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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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开始,全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每年向农村输送1万名特岗教师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师[2006]2号

内蒙古、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事局、编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实施“计划”,是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吸引高学历人才从事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改革;是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是巩固“两基”攻坚成果,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措施。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一计划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为妥善实施好“计划”,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将特设岗位落实到受援学校,并认真做好教师招聘、岗前培训、跟踪服务和评估等各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统筹协调特设岗位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级人事部门要积极推动和支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的要求,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教师招聘工作。设置特设岗位县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必要生活条件。 当前2006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在即,请各地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见附件)的要求,抓紧做好各项工作,并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等工作,切实将工作做实、做细,务求开好局、起好步,确保按计划招聘的特设岗位教师,于2006年秋季开学前准时到校任教。 当前,实施“计划”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各项目标如期实现。并请将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报告请示。 联系人: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葛振江,电话:略,传真:略。 财政部教科文司胡成玉,电话:略,传真:略。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1.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从2006年起,用5年的时间实施。特设岗位教师聘期3年。 二、“计划”的实施范围和资金安排 3.“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安排特设岗位时,要注意重点向藏区、“双语教学”区、少小民族聚居区倾斜。 4.“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特设岗位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和招聘的相关工作等费用。 三、“计划”的实施原则和步骤 5.事权不变,创新机制。“计划”是中央对西部农村贫困和边远地区解决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纳入“计划”的县(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财力比较困难,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教师。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招聘特设岗位教师。 6.中央统筹,地方实施。教育部、财政部牵头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特设岗位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研究制订实施“计划”的具体政策和落实办法,并精心组织实施。受援县(市)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 7.相对集中,成组配置。特设岗位教师的安排应注意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科学搭配。岗位的设置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一般在1个县(市)安排100个左右,1所学校安排3-5人。 8.侧重初中,兼顾小学。特设岗位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初中,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人口较少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可安排在农村生源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 9.先行试点,逐步扩大。“计划”的实施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2006年拟安排2-3万个特设岗位教师。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精心选择部分教师紧缺、工作基础好的“两基”攻坚县作为试点县,并认真抓好试点工作。 2007年至2010年在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小学生数量变动情况,每年另行确定招聘人数。中央财政视实际招聘人数据实核定经费。 四、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

10.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中应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集中培训。(6)资格认定。(7)签订合同。(8)上岗任教。 招聘可采取组织专场招聘会、网上招聘会、组织设岗所在地有关部门到高校招聘等多种方式进行。 12.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

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五、“计划”的相关保障政策

13.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具体落实政策和措施。 14.“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15.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内,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16.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实施“计划”的地区要进一步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今后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特设岗位教师。 对重新择业的,各地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西部地区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计划”的同时,要研究制订具体可行办法,将“计划”的实施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代课人员问题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六、其他有关事宜

17.聘任期间,特设岗位教师户口和档案关系的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档案关系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18.各受援县(市)和学校,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相应的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19.西部地区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20.本方案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加强西部农村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一是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2006年共招聘特岗教师16325人,已于秋季开学时全部到岗任教。中央财政按照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提供约2.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支出。

二是推进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通过推荐免试生、教育硕士培养和农村支教相结合的途径为中西部农村贫困地区中学培养骨干教师。2004、2005年共招收1125名优秀本科生到中西部19省291个国家贫困县中学任教。2006年扩大规模,招收1200余名优秀本科生到农村中学任教。

三是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2006年2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对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

力量工作做出部署。《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组织大中城市教师支教、县域内城镇教师定期支教、组织高校毕业生支教、师范生实习支教等措施,并出台了相关保障政策。

四是积极组织西部地区中小学教师在岗培训。2003—2007年,教育部启动实施了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目前,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均不同程度地接受了一轮不低于40学时的新课程岗前培训。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计划已在各地全面展开。2005年4月正式启动“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计划在3-5年时间内,利用多种途径和手段,组织全国中小学教师完成不低于50学时的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技术培训,使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显著提高。2006年8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计划的通知》,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计划,明确从2006年12月起,建立中小学班主任岗位培训制度,要求今后凡担任中小学班主任的教师,在上岗前或上岗后半年时间内均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教育部提供)

河南省政策待遇多措并举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本报讯(记者 陈强)专任教师合格率稳步提升,学历层次大幅度提高,年龄结构不断优化,教学能力日益增强。记者从近日召开的河南省教育工作会议上获悉,河南多措并举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收效明显。

作为全国第一教育人口大省,河南现有中小学专任教师87.2万,其中大部分在农村。为解决教师编制不足问题,省编办先后增加教职工编制3.56万名,用于解决偏远农村和山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紧张、教师脱产进修、寄宿制学校管理、新建扩建高中及新课程改革等实际问题。从2009年开始,全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每年向农村输送1万名特岗教师。

为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基本技能,该省开展了“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名师培育工程”,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组织师范生到农村顶岗实习支教,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高校特别是师范院校的新聘青年教师到农村支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省组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13.5万余人次。

为解决好教师待遇问题,河南省级财政统筹16.2亿元,市县财政支出16亿元,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并突出了向农村学校教师倾斜的特点。此外,还积极探索职称评审向农村一线教师倾斜的政策,规定长期在农村教学第一线工作,连续从事教学工作30年以上,且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可直接认定为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少市县还制定了到农村任教给予100至200元的月生活补贴等政策,促进了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调动了广大农村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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