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细则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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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细则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4 051-2014

2014/04/18印发 封面 2014/04/18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制度编号 对应文号 版 次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细则 Q/CSG-GPG 2 14 051-2014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角色 编写 初审 会签 审核 批准 人员 王国瑞、乔嘉赓、香柱平、谭少波、林振晓、陈伟波、林冬、胡秀珍、叶柱辉、王洁鹏、黄倩云、陈波、朱继锋、林木青、丁富春、曾中杰 杨骏伟 麦苗 董俊宏 孙发 李于达

2014/04/18印发 制度信息 2014/04/18实施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细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业扩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司供电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本部及直属各供电局。东莞、中山供电局所属供电分局履行县区供电局及供电所职责;各县级子公司参照直属县区供电局的职责划分执行,各县级子公司的市场部、计划建设部和生产设备管理部分别履行县区局营业部、计划建设部和配电部的职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办稽查[2009]76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 [2008] 43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管理标准》(Q/CSG 214031-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管理办法》(Q/CSG214026-2013) 《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南方电网市场〔2013〕32号)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Q/CSG 214013-2011) 《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 1 0012-200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Q/CSG214024-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Q/CSG213006-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五”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加强业扩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市场〔2012〕27号)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市场函〔2012〕 7号)

《南方电网公司10kV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7-2012) 《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6-2012) 《关于南方电网公司业扩受电工程电子化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南方电网市场〔2014〕3号)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技术规范》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竣工检验规范》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营销管理规范》(S.00.00.04/G100-0009-0810-1630) 《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办法》(Q/CSG-GPG 2 14 040-2011) 《广东电网公司档案管理制度》(Q/CSG—GPG 2 21 015—2011)

《关于印发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相关规范文件的通知》(广电市〔2014〕6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业扩:又称业务扩充,指为客户办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和其他业务手续,包括业务受理、现场勘查、确定及答复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和建立客户档案等工作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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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户:也称用电客户,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并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组织或个人。

3.3 客户数:也称户数,是指不同用电地址的客户之和。对于不同用电地址的客户可根据客户需求组成集团客户,在客户服务上按“1户”管理,但客户档案数仍按不同用电地址的客户为1户计算。

3.4 高压客户: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的客户。 3.5 中压客户:供电电压为10kV或20kV的客户。 3.6 低压客户:供电电压为220/380V的客户。

3.7 零散居民客户:非批量办理居民低压新装、增容用电的客户。 3.8 报装容量:供用电双方共同确定的当期新装、增容、减容等容量。 3.9 装见总容量:客户受电电压等级的变压器(含电动机)的总容量。

3.10 业扩费用: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临时接电费等费用。 3.11 物业权属证明资料:一般指《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房管部门的租簿(《租用房屋凭证》),银行《按揭合同》,土地开发证明、规划开发证明、用地批准等有出具物业权属证明权限的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书。 3.12 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3.12.1公司、企业: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12.2社会团体:《社团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12.3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3.12.4居民客户:主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现役)、护照和回乡证(台胞证)。

3.13 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主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现役)、护照和回乡证(台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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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缴费资料:办理银行划扣电费需提交存折(银行借记卡)、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开户人身份证或加盖公章复印件等。

3.15 客户受电工程:指客户为满足自身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是位于产权分界点客户侧的电力线路部分和客户受电变(配)电站等电气设施建筑工程的总称。

3.16 隐蔽工程:客户受电工程中,正常运行时被掩埋或覆盖的电力设施施工工程。 3.17 中间检查:指对隐蔽工程的查验。

3.18 竣工检验:指对客户受电工程总体竣工后的工程检验。

3.19临时供电客户: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供电客户应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要求收取临时接电费用。

3.20 高可靠性供电客户:对重要客户和其他客户的一、二级负荷,应申请高可靠性供电。高可靠性供电客户应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要求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3.21电子化移交:指将配网、营销基础数据在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固化到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环节中,实现图形、基础数据的实时、动态管理。

3.22 “绿色通道”:指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通过设定客户经理、缩短办理时限等方式实现快速用电服务。

3.23 小区终期规划装见总容量:指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该小区用地最终建设规模和容积率,计算出用电需求和需配置的配变总容量。

3.24 更换受电设备:指客户为保证正常用电、提高用电安全水平或节能改造需求,在接线方式及装见容量不变的情况下,更换故障、烧坏、存在缺陷或能效差的受电设备。 4 总体要求

4.1 首问负责,一口对外。任一渠道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应按照首问负责和内转外不转的原则,由客服人员组织协调供电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完成业扩工作,并主动跟踪做好对客户的沟通和服务。

4.2 便捷高效,限时办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简化办电手续,不断优化业扩流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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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单节点”流转原则减少供电方案、设计图纸、供用电合同等审核层级,加强时限管控,缩短办电时间。优先保障民生、居民用电需求。

4.3 渠道多样,办理简便。提供多种业务受理渠道,推广同城化和非实体营业厅(包括网上营业厅、掌上营业厅、95598服务热线、微信等)便民服务,拓展上门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4.4 公开透明,三不指定。向社会公布业扩的办理程序、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公布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信息以及持证企业名单的查询方式,供客户自主选择。不得对客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试验)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5 部门职责

5.1 省、市、县市场营销部(营业部)

5.1.1负责业扩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接火送电等工作。

5.1.2负责制定业扩管理有关制度或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的业扩管理工作。 5.1.3负责统计、分析业扩工作开展情况。

5.1.4负责组织辖区内业扩报装需求的预测和分析。 5.1.5负责研究解决业扩工作有关问题。 5.2 省、市、县计划发展部(计划建设部)

5.2.1负责相应电压等级客户接入系统方案的编制和审核。 5.2.2参与现场勘查、确定电源接入点和接入方式等工作。

5.2.3合理规划、建设电网,及时解决电网卡脖子、电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5.2.4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的中低压业扩电源点选择技术原则。 5.2.5每月提供本月、本季度和本年度预计投产的线路和台区信息,为客户的报装接入提供参考依据。

5.3 省、市、县生产设备管理部(配电部) 5.3.1参与竣工检验、接火送电等工作;

5.3.2完善供电可靠性管理手段,推广带电作业等方式,统筹带电接火费用及实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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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满足客户接电需求;

5.3.3通过落实技术改造等方式提高电压质量,保障客户用电权益; 5.3.4负责GIS系统电子化图纸的及时审核和发布。

5.3.5 负责每月根据电网实际情况,提供线路和台区的负载情况,并注明设备重载、过载、电压质量、停电计划等信息,确保线路和台区的负载信息公开透明。 5.4地市供电局营销稽查中心

