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8-29 05:3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23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将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并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符合吉林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业、养殖业(食用类)未加工或初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种植业、养殖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工商、商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市场管理,逐步扩大无公害农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第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事业的基础设施、重点项目二重点产业、关键领域的开发上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设置标牌。标牌应当注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名称、品种、品牌、面积、生产单位、批准日期、有效日期、产地位置等。
第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有保护和改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基地水源附近排放和倾倒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或者弃置其他有害物质、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不得在农用水中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有病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十二条 不得建设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已建设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附近的项目,不得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正式发布的各类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
生产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真实地记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使用的品种、数量、时间、产地环境、保护措施、防疫、检疫以及产品的储藏、保鲜、加工、运输等情况。
第十五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产品自检制度。不得将自检不合格的产品投入市场。
第十六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的加工、运输、储藏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不得将已造成污染的无公害农产品进入无公害市场销售。
第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科技推广部门应当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技术及使用农业投入品技能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使用优良种苗、种畜、种禽,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和赤眼蜂、白僵菌等生物防治技术。
第十九条 市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方面的规定,完善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及推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品种和目录。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禁止在无公害农产昴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一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省级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报市无公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三条 未经认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无公害农产品名义经营农产品,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或字样。
第二十四条 禁止假冒、伪造或转让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及未经批准扩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范围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产品抽检和年检,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无公害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店及超市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六条 经营无公害农产品的批发市场、超市、商店 (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仪器,开展市场快速检测,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产品不得作为无公害农产品进入市场。
第二十七条 经营无公害农产品的批发市场、超市、商店 (场)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承诺制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经营者和生产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敝、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23日起施行。
正在阅读: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08-29
太原理工现代科技学院13级软件技术基础实验报告(实验2)09-19
报关实务练习题(一)12-06
湘教版五年级上美术期末质量验收试题03-06
又见妈妈的美丽笑颜作文600字07-08
HushPuppies暇步士MonacoMT男款休闲鞋TommyHilfigerCambridge男款钱包皮带04-30
电子商务系统的分析与设计-第3章08-18
双控开关接线图 最全!含电路图原理和接法10-16
- exercise2
- 铅锌矿详查地质设计 - 图文
- 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堆肥系统设计方案
- 陈明珠开题报告
- 化工原理精选例题
- 政府形象宣传册营销案例
- 小学一至三年级语文阅读专项练习题
- 2014.民诉 期末考试 复习题
- 巅峰智业 - 做好顶层设计对建设城市的重要意义
- (三起)冀教版三年级英语上册Unit4 Lesson24练习题及答案
- 2017年实心轮胎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目录)
- 基于GIS的农用地定级技术研究定稿
- 2017-2022年中国医疗保健市场调查与市场前景预测报告(目录) - 图文
- 作业
- OFDM技术仿真(MATLAB代码) - 图文
- Android工程师笔试题及答案
- 生命密码联合密码
- 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 江苏学业水平测试《机械基础》模拟试题
- 选课走班实施方案
- 长春市
- 无公害
- 农产品
- 管理办法
- 中医药大学远程教育《伤寒论B》作业1答案
- 摄像头基础20120201
- 【完整稿】中小学教育辅导培训机构商业计划书
- 演讲与主持的论文主持技巧论文
- 公差配合与测量技术电子教案
- 59-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LiCoO_2的制备及电化学性能测试
- 新视野大学英语第二版(2)读写教程完形填空原文和翻译
- 深圳市2013历史与社会中考分析简表
- 现代越南语中的汉语借词
- 菏泽市中房物业2010年工作总结及2011年工作思路
- 儿童少年卫生 期末考试题集(完整版)
- 2010版GMP附录 中药饮片(最新GMP附录完整版)
- 新标准大学英语综合教程1—6单元课后汉翻英答案
- 初中英语必背单词表完整版
- 水专题
-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
- The American Dream is a national ethos of the United States
- 英特尔未来教育备课附加3
- Economies of Scale, Imperfect Compet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