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的由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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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社会·  文章编号:1000-8934(2003)06-0050-04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的由来与发展

莫 少 群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

摘要:“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是在科学的社会影响加大,科学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互动增强情况下,由活跃在科研第一线的科学家提出来的。在科学自身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有着不同的内涵,反映了科学共同体对科学的社会功能的认识的不断提高和加深。

关键词: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科学共同体;科学争论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2-09-10作者简介:莫少群(1965-),江苏海安人,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研究方向:科学社会学,当代西方社会理论。

二战以来,在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出现了许多

惊人的、划时代的发现。这些发现深刻地影响到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科学的社会化、政治化以及社会的科学化成为现代科技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伴随这一历史进程,在科学共同体的内部出现了大量关于科技的社会后果和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讨论与争辩。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核能的社会控制”、“DNA 基因重组”以及“克隆人”等争论的核心就是科学家到底应该对其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负什么样的以及何种程度的责任。不仅如此,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也很早就吸引了科学社会学家的注意。贝尔纳在《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社会功能》等著作中曾以大量的笔墨论述了“科学与战争”、“科学与政治”,“科学的应用”等问题,强调科学和科学家在为人类服务和社会改造中应有的使命;默顿在谈到纳粹德国和苏联的科学政治化时,认为“最近的变化迫使科学家们陷入他们的根深蒂固的某些社会角色和价值标准之间的突然冲突之中”,“人做为科学家的角色与做为公民的角色之间的深刻冲突,使得科学被广泛看做是社会问题的来源之一。”〔1〕巴伯在《科学的社会秩序》一书中以专门的篇章,从社会学的角度讨论了科学的社会后果的不可避免性,并得出“无论是做为一个整体的科学家还是单独的科学家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敏感直接的方式被认为是对他们的活动的社会后果负有责任”的结论〔2〕。

虽然“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受到了科学与社会研究者的关注,相关的争论至今仍然存在,但是,对这一问题的由来一直都缺少系统的说明。特别是

近年来有人认为在科学家社会角色产生之初就存在着一个社会责任问题,甚至认为默顿对于科学家活动规范(即科学的普遍性、公有性、无偏见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的归纳中缺少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这一项(此种说法见于《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年第12期“科学家职业的演变及其社会责任”一文)。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既缺少历史依据,也曲解了默顿对于科学活动规范的含义的表述。那么,究竟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下才出现“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这个问题的出现说明了什么?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性质是什么,可以归为科学活动规范吗?另外,随着科学和社会的发展,“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在当代有了哪些新情况新变化?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重新研读了相关的科学史材料和科学社会学家的有关论著,并对当代涉及到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一些争论进行了简要的考察,拟对这个问题的由来和发展做一个说明。

(1)在科学家社会角色出现之初以及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并不存在所谓“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 17世纪科学活动首先在英国获得初步体制化,表现为业余科学和业余科学家的特点,开始出现了科学家这种社会角色;18世纪法国法兰西科学院的成立使科学专门职业化向前迈进了一步;到了19世纪,科学活动最终在德国获得了全面体制化,在大学、工业、政府的机构中出现了大量的科学研究的职业岗位。在这个过程里,自然科学的各门学科逐步建立起来,并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科学活动作为一种精神的追求和社会改造力量始终受到了社会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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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卷 第6期2003年 6月          

自然辩证法研究Studies in Dialectics of Nature

        Vol .19,N o .6

Jun .,2003

承认和推崇。尽管如此,从总体上说,当时的科学仍然处于“小科学”状态,科学与社会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发生交互作用,并且主要表现为科学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因此,无论是科学家本身还是一般公众都普遍认为科学活动构成了社会进步的主要基础。贝尔纳指出,“当时,很少有人去考虑科学的社会功能。如果有人考虑这个问题的话,他们当时也认为,科学的功能便是普遍造福于人类。科学既是人类智慧的最高贵的成果,又是最有希望的物质福利的源泉。”〔3〕在这种情况下,科学共同体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向自身提出所谓的“社会责任”问题。事实上,19世纪末之前的科学家讨论科学的社会后果和相应的社会责任的文献是不多见的。