5.4.1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业扩工单办理情况进行在线稽查。

5.4.2对于新增中高压客户,每月抽取不少于10%工单纳入稽查计划,每月新增重要客户、未采用业扩典设的客户业扩工单,全部纳入当月稽查计划。 5.5 供电所

5.5.1负责低压客户供电方案的确定和接火送电工作,参与辖区内所有客户的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接火送电等工作。

5.5.2负责统计、分析辖区内业扩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报装需求的预测和分析工作。 6 管理内容 6.1 业务受理 6.1.1基本要求

6.1.1.1 各单位应向客户提供95598供电服务热线、客户服务网站、微信服务平台、自助服务终端等远程业扩受理方式和实体营业网点受理方式,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全部采用远程方式受理。

6.1.1.2 各单位应对客户办理用电业务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通知客户补齐并出具受理回执,登记客户已经提供的资料并在受理当日录入营销系统。

6.1.1.3 各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当地较大用电项目的信息,配合城市总体规划,加强负荷预测与分析工作,将业扩需求纳入规划,设立相应的项目以满足可预计的客户报装需求;主动为客户提供报装前期的专业咨询服务,深入了解并逐步明确用电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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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需求,指导客户提交业扩报装完整必备资料,转入正式用电受理。

6.1.1.4 各单位营销部门负责收集存量客户、已提出用电意向客户及报装受限的用电需求信息,定期传递至本单位计划部门;计划部门负责收集同级政府规划部门、重大项目的用电需求信息,并汇总营业部门提供的用电需求信息,分析本地区用电需求并制定为客户供电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满足客户的用电需求。

6.1.1.5 因电网或设备受限造成无法满足客户用电需求时,各级营销部门要及时向本单位计划、生产部门传递解决,并报上级单位和本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的,不允许停止受理客户报装用电。

6.1.1.6对于报装用电的客户,主动告知所选供电电源的规划布局、负荷裕度、供电质量等信息。

6.1.1.7 各单位应为重要客户和重点关注客户、重点项目、大型骨干企业、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工程等办理业扩报装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力求以最快的速度让客户用上电。 6.1.1.8 各单位在受理客户用电报装申请时,应主动了解客户计划投产时间,协助客户提前做好停电(带电)接入申请工作,确保客户如期送电。 6.1.2职责分工

6.1.2.1营销部门负责各类用电业务的咨询,受理各类用电建议、投诉、举报。 6.1.2.2营销部门负责受理各类用电业务。

6.1.2.3营销部门负责核对并录入提交的用电资料。 6.1.3工作内容

6.1.3.1 用电报装:包括客户申请办理新装、增容和临时用电业务。

6.1.3.2 变更用电业务:包括更名或过户、减容、销户、暂停、改类、移表、分户、并户、暂拆、暂换、改压、迁址等变更行为。

6.1.3.3 其他业务:包括受理临时检定计量装置、更换故障计量装置、变更计量装置、计量装置丢失赔偿、更改一般资料信息、更改重要资料信息、变更缴费方式、批量更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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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 业务受理提交资料(用电业务单采用免填单方式的无需客户提供,仅需客户签名确认作为业务办理资料进行存档) (一)新装、增容业务 (1)居民(永久) ①用电业务单; ②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客户本人办理无需此项);

④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原用电范围内增容用电无需提供该项资料) ⑤办理银行划扣电费的客户需提交的相关缴费资料;(增容用电无需提供) ⑥供电监管机构明文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⑦对申请办理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的,须提供具有民政部门签发的低保/五保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薄,并在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五保户认定清单上能够查到对应信息。 (2)非居民(永久) ①用电业务单; ②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

④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原用电范围内增容用电无需提供该项资料) ⑤用电设备容量清单(住宅小区提供《用电负荷类别明细表(统建住宅)》); ⑥办理银行划扣电费的客户需提交的相关缴费资料;(增容用电无需提供) ⑦供电监管机构明文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临时用电业务

临时用电客户参照新装永久用电业务提交资料,并同时提供永久用电规划的有关资料,在用电地址产权权属证明资料方面可按以下要求处理: ①私人自建房:提供用电地址产权权属证明资料;

②基建施工项目:土地开发证明、规划开发证明或用地批准等; ③市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政府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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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统建住宅小区报装

除按永久用电提交一般资料外,还应补充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规划资料(如规划图、规划许可证等)。 (二)变更用电业务 (1)过户 ①居民: (a)用电业务单;

(b)新、原户的身份证明资料、缴费资料; (c)用电地址产权权属证明资料。

说明:原户无法联系且已缴清电费的,则新户按新装业务提交资料,并提供用户声明。 ②非居民: (a)用电业务单;

(b)新、原户的身份证明资料、缴费资料; (c)用电地址产权权属证明资料。

说明:原户在业务单上盖公章,如公章已注销,应提交工商核销证明;新户按新装业务提交资料;原户以个人名义报装的,则提供原户身份证明资料,新户按新装业务提交资料;原户无法联系,则新户按新装业务提交资料,并提供客户声明。 (2)更名 ①居民: (a)用电业务单;

(b)新、原户身份证明资料。 ②非居民: (a)用电业务单; (b)工商核准变更通知。 (3)更改缴费信息 ①办理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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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电业务单; (b)缴费资料。 ②办理增值税票: (a)用电业务单; (b)缴费资料;

(c)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年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

③低压居民客户可通过拨打95598服务热线提出更改缴费账号的需求,客户身份验证通过及传真或电子邮箱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扫描件)后,95598坐席员可直接办理。 (a)变更缴费账号为自身需提交:银行存折、注册客户身份证;

(b)变更缴费账号为第三方需提交:第三方及经办人身份证、银行缴费存折(第三方) 。

办理变更缴费账号业务后,95598坐席员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客户。 (4)销户 ①用电业务单;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说明:在业务单上盖公章,如公章已注消,应提交工商核销证明;以个人名义报装的,提供户主身份证;租户要求销户的,应提供产权人身份证。 (5)分(并)户:分(并)户后的新户按新装业务提交资料。 (6)更改客户信息

客户可通过拨打95598服务热线提出更改客户信息的需求。更改客户信息包括电话、通讯地址、邮箱、联系人姓名、客户服务密码等。通过客户身份验证后,95598坐席员可直接办理。

