离婚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决孩子归柳慧直接抚养,吴杰雄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商品房归柳慧所有,由柳慧给予吴杰雄2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双方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子女由谁抚养 律师:

2000年5月,张某与曾某协议离婚,双方协议3岁的婚生女儿由曾某抚养。2003年8月曾某与李某结婚,女儿与他们一起生活。2007年5月,曾某因病去世。随后,李某找到张某要求张某将其亲生女儿领回抚养,遭到张某的拒绝。请问:李某能否要求张某抚养其亲生女儿?李红叶

李红叶:

生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基于血缘关系、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应有义务;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当姻亲关系与血缘关系、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发生冲突时,当然是后者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正因为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显然,该规定坚持了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同时实际上也明确了如果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也可以由其抚养。据此可知,由于再婚配偶在其对方死亡的情况下,其与对方带来的子女只存在一种共同生活的事实姻亲关系,而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李某不同意继续抚养曾某的女儿,她可以要求其生母张某领回其亲生女儿自行抚养,其生母张某没有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如果张某提出自己抚养条件不如李某,也于法无据,当然不能支持。 丈夫制造假欠条妻子离婚怎么办

殷女士感觉自己很悲哀。“从去年开始,我丈夫在外就有了别的女人。”殷女士说,但是为了这个家和孩子,她一直没有将此事挑明。可没有想到,丈夫竟率先闹着要离婚。殷女士不同意,丈夫干脆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更意外的是,后来竟还冒出了一堆欠条,都是丈夫给亲戚及父母写下的。“他让我共同承担这些债务,这明显是想转移财产。”殷女士被丈夫的这一“阴招”弄得不知所措,只好拨通了律师电话求助。 律师解读: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离婚时夫妻一方给自己亲属出具的欠条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相关债务一般是不予认可的。而且,如果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殷女士同样不用担责。 夫妻离婚时自愿放弃财产还能不能反悔

葛女士和丈夫是在今年9月份协议离婚的。据葛女士介绍,离婚的时候丈夫自愿选择了净身出户,并且也在离婚协议书中白纸黑字写明放弃多有的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可是就在前几天,他突然打电话给我,说自己吃亏了。”葛女士说,现在前夫突然反悔了,说是要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葛女士不知道前夫是

不是还有权利要求重新分割这些财产。 律师解读:葛女士的丈夫已经放弃了分割财产的权利。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男方现在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限制妻子婚姻自由的协议无效 案例

张某(女)与林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因林某殴打她,于2003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

林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 分析

人民法院对本案中协议性质的认定是正确的,法官对本案调解后,原、被告双方不仅应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还应就婚生女的抚养权达成协议。如果原、被告未能就离婚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对婚生女抚养及相关的探视等问题作出判决。 原、被告双方在将来张某是否提出离婚尚不确定,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情况下,按照假定的条件,对离婚后的全部财产权属及婚生女抚养权作出约定,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以将来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即只要满足张某再次提出离婚的条件,而不管张某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在当事人订立该协议之初,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出于双方自愿,以将来发生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于林某来限制张某,对张某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上是干涉了张某离婚的自由。该协议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即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该协议应属无效。

法律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并且不违反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如果本案中当事人不是以尚未发生的将来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所谓的离婚协议来限制张某的离婚自由,而是确实在女方张某提出离婚之后,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就财产归属和婚生女抚养权达成以上协议,因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应当有效;反过来,如果在男方林某提出离婚之后,双方也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财产归属和婚生女抚养权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也应有效。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本案当事人

以将来一方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离婚的自由,所附条件违法,其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有效。离婚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因婚姻关系中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此类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对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不单要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还要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夫妻离婚后 共有房产的分割不用缴纳税金

问:夫妻离婚后,原共有的住房转到其中一方名下,请问是否要缴税?如果要缴税如何办理?

答:夫妻离婚后,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的,不需纳税。

在办理房产分割过户前,须提供以下资料到房产所在区地税局(所)办理不征税的函件:1、减免税申请表;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 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离婚财产分割环节的法律证明文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中,离婚财产分割环节的法律证明文书是指离婚证及房产分割法律证明。如房产是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的,提供已经载明房产分割事项的离婚协议书(加盖有离婚登记部门公章的);如房产分割是由法院判决的,则提供法院的有关房产分割判决书。

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置

房子登记在子女的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子女所有,已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也不应涉及到该房产的分配。如果子女未成年,夫妻双方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对子女财产的保护和管理义务,故该房产应随同子女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保护和管理,但无权随意处置该房产。 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 离婚时法院不宜分割 张小姐:男方在结婚前按揭买房并付了首付款,购房合同上签的是他的名字,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现在两人感情破裂要离婚,但房屋至今没办房产证,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认定房子为共同财产吗? 肖律师: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你可以先起诉到法院主张你的使用权,等男方办好房产证后可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 妻与他人同居怀孕 丈夫可以起诉离婚

问:我弟媳在外地与他人同居,并怀上了对方的孩子。请问在她怀孕期间,我弟弟能起诉要求离婚吗?

答:《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的,可以受理。

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所以,如果你所述属实,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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