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林农合法权益保护

更新时间:2023-10-05 06:1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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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林农合法权益保护

周珂 侯佳儒

关键词: 集体林/产权/林农权益

内容提要: 在集体林产权改革过程中,要关注对林农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这是本文的基本观点。为什么在集体林产权改革过程中要维护和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林农权益保障方面存在哪些问题?林农权益受侵害的根源在哪里?如何通过立法有效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法学特定的理论视角出发,紧紧围绕“集体林产权改革”这个命题做出回答。 一、为什么要强调保障林农合法权益

(一)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是集体林产权改革的必然要求 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是集体林产权改革的题中之义。从经济学上看,所谓产权,“实际上是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i],其核心是产权持有者如何从稀缺资源所实现的价值中分享所应得的利益。因此,作为集体林产权改革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林农能否从集体林产权改革中获益应当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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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产权改革的重要标准。从法律上看,集体林产权改革的实质就是完善和健全集体作为集体林所有权主体对林地、林木和森林资源的处置规则,就是实现在所有权基础上,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能的再分配,而这一切权能的再分配都应当以保护所有权主体、保护林农合法权益为依托和目标。

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是集体林产权改革的根本手段。集体林产权改革在一定意义上,是集体林业资源市场化经营转向的过程,而这一过程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能否缔造合格的集体林业资源的市场化经营主体。在这一问题上,强调保护林农具有重要意义。利益是刚性的,“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充分调动和保护林农的物质利益,才能给予林农以最大的制度激励和制度约束,从而使集体林业经营最大程度的符合市场化运作模式。以福建永安市为例,产权改革以后,经营单位变小,自愿联合、自愿流转的新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并初具规模,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已完成林权流转挂牌交易面积7187.67公顷,交易金额达6504.4万元。[ii]

保护林农合法权益,又是现行产权改革制度规则下必要的政策倾斜。产权关系本质上是物质利益关系,产权改革涉及复杂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再分配。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林农阶层在我国的社会制度框架下,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缺少利益的真正代言人;由于我国集体林产权改革整体上仍然是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演进模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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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林农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有限,本应成为产权变革主体的他们更容易处于消极、被动态势,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这类问题在现实中已经屡见不鲜。为此,有必要特别提出对林农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二)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林业资源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资源。因近年来林业资源的数量减少、质量退化以及社会对林业资源需求的日益增加,林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意义就显得更加突出。从一定意义上讲,目前的林业产权改革启动的基本动因就是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产权是林业管理的关键,也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而产权制度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促进主要从产权功能上表现出来。产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对产权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从而实现对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产权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作为“经济人”的产权主体必然尽其所能按照“最小的投入-最大的产出”模式从事资源的经营,在实现自身物质利益的同时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受物质利益的驱动,产权关系同时又演变成一种责任关系,即约束产权主体对自己产权的保护和关心。因此一旦界定了清晰的产权关系,有了对产权主体的法律保护,产权主体就会主动保护产权不受破坏,从而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林业。我国集体林面积占我国森林面积的57.55%,[iii]其中经济林和竹林分别占全国的90%以上,因此集体林发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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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有效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能充分发挥和调动林农保护和利用资源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促进林业资源有效率的优化配置,从而保障林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以三明市为例,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2004年,全市完成造林更新面积1.57万公顷,其中林农个体造林面积占集体林地造林面积的67.3%;竹山1/15公顷,产值提高70元,达到306元;森林防火的主动性增强,改革到位的地方只有火警、少有火灾。[iv]

(三)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是社会正义法治文明优越的重要体现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与十六大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是从新世纪、新阶段的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科学指南,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林农利益维护,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有序,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公正理念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关注对林农权益的保护,要关注对林农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的保护,关注对林农“未来”利益的维护。事实上,只有保护好了林农的合法权益,才可能维持和缔造生态和谐、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局面,才能真正实现自然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这方面,三明市又是一例:自集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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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以来,林农利益得到维护,林区的社会秩序实现安定稳定。2004年,全市发生各类涉林案件3209起,与上年7585起相比下降了57.7%;举报村干部“暗箱操作”转让集体林和截留、挪用林木转让资金的群众信访件也从上年的45件下降到15件,全市没有发生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而引发的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另有数据表明,2004年全省森林公安共查处盗滥伐刑事案件950起,比上年下降21%,检察院起诉盗滥伐案件508件,比上年下降32%,法院审结盗滥伐案件382件,比上年下降28%——这都是“社会和谐”的最直接明显体现。另一方面,集体林产权改革以来,农村就业机会和林农收入增加,如永安市林竹业共解决农村劳动力5.8万人的就业,占全市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5.7%;沙县仅承包经营竹山的农户就有3万户,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4.5万人;2004年,永安市农民人均林业收入就达2160元,约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将乐县农民人均林业收入达1620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2%。[v]

二、目前林农权益保护的制度障碍

法律对产权主体权益的保护具体通过三种方式来体现:一是通过授权性规范,对产权人根据其意愿、行使其法律许可的对其土地所拥有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是通过禁止性规范,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侵犯土地产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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