客户身份验证:95598坐席员通过对客户的身份证号码(企业客户:营业执照编号、机构代码)、户名、户号、银行账号后六位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等基础信息任意抽取三个进行确认。 (7)更换受电设备业务

在接线方式及装见容量不变的情况下,更换存在缺陷或能效差的受电设备,只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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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新设备的资料、型式试验报告及鉴定书。如客户更换变压器容量与原变压器容量不符,需办理增减容业务。 (8)其它业务 ①用电业务单;

②用电客户和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6.1.3.5业务受理工作要求

(一)客户办理业务,应在“用电业务单”上签名确认,企事业单位须加盖公章。供电企业应在用电业务单上加盖用电业务专用章。

(二)办理业务时,业务人员须核对客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收取复印件(须客户签名(章));委托他人代办业务,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书。上门受理的业务可对相关资料核对拍照,作为报装和存档资料。 (三)客户办理用电业务所使用的名称须与其持有的客户身份证明材料登记名称一致。 (四)对应现行投资界面,零散居民新装客户,应采用低压零散居民快速新装流程处理,对未能一次性提供完整资料的,可予以预受理,请客户在装表接电时补充提交。 (五)以租赁户名义报装,从防范电费风险考虑,需提供产权人担保, 签订《〈供用电合同)担保协议)》,或签订供用电合同电费分期预付条款,或装设售电管理装置。

(六)对急需用电的新成立单位,如有关证照尚未办妥,可暂提供有关证照申请回执办理报装。对此情况若暂没有公章的,可允许不加盖公章,但送电前必须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七)对于有意向办理用电的客户,可提供预受理服务。预受理客户申请后即组织现场勘查,工作人员应在现场核实、收集客户申请资料,在具备报装条件后转入正式受理。 6.2 现场勘查和确定及答复供电方案 6.2.1基本要求

6.2.1.1 供电企业在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应尽快与客户沟通确认现场勘查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6.2.1.2 现场勘查的内容包括:核实用电容量、用电类别、可靠性要求、自备电源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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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用电信息,初步确定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供电电压、电源接入点、投资分界、计量方案、计费方案和是否具备带电作业条件等。

6.2.1.3 现场勘查结果应在勘查工作单上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应完整、详实、准确。 6.2.1.4 对于城乡居民自建住宅客户申请为合表客户,业扩人员在勘查阶段按照有关的判断标准上门核实,并对楼体、内部结构等典型特征拍照存档(资料在营销系统上传存档)。

6.2.1.5 应向客户介绍网架及容载比情况,客户现场情况不具备供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向客户答复《暂缓用电受理通知书》,并做好沟通解释,争取客户的理解。 6.2.1.6 供电方案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当地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的供电条件等因素确定,满足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要求。

6.2.1.7 供电方案内容包括电压等级、用电性质、变压器(含电动机)容量、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回路数、电源接入点、接入系统示意图、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方式、配电房设置、功率因素考核标准、投资界面、业扩费用、初步的计量和计费方案等内容。

6.2.1.8供电企业应准确界定业扩工程投资分界,按期答复供电方案。必要时按《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办法》启动和实施业扩工程配套项目。业扩工程配套项目实施进度应与客户受电工程进度配合,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6.2.1.9供电企业应在答复客户供电方案时将业扩电子化移交资料采集清单和模版提供给客户,并向客户介绍电子化移交要求,积极跟进并指导客户完成电子化移交工作。采集资料包括:沿布图(具备条件的地区提供)、更动前、后的接线图(单线图)、高低压电气一次主接线图、设备属性表、照片等。

6.2.1.10供电方案应在下述时限内书面答复客户,因供电企业原因不能按期答复供电方案,应主动向客户说明原因;非供电企业原因造成供电方案答复延误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

答复供电方案时限:自受理客户正式申请用电之日起,低压居民客户采用低压零散居民快速新装流程,低压非居民客户不超过2个工作日;中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中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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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2.1.11 中、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1年,低压客户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注销。因特殊情况,供电方案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的,供电企业应与客户充分沟通,合理调整、重新确定后书面答复客户。

6.2.1.12 涉及新建公用电房的供电方案,供电企业应与建设投资方协商签订电房永久无偿使用协议,建设单位提供符合供电规范、市政规划、消防、环保及安全要求的适用场所,检修(管线)通道,竖井和用于安装供电设施及计量装置等空间。

6.2.1.13 供电方案应以显著字体明确告知客户具有自主选择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权利。

6.2.1.14 答复供电方案时告知客户设计必须符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和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的要求。

6.2.1.15 重要客户的供电电源以及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客户不按要求进行电源配置的,在客户报请电力监管机构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供电企业才能继续受理报装。普通客户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及应急电源配置必须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的规定,同步设计、施工,在竣工查验时一并验收。 6.2.1.16 客户自备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6.2.1.17在客户签订供电方案后1个工作日内,经过客户同意后可在网上营业厅公示客户受电工程规模、业主姓名及联系方式、用电地址、预计投产时间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6.2.1.18客户供电方式 (一)非统建住宅小区

(1)客户装见总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时,宜建设客户专用变电站,采用110kV或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2)客户装见总容量在8000 kVA(含)至40000kVA(不含)的,应由10kV专线供电;具备35kV供电条件的地市供电局可采用35kV电压等级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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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户用电容量在100kVA(含)至8000kVA(不含)的,应采用10kV公用线路专变供电。

(4)客户用电容量在15kVA(含)至100kVA(不含)的,应采用380V供电。 (5)客户用电容量在15kVA(不含)以下且无需三相用电的,应采用220V供电。 (二)统建住宅小区

(1)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五”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A、B、C类供电区统建住宅小区应采用环网供电方式,D、E、F类供电区统建住宅小区宜采用环网供电方式。

(2)小区终期规划装见总容量在8000kVA及以上的,由客户从变电站10kV开关柜建设出线供电(其中,对于装见总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的小区,由客户无偿提供变电站用地及建设10kV出线,供电企业建设变电站)。

(3)小区终期规划装见总容量在8000kVA以下的,应由现有可供的10kV公网供电,对于公网未延伸的区域应从电源线路接入公共电网环网柜的连接点到小区由客户投资电网延伸,由客户无偿提供满足6.2.1.12要求的10kV公共开关站电房。 (4)有独立产权的商品房供电方式按一户一表配置。

