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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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签到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学习总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文件。认真学习领会、积极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深刻领会《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从业行为,直接影响企业改革发展大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在逐步完善之中,市场经济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各种消极腐朽思想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以及道德法纪观念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若干规定》规定了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义务,明确了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有利于企业领导人员规范用权行为。

有利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力运行中,特别是在重大决策、改制重组、资金运作、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财务管理、人事任免以及职务消费等环节,消极腐败现象往往易发多

发。《若干规定》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围绕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整合以往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现了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必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有利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法规体系。近年来,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若干规定》提出并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力的相关义务、责任和要求,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的重要保证。 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是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改进,发挥了为企业科学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若干规定》着力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影响企业科学发展的不廉洁问题,将进一步为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可靠保证。

准确把握《若干规定》的精神实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总结规范。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既有老问题、又有新情况。《若干规定》既吸收借鉴了过去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又研究分析了面临的新形势和

新任务,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强调重在预防的原则。《若干规定》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力时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规范行为加强了防范。二是充实了有关工作要求。《若干规定》吸收了中央纪委2008年重申和提出的“七个不准”要求,强调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等重要内容。三是明确责任并规定了相关处理措施。《若干规定》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四项处理措施,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四是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了制度依据。《若干规定》从内容和程序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充分体现了“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

对反腐倡廉建设重点任务的具体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为经营管理者,其履职行为必须体现国家、出资人和包括职工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意志与利益,承担管理责任。当前,国有企业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仍在建立健全中,少数企业“一把手”说了算,侵害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等问题还没有从体制机制上得到根本解决。《若干规定》着力把握行使权力和维护利益这两个重点,较好地处理了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与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一是坚持从严治党与依法治企相结合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和国有出资人利益。《若干规定》就“三重一大”事项、产权流转、资金运作、薪酬福利等事关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的事项,从工作流程上作出规定,

把反腐倡廉理念贯穿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从源头上防范决策、经营风险以及腐败风险。二是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切实维护企业利益。《若干规定》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依照经营管理权限、职责分配、业务流程行使权力,对于有损企业利益的同类经营、兼职取酬、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等事项明确禁止,严禁损公肥私。三是反映职工群众呼声,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程序、范围,严禁奢侈浪费和违反规定扩大消费范围等。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的有力促进。国有企业能不能实现科学发展,领导人员至关重要;领导人员能不能切实承担起搞好企业的责任,作风建设至关重要。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引导各级领导人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自觉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自觉抵御各种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才能团结和带领职工群众,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加强作风建设的责任:在工作作风上,要真抓实干,禁止弄虚作假;要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在领导作风上,既要严于律己,又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关心职工正当要求,严禁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在生活作风上,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生活正派。

把《若干规定》落实到企业改革发展实践中

加强教育引导。一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带头学习,增强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的意识。把《若干规定》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专题内

容,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二是大力宣传,使职工知晓《若干规定》的内容,增强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识。三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把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并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四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职工监督。

完善制度机制。以《若干规定》为依据,完善权力运行的制衡约束机制。在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层面,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层面,将《若干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监事会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在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层面,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一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作为企业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要把《若干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切实做到责任层层传递、考核层层落实,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二是开展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家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

责任审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所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每年要对所管辖企业的领导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三是严肃查办违反《若干规定》的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受理对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依照管理权限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若干规定》的领导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以及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坚持以身作则。国有企业能否贯彻执行好《若干规定》,关键取决于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职责,把贯彻执行《若干规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责任,带领一班人身体力行,认真落到实处,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的监督。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国有企业各级领导人员更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加强成本控制,团结和带领职工迎接挑战,创造更大的辉煌。

附 件:

(中办发【2009】26号,7月1日发)

中办国办印发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新网7月13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纪委焱火摘自中油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网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

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

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臵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

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臵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x5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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