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更新时间:2023-08-06 05:3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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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需知

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方案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严重超标(冒黑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0]173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核发目的

为促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泉州市中心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对进入泉州市中心市区限制区域的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二、核发对象

2010年环保标志的核发范围为泉政办[2010]173号确定的重点整治对象。

(一)进入泉州中心市区的经合法注册登记的公交车、营运客车、出租汽车、工程运输车、厢式小货车、环卫车;

(二)需要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其他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外籍机动车原则上回原籍地办理,如确需在泉州市申领,应提供机动车登记地委托领取授权书(由登记地的公安车管机构或环保局提供)。

2011年起全市范围内所有车辆推广实施环保标志。

三、核发办法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通过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或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77cn.com.cn)进行车型黄绿标判断,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标志。

1.下列汽车核发黄色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游车(不超过6座,小于2500kg的车);

(2) 2001年10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油车(除第一类以外的,小于3500kg的车);

(3)2003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重型汽油车;

(4)2008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

(5)2008年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

2.前款以外的其他汽车核发绿色标志。

3.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标志有异议的,可申请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标志,技术鉴别机构由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指定。

四、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日期与其安全检验日期相同。本次整治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五、核发程序

(一)申请人到受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安检机构(附件1)或泉州市环境监测站机动车排气监测点(附件2)进行机动车排气环保检验,并填写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核发登记表(登记表可在各检测机构领取或在泉州市环保局主页上下载)。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的申请人到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环保局指定的环保标志核发点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申请人将下列资料提交给环保标志工作人员审查:

1.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核发登记表一份\;

2.有效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新车提供合格证);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属起始注册登记日后第一个有效检验期内的机动车,且不属于此次重点整治对象的车辆不需提交有效排气检测报告。

(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核发要求的,则受理该申请,工作人员将机动车资料录入登记后,填写(或打印)、核发环保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核发要求的,则不受理该申请,工作人员将资料退回给申请人,并填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给申请人;申请人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标的,工作人员填写并下达《机动车污染限期整改通知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wu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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