(5)小区配套的商场(超市)、会所、幼儿园及学校等采用独立回路供电,按照电价类别独立安装电表计费,用电容量在160kW及以上的,应单独设置专变供电。

(6)对于地下室照明、抽水、电梯、消防、公共景观及照明等公用设施设备由小区公用变供电,如上述设备单台容量超过100kW及以上时应设置小区专用变供电,计量装置宜设于独立配电室内。

(7)住宅小区中住宅楼、小间式商业店面、独立供电的车库及杂物间由小区公用变供电,在末端采用一户一表集中表箱供电,当非居民负荷数量或容量较大时参照小区公用设施设备执行。

(8)住宅小区的受电设备,应根据住宅小区的建设进度,分期投入运行,应避免造成受电设备长时间空载运行,造成资源浪费。

(9)对于执行小区配套费的地区,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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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9 按照供电电压等级和装见总容量业扩业务分为四类(见下表)。 客户类别 划分标准 220kV供电 A 35kV和110kV供电 现场勘查及供电方案确定 市局计划发展部组织系统方案初审后报送省公司审批。 市局计划发展部审批接入系统方案,并报省公司备案;市局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初设审查。 市局计划发展部确定电源接入点及接入B 10kV或20kV专线供电 方式,市局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勘查及确定供电方案。 区县局计划建设部确定电源接入点及接入方式,县区局营业部组织勘查及确定供C 非专线的专变供电客户 电方案。具备条件的地市供电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县区局营业部、供电所的办理范围。 D 380/220V低压供电客户 供电所组织勘查及确定供电方案。 6.2.2职责分工 6.2.2.1各专业分工

(一)营销部门:负责业扩投资界面、计量方式、电价类别、功率因素考核等核实; (二)计划部门和生产部门:负责结合电网规划和运行情况,核实电源接入点是否符合规划和运行要求。

6.2.2.2 省公司计划发展部职责

批复A类中220kV供电的客户接入系统方案。 6.2.2.3 市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场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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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A类客户的初设审查。 (二)计划发展部

(1)负责确定A、B类客户接入系统方案。 (2)参与A类客户的初设审查。

(3)负责制定辖区范围内的用电客户接入电网原则。 (三)生产设备管理部

参与A类客户的初设审查。 (四)客户服务中心

(1)组织对A类客户的初设提出审查意见。 (2)组织对B类客户的现场勘查。 (3)负责确定B类客户的供电方案。

(4)具备条件的地区,抽样参与C类客户的现场勘查和确定供电方案。

(5) 负责为A、B类客户配置专职客户经理,跟踪客户业务办理的全过程工作,直到业扩业务工单归档。

6.2.2.4 县区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业部

(1)组织C类客户的现场勘查。 (2)负责确定C类客户的供电方案。 (二)计划建设部

(1)负责确定C类客户的电源接入点和接入方式。

(2)负责涉及网架改动、接入受限的配网供电线路和配变台区的新建或改造立项。 6.2.2.5 供电所

(1)组织D类客户的现场勘查。 (2)负责确定D类客户的供电方案。 6.2.3工作内容

6.2.3.1 A类客户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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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局计划发展部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上报省公司(其中,35kV、110kV供电客户接入系统方案报省公司计划发展部备案)。

(二)市局客户服务中心自接县区局营业部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批复的系统接入方案制定供电方案。

(三)市局客户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批复初步设计。 6.2.3.2 B类客户管理内容

(一)市局客户服务中心自接县区局营业部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查。

(二)市局计划发展部在现场勘查后1.5个工作日内(双电源客户2个工作日内)确定电源接入点和接入方式。

(三)市局客户服务中心在电源接入点确定后2个工作日(双电源客户3个工作日内)内完成供电方案编制和确定工作。

(四)业务受理传出后,市局客户服务中心为A、B类客户配置专职客户经理,负责跟踪客户业务办理的全过程工作,直到业扩业务工单归档。 6.2.3.3 C类客户管理内容

(一)县区局营业部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查。

(二)县区局计划建设部在现场勘查后1.5个工作日内(双电源客户2个工作日内)确定电源接入点和接入方式。

(三)县区局营业部在在电源接入点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双电源客户2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编制工作。

(四) 县区局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供电方案。

(五)具备条件的地区,市局客户服务中心可抽取部分C类客户参与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审核,每年抽取的数量比例不少于当年报装C类客户数的10%。 6.2.3.4 D类客户管理内容

(一)供电所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查,对于零散居民客户现场具备接入条件的直接装表接电。

(二)供电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编制和确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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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 用电负荷估算

(一)统建住宅小区用电容量的配置

(1)统建住宅小区住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及家庭能源使用的种类。

(2)统建住宅小区供电的负荷计算,一般采用负荷密度法、单位指标法和需要系数法。其单位指标负荷或密度不宜小于下表的数值: 住宅、商业和办公用电负荷可按下表统计估算

客户类型 建筑面积≤80 m2 建筑面积81-120 m2 住宅 建筑面积121-150 m2 建筑面积>150 m2的高档住宅、别墅 商用 办公 用电功率或负荷密度 4 kW/套 6 kW/套 8-10kW/套 12-20kW/套 按100-120W/ m2,特殊设备按实际负荷进行计算 按80-100W/ m2计算 (二)计算统建住宅小区用电负荷时,需要系数可按下表选取

用户数 1-3户 4-8户 9-12户 13-24户 25-124户 125-259户 260户及以上 小区配套公共用电 商用客户 1 0.9 0.65 0.5 0.45 0.4 0.3 0.5 0.7-0.85 需要系数(Kd) 20

Q/CSG-GPG 2 14 051-2014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细则 费代扣协议 3.装拆表单及计量图片、变压器铭牌图片 4.延期送电告知书(必要时提供) 5.归档前审核单 5运行档案 1.电工证资料 2.配电房运行管理制度 1.供电部门在设计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等环节出具的业务表单。 6其他记录 2.变更业务(除增容外),增容业务如能放入同一档案,可以按以上顺序要求叠加,放在上面,否则用另一档案盒归档。

(六)低压有工程客户档案资料参照中、高压客户档案资料执行。 6.7.3.3客户档案的保管及借阅

(一)各级营业部门应设置资料室保管客户档案,并派专人保管,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易于调阅。

(二)客户档案应使用统一规格的档案盒放置,档案盒的标签制作应清晰、规范,便于查找。

(三)建立客户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凡借阅有关资料的,必须由借阅人与档案保管员做好借阅登记手续。