(2)“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最初是在20世纪30年代,由以贝尔纳为首的一群英国科学家首先明确地提出的 为什么他们会提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贝尔纳在1939年解释道,“过去20年的事态不仅仅使普通人改变了他们对科学的态度,也使科学家们深刻地改变了他们自己对科学的态度。”一方面,科学在世纪初出现了的巨大变化,相对论、量子力学的建立,生物化学和遗传学的发展等,“这些都是在科学家个人一生中相继迅速发生的变化,迫使他们比前几个世纪的科学家更加深入得多地去考虑他们自己的信念的根本基础。”另一方面,“来自外界的激烈事态终于打破科学家的平静心境,并且强迫他比以往更认真地考虑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职能。在这些事态中,近年最重要的有四件事:经济危机、苏联的建设、德国法西斯主义的崛起以及备战活动的普遍加强。”“他们再也无法不受外界力量的影响。对所有各国的科学家来说都一样,战争就意味着把他们的知识用来为直接的军事目的服务。经济危机直接影响到他们,使许多国家的科学进展受到阻碍,并使其他国家的科学事业受到威胁。最后,法西斯主义证明,虽然人们本来认为迷信和野蛮行为已经随着中世纪的结束而绝迹了,但是现在,就连现代科学的中心也可能受到迷信和野蛮行为的波及。”〔4〕

正是由于科学与社会的经济和政治问题有了紧密的联系,使得科学家深刻认识到他们的科学工作并不终止于实验室,从而开始关注科学与外部社会的关系,思考各种影响科学事业发展的因素。1936年,英国促进科学协会布莱克普尔会议把“科学和社会福利”当作它的课题。英国科学工作者协会作为一个科学家团体,最先主张把科学惟一用于建设性目的。1937年,美国促进科学协会委员会在决议中明确表示把研究科学对社会的深刻影响当作它的一个目标,同一年,科学联合会国际委员会成立了关于科学及其与社会的关系的国际委员会。科学家们不仅开展了各种积极的活动,更重要的是出现了许多朝气蓬勃的讨论小组,试图认识科学的本身的发展、科学与整个社会的相互作用,以及作为一个科学家的美德赋予科学家责任的范围等等。30年代,科学家的这些讨论结果导致了许多相关的专著出版,其中最重要的是贝尔纳著的《科学的社会功能》,它对提高全世界科学家对其社会责任的认识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是,这个时期,科学家所关注的“社会责任”除了科学本身的利益和科学在社会中的地位外,还有科学和科学家面临战争所应有的态度。战争向科学和科学家提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屈从于政治家的淫威,甘做政治家的鹰犬还是服从于社会良心和道德责任的召唤用科学保卫和平。在希特勒纳粹主义残酷迫害犹太人科学家并威胁到世界和平时,国际和平运动科学委员会于1936年在布鲁塞尔讨论了科学家在战争形势面前所应有的社会责任。讨论主要围绕着科学家参与战争和备战工作的问题,并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看法:一些人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认为科学家没有必要过问自己工作的后果,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参加这类活动;一些人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拒绝参加战争或者备战工作;另一些人数较多的科学家则强调视战争的目的而定。尽管意见存在着分歧,但是绝大多数科学家都把反对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看做是科学应有的责任。1934年在英国,大约有80位科学家组成了剑桥反战小组,举办了多次会议和研究小组,讨论战争的原因,特别是讨论科学家能采取何种措施来保卫和平的问题。1936年,一些英国科学家急切地来到巴黎,与朗之万、约里奥—居里等法国科学家讨论“科学家能做些什么”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组织一个科学家的国际组织,来敦促科学正当地应用于建设,反对危害人类的倾向。这些讨论,直接促成了世界科学工作者协会的建立,但是,协会的正式成立,却是在1946年战后的事〔5〕。

(3)第二次世界大战把“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尖锐地突现出来,并使得科学共同体对其“社会责任”有了更为深刻的领悟 当战争正式爆发后,大多数同盟国方面的科学家很快都参与了军事武器的研制,特别是制造原子弹的工作。英国物理学家伯霍普在回忆这段历史时说,在曼哈顿计划执行期间,由于良心责备许多参加者曾举行过几次讨论会。开始,有人异想天开,希望会由于某种原因如发现一些根本性的毛病而中止正在大力发展的核武器。后来,当看到肯定会成功地制造核武器时,一些人又聊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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