(四)逐步推广客户档案电子化方式。 7 管理考评

7.1大力推广“易通电”等客户服务产品,不断提升业扩报装效率,原则上零散居民客户从受理到装表接电不超过2个工作日。

7.2加强业扩全过程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工作,准确登记各个业务环节的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做到用电业务一申报就录入系统,报装受理、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等所有与客户交互环节,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杜绝业务办理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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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不同步现象,促进业扩公开透明。

7.3通过95598电话回访、意见卡、专项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及时收集对业扩服务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对业扩全过程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7.4规范和完善业扩统计、分析管理,每月5日前逐级上报业扩相关报表。

7.5业扩工作检查与考核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逐级实施。检查与考核内容包括供电方案答复、设计资料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是否满足服务时限要求,以及客户受电工程的“三不指定”、客户资料归档的规范性等。 8 附则

8.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2013版)》同时废止。

8.2 本细则由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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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GPG 2 14 051-2014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细则 用户数 办公客户 0.7-0.8 需要系数(Kd) 注:统建住宅小区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取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三)变压器容量的计算

(1) 根据统建住宅小区规划设置的供电点(配电房)划分供电区域,一个供电点(配电房)的供电范围为一个供电区域。

(2)统建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应根据小区内总计算负荷及功率因数确定,并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出每一个供电区域的用电负荷。

(3)统建住宅小区公用配电变压器,应采取“小容量,多布点”的原则,在满足电压质量和可靠性的条件下,应因地制宜。配电变压器容量应靠近负荷中心,单台油浸式变压器的容量选择最大不应超过630kVA,单台干式变压器的容量推荐采用800kVA,不宜大于1250kVA。

6.2.3.6 用电计量装置的设置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设在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 (一)10kV专线客户应在变电站出线处计量。

(二)专变客户应在客户受电变压器的高压侧计量,临时用电等不具备条件的客户可在低压侧计量。

(三)对非专变供电的客户采用低压计量方式。

6.2.3.7 用电计量装置配置表用电计量装置配置严格按《南方电网公司10kV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和《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的要求执行。 (一)低压用电客户

报装容量 (kW) 计量方式 电能表 种类 准确 等级 规格 电流互感器 数种准确量 类 等级 规格 数量 21

Q/CSG-GPG 2 14 051-2014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细则 P<10 低供低计 低供低计 低供低计 低供低计 低供低计 单相电能表 2.0 10(60)A 220V 1 / / / / 10≤P<15 单相电能表 2.0 20(80)A 220V 1 / / / / 10≤P<50 三相四线电能表(1.0级普通三相电子电能表、1.0级普通三相载波电能表或2.0级三相感应式长寿命电能表) 2.0/ 1.0 20(80)A 3×220V/380V 1 / / / / 20≤P<60 三相四线电子式电能表 1.0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1 低压 0.2S 100A/5A 3 50≤P<100 三相四线电子式电能表 1.0 1 低压 0.2S 200A/5A 3

(二)专变客户

变压器容量 (kVA) 计量方式 电能表 种类 三相四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四线多功能表 准确 级 1.0 规格 3×1(10)A 3×220V/380V 数准确等种类 量 级 1 低压CT 高压PT 高压CT 低压CT 0.2S 互感器 规格 数量 3 高供低计 P≤50 高供高计 100A/5A 0.5S 3×1(10)A 3×100V 0.2 0.2S 10000V/100V 10A/5A 2 2 1 50<P≤125 高供低计 1.0 3×1(10)A 3×220V/380V 1 0.2S 200A/5A 3 22

Q/CSG-GPG 2 14 051-2014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细则 高供高计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四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四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0.5S 3×1(10)A 3×100V 1 高压PT 高压CT 低压CT 高压PT 高压CT 低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0.2 0.2S 10000V/100V 10A/5A 2 2 高供低计 125<P≤160 1.0 3×1(10)A 3×220V/380V 1 0.2S 300A/5A 3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0.2 0.2S 10000V/100V 20A/5A 2 2 1 高供低计 160<P<315 1.0 3×1(10)A 3×220V/380V 1 0.2S 500A/5A 3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0.2 0.2S 0.2 0.2S 0.2 0.2S 0.2 0.2S 0.2 0.2S 0.2 0.2S 10000V/100V 20A/5A 10000V/100V 30A/5A 10000V/100V 50A/5A 10000V/100V 75A/5A 10000V/100V 100A/5A 10000V/100V 150A/5A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1 315≤P≤500 高供高计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3×1(10)A 30.5S ×100V 1 500<P≤800 高供高计 3×1(10)A 30.5S ×100V 1 800<P≤1250 高供高计 3×1(10)A 30.5S ×100V 1 1250<P≤1600 高供高计 3×1(10)A 30.5S ×100V 1 1600<P≤2500 高供高计 3×1(10)A 30.5S ×100V 1 23

Q/CSG-GPG 2 14 051-2014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细则 2500<P≤4000 高供高计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3×1(10)A 30.5S ×100V 1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0.2 0.2S 0.2 0.2S 0.2 0.2S 10000V/100V 300A/5A 10000V/100V 400A/5A 10000V/100V 600A/5A 2 2 2 2 2 2 4000<P≤6000 高供高计 3×1(10)A 30.5S ×100V 1 6000<P≤8000 高供高计 3×1(10)A 30.5S ×100V 1 (三)公变

变压器计量方容量 式 (kVA) 20 30 50 80 100 125 160 200 250 315 400 500 630 800 1000 1250 电能计量装置 种类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电流互感器 数量 1 种类 准确等级 0.2S 规格 数量 3 准确等级 1.0 规格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低压 100A/5A 1.0 1 低压 0.2S 200A/5A 3 1.0 1 低压 0.2S 300A/5A 3 1.0 1 低压 0.2S 500A/5A 3 1.0 1.0 1.0 1.0 1 1 1 1 低压 低压 低压 低压 0.2S 0.2S 0.2S 0.2S 750A/5A 1000A/5A 1500A/5A 2000A/5A 3 3 3 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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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 业扩工程投资界面

由于客户新装和增容用电而相应进行的公用供电线路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一)中高压专线

(1)对于采用专用架空线路供电的客户,以电源变电站的出线构架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含构架、引下线)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示意图如下:

(2)对于采用专用电缆线路供电的客户,以电源变电站侧电缆线路的终端头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包括电缆头)由客户投资建设。示意图如下:

电缆终端头客户专线电源变电站或中心开关站客户变电站或配电站

(二)中高压非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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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用架空线路供电的高压或中压客户,以客户电源线路接入公共电网的连接点(架空线T接点)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网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分界点负荷侧设施由客户投资。示意图如下:

分界点(架空线路\公共线路接点)客户电源线路 电源变电站客户变电站或配电站(2)对于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的高压或采用电缆线路非环网方式供电的中压客户,以客户电源线路接入公共电网的连接点(T接电缆终端头等)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网侧设施(包括“T”接装置)由供电企业投资;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包括电缆终端头)由客户投资建设。示意图如下:

公共电缆线路电缆\客户电源线路公共变电站或开关站接设备电缆终端头)客户变电站或配电站

(3)对于采用电缆环网方式供电的中压客户,以客户电源线路接入公共电网环网柜的连接点(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包括与环网柜连接的电缆头)由客户投资建设,环网柜不应设置在客户专用配电站内。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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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建住宅小区

统建住宅小区以10kV电源线路接入电网的连接点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网侧设施(包括“T”接装置)由供电企业投资;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 (1)由10kV公网供电的小区示意图如下:

10kV公共开关站10kV环网柜开环点公共环网线路公共环网线路计量装置低压公共线路低压公共线路计量装置住宅客户住宅客户住宅小区10kV电源线路住宅小区配电站低压公共线路计量装置住宅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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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变电站出专线供电的小区,环网方式应根据客户报装容量确定,环网线路只保留住宅部分的容量,

①变电站出专线供电、公线作为环网线路的示意图如下:

10kV开关站分界点电源变电站10kV环网柜住宅小区10kV电源线路低压公共线路低压公共线路住宅小区10kV电源线路低压公共线路住宅小区配电站计量装置住宅客户计量装置住宅客户计量装置住宅客户分界点电源变电站10kV开关站②变电站出专线供电、专线作为环网线路的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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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开关站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细则

分界点电源变电站10kV环网柜住宅小区10kV电源线路低压公共线路低压公共线路住宅小区10kV电源线路低压公共线路住宅小区配电站计量装置住宅客户计量装置住宅客户计量装置住宅客户分界点电源变电站10kV开关站

(四)低压客户 (1)低压零散居民客户

对于低压零散居民客户,以低压计量装置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含表箱);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示意图如下:

接点低压公共线路中压公共配电站分界点计量装置居民客户

(2)低压非居民客户

对于低压非居民类用电客户,以客户电源线路接入公用电网线的连接点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包括“T”接装置)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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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示意图如下:

低压公共线路分界点计量装置中压公共配电站非居民客户

(五)计量装置投资界面

(1)中、高压计量装置包括计量电能表、互感器、计量自动化终端(包括负荷管理终端、配变监测计量终端)、表箱等(客户一次性建成的计量柜及客户所提供的计量互感器及其附件除外),均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由客户预留接线和安装位置。

(2)中、高压客户投资建设的计量柜、计量互感器及附件,须经公司校验合格、加封并移交公司维护管理。客户销户时,此类计量装置应交还客户。

(3)低压客户的计量装置(含电能表、互感器和低压集抄装置)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由客户预留接线和安装位置。其中,零星报装低压用户的表箱由供电企业购置,统建住宅小区的电表箱,由客户投资建设。供电企业提供安装尺寸及预留空间要求,由客户预留电能表和低压集抄装置接线和安装位置。 6.3 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 6.3.1基本要求

6.3.1.1 供电企业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资料进行审核。设计单位资质资料与设计图纸同步进行受理和审核,同时应一次性提出审核意见,不得对同一设计资料进行多次审核,并在以下时限内将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客户:

审核受电工程设计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低压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中、高压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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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 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意见表; (二)受电工程设计图(包括定值单);

(三)设计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设计委托书; (四)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3.1.3 供电企业应对专变客户的设计资料开展能效评价,倡导客户使用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6.3.2职责分工

6.3.2.1 市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局市场营销部

负责组织市局生产设备管理部、计划发展部、基建部、系统运行部、输电部、变电部(含试验研究单位)、客户服务中心和计量中心对高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并向客户出具相应的《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意见书》。 (二)市局生产设备管理部

负责高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并对审核结果把关。

(三)市局计划发展部、基建部、系统运行部、输电部、变电部(含试验研究单位)和计量中心

参与高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 (四)市局客户服务中心

协助市场营销部开展高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并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工作。 6.3.2.2 县区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业部

负责对中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并向客户出具相应的《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意见书》。装见总容量315kVA以下的中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可委托供电所进行审核。 (二)供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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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客户工程设计资质核查、并向客户出具《资质核查意见书》。 (2)负责对设计送审资料完整性的检查。

(3)负责低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并向客户出具相应的《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意见书》。 6.3.3工作内容

6.3.3.1受理人员应认真审核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图纸清单,填写《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意见》。 6.3.3.2设计资料主要审核内容

(一)审核具体范围:(高)中压从电源接入点至(中)低压配电柜的出线端;低压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箱和进线总开关(箱)。统建住宅小区从电源接入点至客户计量点。 (二)设计是否按供电方案要求进行;

(三)设计是否符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和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的要求;

(四)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电气技术规范。特别是受电装置、计量装置、设备载流量、联锁装置、平面布置,是否满足安全、经济、合理的要求;

(五)设计资料审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依据: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10012) 《中国南方电网县级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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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 《南方电网公司10kV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7) 《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6)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技术规范》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 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电方案》;

以上未注明日期的标准或规范,其最新版本均可引用。 6.3.3.3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通过后,客户方可开展工程施工。 6.3.3.4 工作流程

(一)供电所(营业厅)负责接收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核查,将设计资料一份、设计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审核部门。

(二)有关部门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设计资料加盖审图专用章,并在承诺服务时限内通过供电所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客户。

(三)对通过审核的设计资料要求变更,同样必须履行设计资料审核手续,经审核同意加盖图纸审核专用章后方可有效。 6.4 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 6.4.1基本要求

6.4.1.1各单位应积极跟踪客户受电工程建设情况,主动帮助客户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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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6.4.1.2各单位在客户设计资料审核通过后,应根据客户的预计投产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初步拟定客户接火方式和时间,在中间检查环节之前确定并告知客户的预计接火时间,并启动停电申请或带电接火手续;已完成竣工检验的客户要保障客户及时接入电网用电。

6.4.1.3各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则规定要求的内容进行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 6.4.1.4客户在竣工报验前,应按要求完成沿布图、单线图的绘制和设备台账的录入。 6.4.1.5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各单位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资料、有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

中间检查的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低压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中、高压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6.4.1.6 客户提供的中间检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委托书);

(二)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

(三)用电业务办理授权书(客户本人办理或被授权人已提供有效授权书,无需重复提供);

(四)工程概况说明或工程内容明细表; (五)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图纸(隐蔽工程部分); (六)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如存在变更);

(七)客户自行组织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的合格证明(施工单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自检报告;建设单位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八)客户线路、配电设施及电房报建批复证明材料(需要规划建设部门报建批复的需提供);

(九)接地电阻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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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必要的资料或记录。

6.4.1.7 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对受客户委托施工企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进行核查;

(二)检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三)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四)检查安装质量、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及安装规范要求。设备安装是否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五)检查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施工单位的隐蔽工程验收单及技术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六)检查电气设备元件安装前的特性校验等是否符合要求。

(七)按照检查意见书的内容逐项检查隐蔽工程,如电缆沟的施工和电缆头的制作,接地装置的埋设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杆、塔基础等。

6.4.1.8 供电企业在接到客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在以下时限内组织竣工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竣工检验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中、高压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建议客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维护受电设备,提高客户受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6.4.1.9 客户提供的竣工检验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委托的试验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二)用电业务办理授权书(客户本人办理或被授权人已提供有效授权书,无需重复提供);

(三)工程概况说明或工程内容明细表; (四)工程竣工图;

(五)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如存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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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试验单位委托书(若已提供的无需重复提供); (七)施工及试验单位资质证明(若已提供的无需重复提供); (八)施工单位工程施工记录、自检报告; (九)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十)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报告;

(十一)成套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及鉴定书; (十二)产品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 (十三)缺陷整改记录;

(十四)安全工器具清单及试验报告; (十五)电气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十六)运行人员值班电工名单及进网作业资格; (十七)提供客户受电工程电子化移交图纸资料; (十八)设备投运启动方案; (十九)其他必要的资料或记录。

6.4.1.10 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对受客户委托试验企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试验资质进行核查。

(二)检查客户电工是否具备合格有效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明,人员数量是否足够,是否已在供电企业备案存档。工作人员严禁现场代替客户电工进行电气操作。 (三)核实现场与确定的供电方案是否对应。 (四)检查工程是否按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安装。

(五)检查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及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六)检查设备交接试验资料是否合格、完整等。 (七)检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检查是否满足要求。

(八)对电子化移交进行验收,主要验收配网GIS绘制的沿布图、单线图、系统录入设备台账数据与现场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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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职责分工

6.4.2.1 市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场营销部

负责组织市局生产设备管理部、计划发展部、基建部、系统运行部、输电部、变电部、客户服务中心、计量中心和县区局对高压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 (二)生产设备管理部、计划发展部、基建部、系统运行部、输电部、变电部、计量中心

参与高压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协助市场营销部开展高压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并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工作,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2)负责组织装见总容量8000kVA及以上和专线供电的中压客户受电工程的竣工检验工作,并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6.4.2.2县区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业部

负责组织装见总容量8000kVA以下的中压客户受电工程的竣工检验工作,并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二)配电部

参与中压客户受电工程的竣工检验工作。 6.4.2.3供电所

(1)负责客户工程施工资质核查、并向客户出具《资质核查意见书》。

(2)负责对中、低客户受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工作,向客户发出《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并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3)负责对低压客户受电工程的竣工检验,并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4)负责对所有竣工检验合格的受电工程发出《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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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工作内容 6.4.3.1中间检查流程

(一)客户先自行组织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查验合格后向营业网点提出中间检查申请。

(二) 营业网点对客户提交的中间检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中间检查岗位职责将资料转交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工程查验组织部门须在规定的剩余时限内(低压2个工作日内,中压4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中间检查。 (三)工程检查组织部门接到中间检查资料,根据规定时限与客户确定现场查验时间,按预约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并主持工程中间检查,按照供电部门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和《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现场作业表》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经检查后,组织部门汇总各检查人员意见,填写《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 (四)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五)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将工程中间检查资料交资料管理员归档。

(六)在中间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隐蔽工程存在缺陷,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应一次性向客户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毕,客户自行组织检查,合格后向营业网点提出复查申请,营业厅在1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申请交给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检查后在《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填写意见。检查不合格的,重复上述流程,直到查验合格为止。 6.4.3.2竣工检验流程

(一)客户先自行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检验,竣工检验合格后向营业厅提出竣工检验申请。

(二) 营业厅对客户提交的竣工检验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竣工检验岗位职责通知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工程检验组织部门须在规定的剩余时限内(低压2个工作日内,中压4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竣工检验。 (三)工程检验组织部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相关人员按《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现场作业表》开展竣工检验;检验后,汇总各检验人员意见,填写《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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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五)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将工程竣工检验资料交资料管理员归档。

(六)在竣工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存在缺陷,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应一次性向客户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毕,客户自行组织检验,合格后向营业厅提出复查申请,工程检验组织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检验后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填写意见。检验不合格的,重复上述流程,直到查验合格为止。 6.5 业扩费用收取与合同签订 6.5.1基本要求

6.5.1.1 与办理业扩业务有关的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自立收费名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不得向客户收取国家已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

6.5.1.2 供电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在竣工检验合格后,正式接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6.5.1.3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期限、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等条款。 6.5.1.4 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严格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同范本。低压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采用背书形式。

6.5.1.5 供用电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0千伏及以下供用电合同采用一式贰份,供电企业和用电方各执壹份;10千伏以上供用电合同采用一式肆份,原则上双方各执贰份,如有特殊要求按实际情况增加。

6.5.1.6从合同拟定、合同审核、合同签订到合同归档,每个环节都要加强时限控制,确保在接火送电前签订完毕。 6.5.2职责分工 6.5.2.1 县区局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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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中、高压供用电合同。 6.5.2.2 供电所

(一)负责低压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档案管理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二)负责中、高压供用电合同的起草、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档案管理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6.5.3 工作内容 6.5.3.1拟订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统一按照广东电网公司《供用电合同》范本进行拟订。

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范本的内容作出原则性修改;补充条款也不得对《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范本的内容构成实质性修改、限制或抵触。对必备条款的修改意见应上报省公司市场营销部,经论证通过后方可修改。 (二)对于下列客户,除签订《供用电合同》外,还需签订《〈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书》或《〈供用电合同〉担保协议书》。 (1)信誉度低的客户;

(2)查实违反供用电合同行为的客户;

(3)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或政府产业政策要求的客户;

(4)经查实,在工商、税务、环保、司法及公众舆论等部门有不良记录的客户; (5)用电方为用电地址房产租赁人的(担保人必须为用电地址房产的产权人)。对以租赁客户名称进行报装的,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增加“用电方办理过户、销户用电业务,须经担保方(业主)同意。”作为约定条款。

(6)对发生欠费或经查实有窃电或违约用电行为的; (7)其他因实际工作需要,需签订上述协议书的客户。

(三)供用电合同中的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应按照供电方案确定。 6.5.3.2签订供用电合同

(一)低压居民用电采用合同背书形式签订。背书合同印于《居民客户用电业务受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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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在客户办理业务时一并签订;其他新装(增容)业务应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供电方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客户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三)用电方签约人应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或授权委托证明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提供给供电方。

(四)供电方应对合同签约人的合法身份进行审查,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合法身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等。并将客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证明书附于供用电合同后作为合同的附件。 (五)供用电合同的编号由各地市局统一编号规则并管理。

(六)对于与下列重要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由各县区供电局报地市供电局市场营销部备案:

(1)客户受电电压在35kV及以上的;

(2)客户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且总容量为3150kVA及以上的; (3)已签订《购售电合同》的客户; (4)跨供电营业区域供电的中、高压客户。 6.5.3.3 供用电合同印章

(一)“供用电合同专用章”由各地市供电局统一规格,统一编号,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

(二)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在供电方法定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

(三)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仅用于供用电合同签订,需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6.5.3.4 合同的变更及日常管理

(一)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供电方与客户及时协商修改有关内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供用电双方也应及时对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协商修改。

(二)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同意可对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供用电合同管理部门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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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采用先进手段实施供用电合同的现代化管理。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各类供用电合同均应进入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6.6装表与接电 6.6.1基本要求

6.6.1.1 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电能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应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6.6.1.2 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与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6.6.1.3 在客户每个受电点内,应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予以加封,并由客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6.6.1.4 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下述时限内组织送电。

装表接电的时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低压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非居民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中、高压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6.6.2职责分工 6.6.2.1 市局计量中心

负责变电站、专变客户、公变台区总表、地方电厂贸易结算计量点电能表安装。 6.6.2.2 营业部、供电所

负责辖区范围内低压客户电表安装。 6.6.3工作内容

6.6.3.1低压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由供电所组织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并与客户确认计费电能表起码。对于统建住宅小区客户,可在住宅售出后按低压零散居民客户报装流程装表接电,避免计量资产闲置,同时应确保居民客户抄表到户,严格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6.6.3.2中、高压客户受电工程由市局计量中心完成装表工作,并与客户确认计费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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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底度。

6.6.3.3客户受电工程接火送电后,工程送电组织部门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上填写接火送电时间。

6.6.3.4对受电工程检验合格后,客户申请延期送电的需提交申请书。延期半年及以上的,应重新进行竣工检验和交接试验。延期投运的最长期限,自首次竣工检验合格后起不得超过一年,逾期则不再保留接入公用电网的容量使用权。

6.6.3.5 对于申请分台或分组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电动机)不同日期投运接电的,经审核同意后,供电所用电检查人员对暂未投运的设备(含中、高压开关)加封,并拆除未投运变压器(或电动机)的电气连接。

6.6.3.6受电工程接火送电后,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将装表资料、接电资料移交档案管理员。 6.7 资料归档 6.7.1基本要求

6.7.1.1 供电企业应加强业扩全过程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工作,准确登记各个业务环节的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

6.7.1.2 供电企业应在接火送电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收集、核实和归档。归档的内容包括客户申请资料、现场勘查记录、答复的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资料、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报告、装表接电记录、《供用电合同》等。

6.7.1.3 供电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客户档案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客户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易于调阅。 6.7.2职责分工 6.7.2.1复核人员职责

负责对客户计量和计费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核。 6.7.2.2供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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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辖区内所有客户档案(含电子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收集、交接、整理、立卷、归档、保存、借阅、统计、销毁和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客户档案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客户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易于调阅。 6.7.3工作内容

6.7.3.1归档前全面资料审核管理

(一)客户业务传递到更新档案、归档环节,业务人员应将客户提供的书面资料、前面各环节录入的数据信息作全面审核,汇总打印签名确认后归档处理。

(二)归档人员或复核人员发现计量、计费参数有误,应退回到经办人,通知其修正核对有误的数据项目;其余参数有误或原始资料与系统记录不符,归档人员与相关经办人核对后直接修改,并保留相关修改记录。 6.7.3.2档案分类及归档要求

(一)客户档案分低、中、高压客户、临时用电档案以及销户客户档案。

(二)中、高压客户档案,以每个客户为单位独立装存;低压客户档案以户号顺序或台区为单位,每个档案盒放置若干个低压客户资料,每个客户的资料分别装夹,按户号先后排序摆放。

(三)临时用电客户档案以年度月份为单位,中、高压临时用电客户以每个客户为单位独立装存;低压临时用电客户资料采用集中存放方式,每个档案盒放置若干,每个客户的资料分别装夹,按户号先后排序摆放。当临时用电客户销户后,应将该客户的档案与销户的申请资料一并转入销户客户档案存放。

(四)销户客户档案应另行存放,须在档案袋或档案目录上注明“已销户”字样。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纠纷,已销户的中、高压客户档案五年内不得销毁,已销户的低压客户档案三年内不得销毁。

(五)中、高压客户档案资料收集、审核标准(29项):

中、高压档案设立专用档案盒,每盒档案分列6项,分别为业务受理及供电方案批复;设计资料受理审核;工程施工及查验报告;签订供用电合同及装表接电;运行档案;其它记录。

1业务受理及供电方案1.客户申请资料 44

Q/CSG-GPG 2 14 051-2014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细则 批复 2.现场勘查记录及供电方案;暂缓确定供电方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 1.受电工程设计委托书 2.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设计单位盖章) 2设计资料受理审核 3.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设计单位盖章) 4.受电工程设计资料送审表 5.经供电企业审核合格的设计图 1.客户委托的施工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委托书 2.客户自行组织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的合格证明 3.客户向供电所提出中间检查申请 4.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受电工程竣工图 3工程施工及查验报告 6.客户委托的试验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7.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报告 8.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9.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10.电气设备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设备生产许可的相关材料 11.电子化移交资料 12.客户自行组织的验收合格报告 4签订供用电合同及装表接电 1.《供用电合同》 2.以下协议必要时提供:《供用电合同担保协议书》、《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书》、临时接电费用协议、电 4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zr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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